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12號文件
檔 號:CB2/PL/HS/1

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與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星期一)
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

    何敏嘉議員(聯席會議主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黃震遐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李華明議員
    黃偉賢議員
    葉國謙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陳鑑林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青議員#
    吳靄儀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的其他議員:

    李卓人議員@
    謝永齡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項

    保安科署理禁毒專員
    郭譚佩儀女士
    衛生署助理署長(特別衛生事務)
    陳慧敏醫生
    保安科統計師(禁毒)
    陳碧響先生
議程第III項

    保安科首席助理保安司
    顧立勳先生
    消防處救護總長
    麥桂培先生

應邀列席者:
程第III項

    香港消防處救護主任協會主席
    陳繼明先生
    香港消防處救護員會主席
    趙國勳先生

列席職員: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高級主任(2)4
    陳美卿小姐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高級主任(2)1
    梁慶儀小姐
議程第II項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
    沈蔡翠女士
    研究主任3
    李敏儀小姐


I.推選主席

何敏嘉議員獲選為聯席會議主席。

II.美沙酮治療計劃

申報利益

2.梁智鴻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是香港禁毒常務委員會的
成員。

立法局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的簡介

3.沈蔡翠女士向議員簡介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的
文件「香港及若干特選國家的美沙酮治療計劃」(RP12/95-96)
。她特別提及美沙酮治療計劃的歷史、成本及成效、香港
現有的其他戒毒治療計劃;其他國家的美沙酮治療計劃,
以及美沙酮的替代品。

4.議員讚賞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的報告,認為報
告提供有用資料,能幫助他們認識美沙酮治療計劃的目的
及成效。

政府當局的簡介

5.郭譚佩儀女士請議員參閱當局擬備的「美沙酮治療計劃」
資料文件(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987號文件)。她亦向議
員簡述政府當局本年四月十三日發出的函件,就資料究及
圖書館服務部的報告作出評論。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本年四月十三日的函件,已於會後隨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20號文件送交缺席委員參閱。)

討論

尿液檢驗

6.由於尿液檢驗能測試吸毒者有否毒癮復發,李華明議員
認為當局應提供有關尿液檢驗結果的數據,此點極為重要
。陳慧敏醫生表示,所有初次及再度加入治療計劃的病人
,均須首先接受尿液檢驗,才獲配給美沙酮。現有病人亦
須定期接受尿液檢驗。然而檢驗結果的數據並非輕易取得
。梁智鴻議員詢問,若未能取得尿液檢驗的結果以進行分
析,則進行檢驗有何作用。為紓解議員的憂慮,陳慧敏醫
生答允收集有關數據,並於日後向聯席會議匯報。

退出及再度加入治療計劃人數眾多

7.李華明議員察悉,根據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的
報告,在過去數年,每年約有9 000名吸毒者退出治療計
劃,而再度加入該計劃者亦約有9 000人。他懷疑當局有
否跟進這些個案,確定退出及再度加入治療計劃的原因,
並向有關的吸毒者提供輔導服務。陳慧敏醫生指出,退出
及再度加入治療計劃人數眾多,一方面顯示部分病人未能
一心一意接受治療及流動性高;另一方面,則表示美沙酮
治療計劃具吸引力,因為部分病人退出後又再度加入。病
人再度加入治療計劃後,會獲提供輔導服務,使他們繼續
參與治療計劃。然而,由於資源所限,實無法跟進每宗退
出治療計劃的個案。

美沙酮診所為販毒活動的黑點

8.議員關注販毒者在美沙酮診所附近聚集,誘使美沙酮病
人吸毒,對環境造成滋擾,以及令附近居民的安全受到威
脅。陳慧敏醫生表示,只有數間美沙酮診所有此問題。一
向以來,警務處極為合作,有時會進行定期執法行動,以
打擊美沙酮診所附近的販毒活動。周梁淑怡議員要求當局
提交有關數據,顯示過去數年警務處曾採取此類執法行動
的次數,以及被捕及被檢控的人數。陳慧敏醫生答允向警
務處作出澄清,並向聯席會議提交有關資料。

