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4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1


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 (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劉皇發議員
    詹培忠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蔡根培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II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林錦平小姐
助理環境保護署署長
湯明培先生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陳錦新先生
助理路政署署長
曹德江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V,V及VI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及規劃部
麥振芳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V

規劃署總城市規劃師/都會組
李黎碧嫻女士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

屋宇署署長
蔡宇略博士
屋宇署助理署長/管制及執行
張孝威先生
律政署刑事檢控專員
阮雲道先生
律政署副首席檢控官
張維新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I

土地註冊處副首席律師
柯兆麒先生
地政總署政府地政監督
梁玉書先生
地政總署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首席律師
寶禮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1
梁慶儀女士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列席法律顧問: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

法律顧問
杜俊能先生



I. 通過前數次會議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348號、CB(1)1293號及
CB(1)1349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三月六日及三月十九日舉行的
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01號文件附錄I)

2. 議員察悉原訂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舉行的下次會 議,將會延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舉行,並同意下 次會議討論的議題為:

  1. 供應海水作沖廁用途;及

  2. 農作物損失的特惠補償

III. 公路設計加入減低噪音設施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01號文件附錄II)

3. 林錦平小姐解釋當局在公路設計減低噪音設施方面的 工作方針及政策。林小姐表示,自一九八六年起,當局 已規定所有大型發展工程,包括公路設計在內,均須進 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在多項環境問題中,噪音影響是 其中須進行評估的一環。就規劃方面而言,<香港規劃 標準與指引>所採用的道路最高許可聲級,以每小時有
10%時間的累積統計聲級計,學校方面的限制是65分 貝,
住宅是70分貝。在規劃新道路時,當局已小心選擇定
線的位置,並儘量遠離民居。如這些措施本身仍然不足, 則以直接可行的補救技術減低噪音,例如以減低噪音物 料重鋪路面、設置隔聲屏障、隔聲簷篷及隔聲蓋等。根 據環境影響評估的規定,在道路設計的規劃階段,會加 入有需要的減低噪音設施,或預留建設這些設施的基礎, 以便可在計劃中對噪音敏感的用途完成前實施。在實施 所有可行的道路減低噪音設施後,當局會在環境影響評 估過程中評估建築物設計加入減低噪音設施的可行性,
並找出計劃中對噪音敏感的用途的局限性。

4. 議員關注當局是否有能力就交通噪音對日後落成的住 宅地區構成的影響進行評估。他們認為,當局並不就問 題的根源找出解決的方法,反而慣性地將減低噪音的責 任轉嫁至發展商身上,發展商在樓宇設計及規劃上,所 受的制肘很大。結果,土地用途不能儘量發揮,從而削 弱土地的發展潛力,以及該地盤的價值。主席表示,以 往有不少例子,是當局在其中一項賣地條款中加入發展 商必須遵守減低噪音的特別規定,這些規定包括設置過 高的隔聲屏障、設立緩衝區以及對樓宇設計的作出管制 等。雖然此等做法或可達致保護環境的目的,但更有效 的方法,應是對症下藥以解決問題。議員認為,如於道 路規劃/興建階段加入減低噪音設施,並顧及未來的規 劃用途,會更合乎成本效益。

5. 林錦平小姐在回應時解釋,現正由立法局審議的環境 影響評估條例草案,會將現時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的行政 安排正式制定成法例,此條例草案將會把提供減低噪音 設施的初步責任,加諸基建工程項目的倡議人身上。可 能參與發展有關地區的發展商,將會獲知會在進行環境 影響評估工作後訂定的規定及發展限制。

6. 曹德江先生解釋,適用於新建的道路的直接技術補救 設施共有三種:即以減低噪音物料重鋪路面、隔聲屏障 及隔聲蓋。然而,採取此等補救措施,有著若干技術上 的限制,因此需與鄰近地區的地理環境及土地用途規劃 一起謹慎衡量。自一九八六年起,所有大型發展工程, 包括公路興建工程在內,均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中 就噪音影響而進行的測試。然而,所採取的措施,只可 以減低噪音的影響,但卻會製造其他污染環境的問題, 如視覺、空氣、美學等方面的問題。林小姐補充說,環 境影響評估的測試應就現時及日後已規劃的土地用途,
研究噪音管制的問題。

