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3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A/1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梁智鴻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秉槐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高傑博先生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特別職務)
鄔滿海先生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部)
黃永康先生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陸綺華小姐
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鄭健先生
機電工程署
總工程師/能源效益
陳正華先生
環境保護署署長
羅樂秉先生
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司徒高義先生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趙德麟博士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湯明培先生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謝展寰先生
環境保護署
廢物設施規劃組主管
劉美明博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通過先前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44號及CB(1)1260號文
件)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及三月六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得確
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2.議員通過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舉行下次
例會,討論以下事項:

  1. 環境教育(教育事務委員會成員會獲邀參與此議
    項的討論);及

  2. 二十一世紀持續發展。

3.議員亦決定直接致函財經事務科經濟分析組,要求其
安排政府統計處派員在立法局夏季休假前出席簡報會,
向議員介紹人口統計預測。有關簡報會的上半部分會集
中講述政府統計處在編纂數據時所採用的方法,以及納
入考慮之列的各項假設。隨後,規劃環境地政科會向議
員簡報該科如何運用有關數據,特別是如何將數據應用
於全港發展策略檢討上。所有議員均會獲邀出席簡報會
的上半部分。

III. 白皮書第三次檢討及減少廢物研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22號文件、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1)1299號文件附錄I及II、一九九六年四月
二十六日致當局的函件,以及在會上提交的文件)

4.主席請當局的代表細閱面前的文件,並請他們就文件
內所載議員提出的各項關注事宜及意見作出回應。與會
各人根據下述文件,討論此一議項:

  1. (a)主席為方便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四月二
    十五日特別會議上討論此事而擬備的內部討論
    文件(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22號文件);

  2. (b)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會議上所提關注事
    宜的摘要(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致當局的函
    件)。

5.高傑博先生多謝主席提供事務委員會對此事的綜合意
見,方便當局了解。他繼而表示贊同議員的見解,認為
一九八九年公布的白皮書只提供了環保工作的基礎,現
在或許是時候開始考慮如何在這些基礎上再作發展,並
且擬備另一份白皮書。然而,他亦指出一九八九年公布
的白皮書是一套簡單而直接的行動計劃,而由於未來會
以持續發展為主題,新白皮書的擬備工作,將會較為困
難。要締造持續發展,有賴社會各界多作討論;再者,
由於所涉事宜性質複雜,各項工作需要分期進行。他向
議員保證,當局會在兩年後再次檢討一九八九年公布的
白皮書,並打算屆時擬備諮詢文件,開列各項環境指標
及目標,這大概是未來的適當工作路向。

6.議員普遍滿意高傑博先生的答覆,並表示期待當局公
布這份綜合文件。他們隨後與當局逐個章節討論第三次
檢討報告。

廢物

減少廢物

7.議員對減少廢物的總體措施概述各項意見及建議,
當局的代表在回應時提出以下各點:

  1. 當局同意應優先制定減少廢物政策。要成功推行
    這些工作,有賴所有決策科及主要公共機構通力
    合作,良好協調。為此,減少廢物研究的結果已
    提交布政司及行政局省覽。此外,政府部門除會
    獲納入界別內的參與計劃外,現時亦有進行其他
    計劃。政府物料供應處所推行的環保採購計劃是
    明證之一。

  2. 當局亦同意,即使當局正就減少廢物研究進行諮
    詢,亦應促使有關的機構認識到有需要優先制定
    減少廢物的政策,並予以落實執行。目前,當局
    正諮詢兩個市政局,待諮詢工作於一九九六年六
    月結束後,當局會根據所得意見,制訂法定的減
    少廢物計劃。當局亦會公布草擬的計劃方案,以
    諮詢規模較小的廢物收集商。

  3. 當局屬意先以自發參與的形式實行減少廢物措施,
    因為要推行強制性計劃,必須訂定具體指示,現
    時不宜倉猝行事。當局會與各個產生廢物的界別
    進行討論,希望藉此引發各界主動提出有關如何
    盡量減少廢物數量的建議。之後,如似乎必需立
    法始能確保各界人士遵從有關規定,則當局會採
    取適當的行動。

