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90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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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間 | :上午九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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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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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劉皇發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張文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政務司
- 高富思先生
應邀出席者 :
- 樂施會
副總幹事
- 莊陳友先生
教育推廣統籌
- 徐國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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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聯委會與社區組織協會
何喜華先生
曾迦慧小姐
施麗珊小姐
陳世超先生
彭慧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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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監察
主席
- 夏博義先生
代表
- 盧沛然先生
總幹事
- 羅沃啟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2)2
- 盧程燕佳女士
高級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09號、CB(2)1776號及
CB(2)1790號文件)
主席歡迎各團體的代表出席是次會議,發表對該報告的
意見。
2. 莊陳友先生講述樂施會所提交的意見書,當中建議
香港政府:
針對經濟轉型對勞工所造成的長遠結構性影響,
採取各項所需措施,改善工人的就業機會、居住
環境、薪酬及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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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貧富懸殊的情況,並制訂政策,保障及改善
入息低微家庭的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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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一套既可提供保障又能促進發展的社會保障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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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入息低微家庭的居住環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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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可以量度的指標,據之以實施《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消除香港的貧窮現象。
3. 他回應黃錢其濂議員時表示,由於香港的社會保障不
足,當局不應撤回其建議的老年退休金計劃。
4. 劉慧卿議員問及該報告第157段,他在回應時表示,
雖然他不會質疑當局統計數字的準確性,但近年香港收
入不均的情況日益嚴重。最低收入的10%家庭所賺入息,
佔全港所有家庭總入息的百分比持續下降,由一九七一
年的2.3%降至一九九一年的1.37%。他補充,樂施會對
最低收入人士的生活最為關注,因為他們的加薪幅度連
通脹率也追不上。
5. 莊陳友先生在回應李卓人議員時,答允向議員提供
樂施會於一九九五年進行調查的報告,該報告題為
「去權與充權 關於香港低收入住戶的探索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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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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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的調查報告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1832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
6. 何喜華先生告知議員,香港人權聯委會及社區組織協
會將會在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於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舉行聽證會前擬備報告,呈交該委員會參閱。
他補充,該委員會的兩位成員將於一九九六年九月訪港,
事務委員會應把握機會,就香港日後提交報告的安排,
向他們尋求指引。據他所知,該委員會會接受個別非政
府組織所提交的報告。
7. 何喜華先生陳述香港人權聯委會及社區組織協會所提
交的意見書,並特別提出以下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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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在擬備報告時,務須納入各有關機構的意見,
例如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社會福利諮詢委
員會,以及日後的平等機會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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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聲稱要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解決歧視問題,
但其不能以此作為理由,拖延制定全面的反歧視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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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委員會關注的焦點,應是聯合國經濟、社會
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在一九九七年前最後一次有關
香港的聽證會上要求當局採取的跟進措施。
8. 關於分離家庭的問題,他表示當局應尋求與中國磋商
此事,以期制訂一套協調統一的政策。
9. 他回應議員時批評當局未能迅速解決床位寓所的問題。
當局應設法安置所有床位寓所住客,而非只是安置年老
的住客。入住單身人士宿舍的規定過於嚴格,應予放寬。
他亦質疑床位寓所住客的數目是否真如該報告第214段所
述,只有3 200人。當局應致力制訂長遠的方案,以解決
有關問題。曾迦慧小姐補充,當局應將單身人士宿舍計
劃擴展至觀塘及其他床位寓所密集的地區。
10. 香港人權監察的代表陳述意見書的內容,並申明以
下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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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公民及政治權利,也就無法享有經濟、社會
及文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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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監察關注《性別歧視條例》自一九九五
年六月制定以來,遲遲仍未生效。該組織認為,
當局無須待僱傭事宜的實務守則備妥後,才實施
條例中與僱傭有關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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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延伸至