9.葉國謙議員詢問當局有否具體措施/計劃應付此問題。
陳慧敏醫生表示當局有具體措施/計劃,並列舉下述兩個
例子以說明:警方採取執法行動後,柏立基美沙酮診所的
情況得以改善,以及荃灣戴麟趾夫人美沙酮診所的入口位
置更改後,診所附近已較少毒販及吸毒者聚集。

將美沙酮帶離美沙酮診所

10.陳慧敏醫生在回答梁智鴻議員的詢問時,證實病人必須
在美沙酮診所內服食美沙酮,不得帶離診所。然而,曾有
病人口含美沙酮離開診所。陳慧敏醫生認為此問題並不嚴
重,因為任何吸毒者均可申請加入美沙酮治療計劃,因此
不會現美沙酮黑市市場。

不足18歲病人加入治療計劃須取得家長同意

11.陳慧敏醫生在回答梁智鴻議員的提問時,表示18歲以下
年青病人若要加入美沙酮治療計劃,當局會經常尋求其家
長或監護人同意,因為家長的參與,對病人的整體治療計
劃有所裨益。在未能取得家長同意(例如父母不在本港或未
能聯絡上)的某些情況下,若有關的年青病人能明白治療計
劃的作用,以及表明願意接受治療,儘管只有他本人同意
,當局仍會向他提供治療。

美沙酮治療計劃的長遠目標

12.議員非常關注美沙酮治療計劃的目標及成效。他們察悉
自該計劃於一九七二年推行以來,美沙酮主要用作吸毒者
的代用品,而非幫助他們戒毒,迄今只有233名病人能成
功戒除毒癮。退出及再度加入治療計劃人數眾多,反映該
計劃只是為吸毒者提供一個避風港,當海洛英價格上漲時
,他們便可服食美沙酮作為替代品。議員認為計劃未能解
決本港毒品問題,亦未能達致其推行目標。他們因而促請
當局檢討計劃的成效,並訂定長遠目標。

13.陳慧敏醫生指出,吸毒是一種經常會復發的病狀,受複
雜的社會及心理因素影響,要所有吸毒者完全戒除毒癮,
並非切實可行。美沙酮治療計劃門診服務為不願住院接受
治療的吸毒者提供另一項選擇。郭譚佩儀女士指出,國際
及本地經驗顯示,到美沙酮門診診所接受治療的吸毒者,
大部分選擇接受代用治療,該治療計劃的目標對他們來說
較為實際。參加本港美沙酮代用治療計劃的病人,每天服
用合適劑量的美沙酮,以紓解鴉片製劑毒癮。這樣,病人
的情況得以穩定,他們可繼續工作及過正常生活。此外,
當局亦會向病人提供輔導服務,鼓勵他們參加門診戒毒計
劃,若認為住院治療適合他們及可被接受,則會轉介他們
參加此類計劃。

14.曾健成議員認為有需要加強向病人提供的輔導服務。他
因而要求在每間美沙酮診所增設社工。陳慧敏醫生表示已
增聘人手,現時每間美沙酮診所均有一名全職的社工駐守
。由一九九五年十月起,除向正接受治療的病人提供輔導
外,香港戒毒會亦為在美沙酮治療計劃下成功戒毒的人士
,提供18個月的善後照顧服務。

15.周梁淑怡議員察悉,據當局的資料文件第11段所載,戒
毒治療及康復政策檢討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成立,負責檢
討多項計劃,包括美沙酮治療計劃。檢討的其中一項主要
結果為「香港戒毒會各項計劃與美沙酮治療計劃之間的聯
繫及轉介服務應予加強」。周梁淑怡議員質疑當局迄今曾
採取何種行動以達致此目標,以及病人是否能從中得益。
陳慧敏醫生表示,鑑於該項檢討的結果,香港戒毒會於一
九九三年接替社會福利署,在美沙酮診所提供輔導服務。
戒毒會在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及一九九五年分別轉介1 946
、1 881及1 828名病人參加其他治療計劃。

