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0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


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詹培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

    劉皇發議員
    夏佳理議員
    黃宜弘議員
    蔡根培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項目III

首席助理工務司
貝雅賢先生
水務署助理署長/行政及策劃
陳永生先生

項目IV,V及VI

署理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李忠善先生

項目IV

房屋署助理署長
劉啟雄先生

項目V

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4)
陳志超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1
梁慶儀女士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通過會議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88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的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與會者同意,事務委員會將會與環境事務委員會、交 通事務委員會及房屋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 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全港發展策 略檢討〉。至於事務委員會的例會則於聯席會議後舉行, 討論「農作物損失的特惠補償」及「設計手冊------一九
九六年無阻礙通道」兩項議程。

III. 供應海水作沖廁用途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49號文件附錄II)

3. 一名議員指出,香港若干大型住宅區仍然使用淡水作 沖廁用途。他詢問當局有否訂下時間表,在全港所有地 區提供海水沖廁。

4. 陳永生先生回覆時提出以下各點:

  1. 大部分新市鎮均已安裝海水沖廁供應系統, 現時並已開始把此系統伸展至大埔新市鎮及 將軍澳新市鎮的計劃付諸實行,預期可分別 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及一九九八年初完工。另 一計劃是將此系統伸展至薄扶林及華富邨,
    預期可於一九九九年初完成。

  2. 預計於九十年代末期,使用海水沖廁的人口 的將增至本港人口的90%左右,其餘的10%
    則居於已規劃的海水沖廁供應區外。這些地 區包括山頂、港島南區、元朗、上水、粉嶺、 西貢及離島。鑑於這些地區遠離合適的海水 水源,又或基於這些地區的人口較少,因此 現時向這些地區供應海水沖廁並不合符經濟 原則。不過,當局會不時進行檢討,考慮有 否需要改變現時的政策。

IV. 住戶搬遷的特惠津貼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92號文件)

5. 劉啟雄先生根據上述文件的內容,向議員簡介當局就 調整住戶搬遷特惠津貼的建議。劉先生指出,特惠津貼 是發放給因受清拆影響而須遷往公共屋邨居住的家庭, 協助他們承擔最初搬遷的費用。津貼額按所配房屋的類 別及家庭人數而定,金額的計算方法由三部分組成:即 搬遷電話、搬遷家居用品及最基本的裝修。當局檢討過 現時的計算公式後,建議調整津貼額,以配合同期適用 於房屋署建築工程的投標價格指數增減幅度。此建議將 帶來一筆額外的870萬元財政負擔,當局會在今個立法局
會期結束前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批核。

6. 議員大致認為擬議的搬遷津貼額太少,按目前的市價 計算,津貼額實難以支付最基本的裝修項目。根據當局 的標準,最基本的裝修項目應包括髹牆、間隔及鋪設地 磚/牆腳線。

7. 劉先生在回覆時解釋,該項津貼是一筆特惠津貼,用 以幫助受清拆影響的人士支付初步搬遷費,故不應視之 為賠償金,更何況政府提供的公共房屋已是一筆慷慨的 資助。應注意的是,當局現時擬議的調整幅度,按甲類 消費物價指數計算,已遠遠高於同期的通貨膨脹率。

8. 關於新津貼額的計算方法,李忠善先生表示,現時計 算最基本裝修的公式,是按房屋署認可的公共屋邨裝修 承辦商提交的投標價而釐定的。然而,自一九九四年十 一月起,房屋署已沒有要求承建商提交投標價,任由個 別住戶與承建商議定裝修費。在這情況下,當局檢討現 時的公式,得出的結論是,最佳的方法是按同期適用於 房屋署建築工程的投標價格指數增減幅度調整最基本裝 修的津貼額;此外,採用以指數為基礎的方法,可以更 客觀地計算津貼額。應議員的要求,當局同意向議員提 供一九九四年第二季房屋署認可公共屋邨裝修承辦商提 交的投標價,現時計算津貼額的方法便是按此等投標價
而釐定的。

(會後補註: 當局提供的一份房屋署認可承建商名單, 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12號文件
發給各議員參考。)

9. 一名議員指出,為大量面積相若單位提交的裝修投標 價,會比為個別單位所報的價目便宜。因此,將投標價 格指數引用於個別單位是不公平的。劉先生在回覆時表 示,投標價格指數應適用於個別單位。計算津貼額時, 已顧及同期按甲類消費物價指數釐定的通貨膨脹率。

10. 議員原則上支持向受清拆影響而須遷住公共屋邨的 家庭發放特惠津貼。他們不反對用投標價格指數作為日 後檢討特惠津貼的客觀標準。然而,當局應檢討最基本 裝修津貼額的基數,使津貼額符合現時裝修工程的一般 市價,不然津貼額便不能合乎用作支付初步搬遷費的目 的。此外,此基數並應視作為一筆一次過領取的付款, 而不是個別裝修項目的費用,以便日後無須為價目是否 市價的問題再引發爭論。議員亦建議當局在檢討基數時, 應考慮各基本裝修項目工程費的差距可能甚大。當局察 悉議員的建議。