8.主席在回應時提出下述意見:

  1. 事務委員會希望政府的高層官員在將來某個時候
    會表明,所有政府部門均會將減少廢物事宜定為
    首要的優先工作。

  2. 事務委員會支持當局向兩個市政局及其他有關的
    公共機構施壓,促使該等機構公開表明,接納以
    減少廢物事宜為其首要的優先工作。

9.一位議員指出,當局應估計在實施各項減少廢物計劃
時可能遇到的問題,並應採取積極的措施,以爭取市民
支持,並盡量減低阻力。舉例而言,當局或可透過傳媒,
將有關信息廣為發布。高傑博先生在回應時提出以下各
點:

  1. 當局自九十年代初起採用一貫的措施推行公眾教
    育,教導市民分擔環境保護工作的成本。當局亦
    曾進行公眾諮詢,以了解市民的實際想法。當局
    會透過確定問題癥結所在及更多向市民解釋,設
    法克服反對的阻力,然後再視乎所得的回應,適
    當修改各項計劃。

  2. 有關住戶廢物的教育,性質可以較為一般,但針
    對工商界的教育,則信息須要較為具體,故會有
    種種限制,傳媒較難提供協助。

10.部分議員認為,為推動減少廢物的工作,當局應鼓勵
小型企業採用環保技術,並向市民提出具體及切實可行
的建議,俾能易於掌握減少廢物的實踐方向。舉例而言,
郵政署可勸諭市民不要使用膠袋包裝郵件。高傑博先生
在回應時解釋,減少廢物計劃的要點之一是,不宜由政
府教導工商企業如何執行減少廢物的措施,特別是部分
的生產工序可能非常複雜。因此,較佳的做法是工商企
業自行設計減少廢物的措施,而政府則負責確保其方向
適當。此外,當局已主動提供協助。舉例而言,當局曾
向各寫字樓及住宅樓宇發出勸諭通知,亦於一九九一年
進行了大型的減少廢物研究,並制訂一項行政計劃。該
計劃由工業署全費資助,旨於協助各工商業減少廢物,
以符合環境標準。

建築廢物

11.劉美明博士繼而向議員簡述題為「有關減少廢物與
堆填區容量的補充資料摘要」的文件。議員較早前曾索
取減少廢物工作的全盤目標及時間表,當局應議員此項
要求提供該文件。議員察悉當局確認本港存在建築廢物
的問題,而該類廢物佔用了堆填區的三分之二空間。一
九九五年年中,每天運送到堆填區的建築廢物約為15 000
公噸,但自政府實行建築廢物管理策略後,在原先送往
堆填區的廢物中,約有一半轉送到公眾傾卸場,亦有部
分送往建築物料分類設施。事實上,香港建造商會在其
文件(隨附於議員較早前收到的香港總商會來函)中所述
的減少建築廢物短期建議,與當局的短期策略互相吻合。
當局會檢討現行策略,以期制訂有關建築廢物的長遠策
略,而香港建造商會所建議的長遠策略,將會納入考慮
之列。劉博士應議員所請,就香港建造商會的建議提出
下述意見:

  1. 政府的政策是限制將惰性粒狀廢物傾卸在三個策
    略性堆填區。

  2. 政府確認建築物料分類設施所發揮的功能,該等
    設施可將惰性建築廢物分隔出來,以便送往公眾
    傾卸場作填料之用。實際上,在新界東南堆填區
    設有一個分類設施,並已投入服務。

  3. 當局同意,政府撥款進行的工程計劃,合約內應
    納入適當條文,訂明必須原地把廢物分類。事實
    上,土木工程署正著手擬備技術通告,規定政府
    工程合約的承建商須原地將廢物分類。

