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6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PLW/1


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上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 (主席)
    陳偉業議員 (副主席)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曾健成議員

其他出席議委員 :

    劉慧卿議員

缺席委員 :

    劉皇發議員
    夏佳理議員
    詹培忠議員
    黃宜弘議員
    蔡根培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席人員 :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 地政及規劃部
麥振芳先生
規劃署署長
潘國城博士
政府城市規劃師//條例檢討及專業行政
陳品松先生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簡介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1)1938號文件及城市規劃條例草案的一份諮詢文件)

主席告知議員,是次會議的目的是聽取當局簡介於一九 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憲報刊登的城市規劃條例草案(以 下簡稱「該草案」)。他對於當局沒有在該草案刊登憲報 前先行通知給予事務委員會任何事先通知,他感到失望, 因為事務委員會一直在跟進有關《城市規劃條例》(以下 簡稱「主體條例」)的檢討工作。部分議員同意主席所言, 並批評當局刻故意拖延早在一九九一年展開的《城市規 劃條例》主體條例檢討工作。由於該草案的諮詢期將於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而當局亦需要若干時 間先綜合市民的意見,然後才將該草案提交立法局。因 此,大部分現任議員將只有很少沒有太多時間或根本完 全沒有機會在主權移交前,研究有關的藍紙條例草案。 議員詢問該份藍紙條例草案將於何時提交立法局。

2. 麥振芳先生回應時提出下列各點 -

  1. 這這是《城市規劃條例》主體條例自三十年 代提出制定以來,首次進行的全面檢討。由 於在一九九一年就《城市規劃條例》主體條 例所進行的公眾諮詢收集到不同的意見,當 局認為實有必要就新的規劃法例再次諮詢市 民,因此,當局決定發出白紙條例草案。為 方便市民理了解該草案,當局已擬備一份以 非技術性的語言撰寫的諮詢文件,闡釋各項
    主要的建議。

  2. 在憲報刊登該草案的同時,規劃環境地政司 亦發出該條例草案文本、及諮詢文件,以及 當局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出、向全 體各立法局議員闡釋當局擬採取的行動的函 件。鑑於該草案屬技術性質,議員將需時進 行研究,因此,規劃環境地政司已在函中表 明當局會在有需要時,隨時向議員作簡介。

  3. 當局預計料該草案會吸引不少大量市民會就 草案發表意見,因此,在落實各項建議前, 將需要若干時間考慮所收集得到的意見。據 因此,當局在現階段實難提供確實的立法時 間表。不過,議員大可放心,當局並無意耽 擱主體條例《城市規劃條例》的檢討工作, 而且在決定提交藍紙條例草案的日期時,亦 肯定不會有任何政治考慮。當局會致力盡早 制定將該草案,使之通過成為法例。

3. 陳品松先生繼而向議員簡介該草案的主要建議,此 等各項建議均簡載於諮詢文件內。事務委員會的商議
工作綜述於下文各段。

規劃架構

4. 部分議員關注城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城規該
委員會」)成員的委任及利益申報利益制度。他們認為,
倘城規會該委員會的成員繼續由總督委任、其委員會會 議依然閉門進行,而同時其發出的文件仍舊保密,則城 規會該委員會的代表性及透明度便成疑問 會有問題。 部分議員認為有必要增加城規會該委員會的透明度,並 訂立一套制度處理城規會該委員會內各成員出現的利益 衝突的制度。陳偉業議員尤其關注對城規會成員不委員 會內未有申報附帶相關利益的成員均毋須受任何懲罰制 裁,以及該草案第76條為訂明各成員提供豁免權,使其 毋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兩點,尤其表示關注。

5. 潘國誠博士及陳品松先生回應時提出下列各點-

  1. 有關就城規會成員申報利益一事的事宜,現 時已設有詳細的指引已有詳細的指引。該等 指引是根據廉政專員公署的建議而制訂的, 並已於城規會委員會成員獲委任時向各人派 發。根據現時的安排,城規會委員會成員在 首次獲委任及其後每六個月一次,須就其出 任的所屬組織成員身分及與商業機構或某些 公司之間的關係,提供詳細的資料。委員會 城規會成員亦須於每次會議上申報其與正在 研究的草圖或規劃申請,有否直接或間接的 金錢利益關係。倘任何成員與有關該草圖案 的事宜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他//她將不 會獲發給有關文件,亦不能參與城規會該委 員會的商議工作。

