立法局CB(2)12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PL/AJLS

立法局司法及
法律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的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五時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吳靄儀議員(主席)
    鄭家富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劉健儀議員
    涂謹申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漢銓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黃宜弘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行政署長
賀理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內部討論以研究祁以德法官一事

(有關文件包括── 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發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2119號文件
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發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2127號文件
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2151號文件
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2172號文件)

主席就舉行是次特別會議以研究祁以德法官的情況,向議 員簡介有關的背景資料。議員察悉,鑑於司法機構政務長 懷疑,其向司法機構轉達主席就祁以德法官的情況所提的 若干問題,在憲法上是否恰當,主席已要求法律顧問就下 列事項:(a)向司法機構轉達該等問題的正確途徑;及 (b)事務委員會應如何跟進此事,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法律 意見。主席繼而請議員注意,當局已發出新聞稿,宣布總 督會根據《英皇制誥》第XVIA(6)條委任司法審裁小組, 調查應否因祁以德法官行為不當而將其免職。該份新聞稿 已於席上提交議員省覽,其後並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2206號文件送交缺席的議員。因此,按主席的提 議,議員同意在是次會議上集中研究有關委任司法審裁小
組的最新發展。就此,李柱銘議員告知各議員,在祁以德
法官請辭審訊Aaron Nattrass一案前,案中辯方律師曾
透過法律援助服務,請其就應否准許祁以德法官繼續審理
該案提出意見。有關方面其後舉行了一次會議,並決定祁
以德法官應繼續審理該案。

將法官免職的法定程序

2. 法律顧問應主席之請,向議員簡介《英皇制誥》中,關 乎總督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或地方法院法官及將其免職的 權力,以及所規定免職程序的條文。他解釋謂,只有在最 高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無能力履行其職務或行為不當時, 才可將其免職。總督若認為須就將某法官免職一事進行調 查,應以文書委任審裁小組,調查此事、向總督報告有關 的事實,並向總督建議他應否要求將該法官免職一事交付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若審裁小組提出建議,則總督必須相 應地要求把此事交付處理。司法委員會可接納或拒絕審裁 小組的建議,並就應採取的行動向官方提出意見。在應否 將該法官免職一事上,總督必須依循官方的決定。法律顧 問回答劉健儀議員時指出,只要總督認為須就因某法官無 能力執行職責或行為不當而將其免職之事進行調查,便可 委任審裁小組,而無需證明該法官實在無能力執行職責或
行為不當。

《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

3. 鑑於公眾極為關注祁以德法官在審理Aaron Nattrass
所涉及的欺詐案時,是否受到政治壓力,主席詢問有否另 一個權力來源,讓總督可藉此命令進行更廣泛的調查。法 律顧問回應謂,《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賦權總督 會同行政局委任調查委員會,調查任何公共機構的經營或 管理、任何公職人員的行為或其認為與公眾有重大關係的 任何事宜。他告知與會各人,該等權力在過往亦曾數度被 引用,以處理一些重要事件。法律顧問回答鄭家富議員時 解釋,委員會的調查標的可以是十分廣泛的。在進行調查 研訊時,委員會將享有法庭在一般審訊中獲賦的所有權力
及豁免權。

II. 與當局舉行會議

新聞稿的用語

4. 對於新聞稿中提到祁以德法官「曾虛假指稱另兩名法官 企圖影響他」,議員表示極為關注及不滿政府似乎對祁以 德法官的行為過早下判斷。他們質疑,有關方面在審裁小 組進行調查之前已推定祁以德法官曾作出虛假指稱,則調 查研訊是否可信。賀理先生回應廖成利議員時表示,對於 應否將祁以德法官免職一事,總督尚未有定論。然而,總 督既已決定委任審裁小組,他理應是認為此事有查究的必 要。賀理先生促請議員不要太過看重新聞稿的用語。他解 釋謂,委出審裁小組的目的來自第XVIA(4)條,即應否將 該法官免職。提述虛假指稱只是要表明有待調查的是甚麼 不當行為。然而,他提醒議員,祁以德法官雖聲稱另兩名 法官向其施加政治壓力,其後卻承認任何有關施加壓力的 投訴均屬不確。據其所知,署理首席大法官之所以建議委 任審裁小組,正是要查究該等行為。就此,涂謹申議員表 達其意見,謂祁以德法官其後承認之事,或許是受到壓力。

