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4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CA

立法局憲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主席)
    司徒華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 森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委員 :

    李鵬飛議員)
    夏佳理議員)另有要事
    黃宜弘議員)
    陸恭蕙議員)

    劉漢銓議員)不在香港

出席公職人員 :

    憲制事務司
    吳榮奎先生

    副憲制事務司
    麥清雄先生

    副憲制事務司
    伍錫漢先生

    選舉事務處
    總選舉事務主任
    張英才女士

列席職員 :

    法律顧問
    杜俊能先生

    事務委員會秘書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通過上次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會議的紀要(已於一九九六
年六月二十二日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51
號文件發出)無需修正,獲得確認通過。

(當局代表在此時加入會議)

立法局議員的任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37號文件)

2.議員察悉憲制事務司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來函,附上議員在事務委員會上次會議上所要求
的下述參考文件:

  1. 民事檢察專員就立法局議員任期問題所
    述意見的書面摘錄;及

  2. 當局有關立法局議員任期的公開聲明。

3.吳榮奎先生重申,當局對立法局議員任期問題
立場明確,貫徹始終。劉慧卿議員認為,英國及
香港政府既然堅持現屆立法局應獲准完成整個四
年任期,理應採取比現時更積極的行動,加倍努
力爭取現屆立法局在一九九七年後得以延續。就
此,吳先生堅稱,雖然最終決定不在英國及香港
政府,但兩個政府會努力爭取,使現屆立法局在
一九九七年後得以繼續運作。事實上,即使與中
方經過17輪磋商,仍未能就此事達成共識,兩個
政府已多番把握機會,努力爭取。他強調,對於
有人指稱兩個政府未有努力爭取現屆立法局繼續
運作,當局不能接受此一說法。

擬議成立的臨時立法會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29號文件)

4.法律顧問在其撰寫的文件中論述擬議成立的臨
時立法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運作,其所涉
及的法律及憲制事宜,並申論維護香港法例合法
來源的確定性此項原則。法律顧問指出,文件第
3段是以《人權法案條例》所訂明的發表自由原
則作為依據。

5.議員察悉該文件曾送交當局置評。吳榮奎先生
應主席所請,提出下述一般意見:

  1. 一九九五年立法局選舉的各項選舉安排
    公開而公平,完全符合《聯合聲明》及
    《基本法》的規定。現屆立法局是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唯一具有明確法律依
    據及符合憲制安排的立法機關,應可跨
    越一九九七年。當局信守承諾,致力與
    現屆立法局合作;及

  2. 成立臨時立法會會造成混亂,亦不利於
    平穩過渡,實無此需要。中國政府如有
    此一舉,則須解釋臨時立法會為何及如
    何符合《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規
    定。

他告知與會各人,當局接獲律政署的正式法律意
見後,會進一步就文件所述意見作出回應。就此
,李永達議員要求當局作覆時具體說明,香港政
府會否(一如法律顧問在文件第2(6)段中所述)透
過香港法院發出強制令的方式,嘗試阻止任何違
反憲制文書的作為。

6.吳靄儀議員及廖成利議員要求當局請律政署的
中國法律組提供法律意見,申述就中國法律而言
,擬議成立的臨時立法會是否合法。吳榮奎先生
強調,當局不宜代中國解釋或澄清擬議成立的臨
時立法會的法律依據。

7.法律顧問回覆李永達議員的詢問時證實,如違
反憲制文書的事務在香港境外進行,要成功提出
及進行法律訟訴,殊不容易;即使有關作為所涉
及的人返回香港,仍有舉證方面的困難。法律顧
問再提醒與會各人,由於此類法律訟訴會牽涉不
少其他因素,現在實難以明確作覆。

8.劉慧卿議員要求法律顧問提供意見,申論其文
件所述立法局通過條例草案此一職能的原則,是
否同樣適用於立法局其他職能,例如管制公帑運
用及監察政府施政。法律顧問答稱,該原則亦適
用於立法局獲明確合法授權的各項職能,例如立
法局根據《公共財政條例》履行的正式職能,以
及其他正式的法定職能。至於其他監察職能如提
出質詢及通過無約束力的議案,依法律顧問之見
,該等職能不大可能構成理由,可據以向法院成
功申請強制令。

