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FA/1

立法局財經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主席)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詹培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鄭明訓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國寶議員
    夏佳理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家富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II項至第V項

署理財經事務司
韋徐潔儀女士

議程第III項

署理保險業監理專員
林家泰先生
署理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
莫顯堯先生

應邀出席者 :

議程第III項

香港醫療保險協會
副主席
鄧美賢小姐

議程第IV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首席律師
鄧爾邦先生

中介團體部總監
尹應能先生

議程第V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財務部總監
邵蓓蘭小姐

香港聯合交易所
副總裁
許浩明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高級主任(1)6
薛鳳鳴小姐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99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舉行下次會議,討
論下列事項:

  1. 稅務局的工作計劃(包括利用公司買賣物業的稅務
    安排);及

  2. 金銀買賣事宜。

(會後補註: 上述會議已改於一九九六年七月
二十九日舉行)

III. 健康保險業的監管事宜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15號文件)

3. 林家泰先生向議員簡介本地健康保險業市場的一般情 況及現時當局對該行業實施的規管制度。

4. 關於政府當局對促進本港健康保險採取的立場,韋徐 潔儀女士表示,財經事務科已訂下促進本地保險業的一 般目標,衛生福利科正在考慮是否推行強制性醫療保險 計劃。韋徐潔儀女士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財經事務 科及衛生福利科尚未就此事項進行聯合討論,議員認為 政府當局應就強制性醫療保險計劃作出決定,不應再拖 延。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就此事項進行研究的進度,韋徐 潔儀女士回應時承諾將會就此事諮詢衛生福利司,然後 告知議員有關的資料。

(會後補註: 衛生福利科就全面檢討健康醫護制度的
時間表擬備的資料摘要已隨一九九六年
七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1)1895號文件送交議員。)

5. 一名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在研究強制性醫療保險計劃 時,應特別注意長年患病及生活貧困的人士可能面對的 困難。政府當局應保證一旦推行全港性的醫療保險計劃, 任何人均不會因未能負擔所需費用而不獲提供適當的醫 療服務。此項目標在《醫院管理局條例》已有註明。

6. 林先生回應議員的詢問時提供下列各點:

  1. 由於保險公司向保險業監理專員呈交一九九五年 的統計數據的截止日期為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 該行業最新的統計數據只截至一九九四年,因此, 當局未能在是次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提交一九九
    五年的統計數據。

  2. 根據香港醫療保險協會在一九九四年所作的調查, 公司及個別人士購買健康保險的數目分別約為 11 500份及273 000份,而此兩類保險涉及的投保 人士數目分別為693 000名及386 000名。

  3. 本港現時共有161間保險公司獲授權經營健康保 險。正如其他類別的保險一樣,健康保險的保費 及保單條款不受任何規管。政府當局認為為維持 市場的競爭性及配合本地經濟奉行的自由市場政 策,保費及保單條款應由市場力量釐定。基於同 樣理由,政府當局認為不應規管保險經紀/代理
    人的佣金水平。

  4. 鑑於本地健康保險業市場競爭激烈,經營健康保 險的保險公司會向消費者宣傳其保單條款的資料, 因此,政府當局認為當局無需負責傳播關於市場 提供的健康保險保單的資料。

7. 關於資料文件刊載的統計數據,韋徐潔儀女士澄清謂, 有關方面在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編制統計數據時將健 康保險及意外保險歸納為一個類別。鄧美賢小姐進一步 補充,本地健康保險業在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四年的總 承保利潤約為毛保費的0%至2%。

8. 議員詢問承保健康保險的成本,林先生根據摘錄自保 險業監理處及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一九九五年年報的資 料,進一步提供該行業一九九四年的統計數據(請參閱附
件)。

9. 關於政府當局應規定保險公司向投保者披露經紀/代 理人的佣金金額的建議,林先生表示,此乃具爭議性的 問題,當局需審慎研究。他亦表示,在購買保險時,主 要的考慮因素是承保範圍及保費。

