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90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星期六)
時  間:上午九時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劉皇發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張文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政務司
高富思先生

應邀出席者 :

樂施會

副總幹事
莊陳友先生
教育推廣統籌
徐國偉先生

香港人權聯委會與社區組織協會

何喜華先生
曾迦慧小姐
施麗珊小姐
陳世超先生
彭慧深小姐

香港人權監察

主席
夏博義先生
代表
盧沛然先生
總幹事
羅沃啟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2至16條提交有關香港的第三次定期 報告(「該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09號、CB(2)1776號及
CB(2)1790號文件)

主席歡迎各團體的代表出席是次會議,發表對該報告的
意見。

樂施會

2. 莊陳友先生講述樂施會所提交的意見書,當中建議
香港政府:

  1. 針對經濟轉型對勞工所造成的長遠結構性影響, 採取各項所需措施,改善工人的就業機會、居住 環境、薪酬及技術水平;

  2. 監察貧富懸殊的情況,並制訂政策,保障及改善
    入息低微家庭的生計;

  3. 制訂一套既可提供保障又能促進發展的社會保障
    政策;

  4. 改善入息低微家庭的居住環境;及

  5. 訂定可以量度的指標,據之以實施《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消除香港的貧窮現象。

3. 他回應黃錢其濂議員時表示,由於香港的社會保障不 足,當局不應撤回其建議的老年退休金計劃。

4. 劉慧卿議員問及該報告第157段,他在回應時表示, 雖然他不會質疑當局統計數字的準確性,但近年香港收 入不均的情況日益嚴重。最低收入的10%家庭所賺入息, 佔全港所有家庭總入息的百分比持續下降,由一九七一 年的2.3%降至一九九一年的1.37%。他補充,樂施會對 最低收入人士的生活最為關注,因為他們的加薪幅度連 通脹率也追不上。

5. 莊陳友先生在回應李卓人議員時,答允向議員提供
樂施會於一九九五年進行調查的報告,該報告題為
「去權與充權 關於香港低收入住戶的探索性研究」。

(會後補註: 有關的調查報告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1832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香港人權聯委會及社區組織協會

6. 何喜華先生告知議員,香港人權聯委會及社區組織協 會將會在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於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舉行聽證會前擬備報告,呈交該委員會參閱。 他補充,該委員會的兩位成員將於一九九六年九月訪港, 事務委員會應把握機會,就香港日後提交報告的安排, 向他們尋求指引。據他所知,該委員會會接受個別非政
府組織所提交的報告。

7. 何喜華先生陳述香港人權聯委會及社區組織協會所提 交的意見書,並特別提出以下各點:

  1. 當局在擬備報告時,務須納入各有關機構的意見, 例如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社會福利諮詢委 員會,以及日後的平等機會委員會等。

  2. 當局聲稱要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解決歧視問題, 但其不能以此作為理由,拖延制定全面的反歧視
    法例。

  3. 事務委員會關注的焦點,應是聯合國經濟、社會 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在一九九七年前最後一次有關 香港的聽證會上要求當局採取的跟進措施。

8. 關於分離家庭的問題,他表示當局應尋求與中國磋商
此事,以期制訂一套協調統一的政策。

9. 他回應議員時批評當局未能迅速解決床位寓所的問題。
當局應設法安置所有床位寓所住客,而非只是安置年老
的住客。入住單身人士宿舍的規定過於嚴格,應予放寬。
他亦質疑床位寓所住客的數目是否真如該報告第214段所
述,只有3 200人。當局應致力制訂長遠的方案,以解決
有關問題。曾迦慧小姐補充,當局應將單身人士宿舍計
劃擴展至觀塘及其他床位寓所密集的地區。

香港人權監察

10. 香港人權監察的代表陳述意見書的內容,並申明以
下各點:

  1. 喪失公民及政治權利,也就無法享有經濟、社會
    及文化權利。

  2. 香港人權監察關注《性別歧視條例》自一九九五
    年六月制定以來,遲遲仍未生效。該組織認為,
    當局無須待僱傭事宜的實務守則備妥後,才實施
    條例中與僱傭有關的條文。

  3. 由於《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延伸至
    香港已超過26年,當局不應一再拖延提出禁止種
    族歧視的法例。香港人權監察計劃呼籲國際社會
    關注此事。

  4. 香港人權監察關注到香港並無公布入境規則。

  5. 該報告並未提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根據《基本法》規定將繼續適用於香港。香 港人權監察會就此事進行若干分析。

  6. 香港人權監察從國際資訊網絡中取得一份與研究
    該報告有關的跟進事項清單。該組織會向立法局
    秘書處提供該份清單。

    (會後補註:秘書處獲悉該份清單與《人權法案通
    訊》的摘錄相同。該份摘錄已在會議上提交,並
    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12號文件送交議員
    參閱。)