  4. 當局一直致力提供更多公眾傾卸區,而近期這方
    面已有若干改善。當局會繼續努力,並採取額外
    措施,使策略性堆填區的使用期可再延長八年。

12.當局的代表又強調,當局花了頗長的時間研究香港
建造商會的建議,原因是尋求與業內機構及有關政府部
門的合作,遇到了各種問題。雖然政府作為此方面的促
進者,已經設立廢物分類設施,容許在原地以外地方將
廢物分類,而且經分類的物料亦有市場,但政府在提倡
廢物循環再造及再用方面,卻遇到種種困難。首先,將
未經分類的廢物運往偏遠的分類廠,然後再送往別處,
此舉不大化算。其次,如各類廢物已混集一起,將廢物
再加分類,在某程度上會有技術上的限制,故原地將廢
物分類是較佳的做法。雖然當局在政府工程合約訂有廢
物須原地分類的規定,但有關方面卻不予合作,並且提
出諸種理由,解釋為何不能遵守規定。儘管部分理由的
確是實際難題,但其餘理由卻純屬逃避額外工作而提出
的藉口。

13.議員察悉當局在爭取各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支持減
少廢物時所遇到的困難,因而通過擬備一份提交內務委
員會的簡短報告,徵求議員通過內務委員會主席每周與
布政司會晤時,向她提出此事。議員希望此舉會有助確
保所有有關的部門及公共機構會作出減少廢物的堅決承
諾。

(會後補註:向內務委員會提交的報告已隨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1)1409號文件發出。)

14.一位議員表示,鑑於公眾傾卸區亦會佔用大量地方,
當局應研究其他解決方法如焚化法,藉以處理建築廢物。
羅樂秉先生在回應時指出,雖然當局亦有採用焚化法以
減少建築廢物,但大部分建築廢物難免需以傾卸的方法
棄置,理由是香港不斷進行建設和持續發展,單靠焚化
法實不足以應付未來多年所產生的大量建築廢物。找尋
廢物的處置方案並非易事,填海可能是解決方案之一,
但市民卻不甚支持進行大量的填海工程。然而,當局向
議員保證,其了解到需要同時研究各種不同的建築廢物
處理方法,因此會竭盡所能,確保有足夠的方法來處置
廢物。

廢物處理

15.針對議員對焚化法所提的意見及關注事宜,司徒高
義先生在席上報告,當局原則上已研究過以焚化法來減
縮廢物體積,甚至已考慮到部分細節問題,包括如何付
諸實行及所需費用為何。下一階段的工作是進行全面的
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估,以及物色地點。當局實際
上正為此項工作擬訂計劃,並希望可在短期內提交財務
委員會審議,以爭取撥款支持。當局在秋季將建議最後
定案後,會向議員提交有關文件。當局應議員所請亦答
允就中央焚化設施的進展提供最新資料。

16.有關物色堆填區地點的問題,司徒高義先生報告,雖
然當局正積極物色地點,但仍未就下一代的堆填區展開
全面的選址工作或進行可行性研究。當局正考慮應否同
時為堆填區及焚化爐尋找地點,因為將大型焚化爐的殘
餘物運往堆填區作最後棄置所需的成本,會對焚化爐及
堆填區的經濟效益帶來重大影響。故此,當局認為最好
將兩者設於同一地點,使運作更有效率。當局答允稍後
最少也會向事務委員會匯報初步的建議。

17.議員關注到堆填區收費計劃的進展,高傑博先生在回
應時解釋,由於有關行業進行阻撓,計劃的推行受到延
誤。據報當局嘗試推行該計劃時,廢物收集商在堆填區
設置障礙,並在全港各處遺下垃圾,引致公眾衛生問題。
然而,當局的代表向議員保證,他們會繼續與有關行業
磋商,謀求達成協議。為了盡量減少日後出現的阻力,
當局的代表亦答允提高各項廢物處理收費計劃的透明度。

18.針對議員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所提出的關注問題,
當局的代表作出如下的澄清:

  1. 現時由龍鼓水道、望后石及小蠔灣污水渠排出的
    總污水量每天僅為17萬立方米,預計在二零零
    零年,污水量會增至每日34萬立方米。

  2.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期工程正全面進行,預
    計將於一九九七年年中竣工。當局亦剛與顧問簽
    訂第II期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合約,有關評估需
    時兩年才能完成。除第I期及第II期工程外,當
    局亦同時研究旨在接連香港島所有污水收集設施
    的第III期及第IV期工程是否可行。直至目前為
    止,每期的工程均如期進行,並按議員較早前通
    過的進度表施工。

