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09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FA/1

立法局財經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主席)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議程第III項至第VI項

署理財經事務司
韋徐潔儀女士

應邀列席者 :

參與討論議程第III項至第V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主席
梁定邦先生
首席律師
鄧爾邦先生
高級經理
尹應能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III項及第IV項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主席
陳祖澤先生
總裁
何敬鏘先生

香港聯合交易所
副總裁
徐耀華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VI項

香港金融管理局
總裁
任志剛先生
副總裁
沈聯濤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高級主任(1)6
薛鳳鳴小姐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310號及1460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及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舉行的 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2. 主席邀請議員向事務委員會秘書提交擬於下次會議席
上討論的項目。

III.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的運作事宜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98號及1523號文件)

3. 主席告知與會者,立法局秘書處近日接獲有關一間證 券經紀行的投訴。該經紀行名為惠新證券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惠新」)。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 結算公司」)曾於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出聲明,指 惠新為失責者,未能清還欠下中央結算公司金錢上的債 務,並於該日起禁止惠新使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以下 簡稱「中央結算系統」)。此舉引起惠新客戶的不滿,因 為他們的已繳足證券及認股權證均存放於惠新在中央結 算公司的股份結算戶口內。上述申訴個案已轉交本事務 委員會跟進。由於出現此宗個案及近期其他與證券公司 失責有關的舉報個案,是次會議議程遂加入第III項目及
第IV項目。

4. 應主席的邀請,陳祖澤先生指出,中央結算系統的設 計與中央結算公司的目標配合,旨在減低成本及風險, 以及提高證券買賣結算及交收程序的效率。他根據資料 文件載列的資料,解釋中央結算系統的運作模式及近期 的發展。

5. 關於投資者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建議,陳先生表示, 中央結算公司曾就該事項進行研究及諮詢市場的意見。 目前中央結算系統以批發性系統形式運作,共有約570 名參與者。有關方面估計該等參與者共持有約40萬個 客戶戶口,其中約70%為不涉及證券交收的保證金戶 口。因此,倘投資者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建議獲得推行, 中央結算系統的規模將需顯著擴充,以容納約十萬個投 資者的戶口。關於朝著讓投資者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方 向發展的最新情況,是在一九九五年三月設立的獨立股 份戶口服務(詳情載於資料文件)。近期的檢討顯示,該 項服務的使用率頗低。鑑於推行投資者直接參與中央結 算系統的影響範圍廣泛,中央結算公司將需要一段時間 研究各有關方面的情況。

6. 關於新加坡的經驗,何敬鏘先生表示,新加坡多年前 已決定推行准許投資者直接參與的系統。該系統的特點
如下:

  1. 投資者需在中央證券存管處開立個人戶口;

  2. 倘投資者欲買入首次公開發售的股票,必須透過
    其證券存管處戶口出價;

  3. 該等戶口與有關投資者的中央公積金戶口及銀行
    戶口連接。證券存管處戶口的持倉額可用以扺銷
    中央公積金戶口的持倉額,投資者可透過其銀行
    戶口為其交易進行結算;及

  4. 投資者無需透過經紀買賣證券,他們可直接使用
    電腦化中央交易系統落盤。

7. 何敬鏘先生指出,新加坡以循序漸進的方式發展至投 資者在無需經中介人的情況下直接參與證券市場活動。 目前新加坡投資者的數目與香港相若,然而該國只有約 25至30名證券經紀,主要負責處理國際性及機構投資活
動。

8. 議員關注中央結算系統現時的運作模式是否足以保障 投資者。他們詢問中央結算公司是否已決定朝著類似新 加坡的方向發展,由投資者直接參與證券市場的活動。 他們亦詢問中央結算公司正在進行研究的主要關注事項, 以及該等關注事項屬於技術性或政策方面的問題。陳先 生與何敬鏘先生於回應議員的問題時提出以下各點:

  1. 除技術問題外,結算及交收系統涉及中央結算公 司、經紀及投資者三方面的法律關係。一直以來, 經紀均為投資者證券的託管人,並按照投資者的 指示行事。所有從事證券買賣的經紀均獲認可資 格。在是項研究中,中央結算公司探討准許投資 者委託中央結算公司,而並非委託經紀,作為其 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的證券的代理人是否可行, 以及此種做法將會產生的影響。投資者及中央結 算公司的直接接觸,將會建立新的關係。與此種 關係有關的責任及權利需明確界定。

  2. 發展及操作一個投資者可直接參與的系統,會涉 及一定的成本及風險。中央交收系統的目的是提 供在風險及成本方面均屬最低的結算及交收服務。 中央結算公司需研究,從涉及的風險及成本考慮, 該套系統是否獲值得採用,而有關的風險及成本 則與能否設立相應的風險管理系統,以及該套系 統的成本及預計使用情況有關。

  3. 該項研究涵蓋政策及技術上的問題。中央結算公 司將提出多項選擇,然後諮詢市場的意見,並以
    於本年內得出結論為目標。

9. 關於證監會對此問題的立場,梁定邦先生表示,證監 會原則上支持中央結算公司朝著投資者直接參與的方向 進一步發展中央結算系統。證監會主要關注的問題是, 該系統會否設有足夠的風險管理措施。事實上,證監會 去年曾對提供獨立股份戶口表示支持。投資者可從中央 結算公司直接寄出的結單獲悉其戶口內的證券在前一天 的活動情況。此舉使投資者可早日發現是否有人在未獲
授權的情況下買賣其證券。

10. 關於政府當局對此問題的立場,韋徐潔儀女士表示, 政府當局關注投資者應獲提供保障最妥善及成本最低廉 的高效率系統。政府當局歡迎中央結算公司對投資者直 接參與中央結算系統進行的研究。然而,她指出雖然投 資者可能因該套系統提供的方便而受惠,但有關利益可
能不足以扺銷其中的風險。

11. 議員認為投資者直接參與中央結算系統大致上應為 投資者提供更大保障。鑑於有先進的技術及汲取新加坡 及台灣的經驗,議員相信涉及的技術問題不應對在香港 推行投資者參與中央結算系統構成嚴重障礙。他們承認, 與經紀、投資者及中央結算公司之間各個方面有關的關 係,需在推行該套系統前明確界定。一名議員認為獨立 股份戶口服務不足以保障投資者,因為獨立股份戶口由 經紀持有,只有經紀方可使用該等戶口。另一名議員認 為,倘減損經紀的利益是此問題重要的考慮因素,中央 結算公司及政府當局應承認此事及向公眾解釋。

12. 政府當局及中央結算公司察悉一名議員的建議,即 中央結算系統應發展為可提供兩種運作模式供投資者選 擇的系統,一種模式與現有系統相同,只供經紀使用及 操作,而另一種模式則為由投資者直接使用及操作。

13. 應主席的要求,中央結算公司同意,一俟備妥投資 者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研究,將會送交事務委員會。

14. 關於將上市發行機構的年報派發予股東的問題,何 敬鏘先生表示,根據現行安排,投資者可從其經紀取得 有關年報,或在聯交所有多出的年報的情況下向聯交所 索取。他告知議員,聯交所已成立工作小組,研究有關 上市發行機構的報告的派發及向投資者傳送市場資料的 事宜。工作小組將於短期內公布諮詢文件。有關方面積 極考慮的選擇是,經紀將會透過中央交收系統將其客戶 的姓名及地址交予公司註冊官。註冊官將要求發行機構 提供足夠的報告印本,以便派發予投資者。

15. 一名議員表示,部份經紀曾向他投訴中央結算公司 在證券於T(每個交易日)+2日送達作交收前凍結他們的 分類帳帳戶內的款項,作為其替其客戶賣出的證券的保 證金。上述情況造成經紀在現金流動方面的困難。為此, 經主席提出要求,何敬鏘先生答應就議員談及的情況提
交書面解釋。

IV. 股票經紀的監管事宜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98號文件)

16. 徐耀華先生根據資料文件載列的資料向議員簡介香 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監管其會員的制度。