  2. 該草草案的附表反映現行的安排。該附表清 楚訂明,城規會委員會成員應在獲得委任時 及在任期內不時申報利益。該草案已清楚訂 明須申報的利益及應遵從的程序。市民可隨 時查閱城規會委員會成員所作申報的紀錄。

  3. 一如所有現有的政府諮詢團體,城規會該委 員會的成員亦是委任的。當局認為,只有委 任制度才可確保城規會內該委員會不單具備 有適當及充分專業知識,亦能充分代表社會 上有關階層的利益。這點對於城規會該委員 會的有效運作非常重要,因其該委員會須就 專業//技術事宜作出行政決定。

  4. 正如所有政府諮詢團體一樣,城規會委員會 成員亦毋須因未有申報金錢利益而受到制裁 懲罰。總督在委任城規會委員會的成員時, 會考慮該等人士的操守及誠信。草案第76條 與申報利益的此一問題並無關連。該條文訂 明,該等人士(包括城規會委員會成員)獲授 予豁免權,使其可毋須在根據《城市規劃條 例》因執行任何職責、工作或行使主體條例 所授予的其獲授權力時不須,而承擔任何法 律責任,例如在城規會該委員會被起訴的情
    況中。

  5. 當局曾考慮公開研究讓城規會委員會會議公 開進行的可行性,結論是很難予以實行,因 為會上或會披露敏感的資料及討論機密文件。 根據該草案,所有規劃申請均可公開,除非 申請人要求將若干敏感的資料保密,並獲得 城規會委員會的同意,否則所有規劃申請均 可公開。規劃研究書、草圖及修訂草圖均會 向外公布,供市民發表意見。申請人及該等 已曾就規劃申請提出書意見的人士,均會獲 告知城規會委員會所作決定以及作出決定的 理由。當局日後將會增設一本規劃登記冊, 詳載有關法定圖則及規劃申請的資料,供市
    民查閱。

在製備圖則過程及規劃申請制度中的公
眾人士的參與程度

6. 部分議員關注到在製備圖則過程中,公眾參與的程度 有多大。曾健成議員認為,新的條文規定須在地盤地盤 張貼公告,並不足以達致知會市民有關該規劃申請的此 一目的。他建議向有關區內的所有建築物派發公告,知 會該處居民有關規劃申請的事。雖然部分議員同意應將 規劃申請的事告知市民,但卻提出警告誡,有關的規劃 申請制度不應過於繁複或費時,否則,土地發展將會受
到阻延。

7. 陳先生回應時表示,在新的規劃制度下,市民的參與 程度將會增加。市民將有機會在製備圖則的過程中,就 規劃研究書及草圖發表意見,而當局將會在擬備分區計 劃大綱圖時,考慮他們所提出的意見。根據擬議規劃申 請制度,除在申請涉及的地盤點內張貼公告外,規劃申 請亦會分別在憲報刊登及在報紙章刊登廣告。麥先生及 潘博士補充,雖然在申請涉及的地盤申請地點區內的所 有建築物張貼公告的規定在行政上可行,但實際上卻很 難劃出地理界線,以分辨哪些地方毋須發出公告。不過, 當局察悉議員認為實有需要將規劃申請的事知會市民。

8. 陳偉業議員關注到,在新的規劃制度下,只有規劃申 請人可就城規會該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他認為此擧 會剝奪反對有關規劃申請的人就城規會該委員會批准規 劃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對他們並不公平。涂謹 申議員平對此亦有同感,並表示雖然不宜讓所有准許全 港市民均可就城規會該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雖非明智 的做法,但最低限度亦應將該種此一權力授援予能代表
公眾利益的政府。