  7. 當局應為羈留中心的越南船民提供適當的中學教育。

  8. 當局應提供足夠居所,以安置單身及高齡人士。

  9. 有關方面應促請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
    會關注一九九七年後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提交報告的安排。

11. 夏博義先生在回應議員時答允研究香港日後提交報 告安排的事宜,如有可能,亦會參考聯合國的先例,並 向議員提出建議。他補充,據他所知,聯合國設有機制, 讓非政府組織向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提 交報告及申述意見。香港人權監察會在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舉行的聽證會上,向該委員會提出有關事宜。

12. 劉慧卿議員詢問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 會可否要求英國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後不久提交一份 總結報告,講述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為止的香港 狀況。關於此事,夏博義先生答允作出研究,並向議員 提供其意見。盧沛然先生建議請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 化權利委員會注意,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主席在一九 九五年十一月曾發表聲明,表明該委員會對一九九七年 香港主權移交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香 港的適用及提交報告等事宜的立場。

(會後補註: 有關聲明已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隨立
法局95-96年度第PL196號文件送交議員參
閱 該聲明的副本載於此份會議紀要附錄I,
方便議員備悉。)

13. 盧沛然先生告知議員,香港人權監察將於一九九六
年八月擬備一份有關該報告的簡介文件。

議員的意見

14. 議員普遍贊同樂施會的看法,認為香港社會存在收
入不均的情況。李卓人議員指出,該報告附錄14顯示,
入息較高的組別有較大的家庭入息增幅。李永達議員補
充,根據該報告附錄13,在家庭總入息中,最高入息的
家庭所佔的百分率日見增加,堅尼系數亦由一九八一年
的0.451上升至一九九一年的0.476。

15. 李永達議員表示,該報告並無提及當局原先估計在
一九九七年前安置所有在輪候租住公屋登記冊上的人入
住公屋,亦無講述大批受市區重建計劃影響的居民所面
對的房屋問題。此外,該報告亦無指出目前等候入住市
區租住公屋,需時平均超過十年。他亦質疑當局對該報
告第217段所載「合適的居所」一詞的解釋。

16. 謝永齡議員關注到殘疾人士進出建築物的問題。他
表示,據該報告所述,當局理應在一九九六年年初完成
對《傷殘人士通道設計手冊》的檢討。然而,時至一九
九六年年中,他仍未得悉檢討的結果。他補充,最近有
人投訴新界區有部分為殘疾人士而設的洗手間鎖上大門,
未能供人使用。

其他意見書

17. 議員審悉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及張虹霓先生所提交的
意見書。議員亦察悉Andrew Byrnes先生及陳文敏先生
所編撰的《人權法案通訊》摘要,以及香港國際社會服
務社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致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的函
件。

(會後補註: 最後兩份意見書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1812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日後工作路向

18. 高富思先生回應議員時表示,聯合國經濟、社會及 文化權利委員會兩名成員將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至 三十日到香港訪問。他們是來自德國的Bruno Simma教 授及來自菲律賓的Virginia Bonoandandan教授(該委員會 的報告撰寫人)。兩人的行程活動正在擬訂中,當中包括 與當局、立法局議員、非政府組織及各政黨會晤。議員 要求當局安排議員與該兩名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
利委員會成員會晤。

19. 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舉行會議,研究當局就議員及非政府組織所提各點作出 的回應。主席歡迎非政府組織出席是次會議,並要求當 局在會議前提供書面回應。他亦表示,議員如欲提出其 他問題,請在下星期五或該日前以書面送交立法局秘書
處,以便轉交當局研究。

20. 事務委員會通過成立工作小組,討論報告擬稿應包
括的內容。該工作小組的成員如下:

黃錢其濂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卓人議員
謝永齡議員

21. 李永達議員表示,鑑於該報告牽涉的問題範圍廣泛,
主席或可請每個事務委員會的主席考慮舉行特別會議,
研究報告中有關部分。他個人擬召開房屋事務委員會特
別會議,討論房屋問題。

其他事項

事務委員會就以下報告所提交的意見書:大不
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兒童權利公約》
第44條交有關香港的第一次報告;大不列顛及
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提交有關香港的補充報告(意見書)

22. 議員通過將內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通過
的意見書送交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郭樂先生、當局
及曾向事務委員會申述意見的各個非政府組織。議員亦
通過舉行記者招待會,公布該兩份意見書及派遣代表團
到聯合國的詳情。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

23. 議員通過,黃錢其濂議員提出的平等機會(種族)條
例草案將會納入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事務委員會會
議的議程內。

24. 會議於上午十一時二十二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