17. 關於決定由聯交所會員持有的客戶證券的擁有權的 方法,徐先生表示,倘一名會員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的獨 立股份戶口持有客戶的證券,證券的擁有權將十分明顯。 倘一名會員並無採用獨立股份戶口,有關方面將根據該 名會員保存的帳簿及紀錄決定擁有權誰屬。

18. 主席詢問有否任何機制防止或查察經紀利用客戶的 證券進行未獲授權的買賣。徐先生答覆,法例規定經紀 需為個別客戶編制獨立的會計紀錄。現時聯交所的規管 制度包括到會員的辦公室查訪,以及必須聘用外界核數 師審核會員的簿冊、帳目及管理程序。透過抽查客戶的 帳目,核數師或能識別是否出現聲稱的差異。他補充, 聯交所一直均強調,經紀行本身的管理階層進行的內部 管制十分重要,並曾就此事項舉辦多個研討會。為進一 步保障投資者,使其免受經紀行不負責任的僱員欺騙, 有關方面近期設立經紀忠誠保險計劃,每名會員每年的 保險金額最高為800萬元,對會員或其客戶因職員盜竊及 不法交易所引致的損失作出賠償。

19. 關於惠新的案件,一名議員詢問一九九六年三月二 十八日(中央結算公司於該日宣布該公司為失責者)至一 九九六年四月中期間據稱30 000股存放於惠新在中央結 算系統的股份結算戶口的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滙豐」)股票被移動的個案。徐先生表示,根據 中央結算系統的紀錄,上述期間並無任何交易透過惠新 的股份結算戶口進行。何敬鏘先生解釋,該等股票可能 是在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前分配予惠新戶口的尚未 交收股票。根據中央交收系統有關處理參與經紀的失責 個案的規則,中央結算公司可能已出售尚未交收的股票 償還惠新的債務,避免影響其他經紀的業務運作。

20. 一名議員詢問中央結算公司在出售有關股票前,是 否已確定股票的擁有權。何敬鏘先生回應謂,中央結算 公司不會從獨立股份戶口提取股票。然而,在是次事件 中,有關股票乃存放在惠新的股份結算戶口內,而中央 結算公司並不知悉哪些股票屬於經紀所有,哪些股票屬 於其客戶。當局於此方面推行的風險管理機制是,中央 結算系統將首先抵消每個經紀每個交易日進行的交易及 結算餘額。每個已結算的倉原則上是經紀參與者在中央 結算公司所持的倉。經紀負責結算其所持有的倉,不論 有關交易是經紀本身的交易或為客戶進行的交易。倘經 紀並無履行上述職責,中央結算公司會將經紀的按金轉 往保證基金,確保交收得以進行。倘經紀未能就某項交 易進行交收,中央結算公司有權變現經紀結算戶口內的 股票,倘所得款項仍不足夠,中央結算公司可申請動用 經紀存放於保證基金內的保證金。

21. 一名議員認為,惠新的客戶可能已經繳付買入滙豐 股票所需的款項,只是惠新並無交出款項作交收用途。 中央結算公司在尚未證實有關情況之前,變現股票並不 合理。他促請證監會指示臨時清盤人先將已繳足款項的 證券歸還惠新客戶。倘客戶不能取回其證券,中央結算 系統在投資者心目中的公信力便會大打折扣。他補充, 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臨時清盤人均應清楚辨別惠新客戶 的資產及惠新本身的資產,而惠新的債權人只應向惠新
本身的資產提出申索。

22. 主席認為,中央結算系統的風險管理機制似乎只限 於針對經紀失責導致的影響,而忽略為經紀的客戶提供 保障。梁先生於回應時解釋,當一名客戶要求經紀替其 買入股票,該名客戶需遵守中央結算系統的交收程序, 即中央結算公司有權變現經紀的股份結算戶口內的股票, 以支付其尚未清還的債務。只有在經紀代客戶將股票轉 往其獨立股份戶口時,中央結算公司方無權動用該等股
票。