10. 據議員觀察所得,一九九四年需付的佣金連同管理開 支約佔毛保費的30%。一名議員認為佣金水平(約為毛保 費的19%)過高,並質疑本地健康保險市場是否確實具競 爭性。主席表示,倘強制性醫療保險亦需承擔金額同樣 高昂的佣金及管理開支,公眾人士可能認為以此方法長 期支付公共健康醫護制度的費用並非理想選擇。林先生 於回應時重申,由於獲授權提供健康保險的公司超逾161 間,政府當局相信市場上已有足夠的競爭。在一個具競 爭性的環境下,應有足夠的動力令保險商減低成本,以
保持其競爭力。

11. 關於為保單持有人而設的申訴制度,林先生表示,保 險索償投訴局(以下簡稱「該投訴局」)為保單持有人提供 一個簡單廉宜的申訴渠道,處理因個人保單申索事宜而 引起的投訴。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的成員由該投訴局委 任,主席由一名退休法官出任,成員包括消費者委員會、 法律界及保險業的代表。保險人須遵守該投訴局的裁決, 倘投訴人不滿意有關裁決,仍可訴諸其他渠道。截至目 前,仍未有投訴人對該投訴局處理申訴的方式表示不滿。 一九九四年,該投訴局共接獲七宗申訴。主席認為申訴 個案數目較少的原因可能是該投訴局缺乏宣傳所致。

12. 鄧小姐告知與會人士,香港醫療保險協會正與消費 者委員會合作改善保單文件的內容及統一申索表格的格 式,以方便保單持有人。該協會亦曾協助衛生福利科收 集本地健康保險業的資料。

13. 議員有興趣獲取其他國家健康保險業的資料。林先生 表示,保險業監理處並無就其他國家的健康保險市場進 行任何研究工作。然而,他答應與業內人士討論此事, 查詢有否此方面的資料。

IV. 股票經紀的監管事宜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15號文件)

惠新事件的最新情況

14. 鄧爾邦先生根據資料文件所載的資料向議員簡報惠 新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新」)事件的最新進展。 議員詢問當局是否已將存放於惠新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 統(以下簡稱「中央結算系統」)的股份結算戶口內屬惠 新客戶的已繳足股本證券從惠新本身的證券中區別開來。 鄧先生回應謂,當局於處理惠新的股份戶口內的證券時, 必需依照中央結算系統指定的程序及有關公司清盤的法 例。法庭將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聆訊將惠新清盤的呈 請。臨時清盤人需待法庭作出裁決後,方可作出任何付
款安排。

15. 議員對中央結算系統現時的運作程序可能導致惠新 客戶蒙受金錢損失一事表示關注。鄧先生回應時表示, 存放於惠新的股份結算戶口內的證券與客戶宣稱者並不 相同。根據有關的法例,現時存放於惠新的股份結算戶 口的證券的擁有權誰屬的問題,將根據惠新為個別客戶 保存的紀錄決定。然而,截至目前,當局仍未可決定證 券的擁有權誰屬。根據法律意見,臨時清盤人在法院作 出裁決前,不應處理存放於惠新的股份結算戶口內的證
券。

16. 儘管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曾建議 立即將已繳足股本證券歸還惠新客戶,但證券及期貨事 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仍指示凍結存放在 惠新的股份結算戶口內的證券。一名議員質疑證監會的 行為是否已超越其權限範圍。韋徐潔儀女士回應謂,在 是次事件中,證監會一直均按照有關的法例辦事,並無 超越其權限範圍。鄧先生補充謂,惠新的失責行為導致 當局需展開清盤程序,而當局在進行該等程序時需遵守 所有有關的法例。遵守有關的法例是證監會的責任。另 一名議員質疑證監會有否從涉及上述事件的各方的整體 利益的角度評估其行動。鄧先生回應謂,證監會不能個 別處理投資者及惠新的債權人的申索,主要是因為惠新 並無使用獨立股份戶口存放個別客戶的證券。在此情況 下,當局應先證實惠新的整體財政狀況,方可就申索要 求作出決定。上述處理方式符合公司清盤法。