9.法律顧問回答劉慧卿議員進一步提問時指出,
法院決定某機構的活動是否侵奪或侵犯立法局的
合法及憲制職能時,其名稱可以是重要的考慮因
素。然而,這仍是權衡活動形式及本質的事宜,
而後者可由機構的實際作為反映出來。法律顧問
回應楊森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該機構進行其事務
所在地點,亦是重要的因素。法律顧問補充,倘
若有關機構在香港境外進行事務,此點對其聲稱
所進行的作為無意對香港市民造成任何影響,會
是有力的支持。

10.法律顧問回應廖成利議員的詢問時重申,即
使有關機構表現出本意是通過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或該日後方會生效的法例,在程序上仍須非
常小心,以避免牴觸法例來源確定性此項藉憲制
文書訂明的基本原則。法律顧問回答廖議員進一
步提問時指出,倘若某機構只就若干範圍進行討
論及達成協議,並無表現出本意是提出任何立法
建議,或可得以避免牴觸憲制文書。

11.司徒華議員詢問,鑑於擬議成立的臨時立法
會違反憲制文書,當局可否藉發出強制令的方
式,阻止有關方面在香港進行籌組臨時立法會
的工作。法律顧問提醒與會各人,他所作的分
析,是以該個可能成立的機構所具職能及進行
的活動為依據。依他之見,籌組該機構的準備
工作,不大可能構成充分證據,作為發出強制
令的行動依據。在此方面,實難以如司徒華議
員所言將該機構的籌組工作與干犯罪行前所做
的準備相提並論,因為在後者的情況,有關方
面在處理刑事法的原則時,可依據法例條文及
判例作為指引。

12.葉國謙議員持不同的見解,他認為擬議成立
的臨時立法會將會是中國政治體制下的一個機
構。倘應用文件所述的原則,他質疑現屆立法
局討論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的事宜,是否
合法。法律顧問答稱,如立法局採取某項行動
,表現出本意是以某項法律權限為依據,而該
權限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將告失效,則
可被視作越權。然而,現屆立法局通過於一九
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繼續有效的新法例,完全
在權力範圍之內,《終審法院條例》是明證之
一。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13.事務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星期
一)舉行下次例會,討論以下定期商議的事項:

    --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展;及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的產生及
    與籌備委員會合作的事宜


14.應當局所請,主席建議事務委員會先討論議程
第4項,然後才商議第3項,以便吳榮奎先生可在
下午五時三十分左右離開,出席另一個會議。與
會各人同意此議。

III.其他事項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展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53號文件)

15.憲制事務科所提交題為「聯合聯絡小組第三
十六次會議:成果」的文件,較早前已隨立法
局95-96年度第CB(2)1653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吳榮奎先生向與會各人匯報下述各點:

  1. 英國及中國政府已同意舉行更多專家會
    議,並加快聯合聯絡小組的討論,以期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盡量完成聯合
    聯絡小組議程上各項事務;

  2. 中英雙方可能在若干長期未能解決的複
    雜事宜上達成協議,例如居留權的問題
    ;及

  3. 聯合聯絡小組會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會
    再舉行兩次全體會議,並在未來一至兩
    個月內召開數次專家會議。

    16.對於聯合聯絡小組工作進展緩慢,劉慧卿議
    員深表關注。在她建議下,議員要求當局提供
    聯合聯絡小組議程上所有議項的清單,開列(a)
    已有決定的事項(註明作出決定的日期);(b)有
    待或正在討論中的事項(註明達成協議的預算日
    期);以及(c)預期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未能
    解決的事項。吳榮奎先生答允議員的要求。議
    員亦要求當局隨後每月更新該清單的資料,供
    議員參閱;即使其間並無任何轉變,亦須提交
    清單。就此,吳先生解釋,當局不會擱置不理
    該等看來難以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解決的
    事宜,因為儘管需要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
    解決的事宜(如法律本地化問題)會獲得優先處
    理,但其他有待解決的事宜,當局亦會繼續努
    力處理。

    17.張文光議員關注到監管駐港中國軍隊行為的
    問題,因為根據現行規則,只有軍事法庭始有
    權處理此類事宜。他詢問當局會否要求舉行非
    正式的專家會議,討論此方面的法律規定;他
    亦堅持中國軍隊應如現時英軍一樣,其在營外
    的行為屬本港法院的審理範圍,藉以維護香港
    的司法權。雖然此事屬保安科的職責範圍,吳
    榮奎先生解釋,當局已向中方提出香港政府及
    巿民所關注的事項,而中方亦答允就此事舉行
    非正式的專家會議。他向議員保證,當局會向
    中方充分反映巿民的意見。

