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10號文件
檔號: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工作小組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時  間:下午六時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廖成利議員
    謝永齡議員

列席委員 :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高級主任(2)4
周富平先生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兒童權利 公約》第44條提交有關香港的第一次報告

議員審悉由教育署提供的分區學生人數一覽表(附錄A)。 與會各人隨後逐段細閱事務委員會向聯合國人權事宜委 員會提交的意見書第二份擬稿(附錄B),並商定意見書第 三份擬稿(附錄C)應納入的各項修改。

2. 劉慧卿議員提出以下各項建議,以改進事務委員會就 英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補充 報告所擬備的意見書擬稿:

  1. 意見書應述明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接納內務委員 會代表團的要求,促請英國提交補充報告,議員對 此深感高興,但香港政府在解決聯合國人權事宜委 員會所提各項關注事宜方面,進展不大,議員表示
    失望;

  2. 意見書應述明議員要求聯合國在一九九七年後舉行 聽證會,審議由非政府組織提交的香港狀況報告;

  3. 有關預備工作委員會法律小組就《人權法案條例》 提出的建議,意見書應指出英國政府立場軟弱,將 此事留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議員深感遺憾;

  4. 關於選舉的事宜,意見書應譴責英國政府及香港政 府,因為兩個政府堅稱現行選舉安排符合《公民權 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而且亦未能遵從 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的建議;

  5. 關於發表自由,應擴充原有段落的篇幅,強調英國 有責任在一九九七年前修訂所有現行有關法例,以 保障發表自由及新聞自由;

  6. 有關成立人權委員會一事,意見書應表明支持聯合 國人權事宜委員會的建議,並對香港政府的立場表
    示遺憾;及

  7. 意見書應加入一段,要求英國政府呈交一份總結報 告,回顧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為止,《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英國管治下的香港的
    實施情況。

3. 涂謹申議員提出以下建議,以改善意見書的擬稿:

  1. 意見書擬稿應提及議員曾在香港與英國外相會晤, 以及英國政府不答應議員的要求,拒絕以書面告知 少數族裔人士,他們在何種情況下,方可獲准到英 國定居;及

  2. 有關投訴警察課的段落,內容應予加強,指出由總 督委任的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曾建議,投訴警 察課應由一名非警方人士掌管,而當局亦應委任一 些非警方的調查員。

4. 有關臨時立法會一事,廖成利議員建議意見書應載述 立法局進行有關議案辯論的詳情,例如辯論日期、贊成 及反對議案的議員人數等。

5. 有關非政府組織就發表自由及新聞自由在其意見書中 所提出的見解,議員通過不在意見書內節錄中國所發表 的言論,因為如納入該等言論,則需以冗長的篇幅交代 其背景。

6. 何俊仁議員建議,意見書擬稿應申明英國政府及香港 政府對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各項建議所抱的基本態度, 以反映兩個政府不贊同該委員會的建議、堅持自己的解 釋,從而造成惡例,使中國有先例可援。議員贊成此議。

7. 議員通過將經修正的意見書擬稿送交其他議員參閱, 並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 討論該份擬稿。

8. 議員通過,經修正的意見書擬稿將於一九九六年六月 二十七日以圖文傳真方式送交事務委員會各委員參閱, 並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商議 「其他事項」時,請事務委員會予以通過。

其他事項

9. 議員通過,為使非政府組織有更多時間擬備意見書, 原定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舉行的公聽會將延至一 九九六年七月六日舉行,屆時會研究英國根據《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至16條提交的有關香 港的第三次定期報告。

10. 會議於下午七時三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