7. 一名議員詢問有關現時沿西部走廊鐵路興建的基建工 程的減低噪音措施,湯明培先生表示,當局是採用控制 噪音來源的原則管制噪音。興建中的機場鐵路,不是在 地底行車,便是採用足夠的屏障,以顧及保護已落成的 樓宇,免受噪音影響的需要,以及已規劃的其他土地用 途。同樣的原則亦將會用於西部鐵路走廊中,當局對於 易受交通及工業噪音影響的民居會特別留意,因此在規 劃階段便規定有關方面須提供減低噪音設施。機場核心 工程的所有計劃及與此有關的工程,均須接受環境影響 評估測試。當局已就這些工程徵詢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意
見。

8. 至於當局會否批准發展商自資興建設置於道路旁的隔 音屏,而非在發展工程鄰近範圍興建高屏障這點,曹德 江先生表示,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法,須視乎有 關地盤的地形以及其他影響鄰近地區的一切因素而定。

9. 主席關注各政府部門在土地規劃過程中缺乏協調的情 況。每個部門只關注與該部門有關的問題,將提供減低 噪音設施的責任推在發展商身上。一名議員建議成立跨 部門工作小組,監察各大型基建工程所提供的減低噪音 設施,並考慮模仿日本的做法,在所有人口稠密地區設
置隔聲屏障。

10. 林錦平小姐得悉議員關注的問題,並重申環境影響評 估條例草案將會妥善地處理此等問題。當局會向議員提 供一份文件,載述政府就整體土地規劃過程中有關減低
噪音設施的計劃。

IV. 啟德機場遷移後的土地用途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01號文件附錄I)

11. 主席告知議員,此議題已於立法局議員與九龍城區 議員最近舉行的會議上討論,區議員關注啟德機場現址 日後的用途,並要求機場遷移後當局應在現址提供更多 社區設施及停車位。

12. 李黎碧嫻女士向議員報告東南九龍發展綱領研究的 進度,此研究工作的目的是:

  1. 為該地區的分期及綜合發展計劃制定切實可
    行的解決方案;

  2. 提早實施若干建議,包括開拓地盤以應付在 一九九八年中機場遷移後興建住宅單位的迫
    切需要; 

  3. 就機場現址各部分,包括較早前摒除於計劃 之外的機場跑道,制定有關其臨時用途的計
    劃。

13. 她並告知議員,當局在進行東南九龍發展的可行性研 究時,會考慮九龍城區議員要求提供更多社區設施及停
車位的意見。

14 李黎碧嫻女士進一步告知議員預計的工作時間表,詳
情如下:

  1. 東南九龍發展的一般可行性研究將於一九九
    六年底完成;

  2. 研究機場現址的臨時用途的計劃將於一九九
    七年初完成;及

  3. 所有工程計劃的詳情將於一九九七年中制訂
    完成。

15. 至於土地規劃中有關管制噪音的問題,主席重申議 員關注各部門在土地規劃對環境影響的決策過程中缺乏 協調,因而土地的發展潛力受到限制。議員察悉,東南 九龍發展的可行性研究中約146公頃,即25.4%的土地會
指定作住宅發展用途,並詢問當局會否在其整體計劃中 採用減低噪音設施,以儘量減低噪音對居民的影響。麥 振芳先生在回覆時表示,在東南九龍發展可行性研究中, 當局會在整體規劃以及興建階段考慮儘量減低交通噪音, 以此雙管齊下的方法,將可有效地減低噪音對居民的影 響。當局察悉議員提出各部門在此問題上應互相協調的
建議。