  3.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屬分期推行的改良計劃,第
    I期工程旨在以管道收集約七成現時排入維多利
    亞港的污水量。當局計劃藉著第I期工程來監管
    系統的效能,並決定進行改良工程的時間。雖然
    當局擬將建造整個系統的工程合併為一項工程計
    劃,但有各種實際及政治上的問題須待解決。

  4. 當局現時將第I期工程所產生的污泥脫水,將體
    積縮小,然後送往堆填區。然而,長遠來說,當
    局正考慮採用焚化法,作為另一種處理辦法。

19.一位議員建議利用洗滌槽的化渣滓機,減少有機住
戶廢物的數量,並使住戶廢物較為清潔,趙德麟博士
就此解釋,由於本港住戶廢物中夾雜大量油及油脂,
本地污水處理物系統在處理由此產生的住戶廢水時會
有問題;此外,香港大部分的樓宇是高樓大廈,樓宇
牆側的管道一旦淤塞,更會造成極大問題。

空氣

20.議員就有關空氣的章節提出各項關注事宜及要求,
謝展寰先生在回應時匯報下述進展:

  1. 當局已向隧道的經營商及有關政府部門發出一套
    有關隧道內空氣污染問題的指引,以供遵從。當
    局除監察一氧化碳的水平外,亦有留意塵埃粒子
    及二氧化氮的水平。如情況未有改善,當局會考
    慮立法。當局在確定隧道內空氣污染的最佳顯示
    指標時,會將健康影響列為主要的考慮因素。

  2. 當局已為停車場擬備一套技術指引,並會就此諮
    詢專業團體。當局會將這些指引送交有關方面參
    閱,俾能考慮如何改善目前情況。至於有蓋交通
    交匯處,機電工程署正在藍田進行試驗,以找出
    最具成本效益的緩解方法。試驗結果或可在一九
    九六年內備妥,屆時當局會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匯
    報。

  3. 當局已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委聘顧問公司,就室
    內空氣污染問題進行研究,現時工作進展順利。
    測量工作已於一九九五年開始,並應可在一九九
    六年四月左右完成,以記錄一年內季節性的空氣
    變化。當局除了與樓宇、公眾地方及商場的有關
    人士緊密聯絡以進行研究外,亦進行電話及問卷
    調查。是項研究亦涵蓋吸煙問題,而當局會在一
    九九七年六月公布研究結果,以便提出有關建議。

  4. 香港的空氣質素指標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的
    標準制訂,並符合現行的國際標準。當局亦會密
    切留意世界標準的改動,以便及早調整本地所採
    用的標準。

21.鑑於一位議員提出公共屋邨街市空氣流通的問題,謝
展寰先生亦答允向房屋署跟進此事。如發現這問題值得
研究,當局會將此事納入室內空氣污染顧問研究的範圍。
當局會就此聯絡房屋署及政務處,索取有關資料。

噪音

22.一位議員引述報章的一則報道,當中提到某發展商指
傳媒報道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正對其工程計劃採取行動,
只屬謠言。湯明培先生在回應時簡述該事件。議員察悉,
當局向負責有關工程的承建商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條
件是所發出的噪音水平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當局發出許
可證後,即派員進行檢查,結果並未發現有違例的情況。
然而,當局接獲投訴後再度進行檢查,發現承建商違反
許可證的條件。結果,當局迅速撤銷該許可證,並對承
建商採取檢控行動。

23.湯明培先生請議員注意在席上提交有關當局根據《噪
音管制條例》採取執法行動的數字,從該等數字可見當
局一直積極採取所需的行動。議員察悉,環保署的服務
承諾是在五個工作天內就接獲的投訴採取行動。湯明培
先生亦請議員注意,在該條例生效後的七年內,只有兩
項工程獲得豁免,一項是青衣至大嶼山幹線工程,另一
項是新機場的有關工程。當局必須藉發出命令給予此類
豁免,有關命令必須提交立法局,如議員不提出修訂或
反對,方會通過生效。