23. 關於惠新客戶的申訴,即聯交所在是次事件中未能 向客戶提供有關資料,並且導致經紀行無需向客戶負責, 徐先生解釋,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惠新的董 事總經理已告失縱,而該公司的大股東向聯交所表示他 並不熟悉公司的運作。自該名董事總經理失縱後,該公 司的職員亦相繼離開。聯交所唯一可以做的事情是要求 惠新的大股東委任核數師整理該公司的會計帳簿及紀錄, 有關方面需要該等資料決定惠新持有的資產的擁有權誰 屬。不幸地,整理過程只進行了一半,該名股東發現自 己不能負擔進一步的核數師費用。因此,聯交所委任另 一名核數師繼續有關的整理工作。該名核數師於三個星 期內完成財政評估,並要求該公司的客戶就有關紀錄進
行對帳。

24. 梁先生向議員簡報自證監會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 日接手處理惠新個案後事件的發展過程。他表示惠新並 無為其客戶持有獨立股份戶口,而透過惠新的股份結算 戶口持有的證券與惠新客戶所宣稱者並不相同。一九九 六年五月一日,聯交所委任的核數師已完成惠新的財政 評估報告。然而,該份報告有很多保留意見,亦無明確 述明各類別惠新客戶的權益。根據證監會獲得的法律意 見,最適當的做法是先委任臨時清盤人查明惠新的財政 狀況,然後將客戶的申索與惠新保存的紀錄及實際資產 進行對帳。其後臨時清盤人將需要就付款予客戶及供款 人一事,獲法院的批准。關於存放在惠新的股份結算戶 口內的認股權證,臨時清盤人曾獲法院批准賣出即將到 期的認股權證進行變現。部分認股權證已在此情況之下 賣出。他保證證監會將竭力向臨時清盤人提供支持。雖 然證監會認為其後證實由有關客戶擁有的證券應被視為 客戶的資產,而並非惠新的資產,此項裁決應由臨時清
盤人作出,並需經法院認可。

V. 銀豐金融外匯有限公司事件的跟進工作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98號文件)

25. 梁先生根據資料文件所載的資料向議員簡報銀豐金 融外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豐」)事件的進展。他告 知議員,最新的發展是管理人正與控告銀豐未能清還 3,200萬元債務的索償人銀域融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銀域」)進行協商,以期在庭外達成協議。管理人的 底線是銀豐客戶應獲發還全部資產,而抗辯費用亦應 全數收回。截至目前,協商進度理想。倘有關方面能 在庭外達成協議,管理人將與銀豐其他債權人展開協 商。倘若未能達成協議,證監會將會繼續根據取得的
法律意見為有關客戶進行抗辯。

26. 梁先生在答覆一名議員時表示,截至目前,抗辯 招致的費用金額約為200萬元。

27. 關於以抗辯所需的費用已超逾欠下銀豐客戶的款項 (約160萬元)為理由,指稱證監會就銀域的申索而提出抗 辯是不適當的決定一事,梁先生強調,此個案與銀豐申 領牌照時欺騙證監會有關。銀豐曾向銀域貸款,以符合 證監會就已繳股本方面的發牌規定。該筆貸款的合法性 亦成疑問。經考慮倘銀域申索得直,銀豐將失去所有資 產,以及銀域向銀豐提供的貸款性質特殊,證監會遂決 定就有關申索提出抗辯。他補充謂,事後亦證明證監會 處理此個案的方法已是最佳選擇。

28. 梁先生進一步表示,倘管理人提出的抗辯不成功, 證監會可能會就銀豐向證監會就其已繳股本提供的可入 罪報告,向銀豐的股東提出訴訟。

VI. 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
的工作計劃(儲備管理、對外關係及研究工
作)及去年工作的檢討

(《金管局一九九五年年報》已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 日舉行的立法局會議席上提交)

29. 關於金管局有否就外匯基金最理想的水平制定政策, 任先生表示,由於外匯基金的主要作用是穩定港元,而 且香港正處於過渡期,金管局認為暫時而言,外匯基金 的儲備金額越高,越能發揮其主要作用。