17. 主席詢問惠新事件招致的法律費用須否由投資者支 付,鄧先生回應時表示,惠新的主要資產是其在聯交所 的席位。倘變現此一席位,所得的款項應足以支付所需 的法律費用。然而,如何處理該筆款項須由法院裁決。 臨時清盤人的費用現時由證監會墊支。

18. 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及證監會曾否因惠新事件而檢討 中央結算系統,以及會否推行任何改善措施。鄧先生表 示,證監會將就上述事件檢討有關法例及程序,以及在 檢討過程中諮詢包括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央結算公司」)及聯交所等有關機構的意見。

19. 關於政府當局的立場,韋徐潔儀女士表示,財經事 務科支持中央結算系統應為個別投資者提供足夠保障的 意見。當局曾在上次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透露,中央結 算公司正就投資者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事宜展開全面研 究。財經事務科曾為此聯絡中央結算公司,並希望是項 研究可按原訂時間在一九九六年內完成。

20. 至於惠新事件有否顯露現有規管機制的任何缺點, 韋徐潔儀女士表示,證監會正就市場的新發展及個別事 件顯露的問題檢討規管機制。

21. 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認為惠新個案顯示現時中央 結算系統的運作模式未能對投資者提供足夠的保障。他 要求政府當局應與有關的機構制訂改善措施,避免進一
步拖延此事。

適當人選準則

22. 議員察悉《證券條例》第56條授權證監會在任何時 間均可查究註冊人士是否仍然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的規定。 倘註冊公司的管理權由不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的人士持有, 則不論該名人士擁有的股份所佔的比率為何,證監會均 可於進行查究後,以其管理人員並非適當人選為理由, 撤銷或臨時吊銷其註冊。鄧先生應議員的要求,同意提 供資料,說明證監會在已向其註冊的公司出現管理階層 變動時,援引上述條例第56條的例子。

(會後補註: 供的資料已隨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發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16號
文件送交議員)

23. 鄧先生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證監會並無在聯 合地產收購新鴻基證券公司33.18%股權事件中援引《證 券條例》第56條。然而,證監會將密切注意新鴻基被 收購後的管理情況。

24. 議員詢問曾被金融監管機構譴責的人士是否有資格 成為註冊人或註冊公司的董事或大股東。鄧先生表示, 倘申請人曾被譴責,此事將成為當局決定該名人士是否 擔任中介人的適當人選的重要因素。一名議員認為,倘 香港要維持一個開放、可靠及良好的金融系統,證監會 應就申請人/註冊人被譴責對其擔任中介人造成的影響 訂下明確的指示。鄧先生於回應時表示,法例只規定有 關人士需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的要求,並無禁止曾被譴責 的人士擔任中介人。證監會於考慮申請人/註冊人當時 及日後能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的要求時,需採納平衡客
觀的意見。

25. 部分議員表示,現行法例有關證監會執行制裁行動 的制度及不同的制裁行動對有關人士擔任註冊人或註冊 公司的董事或大股東的資格構成的影響方面的條文頗為 含糊。他們亦認為證監會應提高引用適當人選準則的方 式及程序的透明度。韋徐潔儀女士回應時表示,政府當 局聯同證監會檢討證監會執行制裁的制度時會考慮議員
的意見。

26. 鄧先生回應一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註冊公司的證 券商董事亦須向證監會註冊。

27. 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將於日後的會議席上跟進聯 合地產收購新鴻基地產部分股權的事件所引起的其他問
題。

V. 新股發售機制及廣安銀行事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45號文件)

28. 許浩明先生根據資料文件所載的資料向議員簡介新 股發售機制及全球性招股的特點。

29. 許先生回應議員就廣安銀行新股發售事宜提出的詢
問時表示,是項發售行動屬全球性招股行動。該銀行共
發售7 500萬股,其中1 500萬股在香港公開發售以供認
購(香港部分),餘下的6 000萬股則屬計劃以累計投標配
售方式發售的國際部分。鑑於香港部分超額認購23倍,
有關方面其後從國際部分回補375萬股予香港部分。因
此,香港部分發售的股份數目共有1 875萬股(即總發售
額的20%),而餘下的股份則以國際部分形式發行。