16.涂謹申議員認為美沙酮治療計劃有其優點及弊端,當局
應探討不同方案以改善該計劃的成效。黃震遐議員及謝永
齡議員表示同意。梁智鴻議員建議,當局應考慮以流動診
所形式提供美沙酮,例如參照阿姆斯特丹的「巴士美沙酮
服務」的做法,每天有兩輛巴士穿梭市區各地,向吸食海
洛英者派發美沙酮。陳慧敏醫生表示,當局曾研究此建議
。然而,由於美沙酮巴士並無足夠地方容納醫生及社工,
以及存放病人檔案等,因此未能向病人提供全面的服務。
上述做法因此不適合在本港推行。此外,亦可能會引致進
一步問題,例如吸毒者在巴士站聚集,因而對區內居民造
成滋擾。

17.經討論後,主席建議當局檢討美沙酮治療計劃的目標及
運作,並訂定戒毒計劃的長遠目標。謝永齡議員亦建議,
當局應訂定具體目標,以百分率來表達,例如病人成功戒
毒的比率。郭譚佩儀女士表示,當局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
委托香港社會服務聯會進行一項研究,檢討香港各類戒毒
治療模式(包括美沙酮治療計劃)的目標及成效。研究完成
,當局會根據研究結果,檢討現時向吸毒者提供的服務,
藉以提高服務的成效。主席建議當局考慮及制定整項檢討
工作的時間表,並告知聯席會議有關的詳情。郭譚佩儀女
士答允辦理。

美國的美沙酮治療計劃

18.梁智鴻議員察悉,據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的報
告所載,美國的美沙酮治療計劃較香港的計劃更為全面。
沈蔡翠女士應梁智鴻議員的要求,答允將兩個美沙酮治療
計劃下的退出者,成功戒毒者及再度加入計劃者的人數作
一比較。

III.緊急救護車服務

兩個職工會的簡介

19.議員察悉香港消防處救護主任協會及香港消防處救護員
會聯合提交的意見書(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999號文
件)。

20.陳繼明先生在會上提交他發言稿的文本,表達兩個職工
會的主要關注事項。簡要而言,他們要求當局以奉召出勤
時間作為服務目標、解決人手短缺的問題,以及訂定緊急
救護車服務的長遠目標。

(會後補註:陳繼明先生的發言稿於會後隨立法局95-96年
度第CB(2)1020號文件送交缺席議員傳閱。)

21.趙國勳先生補充說,當局自一九九一年起凍結緊急救護
服務的資源,引致出現下述問題:

  1. 在調派救護車以應付與日俱增的緊急救護服務時,遇
    有實質的運作問題;
  2. 由於過去五年並無新職員,因此出現救護員老化問題;
  3. 由於人手短缺,現行的人手編制未能顧及職員缺勤(
    包括休假及病假)時的人手不足情況;及
  4. 由於人手短缺,救護員須經常超時工作,導致大部份
    職員患上職業病,例如背痛。