5. 何俊仁議員提述《英皇制誥》第XVIA(6)(b)條所訂審
裁小組的職能,並質疑按此規定委任的審裁小組不應有權 建議將某法官免職。他認為,如此措詞的新聞稿實已違反 了《英皇制誥》的規定,因為當中已推定祁以德法官曾作 出虛假指稱。對此,法律顧問指出,該新聞稿並無任何法 律效力。然而,它在日後會否引起法理上的問題則另作別
論。

司法審裁小組的職權範圍

6. 議員一般認為應擴大司法審裁小組的職權範圍,以便全 面調查整件事,並檢討兩名涉嫌企圖影響祁以德法官審理 案件的法官的行為。他們強調必須消除公眾的疑慮及維持 市民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李柱銘議員建議,所委出的審裁 小組亦應調查祁以德法官曾否作出有關該兩名法官的虛假 指稱;若確有其事,他應否被免職。他認為,署理首席大 法官應只表面認定了可能使其決定成立審裁小組的事實, 而非作出祁以德法官曾作出虛假指稱的結論。主席表達其 意見,謂署理首席大法官的結論不應對審裁小組將會進行 的調查研訊有任何約束力。何俊仁議員繼而表示,若調查 只針對祁以德法官,則最核心的問題,即是否有人企圖妨 礙司法公正,將無法查明。

7. 賀理先生回應主席有關成立司法審裁小組的詢問題時解 釋,總督會以加蓋公印的文書委任審裁小組,在文書中並 會訂明尚未落實的職權範圍。至於審裁小組的聆訊會否公 開進行及如何進行,則要留待審裁小組自行決定。就其所 知,本港迄今仍未有成立此等審裁小組的真正先例。他相 信審裁小組會聽取議員在此事上的看法。對此,朱幼麟議 員認為審裁小組應公開進行聆訊,藉以顯示司法獨立。對 於主席進一步提出的問題,賀理先生表示不知道審裁小組 的職權範圍會否公開。然而,他答允在日後向主席知會有 關情況。賀理先生回答主席的問題時解釋,若審裁小組匯 報的事實證明總督需要進一步採取行動,《英皇制誥》將
不會施加任何限制。

署理首席大法官進行的內部研訊

8. 涂謹申議員不滿署理首席大法官閉門進行內部研訊,以 致公眾無從得悉署方如何得出結論。他建議提出正式要求, 請(a)署理首席大法官公開披露調查程序及內部研訊的報 告;或(b)進行另一次內部研訊。何俊仁議員贊同其見, 惟李柱銘議員卻持不同見解。他指出,此類研訊本質上不 應公開進行,因為有關的指稱或許純屬虛構,披露箇中情 節會對涉及的法官不公平。對於李柱銘議員的進一步提問, 法律顧問回應謂,據其所知,在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進行 的同類研訊亦非公開進行。就此,鄭家富議員詢問,鑑於 憲制原則規定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立法局有否權力作出 上述要求。法律顧問請議員注意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按當中所述,事務委員會可以在不影響司法獨立的情況下, 有效地履行其監察司法制度之責。他提醒議員,事務委員 會是要監察及研究與司法及法律事務有關的政策事宜(同 時亦符合維持司法獨立及法治的精神)。按其理解,司法 獨立並不等於司法機關毋須向立法機關負責,乃是要確保 司法人員在執行其司法職能時獨立行事,不受外來因素干 預。然而,立法機關向司法機關問責時,必須極為謹慎, 以免牴觸或令人以為牴觸了該等憲制原則。故此,廖成利 議員建議無需規定審裁小組披露其調查結果,而是要求總 督在接獲審裁小組的建議後向立法局匯報。

委任調查委員會

9. 鑑於《英皇制誥》只賦予總督極為特定的權力,就應否 將某法官免職命令進行研訊,涂謹申議員建議,較合理的 做法是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
章) 委任調查委員會,徹查該宗案件所涉及的政治壓力指 稱,然後才委出審裁小組,以決定應否因祁以德法官行為 不當而將其免職。李柱銘議員及鄭家富議員認為此議值得 考慮,惟劉健儀議員卻持不同見解。她認為,只要(a)擴 大審裁小組的職權範圍,以便全面調查整件事;及(b)事 先不作出有關祁以德法官的推定,她會支持委任司法審裁 小組調查此事。朱幼麟議員表示支持劉健儀議員的意見。 廖成利議員亦支持委任司法審裁小組,惟聆訊須公開進行。
就此,主席詢問,總督為何選擇按範圍較狹窄的《英皇制 誥》條文行事,而非根據範圍較廣泛的《調查委員會條例》
進行調查。賀理先生解釋,凡涉及將法官免職的問題,即
須委任審裁小組。

10.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六時三十分結束。


*──另有要事
#──不在本港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