V. 收回物業津貼的新安排──自置居所津貼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49號文件附錄IV)

11. 李忠善先生向議員簡介當局建議向受收地影響住宅 樓宇業主發放的自置居所津貼領取資格的改變。

12. 李先生解釋此項新安排的背景。自置居所津貼是一 項特惠津貼,政府收樓時,除向受影響的住宅樓宇業主 照足市價發放法定補償外,亦向業主發放自置居所津貼。 津貼的原意是確保受影響的業主不會因收樓而被迫失去 居所的業權。目前,所有住宅樓宇業主,不論有關的樓 宇是空置、出租或由業主自住,均有資格領取自置居所 津貼。此外,當局亦無訂定業主在收樓前須擁有該物業 多久的限制,亦不阻止擁有超過一個受影響的住宅單位 的業主領取超過一次的自置居所津貼。此項政策是在八 零年代實行的,當時大部分政府收回的樓宇均由業主自 住。最近有證據顯示現行的政策已被濫用,在一宗位於 馬頭角綜合發展區的收樓個案中,有五個單位是在憲報 刊登收樓通告後才購入的,用意明顯是藉此取得可觀的 自置居所津貼。目前一律向所有業主發放自置居所津貼 的政策,已導致一些擁有多個物業單位的業主可領取多 次津貼的情況。為防止此津貼為投機者利用,實有需要 將有資格申領自置居所津貼的人士限於真正需要另一個 單位作居所的自住業主,同時亦須規定每一名合資格的 業主只可領取一次津貼。

13. 關於上訴機制,李先生解釋,業主若不同意地政總 署署長就其領取自置居所津貼的資格所作的決定,可於 作出決定後三個月內向規劃環境地政司提出上訴。當局 將會考慮議員提出成立一個獨立機構處理有關投訴的建
議。

14. 議員就自置居所津貼計劃擬議的安排進行商議。部 分議員認為新安排會打消私人發展商參與市區再發展計 劃的念頭,並對業權出現問題的物業業主不公平,因為 根據自置居所津貼計劃的規定,他們可能會不合資格領 取此項津貼。一名議員指出,根據現行的處理方法,土 地發展公司就收地發給賠償時,不會考慮有關的物業是 否由業主自住。如業主自願交出其物業給土地發展公司, 便肯定會獲得賠償。如他們不滿意土地發展公司開出的 條件,而物業又給政府收回,便可能會不合資格領取賠 償,因為根據新安排,自置居所津貼只限於發給自住的 業主。同時,擬議的自置居所津貼計劃會打消業主將其 單位出租的念頭。議員促請當局就收回土地政策問題進 行全面檢討,而不是零碎地解決問題。議員認為,當局 檢討政策時,應考慮將市區重建計劃所得的部分利潤分
給業主。

15. 李先生在回覆時強調,自置居所津貼計劃的原則,是 確保受影響的業主不會因收樓而被迫失去居所的業權。 與自住業主不同,將物業作投資用的業主在物業被政府 收回時,不需要以另一單位作居所。擬議的新安排旨在 收緊領取自置居所津貼的標準。當局打算在今個立法局 會期內向財務委員會 要求通過該項新安排。當局察悉 議員就收回土地政策所提出的意見。

VI. 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草案

16. 李忠善先生告知議員,此條例草案於一九九六年五 月二十四日刊登憲報,並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提交立
法局。

17. 關於現時新界土地交換權利的情況,李先生解釋, 當局已於一九八三年停止發出甲/乙種換地權益書,因 為政府要將此等當時約相等於138公頃建築用地的權益 書兌換為土地,已愈來愈困難。多年來,大部分尚未處 理的權益書均由大型地產發展商所購得。現時共有相等 於6.75公頃土地的權益書尚未處理,其中相等於4.68公頃
建築用地,即約佔尚未處理的權益書的70%,由四個大
型發展商持有。餘下的2.07公頃建築用地的業權恐怕已
難以追查,例如甲種/乙種換地權益書為未立遺囑而去 世的人士持有,以致成為無人認領的產業;此外,此等 權益書亦可能為已移民海外的人士所持有。

18. 李先生進一步解釋,當局將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的批地計劃中提供足夠的土地,以應付尚未處理的換地 權益書。不過,由於現時無從得知那些「無法追查」的 甲種/乙種換地權益書的持有人何時會提出兌換,政府 亦無法繼續提供土地兌換餘下無法追查的權益書,因此, 處理此情況的最佳方法,是立例訂明剩餘的甲種/乙種 換地權益書在某一特定日期的價值,同時確保預留足夠 的資金支付兌換權益書所需的款項及利息。

19. 關於諮詢公眾意見方面,李先生表示,由於大部分 餘下的權益書由四間大型地產商所持有,故當局未有就 此問題正式諮詢公眾意見。至目前為止,此等地產商未 有反對擬議的條例草案。

20. 應議員的要求,當局同意提供過往用以兌換甲種/ 乙種換地權益書的土地的分項細目表。

21.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