政府當局的回應

22.顧立勳先生指出,曾於一九八六年進行一項有關本港救
護車服務的顧問研究。一九九五年當局委聘顧問公司進行
第二次顧問研究,目的是修訂一九八六年研究的結果,以
及就如何以合乎經濟效益的方式,改善緊急救護車服務一
事,提供意見。當局就兩個職工會聯合提交的意見書所載
各點作出回應,撮述如下:
  1. 服務目標「10分鐘行車時間」
    一九八六年的顧問研究建議,救護車在10分鐘行車時
    間內抵達現場的次數,應達緊急召喚總數的95%。根
    據當時就香港整體發展而作出的推測,預計上述目標
    可於五年內達致。然而,香港在該段期間的實際發展
    甚為迅速,相比之下,此等推測甚為保守。近年,10
    分鐘行車時間抵達現場的次數,只達緊急召喚總數的
    92%。去年,則下降至略低於90%,其後再回升至高
    於90%。為能最有效調動救護車,當局決定非緊急救
    護車服務應交由其他機構負責,以便緊急救護車服務
    可達致最主要的目標,就是在10分鐘行車時間內奉召
    抵達現場。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醫管局接管大部分
    非緊急救護車服務。由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醫療
    輔助隊著手接管其餘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該等服務
    佔緊急救護車服務所處理的召喚的6至7%。當局會繼
    續努力達致10分鐘行車時間抵達現場的目標,並會在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資源分配計劃下要求增撥資源。
  2. 奉召出勤時間
    當局現正研究可否以奉召出勤時間,作為緊急救護車
    服務的服務目標。然而,現時緊急救護車服務的電腦
    系統未能檢索奉召出勤時間的數據,預料在一九九六
    年中電腦系統得以提升後,才有奉召出勤時間的確實
    數據。
  3. 與消防服務的比較
    就緊急救護車服務而言,全港各地均以10分鐘行車時
    間內抵達現場為準則,至於現場位於何處,則不予考
    慮。然而,消防服務則採用分級奉召出勤時間為服務
    目標。在繁忙擠迫的市區,奉召出勤時間為6分鐘,在
    偏遠地區,奉召出勤時間最長可為23分鐘。由於兩類
    服務的性質不同,因此比較並無作用。

討論

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服務目標:「行車時間」
與「奉召出勤時間」

23.顧立勳先生在回答李華明議員的提問時,澄清當局並非
不同意奉召出勤時間是緊急救護車服務的合適目標。當局
接納一九八六年顧問研究報告的建議,以10分鐘行車時間
內抵達現場為服務目標。一九九五年的顧問研究再次確立
此目標。顧問指出,首先應善用現有資源,達致現時10分
鐘行車時間內抵達現場的目標。然而,當局亦接納顧問的
建議,即最終應以奉召出勤時間為服務目標。為達致此目
標,須訂定一個可靠的奉召出勤時間的基線。由於現時並
無此基線,因此以奉召出勤時間為服務目標的時機尚未成
熟。

24.梁智鴻議員要求當局澄清,10分鐘行車時間內抵達現場
的目標,是否只包括救護車的行車時間,而非起動時間,
因為後者可能需時更長。顧立勳先生表示,根據當局人手
收集所得的一九九六年一月的奉召出勤時間,救護車在12
至13分鐘內抵達現場的次數,達緊急召喚總數的90.7%,
反映起動時間很短,不超過2分鐘。若得到更詳細的數據,
當局會進一步予以研究,並考慮以奉召出勤時間為服務目
標。

25.黃震遐議員指出,一名停止心跳的人士若未能在12分鐘
內獲得高級醫療支援,則生存機會很低。因此,他認為當
局應訂定奉召出勤時間為服務目標,例如12分鐘奉召出勤
時間,即起動時間為2分鐘,另加10分鐘行車時間。

26.葉國謙議員支持兩個職工會的意見,認為當局以「行車
時間」而非「奉召出勤時間」為目標,有誤導市民之嫌。
他認為當局不應只考慮顧問的建議,同時亦應考慮議員的
意見。顧立勳先生指出,當局並沒有忽視任何人士所提出
的意見。當局曾分別與立法局事務委員會及職工會進行多
次討論,在決定採取何種措施最為妥善前,當局定會考慮
各方面所表達的意見。

27.陳婉嫻議員贊同葉國謙議員的見解,認為當局雖然不反
對以奉召出勤時間作為服務目標,但並無計劃予以實施。
她要求當局清楚說明實施的時間。顧立勳先生表示,確實
的實施時間須視乎是否獲得資源,當局將在一九九七至九
八年度資源分配計劃下要求提供資源。他向議員保證當局
會優先處理此問題。