香港已超過26年,當局不應一再拖延提出禁止種
族歧視的法例。香港人權監察計劃呼籲國際社會
關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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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監察關注到香港並無公布入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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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報告並未提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根據《基本法》規定將繼續適用於香港。香
港人權監察會就此事進行若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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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監察從國際資訊網絡中取得一份與研究
該報告有關的跟進事項清單。該組織會向立法局
秘書處提供該份清單。
(會後補註:秘書處獲悉該份清單與《人權法案通
訊》的摘錄相同。該份摘錄已在會議上提交,並
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12號文件送交議員
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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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應為羈留中心的越南船民提供適當的中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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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應提供足夠居所,以安置單身及高齡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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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方面應促請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
會關注一九九七年後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提交報告的安排。
11. 夏博義先生在回應議員時答允研究香港日後提交報
告安排的事宜,如有可能,亦會參考聯合國的先例,並
向議員提出建議。他補充,據他所知,聯合國設有機制,
讓非政府組織向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提
交報告及申述意見。香港人權監察會在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舉行的聽證會上,向該委員會提出有關事宜。
12. 劉慧卿議員詢問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
會可否要求英國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後不久提交一份
總結報告,講述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為止的香港
狀況。關於此事,夏博義先生答允作出研究,並向議員
提供其意見。盧沛然先生建議請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
化權利委員會注意,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主席在一九
九五年十一月曾發表聲明,表明該委員會對一九九七年
香港主權移交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香
港的適用及提交報告等事宜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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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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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聲明已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隨立
法局95-96年度第PL196號文件送交議員參
閱 該聲明的副本載於此份會議紀要附錄I,
方便議員備悉。) |
13. 盧沛然先生告知議員,香港人權監察將於一九九六
年八月擬備一份有關該報告的簡介文件。
14. 議員普遍贊同樂施會的看法,認為香港社會存在收
入不均的情況。李卓人議員指出,該報告附錄14顯示,
入息較高的組別有較大的家庭入息增幅。李永達議員補
充,根據該報告附錄13,在家庭總入息中,最高入息的
家庭所佔的百分率日見增加,堅尼系數亦由一九八一年
的0.451上升至一九九一年的0.476。
15. 李永達議員表示,該報告並無提及當局原先估計在
一九九七年前安置所有在輪候租住公屋登記冊上的人入
住公屋,亦無講述大批受市區重建計劃影響的居民所面
對的房屋問題。此外,該報告亦無指出目前等候入住市
區租住公屋,需時平均超過十年。他亦質疑當局對該報
告第217段所載「合適的居所」一詞的解釋。
16. 謝永齡議員關注到殘疾人士進出建築物的問題。他
表示,據該報告所述,當局理應在一九九六年年初完成
對《傷殘人士通道設計手冊》的檢討。然而,時至一九
九六年年中,他仍未得悉檢討的結果。他補充,最近有
人投訴新界區有部分為殘疾人士而設的洗手間鎖上大門,
未能供人使用。
17. 議員審悉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及張虹霓先生所提交的
意見書。議員亦察悉Andrew Byrnes先生及陳文敏先生
所編撰的《人權法案通訊》摘要,以及香港國際社會服
務社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致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的函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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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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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兩份意見書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1812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
18. 高富思先生回應議員時表示,聯合國經濟、社會及
文化權利委員會兩名成員將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至
三十日到香港訪問。他們是來自德國的Bruno Simma教
授及來自菲律賓的Virginia Bonoandandan教授(該委員會
的報告撰寫人)。兩人的行程活動正在擬訂中,當中包括
與當局、立法局議員、非政府組織及各政黨會晤。議員
要求當局安排議員與該兩名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
利委員會成員會晤。
19. 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舉行會議,研究當局就議員及非政府組織所提各點作出
的回應。主席歡迎非政府組織出席是次會議,並要求當
局在會議前提供書面回應。他亦表示,議員如欲提出其
他問題,請在下星期五或該日前以書面送交立法局秘書
處,以便轉交當局研究。
20. 事務委員會通過成立工作小組,討論報告擬稿應包
括的內容。該工作小組的成員如下:
- 黃錢其濂議員
- 劉慧卿議員
- 李卓人議員
- 謝永齡議員
21. 李永達議員表示,鑑於該報告牽涉的問題範圍廣泛,
主席或可請每個事務委員會的主席考慮舉行特別會議,
研究報告中有關部分。他個人擬召開房屋事務委員會特
別會議,討論房屋問題。
22. 議員通過將內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通過
的意見書送交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郭樂先生、當局
及曾向事務委員會申述意見的各個非政府組織。議員亦
通過舉行記者招待會,公布該兩份意見書及派遣代表團
到聯合國的詳情。
23. 議員通過,黃錢其濂議員提出的平等機會(種族)條
例草案將會納入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事務委員會會
議的議程內。
24. 會議於上午十一時二十二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