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檔 號: 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九時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李卓人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
    李鵬飛議員*
    劉皇發議員*
    李永達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劉漢銓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政務科

首席助理政務司
高富思先生

應邀出席者 :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喬洛冰女士
Harriet SAMUELS女士

香港人權監察

羅沃啟先生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高級主任(2)4
周富平先生



I. 與團體代表會晤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72號文件及在會議席上提
交的文件)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喬洛冰女士及Harriet SAMUELS女士應主席要求,概述
其意見書的要點。

2. 劉慧卿議員要求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澄清該組織 的看法,申明其認為立法局在有效的人權報告程序中所 應扮演的角色。喬洛冰女士回應時認為,聯合國人權事 宜委員會(聯合國委員會)應向聯合王國(英國)及中華人民 共和國(中國)採取主動,以便尋求一套辦法,確保提交 報告的安排在一九九七年後得以繼續。就此,立法局作 為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應向聯合國委員會陳述意見, 促請其訂立一九九七年後報告人權事宜的妥善安排。

3. 劉議員進一步詢問,倘中國在一九九七年後拒絕代表 香港提交報告,又或不准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 直接向聯合國作出報告,非政府組織可否向聯合國直接 呈交報告。喬洛冰女士表示,聯合國委員會歡迎非政府 組織呈交報告,而國際特赦組織日後亦會繼續向聯合國 委員會匯報人權事宜。她重申,非政府組織有很好的條 件向聯合國呈交報告。

4. 關於聯合國的程序及做法,劉議員問及聯合國會否接 納非政府組織的報告,或在沒有政府官方報告的情況下, 根據非政府組織提交的報告舉行聽證會。喬洛冰女士指 出,聯合國會就現時及日後的爭論舉行補充聽證會,而 立法局等非政府組織可向聯合國申述意見。國際特赦組 織亦會盡量把握這個機會。

5. 廖成利議員不肯定倘某主權國並無提交報告,聯合國 在舉行聽證會方面是否訂有任何規管的規則,他又問及 立法局等非政府組織可否向聯合國提交報告,並要求聯 合國委員會採取行動。喬洛冰女士答應就上述事宜作出 查詢,並翻查有否先例可援。主席補充,立法局會在今 年十月向聯合國委員會陳述意見,屆時代表團成員可與 聯合國委員會澄清此等事宜。

6. 謝永齡議員要求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平等機會 委員會置評。喬洛冰女士指出,平等機會委員會最近才 成立,應給予其一個表現工作的機會。她希望平等機會 委員會能積極消除歧視,並促進平等機會的觀念。

7. 謝議員詢問其他國家的類似委員會與香港的平等機會 委員會所扮演的角色是否有別。喬洛冰女士表示,性質 類似的委員會在不同地方所擔當的角色並不盡同,香港 的平等機會委員會似乎採納英國的模式。

8. 涂謹申議員了解到本港法律及規例由現時至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期間會漸有改變,並詢問議員及非政府組 織會否贊成提出建議,要求英國提交總結報告,評估截 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為止《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在香港實施的情況。喬洛冰女士表示,國際特 赦組織(香港分會)支持這項建議。她亦認為香港政府宜 改變態度,加快將本港法例提高至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英國所提交的一系列報告,備受聯合國批評,就是連補 充報告,也不能圓滿解答非政府組織所關注的問題。

9. 劉議員支持涂議員的建議,但她注意到這項建議必須 徵得英國政府的同意,聯合國委員會亦須願意接受。據 她所知,聯合國委員會會與提交報告的國家進行聽證會。 然而,現時的情況有別尋常,一九九七年後英國會將香 港的主權交還中國,主權的轉變可能為聯合國委員會帶 來問題。儘管如此,她認為值得向聯合國委員會提出上 述所有事宜,並要求英國向聯合國委員會提交全面報告。

10. 關於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問題,劉議員對擬備實務守 則的工作出現延誤表示關注,並問及國際特赦組織(香 港分會)是否同意,即使並無實務守則,《性別歧視條例》 及《殘疾歧視條例》亦早應在去年實施。SAMUELS女 士同意劉議員的觀點,認為上述條例應在獲得通過後盡 快實施,並表示實務守則並非必要。她認為,假設香港 市民不明白上述條例,對公眾是種侮辱,並堅稱當局並 無合理理由延遲實施上述條例。

