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1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A/1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劉慧卿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
    黃秉槐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周淑貞小姐
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陸綺華小姐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司徒高義先生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林炳權先生

應邀出席者: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常務會董
劉文煒先生

香港工業總會

副主席
梁君彥先生
幹事(工業事務暨研究科)
陳梓華先生

香港漂染印整理業總會有限公司

會長
關幹華先生
副會長
沈大馨先生
義務司庫
王國林先生
常務委員
譚祖蔭先生

港九電鍍業商會有限公司

商會理事長
區偉明先生
董事
陳偉文先生
董事
郭振華先生
商會秘書
郭錦昌先生
技術主任
黃汝鉻先生
營業經理
馬楷芝小姐
策劃經理
李保康先生
環境學工程師
馬振榮先生

香港紡織業聯會有限公司

會董
陳鎮仁先生

工業及科技發展局轄下
紡織及製衣業委員會

代表
林宣武先生
代表
劉惠娟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檢討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處理化學廢物收費計劃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860號、CB(1)1181號、 CB(1)1226號、CB(1)1234號和CB(1)1237號文件 及在會上提交的文件)

主席歡迎當局的代表及各工商團體的代表出席會議,討 論當局提出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增加化學廢物處理中 心(處理中心)化學廢物處理收費的建議。該建議的目的 是使當局在該年度可收回25%的非定額操作費,以後逐 漸增加,以期在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之前,達到收回全 部非定額操作費的目標。

2.各團體的代表應主席所請,向議員講述其意見書的要 點,會上所發表的意見撮述如下:

  1. 當局應公開更多處理中心的操作費資料,並應提 供有關總操作費、定額基本經營費及非定額操作 費的實際數據,藉以闡明加費建議所依據的計算 準則,並使公眾得以評估處理中心的成本效益和 效率,特別是該處理中心由私人承辦商經營,而 且其利潤水平亦獲得保證。

  2. 廢物處理收費的建議增幅太大,此項費用加上其 他現有的化學廢物處理費用,會對本港各行業造 成異常沉重的經濟負擔,而為數最多的中小型企 業,所受的壓力更甚;本港一旦出現經濟衰退, 該等企業便會因此被迫停業。

  3. 按通脹調整需繳付予處理中心經營者的經營費用, 此一做法並不合理。廢物處理收費的增幅應與經 濟增長掛鈎。

  4. 廢物處理收費的激增,會導致不能負擔該等高昂 費用的廠戶非法棄置化學廢物。

  5. 雖然工商界明白保護環境的重要並支持污染者自 付的原則,但他們認為現時釐訂各項廢物處理計 劃收費的機制應予檢討,而且亦應在環境問題諮 詢委員會轄下成立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檢討小組 委員會,負責監察費用的釐訂。在有關檢討得出 結果前,當局應將處理中心的處理收費凍結在現 行水平,並推遲收回全部非定額操作費的目標日
    期。

3.議員詢問在廠內裝設化學廢物處理設施估計所費為何, 各團體的代表在回應時指出,該等設施的建設及操作成 本,視乎廠戶所經營的行業及業務規模而各有不同。由 於財政及技術上資源短缺又或地方有限,中小型企業通 常不能在廠內裝設此類處理系統,而需向處理中心購買 服務。因此,增加處理中心的廢物處理收費會對中小型 企業的生存,造成較大影響。

4.關於全面實施當局的化學廢物管制策略的時間表,各 團體的代表認為,當局應給予廠戶充裕的寬限期,待他 們發展了減少廢物的技術,並將處理廢物的費用計入生 產成本後,始規定其遵守管制策略下的各項規定。他們 亦指出不同的行業應有不同的寬限期。環境保護署(環保 署)應密切監察不同行業的產生廢物模式,並訂定一個可 以接受的時間表,以便當局從廢物產生者收回處理廢物 的全部成本。至於具體的時間安排,劉文煒先生認為, 製造業需要一年至年半時間作出有關準備,而關幹華先 生亦指出,若干漂染印整理業的廠戶卻曾用了三年時間 進行研究,發展減少化學廢物的處理設施。

5.周淑貞小姐應主席所請,回應各團體就增加處理化學 廢物收費的建議及廢物處理計劃價格制度所提出的意見:

  1. 處理中心自一九九三年四月開始運作以來,一直 免費提供服務。直至一九九五年三月,當局才開 始採用一項分階段進行的直接收費計劃,向用戶 收回20%的非定額操作費。雖然當局建議增加收 費以收回25%的非定額操作費,但仍會繼續承擔 處理中心的全部建設成本及定額基本經營費,換 言之,當局日後仍會承擔處理化學廢物的大部分
    成本。