30. 關於市政局議員認購廣安銀行股票的事件,許先生 表示,由於聯交所及證監會正調查此事,現階段不適宜
披露進一步的詳情。

31. 關於確保所有類型的投資者均獲公平對待的機制, 許先生表示,聯交所及證監會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發表 的聯合聲明早已強調,包銷商及保薦人進行招股活動時, 應以符合發行人及整體投資者的最佳利益的方式進行。 發行人在進行全球性招股前,必須諮詢聯交所及證監會 對其招股計劃的意見。招股程序必須先令聯交所及證監 會滿意,招股活動方可進行。

32. 發售新股的其中一種機制是「配售」,即由發行人 或中介人將證券主要出售予其挑選或核準的「人士」或 主要供該等「人士」認購。議員詢問,發行人及中介人 挑選該等「人士」時,是否有任何事先訂立的準則。邵 蓓蘭小姐解釋,配售乃經累計投標配售形式進行。保薦 人可要求有意投資者表明是否感興趣,至於日後的配售 行動分配的股份數量則由保薦人決定。然而,當局預計 保薦人會本著無私的精神作出分配股份的決定。許先生 進一步表示,保薦人須於配售行動結束後,向聯交所及 證監會提交紀錄,載列投資者(獲配股人士)的名單、其 要求的股份數量,及其獲分配的股份數量。聯交所及證 監會會查核有關紀錄,以確定曾否出現不正常的情況。

33. 邵小姐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配售行動結束後, 獲配售股份的人士私下轉售獲配售的股份並非違法行為。 其他主要金融市場亦容許此項做法。原則上而言,配售 部分是為在招股行動中有大量需求的機構及專業投資者 而設。證監會最關注的問題是,有關方面分配股份予獲 配股份的人士時是否受到任何人士不正常的干預。

34. 一名議員認為,關於配售機制的資料文件所載有關 「配售」的資料並不足夠。他詢問是否有任何人士或機 構可於配售部分中以極低的價錢購得股份。邵女士解釋 謂,根據現行規定,任何人士申請公開發售部分的股份 時就每股付出的金額應與配售股份的人士經配售部份購 得的股份的金額相同。雖然保薦人會向投資者報上價格 幅度,所有獲配售股份的人士日後就每一股份付出的金 額應該相同。她亦確認,需予關注的問題在於是否有人 不正當地運用其個人影響力左右配售部分的股份的分配 工作。另一名議員表示,由於發行人與包銷商或保薦人 的關係並非一次過的關係,要排除個人的影響並不實際
可能。

35. 主席認為獲配售股份的人士轉售其股份予散戶投資 者可能會出現不公平的情況,因為部分散戶投資者可向 籍累計投標配售部分獲配股份的機構投資者購入股票, 而其他散戶投資者則只可認購本地公開投股部分。許先 生表示,回補程序因此對保障一般散戶投資者十分重要。 此外,包銷商及保薦人在確保發行人的利益及一般投資 者的利益在招股過程中獲充分考慮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許先生於回應一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由配售部分回補 予公開發售部分的數量水平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然而, 回補安排須納入全球性招股計劃內,並須於招股活動展 開時先經聯交所及證監會審核。一般而言,在超額認購 三至五倍的情況下,由配售部分回補予公開發售部分的 最低數量為5%。關於在招股書內披露回補安排的建議, 許先生表示聯交所會予以考慮,然而倘此項建議付諸實 行,有關條款的字眼應極之審慎處理,避免引起投資者
任何的誤解。

36. 議員認為現時似乎並無固定的機制防止該兩個發售 部分獲不公平的對待。根據有關方面截至目前提供的資 料,現時的規管機制似乎只可使規管機構獲悉發售程序, 但並不可防止濫用發售機制。許先生承認全球性招股活 動的機制或有需予改善之處。

37. 主席總結謂,是次討論顯示現時的全球性招股機制 存在不公平待遇或被濫用的機會。他促請有關機構盡快 檢討該機制。邵小姐回應謂,證監會將盡量在本年底前 完成檢討該機制的工作。

38.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一時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