11. 高富思先生回應時表示,上述條例對每個市民的日 常生活都有影響。在上述條例的實施方面,平等機會委 員會及市民均須經過一個學習的過程,而擬備中的實務 守則,可為公眾提供清楚指引。

12. 主席重申,上述條例理應即時生效,因為即使沒有 實務守則,公眾亦清楚了解甚麼是歧視。然而,高富思 先生仍堅持當局的立場,指出公眾必須依靠實務守則, 才能知悉上述條例的規定,以及條例會如何實施。

13. 李卓人議員闡述他擬提出的議案,並指出儘管上述 條例在去年才制定,但公眾已花上約三年時間討論,因 此已有足夠的教育,了解條例的精神。此外,當局應知 道大部分議員均希望上述條例立即實施,以便盡快為受 歧視的人士提供法律補救。李議員認為,平等機會委員 會未必要經過學習的過程,因為委員會主席、工人組織 及婦女團體已對上述條例作好準備,只有部分僱主可能 需要一些時間適應。他又指出,香港總商會早在一年前 已為其會員擬製一份關於歧視的實務守則。至於小型企 業,亦有三年的寬限期。關於提出議案的時間,李議員 表示,議案將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會 議席上省覽。考慮到當局及平等機會委員會所需的時間, 生效日期定為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平等機會委員 會的成立時間,比當局答允的日期遲了約六個月,而且 自委員會成立以來,當局並無為其提供法律顧問,他對 此表示不滿。他促請當局為該委員會提供法律顧問。

[會後補註: 李議員的議案被裁定為不合乎規
程,並無進行有關程序。]

14. 關於《人權法案條例》,劉議員表示,事務委員會 贊同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的觀點,並請議員注意補 充報告第40段。該段提到有關《人權法案條例》的修 訂,應留待香港特區政府考慮,顯示英國政府的立場有 所改變,但據她從該份報告先前各段所得理解,英國政 府的觀點是該法例無須修訂,兩種論調似乎互相矛盾。 劉議員詢問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對該段有何觀感, 並且會否支持英國政府改變對此事的立場。 SAMUELS 女士回應時強調,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贊成《人權 法案條例》保留現有形式,並不同意現時或日後的政府 廢除或修訂《人權法案條例》,因為此舉會違反《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劉議員建議事務委員會應 與當局提出此事。

15. 李議員對劉議員建議與當局討論此事表示支持,並 指出補充報告未有強調還原該六條條例會違反《基本 法》第三十九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因此,補充報告不應提出還原該六條條例一事應留待特 別行政區政府處理,因為不應要求特別行政區政府做出 違反《基本法》的事情。李議員認為,補充報告對主要 事項的陳述方式,是導致各段落之間明顯出現矛盾的原
因。

16. 主席要求當局解釋為何以此方式表達其立場,令人 深感關注,以及為何撤回先前的立場。高富思先生表示, 當局樂意在下次會議上作出回應,並重申當局在此事上 的立場並無改變,現時的《人權法案條例》亦符合《基 本法》和《聯合聲明》的規定。

17.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賠償額的上限為150,000 元,廖議員要求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表明對此款額 的看法。SAMUELS女士回應表示,這個限額應予刪 除,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不贊成設立人為的限制。 賠償額應由法庭根據所涉及的實際損失來決定。

18. 謝議員詢問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對臨時立法會 的立場為何。喬洛冰女士回應時解釋,國際特赦組織 (香港分會)有一項內部訓令,訂明不准深入討論臨時立 法會的事宜,但由於臨時立法會的成員並非經由普選產 生,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反對成立臨時立法會。

與香港人權監察會晤

19. 羅沃啟先生對未能提交意見書一事致歉,並答應盡 快補上。羅先生對當局很遲才發表報告表示不滿,認為 此舉表現當局似乎並不鼓勵公眾參與討論。據他了解, 聯合國對公眾參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
相關事宜極表關注。

20. 羅先生指出,補充報告只粗略提及調查對警方的投 訴此問題。他提出的意見綜述如下:

  1. 補充報告並無載述公眾對投訴機制的意見;