16. 就議員關注東九龍交通流量需作改善的問題,李黎 碧嫻女士表示,中九龍幹線會大大改善東九龍至西九龍 的交通流量。為進一步改善此一帶地區的交通問題,當 局現正考慮興建一條鐵路,由紅磡經東南九龍至鑽石山。 檢討東南九龍的發展其中一個目標,是更改主幹路路線, 使之遠離各項住宅發展計劃。

17. 關於中九龍幹線,上述的鐵路計劃與及此兩項計劃 能否與有關地區其他土地發展互相配合的問題,麥振芳 先生表示,中九龍幹線及鐵路的完工日期尚未訂出;但 他向議員保證,東南九龍的基建發展將會配合該地區的 住宅及其他發展計劃。李黎碧嫻女士補充說,在鐵路尚 在興建中的一段過渡期,當局會向居民提供足夠的巴士
服務。

18. 在議員的要求下,當局將會在東南九龍發展可行性 研究完成時向事務委員會報告有關詳情。

V. 富都酒店拆卸地盤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01號文件附錄IV)

19. 在討論此議題前,主席請議員參考法律顧問在事務 委員會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的會議上所提供的意見。 法律顧問在當日的會議上表示,當局在此意外事件的撿 控政策及做法,應是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權
力範圍。

20. 主席宣稱,涉及此宗意外事件的建築師已邀請他擔 任此案件的獨立證人。

21. 議員就當局提交的文件第7段所載述有關獨立證人 對拆卸富都酒店三樓的施工方法說明書給予的意見,提 出疑問。蔡宇略博士在回應時證實,施工方法說明書並 無含糊之處。事實上,此說明書特別指出,承建商應在 拆卸主體建築前,先拆除懸臂、廣告招牌、簷篷及露台。 進行拆卸工程,應先拆平板,後拆橫樑及柱。如承建商 按此次序進行拆卸工程,倒塌意外應可避免。蔡宇略博 士表示,上述的施工方法說明書並無中文本供地盤工人
參考。

22. 蔡宇略博士進一步表示,鑑於此次意外,屋宇署已
採取下列行動:

  1. 向立法局提交1995年建築物(修訂)(第3號) 條例草案,以澄清目前有關監督責任的含糊 之處。此條例草案建議實行一個制度,訂明 建築物及拆卸工程的監督級別及種類,訂出 監察監督制度的管理制度,並指定負責執行 此管理制度各階層監督工作的人士。

  2. 制定執業須知,就拆卸工程訂出更明確及具 體的行政及技術指引,供認可人士/註冊結 構工程師及承建商參考。

23. 議員關注當局收緊監督程序可能會阻礙建築工程的 進度。蔡宇略博士解釋,現時該條例草案建議的監督制 度,是當局充分諮詢建築界及專業人士後才制訂的。至 於在執業須知內制定的指引,建築事務監督已著手進行 全面的檢討工作,並在所需的處理時間上作出重大改善。 他補充說,在一九九五年成立的地盤監察組,其工作目 標是確保所有建築及拆地盤能夠有更安全的工作環境。 在地盤監察組的職員不時執勤巡視下,這些地盤的安全 標準已有長足的改善。

24. 一名議員對法庭裁定被控違反《建築物條例》(第
123章)的所有被告人無罪釋放的結果,感到失望。儘管 證據顯示他們未有遵守正式的拆卸方法及程序,但法庭 並沒有判任何人有罪。他質疑調查或檢控程序有否出錯, 以及現時的法例有否不足之處。

25. 關於調查方面,蔡宇略博士表示當時屋宇署已即時 進行調查,並於兩個月內完成報告。報告書詳細載述意 外發生的始末,其調查結果亦大部分為各獨立證人所接 受。所有可取得的資料已提交律政署及其他有關的部門。

26. 關於檢控方面,阮雲道先生及張維新先生提出以下
各點:

  1. 律政署未有足夠證據檢控有關的註冊結構工
    程師。

  2. 律政署決定不檢控其他被告人的原因,是檢 控官認為在若干基本問題上獨立專家證人的 意見與屋宇署的專業人員的意見出現分歧, 而此方面的意見分歧會嚴重削弱勝訴的機會。