30. 一名議員詢問,在香港,接受以人民幣支付貨物及 服務費用的情況是否日趨普遍;若然,此現象對外匯基 金的管理有何影響。任先生在回應時表示,香港若干店 鋪確實基於商業因素接受人民幣。雖然港元是必須接受 的法定貨幣,法律並無阻止在香港使用及接受外國貨幣。 他表示現時即使美元在香港流通,此情況亦不影響外匯 基金奉行的金融政策的目標。因此,流通量遠不及美元 的人民幣對基金的管理幾乎全無影響。

31. 關於由外聘投資經理管理的外匯基金所佔的比例, 任先生解釋,該基金三個須以不同的管理策略經營的主
要組成部分詳情如下:

  1. 對沖組合 (( 透過發行外匯基金債務證券及撥入基 金的財政儲備籌措的資金。當局須定期就此類資
    金派發利息;

  2. 流動資產組合 (( 須維持高度變現能力,以應付保 證貨幣穩定性的需求的資金;及

  3. 投資組合 (( 撥作長期投資用途的資金。

基金首兩個組成部分由金管局全權管理,而第三個組成 部分其中一部分則交由指派的外聘投資經理管理,此部 分約佔外匯基金總金額25%。

32. 任先生於回應議員的查詢時表示,外聘投資經理及 金管局兩者管理外匯基金的表現不能相提並論,因為兩 者的目標並不相同。他證實有關方面訂有投資準則,例 如投資何種貨幣、買入何種債券(以到期日及信用評級作 準)、向同一發行機構買入的債券的價值上限等。他亦證 實以往曾發生因若干外聘投資經理表現欠佳而遭解僱的
事件。

33. 關於外匯基金的財政紀錄,任先生表示,基金的整 體帳目刊載於《金管局一九九五年年報》。然而,基金 第二個組成部分(即基金內變現能力較高的組成部分)的 資料並無予以刊載,因為披露該種資料將會有損該基金 在發揮其作用方面的適當表現。

34. 一名議員指出,金管局應十分審慎處理其同時身為 銀行業規管當局及外匯基金經理可能會出現角色衝突的 問題。在管理外匯基金時,金管局可能傾向參與與銀行 直接或間接競爭的活動。金管局近日發表由外匯基金斥 資成立按揭證券公司的建議成為此方面的先例。

35. 關於金管局發行「1997年」紀念錢幣的計劃,任 先生謂,與發行其他紀念錢幣的情況相若,發行紀念金 幣所得的利潤將會撥歸政府一般收入的特別錢幣暫記帳, 為獲選中的計劃提供資金,使本港社會受惠。

36. 關於一九九七年國際貨幣基金/世界銀行會議,任 先生表示,是次會議將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揭幕。 金管局已接獲數項建議,邀請本地演藝界人士參與多項 文化項目,慶祝是項活動。金管局現正積極考慮該等建
議。

37. 關於金管局、證監會、聯交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近 日在北京聯合舉辦研討會的經費問題,任先生表示,金 管局就推廣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舉辦的活動及計劃 的經費,已包括在每年的預算案內。有關的預算案須經 財政司批准及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認可。北京的研討會 按以收回成本的原則籌辦。其後有關帳目顯示,該項活 動出現金額少於100萬元的輕微赤字。

38. 至於財經事務科並無參與該次研討會的問題,韋徐 潔儀女士表示,財經事務科曾考慮參與研討會。然而, 由於該段期間該科需應付繁重的工作計劃,以致未能派 出職員參與研討會。她表示,只要研討會能達到目的, 財經事務科曾否參與並不會構成問題。

39. 關於本地債務證券市場的發展與新加坡及馬來西亞 的比較,任先生謂,以市場規模計算,新加坡及馬來西 亞的債務證券市場較大,主要的原因是該兩個國家設有 公積金制度以及其市場的歷史較為悠久。然而,香港的 債務證券市場則遠較該兩個國家的市場活躍。金管局發 行的債務證券的變現能力亦遠較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當局 發行的為高。他相信本地市場日後發展的前景十分美好。

40.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