  2. 低估受害親友及/或朋友的口供的可信性;

  3. 投訴機制並非獨立於警方本身;及

  4.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的成員並無
    參與調查的過程。

他促請立法局事務委員會跟進上述事宜。

21. 關於人權委員會的問題,羅先生認為,根據《人權 法案條例》,所有個案最終會交由法庭審理,此舉費用 昂貴,而且費時。另外,公眾可以取得的人權資料甚為 有限,使監察人權的工作極為困難。他希望當局成立一 個有效的非法律機制,處理涉及人權事宜的糾紛。

22. 關於平等機會委員會,羅先生同意國際特赦組織(香 港分會)的看法,並希望當局能自願撤消條例中關於性別 及殘疾歧視的限制條文,又或由立法局議員採取有關行 動。他亦指出,本港各類受到不利對待的人士的權利應 予維護,並要求當局為此事多做工作。

23. 本年一月,人權監察的代表曾與香港總督會晤,討 論在羈留中心為越南兒童提供中學教育一事,當時總督 暗示立法局可能不會批准為此事而提出的撥款申請。羅 先生表示,既然《兒童權利公約》已於一九九四年在香 港實施,當局應向越南兒童提供中學教育,而越南兒童 接受中學教育的權利,在其他國際協定中亦找到支持。 他促請議員趁當局立場軟化,盡快處理此事。

24. 至於羈留中心的設施,羅先生指出,中心內廁所及 淋浴設施並無間隔,居於羈留中心的越南船民根本沒有 私隱可言。發生暴亂時,兒童亦找不到庇護之所。簡言 之,報告對羈留中心設施的描述與實況相去甚遠。關於 滯港越南船民的問題,羅先生從近期在羈留中心發生的 事故觀察所得,當局的態度傾向歧視船民,將其當作罪 犯一般看待,他促請當局檢討其態度及行為。此外,當 局對越南船民要求獲得法律援助服務一事,亦無理拖延。 羅先生要求事務委員會研究這些事宜。

25. 依羅先生所見,當局表現的態度是公然罔顧國際人 權公約的規定。聯合國委員會指出,香港現時的立法局 選舉制度,並不符公約第2.1、25(b)及26條的規定。然 而,當局卻對這項認真的意見置若罔聞。他又請議員注 意,英國政府及香港政府就報告第34及35段載述的選舉 制度所持的立場,自相矛盾,因為容許香港的經濟界別 和專業界別透過功能組別選舉,反映他們在社會的重要 性,此舉對不同階層的選民是種歧視。

26. 關於少數族裔人士的問題,羅先生指出,給予這些 人士英國居留權的聲明,只是保守黨一個語焉不詳的承 諾,當另一個政黨上台執政時,很可能無法兌現,故上 述聲明是不可接受的。他認為,在香港市民面對困難時, 英國政府應給予全體市民英國居留權。英國政府在直布 羅陀交還西班牙時,給予直布羅陀居民英國居留權。如 將此事與英國政府對待香港市民的做法相比,他批評英 國政府根本是歧視港人。就此,他亦要求事務委員會成 員向聯合國委員會反映這些涉及歧視的事宜。

27. 關於發表自由,羅先生認為,公眾利益並非為《公 安條例》提出辯護的有力理由,尤以涉及竊取國家機密 的指控為然。他要求事務委員會成員就這些事宜向當局 施加更多壓力。羅先生不滿英國政府及中國政府現時閉 門會議形式,討論關乎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 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的法律,他又認 為當局應公開討論的資料,例如英國政府的建議,因為 上述法例或會影響香港市民在特別行政區政府管治下的
表達自由及生活。

28. 羅先生關注到,當局修訂現行法例,特別是與私隱 權有關的法例,可能會侵犯發表自由,並使法律改革委 員會轄下小組委員會的建議被束之高閣。為保障公眾利 益,他促請議員考慮,部分規管公營機構及政府組織的 建議,經過審議後應予以制定成為法律。

29. 羅先生注意到近日一則關於香港電台(港台)獨立性 的報道,在港台員工當中及社會上均造成影響,令人對 港台的未來感到憂慮。他促請當局維護港台,避免電台 運作受到日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影響。