  2. 廠戶現時需繳付的費用仍然偏低。統計數字顯示, 在一九九五年三月至一九九六年一月期間,約有 71%的處理中心用戶每月繳費少於一千元。當局 向漂染業用戶發出的41份每月繳款通知書當中, 有十份通知書的金額少於一千元。自一九九五年 九月以來,沒有一個從事該行業的用戶每月繳費 多於一萬元。因此,當局相信廠戶須承擔的額外 費用對有關行業的經營,只有輕微影響。此外, 經營者亦有充分時間將處理費用計入其生產成本 內,因為由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至二零零三至零 四年度期間,收費的按年增幅只介乎20%至40%
    之間。

  3. 用戶繳付的操作費用須按通脹調整的理由是,約 期長久的合約通常都訂有一項價格波動調整的條 文。然而,就是次加費建議而言,按通脹作出的 收費調整,相信不會對廢物產生者造成重大影響, 因為他們只需承擔25%的非定額操作費。

  4. 在實施《廢物處理(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後,環 保署已密切監察各行業對化學廢物的處理,以確 保新法例受到嚴格遵守。當局會繼續進行此方面 的工作,如有廠戶觸犯法例,將予檢控。

  5. 當局認為不必在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下成立小組 委員會,監察廢物處理計劃的價格制度。由於該 委員會的成員來自各行各業,是有效的諮詢機構。 此外,由於有關增加廢物處理收費的附屬法例須 提交立法局審議,一套妥當的監察機制早已確立。

6.針對業內團體代表對處理中心的運作及成本效益的關 注,周淑貞小姐及林炳權先生提出下述各點:

  1. 處理中心並非以專利方式經營。除處理中心外, 現時尚有49個持牌的廢物收集商及22間廢物處 理廠可提供服務。

  2. 由於當局現正津貼處理中心的大部分非定額操作 費,並承擔全部的定額基本經營費和建設成本, 當局與各個行業同樣關注到監察處理化學廢物價 格的需要。雖然處理中心的承辦商有責任確保中 心運作具有效率,但環保署亦設有一套機制,監 察處理中心的日常運作。據研究顯示,處理中心 的操作費與類似的海外廢物處理中心相若。

  3. 當局須支付的操作費用包括定額基本經營費及非 定額操作費,已在其與處理中心簽訂的合約中訂 明。此等收費率是透過投標程序予以釐訂的。

  4. 處理中心的經營,並無獲得利潤的保證。當局設 有下述獎勵措施,鼓勵處理中心的經營者改善服 務及運作效率,以吸引更多客戶及減低生產成本: 當局向處理中心支付的非定額操作費根據其所收 集及處理的實際廢物數量,乘以合約內訂明的收 費率。因此,處理中心的客戶愈多,所賺得的利 潤亦愈高。

  5. 當局充分了解業內團體的代表所表達的關注,即 處理中心需要公開更多其運作的資料及改善效率。 當局亦歡迎設立聯絡制度的建議,藉以使處理中 心管理當局及用戶得以加強溝通,並可磋商彼此 關注的事項。當局會進一步研究有關的建議,並 打算檢討與處理中心所簽訂的合約,包括主要處 理程序的價格結構。此項檢討預計要到一九九七 年年中才能完成,當局現正進行一項有關廢物產 生的調查,以便掌握現時廢物產生的模式。當局 亦會與處理中心的承辦商討論調整處理中心的運 作情況,以切合不斷轉變的需要。

7.業內團體的代表在會上索取其他廢物收集商及廢物處 理廠的資料,主席就此要求當局提供有關資料,供各團 體及議員參考。由於業內團體代表所提供的廢物處理數 字與當局的數字相差甚大,議員亦要求當局提供更詳盡 的數據。主席進一步表示,當議員審議有關提高廢物處 理收費的附屬法例時,事務委員會會認真考慮各團體所 表達的意見。至於擬議設立以促進處理中心及用戶彼此 了解的聯絡制度,主席認為,雙方較宜在當局的協助下, 共同訂定有關的細節,就此,主席要求當局日後向事務 委員會匯報此事的進展。

8.一位議員關心環境費用對本港各行業的影響,並關注 到有說法指愈來愈多廠家因為環境規定嚴格及廢物處理 費用日增而將廠房遷往鄰近地區,就此,周小姐表示, 當局在實施每項廢物管制計劃之前,均會先諮詢各有關 的決策科。工業署在一九九三年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的研 究顯示,勞工及土地成本高昂,才是廠家將廠房遷離香 港的主要原因。主席表示,由於此事是環境事務委員會 和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共同關注的問題,兩個事務委 員會將彼此聯絡,以確定應如何跟進此事。

9.會議於下午六時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