28.黃偉賢議員亦支持以奉召出勤時間為服務目標。根據
政府在上文第24段所提供的資料,緊急救護人員可在12至
13分鐘抵達現場的次數,達緊急召喚總數的90%。他對此
表示關注,並詢問其餘的10%緊急召喚是否來自新界西北
部的偏遠地區。他要求當局作出具體計劃及措施,使緊急
救護人員能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應付各項緊急召喚,包
括來自偏遠地區的召喚。

29.李卓人議員指出,公眾主要關注的是奉召出勤時間,
而非行車時間。他對當局以行車時間為服務目標,表示強
烈不滿。他建議聯席會議通過一項決議,促請當局採用奉
召出勤時間為服務目標。

30.議員認為行車時間並非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有效用目標。
他們通過一項決議,促請當局以奉召出勤時間為服務目標。

改善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成效

31.梁智鴻議員詢問為何將非緊急救護車服務交由其他機構
負責後,仍未能改善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效率。顧立勳先生
表示,上述措施已能改善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效率。然而,
由於同期間救護車服務的需求與日俱增,因此難以明確鑑
定將非緊急救護車服務交由其他機構負責後所帶來的改善
。當每部分服務均外判後,可整體提高救護車服務的效率
,但由於有其他因素互為影響,因此長遠效用難以得知。

32.顧立勳先生應梁智鴻議員的要求,就將非緊急救護車服
務交由其他機構負責後,救護車服務工作量遞減的百分率
,提供資料。

33.在回應部分議員的詢問時,顧立勳先生表示當局已採取
非常積極的措施,以改善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效率,例如:

短期措施


  1. 從資源較為充裕的救護局調配救護車與隊員往人手
    短缺的救護局,以應付該區的需求;
  2. 除救護站外,部分消防局亦有救護車,以擴大緊急
    救護車服務的覆蓋範圍;及
  3. 消防通訊中心已精簡調動救護車的行動程序,以提
    高效率。

長遠措施

  1. 增置31輛救護車;
  2. 策劃在北角、上環、葵涌及九龍塘興建新救護站;及
  3. 擴大輔助醫療服務,以致所有救護車均提供這類服務。
34.顧立勳先生向議員保證,當局已竭盡所能,改善救護車服
務的效率。迄今,所有緊急召喚的求助者,生存率達99.3%。

緊急救護車服務的人手短缺問題

35.梁智鴻議員察悉,根據職工會的陳述,過去數年並沒有
增聘人手。他認為應有補缺人員,以填補因自然流失(例如
辭職或退休)而出現的職位空缺。麥桂培先生表示,由於將
非緊急救護車服務轉交其他機構負責,因此並無提供補缺人
員。

36.葉國謙議員察悉,根據兩個職工會聯合提交的意見書,
救護主任與救護員的人手比例是1比32。他要求當局澄清,
此人手比例是否一如兩個職工會所聲稱,為紀律部隊中最
高者。顧立勳先生表示,緊急救護車服務的人手比例,和
其他紀律部隊比較可能並非太理想。現時消防處正統籌有
關緊急救護車服務的管理問題的研究。當局正等候研究結
果。

救護員老化問題

37.顧立勳先生在回答李華明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當局已接
納一九九五年顧問研究的建議,同意應提供更多救護車以
達致現行的行車時間目標。當局打算尋求所需的資源。當
取得資源後,便會著手定期舉行招聘工作。

38.麥桂培先生認為,現時救護車隊員老化的問題並不嚴重
,因為70%的職員不足40歲。然而,若不向消防處增撥資
源以招聘新隊員,則日後可能會出現老化問題。

緊急救護車服務的規管

39.梁智鴻議員指出,目前緊急救護車服務隸屬消防處的規
管範疇,但此項服務的基本用家是醫院管理局。他要求當
局澄清作出有關安排的理據,以及考慮是否合適。顧立勳
先生表示,緊急救護車服務由消防處管轄,因為該處提供
緊急召喚服務。當局會與一如往,與消防處及醫管局一併
研究如何能不斷改善各緊急救護服務單位的聯繫。

IV. 結束會議

40.會議於上午十一時結束。

*亦為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
+不在本港
#另有要事
@非事務委員會委員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