視覺污染

24.當局的代表證實,視覺污染此一環境問題,已納入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的範圍內。

自然保育

25.當局承認,一如議員指出,現行的自然保育政策未
夠全面。因此,當局正進行檢討,並希望在一九九六年
五月提出具體建議,以後擬訂一套全面政策,徵詢事務
委員會的意見。

26.有關進一步劃設郊野公園一事,黃永康先生解釋,他
亦希望有更多的資源撥供此方面用途,但有關過程難免
要循序漸進。他亦答允研究一位議員的意見,即優先考
慮在市區劃設郊野公園。

27.席上有人認為當局對《郊野公園條例》作出的擬議修
訂會降低郊野公園受保護的程度,黃先生在回應時澄清,
擬議修訂旨在加強管制在郊野公園內進行的新發展工程。
舉例而言,當局目前並無權力限制及管制在指定郊野公
園內進行的新發展工程。有關權力只適用於在草圖上顯
示的建議中公園。藉著擬議修訂,當局將可對指定及建
議中的郊野公園行使上述權力。黃先生進一步申明,當
局現時只備有一份法律草擬指示的擬本,以便就修訂法
例的範圍諮詢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有關的法律
草擬指示仍未向法律草擬專員發出。然而,鑑於發生誤
會,當局會向該委員會及一些環保組織澄清有關情況。
當局應議員所請,稍後亦會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有關擬議
修訂的文件。

28.關於白海豚保護區的問題,黃永康先生報告,該保護
區的草圖已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根據《海岸公園條
例》刊登憲報,進行為期六個月的公眾諮詢。

29.至於節約用水的事宜,高傑博先生指出,雖然排污費
及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收費計劃是節約用水的重要措施,
但增加水費可能是更直接的做法。主席在回應時表示,
當局倒不如考慮引進新科技,藉以減慢水流,並減少因
漏水而浪費的水量。

30.有關妨礙香港正式採納《生物多元化公約》規定的各
項法律和實際問題,黃先生請議員參閱一九九二年十二
月二日立法局會議正式紀錄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辯論
部分,以便了解有關詳情。他亦答允向議員提供補充資
料,交代自該次辯論後事情的最新發展。因此,主席指
示秘書將立法局會議正式紀錄中有關部分送交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立法局會議正式紀錄的節錄已隨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1)1366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國際間的聯繫

31.主席指示秘書告知各有關政府部門,議員希望當局凡
有派員代表香港出席國際環境會議,每次均會提交有關
報告。

其他事宜

32.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將在下次會議上討論環境教育及
「二十一世紀持續發展研究」所主張的未來路向。

IV. 節約能源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99號文件附錄III、IV
及V)

33.陳正華先生及高傑博先生向議員簡述當局提交的文
件。該等文件旨在答覆議員就能源效益事務處的工作所
提出的問題,應有助議員了解當局擬備各套《建築物使
用能源守則》所涉及的工作。

34.陳先生在回答議員的問題時提出以下各點:

  1. 感應器的應用是當局現正研究的科技事宜之一。

  2. 《建築物使用能源守則》並不適用於醫院,理由
    是在該類地方健康及安全事宜比節約能源更為重
    要。此外,醫院所採取的做法亦時有改變,如該
    等守則將醫院納入適用範圍,當局便須要經常進
    行檢討。

  3. 除發出指引外,當局亦為一些大型機構如城市大
    學及香港酒店業商會舉辦研討會,提供此方面的
    資料,並支持這些機構在內部推行能源審核活動。

35.一位議員並不信服當局為該等守則不宜在醫院應用所
提出的論點。依他之見,該等守則最少應適用於醫院的
公共地方,當局不應給予醫院全面的豁免,無須遵從守
則規定。另一位議員亦提醒當局不宜將守則的適用範圍
定得過於廣闊,而執行守則時亦不應草率行事,否則可
能適得其反,導致另一種的浪費。

36.會議於上午十時三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