30. 羅先生總結時提出下列建議:

  1. 他促請事務委員會跟進各項事宜、提供更多詳細 資料,以及向聯合國委員會表達意見,特別是與 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報 告程序及英國在一九九七年後的責任有關的意見;

  2. 他要求事務委員會跟進在香港成立人權委員會一 事,並請當局澄清預備工作委員會法律小組建議 還原該六條條例一事;

  3. 他建議事務委員會爭取終審法院享有獨立的司法 管轄權,並有權解釋香港所有法例;

  4. 他建議成立一個獨立機制,密切監察警隊的運作 及對警隊的投訴,以保障公眾利益;及

  5. 最後,他要求事務委員會研究香港人的居留權問
    題。

31. 廖議員支持羅先生建議事務委員會向聯合國委員會 表達對報告的意見。至於還原該六條條例的問題,廖先 生表示,民主民生協進會(民協)不贊成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就於一九九七年後還原該六條條例所作的決定,並指 出此事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決定。主席補充,報告第40 段寫得並不清楚,因為眾所周知,當局修訂條六條條例 是要使之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基 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換言之,還原該六條條例, 便是違反公約及《基本法》。報告第40段似乎反映出英 國政府對《人權法案條例》的立場軟化,令人感到憂慮 及關注。主席同意,當局應解釋此段,而事務委員會亦 應請聯合國委員會注意議員所關注的問題。

32. 涂謹申議員表示,英國政府並無明確表示還原該六 條條例會違反《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並表明此舉或會 令中國政府牴觸《聯合聲明》。英國政府這樣做,可能 會令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其他問題時,亦仿效其做法。 因此,他建議事務委員會就此事向英國政府提出強烈抗
議。

33. 李卓人議員表示,他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起將 到英國訪問一周,屆時會向英國政府提出抗議。關於選 舉事宜,李議員指出,《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訂明,最 終目標是全部立法局議員皆由普選產生。然而,《基本 法》附件二規定,到二零零七年,在立法局的成員組合 中,只有半數的議員由分區直接選舉產生。因此,要達 到普選這個最終目標,必須先經過一個漫長而艱難的過 程,當中還會出現很多限制。他認為上述過程反映出中 國政府不大願意達致普選的目標。

34. 劉議員歡迎李議員在下星期向英國政府提出抗議, 並建議立法局派出代表團赴英,參與在下議院進行的辯 論,以表達議員的意見。她解釋,事務委員會舉行是次 會議,時間非常緊迫,就是因為香港政府遲遲才發表補 充報告,使各有關方面未能有足夠時間準備。她又表示, 立法局會批准為向越南船民子女提供中學教育而提出的 撥款申請。她繼而談到聯合國委員會對香港的選舉制度 的意見,以及英國政府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第25(b)條所訂保留條文的範圍及影響。鑑於英國政 府與聯合國對建議的意見分歧,劉議員要求尋求法律意 見,以了解有關的保留條文是否仍然有效,以及聯合國 委員會的決定是否具有約束力。她亦邀請羅先生評論此
事宜。

(會後補註: 助理法律顧問4已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 十一日的會議上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書面
答覆。)

35. 羅先生回應時告知事務委員會,聯合國委員會已公 認為訂定人權標準的獨立組織,以及解釋《公民權利和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最高權威。他認為,英國法院處 理人權事宜的往績甚差,根本不能賴以保障人權。羅先 生指出,香港當局未有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的規定,對人權提供適當的保障。

36. 關於改善警方濫用暴力問題的方法,羅先生表示, 警察的訓練應包括人權事宜在內。警方執行任務(例如 檢查身分證及處理示威等)的指引,亦應向市民公開。 他敦促議員批准更多撥款,供監察警方行動之用,包 括使用錄影方法。關於死因調查及屍體剖驗的問題, 羅先生認為現行程序不可接受,並舉出近期一宗案件 以支持其說法。他又建議加入非警方的觀察員參與調 查工作,並促使當局將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變為
法定機構。

下次會議

37. 下次會議定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時 三十分在會議室A舉行。議員亦將於同日的內務委員 會會議結束後,討論提交聯合國委員會的報告。

38. 會議在上午十時四十五分結束。

*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