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六月廿四日
立法局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會議

增設公務員職位及聘用非公務員



引言

鑑於有兩名語言研究專家,最近由語文基金撥款以合約 條件聘用,議員因此要求了解政府開設新公務員職位的 機制、以設定基金撥款開設非公務員職位的政策,以及 這些做法對公務員聘用事宜的影響。

2. 在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四月的會議上,政府也曾應允 提交文件,向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闡述部門如何檢討人員編制,以及目前有關增設和刪除 公務員職位的監管機制。下文載述這些資料,以供議員
參考。

增設公務員職位

財務委員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職責

3. 增設公務員職位,須經財務委員會,或得到授權的管 制人員批准。財務委員會已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8 條,授予財政司各項增設職位的權力。財政司可以根據
這項授權,把權力再轉授予其他公職人員,但必須符合
某些規定。

4.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負責協助財務委員會,審議政府 的人事編制建議;這項職責正好顯示,財務委員會監管 政府人事編制的工作範圍。簡單來說,下開人事編制事
宜,均須經財務委員會批准:

  1. 增設非首長級職位,以致須更改開支預算裏的人 事編制最高限額(見下文第8段);

  2. 開設新職系和職級,或刪除現有職系和職級;

  3. 重行調配、增設或刪除首長級常額職位;

  4. 增設為期多於6個月的首長級編外職位;及

  5. 增設為期多於12個月的首長級顧問職位。

管制人員的職責

5. 另一方面,管制人員可以根據財政司所授予的權力:

  1. 重行調配、增設或刪除非首長級職位,但不得超
    越人事編制最高限額;

  2. 開設為期不多於6個月的首長級編外職位,但須 經公務員事務科批准和取得所需撥款。如果當局 是因為填補首長級人員放取退休前假期等特殊理 由,而須開設編外職位,這些職位最長可以為期
    12個月;

  3. 開設非首長級編外職位,而無須受到人事編制最 高限額的規限,但這必須基於特殊情況(例如填 補人員放取退休前假期,及暫時填補按薪級中點 估計年薪值計算,與這編外職位起碼同等的職位)。

其他組織的職責

6. 各科/部門均設有部門編制委員會,成員包括代表決 策科的一名首長級人員,負責為增設和刪除非首長級職
位事宜,向管制人員提供意見。

7. 決策科和管制人員,必須為所負責管理的職級審訂劃 分事宜,向公務員事務科或其他職系首長徵詢意見。開 設首長級新常額職位、新職級或職系,不但須經公務員 事務科詳加審查,還須交由總督委任的有關薪俸及服務
條件常務委員會研究。

人事編制管理機制

8. 政府採用了「人事編制最高限額」,來管理公務員的 編制。我們是基於常額編制裏,所有非首長級職位按薪 級中點估計的年薪總值,來計算出非首長級編制的最高 員額。為了讓管制人員掌握充分靈活性,因應情況變化 敏捷有效地調動人手,只要不超越人事編制最高限額, 便可以行使所授予的權力,增設或刪除非首長級職位。 每年的開支預算,均有列述公務員的人事編制最高限額。
年度內這限額如果有所更改,必須得到財務委員會批准。

9. 管制人員負責管理轄下所有資源,並應加以交代,確 保各新職位均真正有需要開設。他們理應再三檢查目前 的工作,研究可否調整工作的緩急先後,調動現有人手
處理新增的事務。

10. 此外,管制人員與有關決策科司級首長、也須要根 據每季的計劃檢討,定期覆檢轄下部門的表現。這些檢 討所涉及的範圍,會包括審核負責推行計劃單位的工作 效率和成效,以及所需人手和其他資源。

11. 有關增設公務員職位,財務委員會和財政司的轉授 權力事宜,以及須遵行的各項程序,詳載於庫務司發出
的《財務通告》。

政府聘用的非公務員

12. 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聘用的非公務員,主要是由 獨立或法定組織聘用。至於政府部門聘用的非公務員, 在整體公務員中,僅佔極少的數目。這些由政府(廣義 而言也包括半官方機構)所聘用的非公務員,大致可以
分為下開類別 --

  1. 獨立/法定組織(例如房屋委員會、醫院管理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職業訓練局)根據法定權力或 財務委員會特別的授權聘用的非公務員;