    18.司徒華議員詢問,一些尚待處理的問題,到
    了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會否變為只是中央政
    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之間的事宜。吳榮奎
    先生表示,根據《基本法》及《聯合聲明》,
    除國防及外交事務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享
    有高度自治權。然而,若干事宜仍須經中央人
    民政府批准。至於在聯合聯絡小組的職權範圍
    中,有何事項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仍由該
    小組處理,他未能作答。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的產生及
    與籌備委員會合作的事宜

    19.吳榮奎先生告知議員,籌備委員會經濟小組
    已要求當局派代表出席有關西部走廊鐵路工程計
    劃的會議。他強調,當局已清楚向中方表明樂意
    作出簡介,但很可惜,負責的官員未能出席原訂
    的會議。如經濟小組有此要求,當局會答允派代
    表出席下次會議。他鄭重指出,任何指當局不願
    意提供西部走廊鐵路工程計劃資料的講法,均與
    事實不符。

    IV.選舉事務處投票及點票系統電腦化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31號文件)

    20.《投票及點票系統電腦化顧問研究報告》已於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送交議員參閱。伍錫漢先
    生表示,研究的項目包括在香港引進電腦化投票
    及點票系統的可行性、應用範圍及各項選擇方案
    。選舉事務處因應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於
    一九九四年提出的建議,委託顧問進行是項研究
    。當局正與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一起研究
    該報告,迄今仍未就報告所載建議作出決定。

    21.張英才女士繼而向議員簡介報告的詳細內容
    。議員察悉,報告建議使用光學掃描系統,並
    分析三個選舉方案(包括互動話音回應系統及直
    接記錄電子系統)的優點及缺點,同時亦分析該
    三個方案的經常及非經常開支。

    22.張文光議員提及一九九五年立法局選舉的經
    驗,並表示將選票從個別投票站送往中央點票
    站進行點票,頗為費時。他接著提到台灣的投
    票及點票系統,當地會先在個別點票站進行點
    票,再透過電子系統將點票結果傳送至中央點
    票站。他指出此系統效率很高,快捷非常,是
    香港可以參照的良好模式。劉慧卿議員及楊森
    議員均同意該系統是良好的模式。伍錫漢先生
    表示當局會考慮該模式。

    23.廖成利議員問及光學掃描系統能否應用在比
    例代表投票制。張女士表示,光學掃描系統適
    用於選舉委員會組別於一九九五年選舉中所採
    用的一類投票制。

    24.李永達議員贊成採用光學掃描系統。他亦促
    請當局考慮採納通用投票站的概念,因為此概
    念能提供方便,鼓勵更多選民投票。張女士表
    示,當局須考慮各種問題,例如如何核實選民
    的資格及防止多次投票等,而且所涉及的資本
    成本亦十分鉅大。因此,顧問在現階段不能建
    議實行此概念。伍錫漢先生補充,日後科技如
    有長足發展,使該概念更見可行,當局或會再
    予考慮。

    25.張女士在回應劉慧卿議員的詢問時表示,顧
    問研究的總費用為267萬元。如當局實行所建議
    的方案,在點票人員方面的開支將可節省約360
    至370萬元。然而,一旦採用有關系統,當局將
    需額外承擔相當可觀的資本、操作及維修成本。
    採用建議的方案,點票工作需時估計為五小時,
    一九九五年立法局選舉的點票時間則為13小時。
    張女士補充,當局須再進行下一步研究,包括詳
    細的系統設計及試驗計劃,藉以掌握更多資料,
    對此事作出更佳的決定。

    26.葉國謙議員提及一九九五年選舉委員會組別
    的選舉,當時點票工作約需四至五小時才能完
    成。鑑於點票過程複雜,而且須確定每張選票
    是否有效,他質疑建議方案能否節省得到當局
    所估計的時間。張女士解釋,當局進行下一步
    研究時,會將此點納入考慮之列。葉議員進一
    步問及建議的新系統會否列入聯合聯絡小組的
    議程內。伍錫漢先生答稱,鑑於當局需時頗長
    始可完成該建議系統,有關系統不能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前實施。

    27.議員察悉,當局將與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
    員會討論該份報告,迄今仍未有進行下一步研
    究或實施建議方案的時間表。伍錫漢先生承諾
    ,事情一有實質進展,即會向議員匯報。

    28.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六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


    Last Updated on 16 Jul,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