9. 當局代表在回應時重申,在擬備分區計劃大網綱圖或 對一項現有計劃作出重大修改前,會先發出公布規劃研 究書供市民發表意見。該條例草案又確保市民有充分時 間就草圖提出意見。因此,在城規會該委員會擬備草圖 及將草圖提交供總督會同行政局審批時,一定已會考慮 過市民提出的意見。此外,城規會該委員會本身亦有責 任維護公眾利益。從當局的角度而言,藉增加城規會該 委員會的代表性及透明度以進一步改善其運作,才是適
當的做法。

核准分區計劃大綱圖的檢討

10. 雖然陳偉業議員贊成城規會應最少該委員會每七年 檢討就核准分區計劃大綱圖進行最少一次檢討,但卻認 為如要確保檢討工作市民能夠全面,同時又有市民的參 與有關的檢討工作,便應在條例草案內清楚訂明檢討的
範疇及形式。

11. 陳先生回應時表示,草案第31條旨在准許讓城規會該 委員會可靈活採用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檢討核准計圖則劃。 現時共有89項份法定計圖則劃。在決定如何檢討某一法定 圖則計劃時,城規會將會該委員會可考慮多項若干因素, 諸如市民就有關計劃所發表的意見。市民亦可致函城規會 該委員會,查詢問某一法定圖則計劃的檢討情況,或是就
檢討範圍提出建議。

規劃管制

12. 陳偉業議員問及有關建築物的地積比率的管制,陳 先生回應時解釋,根據新的建議,除非城規會該委員會 予以批准,否則是不得將同一地盤內某一分區中未有計 算的總樓面面積,轉移至另一分區。現時,建築物事務 監督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6(1)(d)條,拒
絕核准不符合法定圖則規定的建築物圖則。根據新的規 劃證明書制度,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批核准的建築圖則, 將須預先取得規劃事務監督發出的規劃證明書。

特別規劃管制

13. 劉慧卿議員問及有關特別規劃管制的規定,陳先生 回應時解釋,所有「指定發展」及在任何「環境敏感地 區」和「特別設計區」的發展均須取得規劃許可。所有 在環境敏感地區內的發展申請,均須附連同環境陳述書 一併提交。擧例而言,興建發電廠或屠房將被視作指定 發展。在若干進行發展會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地區,例如 米埔沼澤區或鄰近污染來源的地區,將被指定為環境敏 感地區。特別設計區則是該等富建築、歷史特色及有特 別城市設計的地區,而所有在特別設計區內的發展申請 均須連同城市設計圖則、總綱發展藍圖或及景觀圖一併 提交,以確保擬議發展的設計與該區的特色能互相配合。 陳先生相向議員保證,當局會在製備圖則及覆核圖則的 階段,即已會就宣布指定發展及指定特別設計區的事, 徵詢市民的意見。

圖則的內容

14. 主席關注到該草案或會與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有 所重複,因為該兩條條例草案均要求工程倡議人就擬議 發展提交環境陳述書。陳先生解釋,該兩條條例草案所 規定提供的資料各屬不同的範疇,但卻應彼此配合。根 據該草案提交的環境陳述書是供作宏觀層次的土地規劃, 而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提交的環境陳述書則是主 要就關於有關所涉的工程涉及的環境報告及屬技術性質, 並詳載擬議發展的長遠環境影響及為減低這些影響所採
取的措施。

15. 黃秉槐議員建議規劃申請應連同交通報告一併提交, 因為擬建議的發展一般會對附近的交通及運輸造成影響。 陳先生表示,該草案已明確列出城規會該委員會在規管 一切控制所有有關發展的規劃範疇,以及其他關於交通、 運輸、排水及環境等條件方面所擁有的權力。

對違例發展執行管制

16. 該條例草案訂明,土地擁有人、「祖」及「堂」的 司理,以及公司董事會都會因涉及違例發展而觸犯法例。 陳偉業議員問及在其他條例中有否類似的規定,陳先生 回應時表示,現行的《城市規劃條例》中主體條例亦有 若干規定可達致同一目的,該條例草案只是就此作出明 確規定而已。當局將會就提供其他載有類似規定的其他 法例,提供有關的資料。

日後的工作

17. 主席在總結討論時,促請當局考慮議員所提出的意 見及建議。他表示,事務城規會委員會將會在一九九六 至九七年度立法會期進一步討論該草案。

18.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