  3. 委任獨立專家證人取代屋宇署兩名專業人員 是必需的,原因是在一九九六年二月高等法 院一名法官作出的一宗裁決中,實質上排除 了由提出檢控的政府部門本身的公職人員出 任控方專家證人的做法。

  4. 律政署並無提出錯誤控罪或告錯人。

  5. 當局現正考慮對意外中須承擔責任的人士進
    行紀律研訊程序。

27. 一名議員詢問律政署有否要求地盤工人出任控方證 人。張維新先生回覆說,地盤工人已就坍塌意外發生當 日地盤工作的情況錄取供詞,並補充說其中兩名工人已 同意出任控方證人。然而,由於聆訊中止,他們根本無
需出庭作供。

28. 議員察悉,屋宇署現正檢討有關批核拆卸工程的法 律條文及程序,並會制訂更明確的指引,界定各類建築 專業人士不同的責任,特別是拆卸工程中註冊結構工程 師須擔當的職責。

VI. 買賣新界物業的問題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01號文件附錄V)

29. 一名議員關注以不法手段買賣新界小型屋宇及豁免 管制屋宇,包括進行違例建築工程以及售賣豁免管制屋 宇樓花的問題。雖然大部分買賣均透過律師進行,但仍 有不少買賣出現錯失。在一宗買賣中,在交易完成多年 後才發現該幢原擬作為《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 (第121章)所指的豁免管制屋宇,當局並未發出豁免證 明書,然而,該屋宇的買賣卻已順利完成有關手續。此 外並有多宗已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的豁免管制屋宇的買 賣,有關的屋宇竟然建有違例建築物。該議員關注此問 題的嚴重性,並敦促當局正視此問題,以保障有意置業 人士的利益。

30. 關於違例建築物的問題,麥振芳先生表示,申訴專 員最近就此問題完成一個整體的檢討工作,並作出若干 建議,以改善有關情況。當局在決定採取甚麼行動以改 善此情況的時候,會考慮此等建議。其中一個主要限制, 是缺乏人力及資源進行較頻密的視察工作。當局現正審 慎研究申訴專員的總結報告中就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違 例建築工程所作建議,並會於適當時候告知事務委員會 有關決定。

31. 關於新界物業的買賣方面,麥振芳先生請議員參考 載述小型屋宇/轄免管制屋宇買賣的政策及程序的會議 文件。麥振芳先生表示,預售小型屋宇/轄免管制屋宇 樓花是違例的做法。關於不按規定程序買賣小型屋宇的 問題,當局會按個別個案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方法, 同時也不能排除有關律師疏忽職守的可能性。

32. 梁玉書先生引述上述的個案,解釋該小型屋宇是建 於集體官契地段上的,《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 (第121章)所訂明的豁免證明書不能於事後補發。地政 總署將會把此個案轉交屋宇署,由屋宇署根據《建築物 條例》(第123章)採取管制行動。

33. 議員認為,政府應收緊興建及售賣小型屋宇/轄免 管制屋宇的政策,他們對於當局未能在此等屋宇的建築 期內進行視察,表示關注。有不少不按規定興建的屋宇, 當局竟也容忍其存在,並准許此等屋宇在土地註冊處登 記。議員建議當局就小型屋宇/轄免管制屋宇的轉讓問 題與香港律師會商討,並向有意置業人士提供有關買賣 此類物業較明確的指引。麥振芳先生回覆說,根據《建 築物條例》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是因應鄉郊居民興建小 型屋宇的實際需要而批出的。土地註冊處人員一般會視 察新界小型屋宇,確保此等屋宇符合規定興建。

34. 在議員的要求下,當局將會就新界小型屋宇/ 轄免 管制屋宇的違例建築物的檢討工作提交報告。議員並要求 一份申訴專員的總結報告以作參考。

35.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