  2. 根據特定條例聘用的全職人員,這些人員的薪酬 福利經財務委員會批准,例如:公務員敘用委員 會主席、申訴專員和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3. 按照工務計劃批核的基本工程合約,經承建商/ 顧問公司代表政府聘用的駐地盆人員,例如:工
    程師、測量師和工程督察等;

  4. 通過畢業生訓練計劃,聘用大學畢業生擔任各專 業職系,目的是為剛畢業的大學生提供受訓機會, 以期培育本地專業人才;

  5. 聘用臨時及短期合約人員,執行專責或固定期限 職務。臨時人員的聘用條款和程序,清楚載列於 《公務員事務科通告》和《公務員事務規例》。 至於短期合約人員的聘用條款和程序,主要是參 照同類公務員的聘用條款和程序來釐定。我們已 經在本年1月22日向委員呈交一份文件,闡釋當 局會在甚麼情況下,聘用臨時和短期合約人員, 以及這些人員的聘用條款。該文件已重載於後,
    以方便議員參考;及

  6. 聘請個別人士擔任顧問或合約員工,負責專門職 務或工作;這些職位不容易在公務員當中,物色 到具備所需專才的合適人選擔任,又或所涉及的 工作性質或期限,都不適宜由公務員擔任,或不
    符合經濟效益。

13. 有關上文12(f)段所述的情況,如果由政府直接撥
款聘任,便須遵照下述程序 --

  1. 涉及服務合約,而又屬於《公務員敘用委員會規 例》裏,界定為特別聘用的委聘事宜,都必須諮 詢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的意見;

  2. 聘請個別人士擔任首長級顧問職位,如果任期超 過一年或屬於可予續聘職位,則除非事先取得財 務委員會批准,否則必須經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核准。

這類聘任的例子包括律政署聘請顧問、公務員培訓處聘 請課程導師、中央政策組聘請顧問和研究員、教育署轄 下課程發展處聘請總監及課程主任等。後述的三個事例,
事先已取得財務委員會批准。

14. 經詳細翻查紀錄後,我們僅找到很少事例,不是由 政府直接撥款,為決策科/部門聘用個別人士擔任顧問
或合約員工。這些事例包括 --

  1. 負責協助管理語文基金的語文基金秘書處,聘請 三名合約員工(兩名職級訂於總薪級表第28-33
    點,一名訂於總薪級表第16-21點),由語文基
    金撥款支付,以支援秘書處的工作;

  2. 教育署轄下課程發展處聘請教材製作主任(職級 訂於總薪級表第25-26點),由語文基金撥款支 付。教材製作主任須負責一個為期三年的一次過 計劃,為小學的中文科編訂目標為本課程;

  3. 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支援小組聘請主管 (職級訂於首長級薪級表第2點)和助理秘書(研 究)(職級訂於總薪級表第45-49點),由語文基 金撥款支付,詳情見載於下文第16段;及

  4. 社會福利署聘請副總裁(市場推廣) (職級訂於 總薪級表第42點),掌管轄下市場推廣辦事處。 這項試驗計劃,是根據弱能人士訓練及就業工 作小組的建議而設立,旨在為庇護工場的市場 推廣和資源支援事宜,提供意見。這職位由政 府獎券基金撥款支付,並且須經由市場推廣及 資源支援諮詢委員會研究;委員會由社會福利
    署署長設立。

15. 聘用非公務員確屬例外情況。這些事例不多見,而 且是以一次過或固定期限形式聘用。理由是除了政府一 般收入外,便甚少得到其他撥款機構的資助。所有工作 計劃,都必須符合撥款機構的工作目標或職權範圍,以 及其他特別條件,才可以取得撥款。在這類可以物色到 撥款機構,而又取得所需撥款的罕有事例裏,政府須擔 任該筆設定撥款的代理人,推行與目標相符的特別計劃
或工作。

由語文基金撥款聘請顧問

16. 教育統籌委員會在本年三月發表第六號報告書,建 議一系列改善方法,協助學校提高學生的語文能力。這 些建議包括:成立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以研究 本港的語文需求、訂定政策以達致這些需求,以及監察 和評估政策推行事宜。為了讓常務委員會得到所需的專 業及行政支援,教統會又建議為這委員會設立支援小組。 教育統籌司最近向語文基金申請撥款1,310萬元,其中 745萬元用以聘用兩名語言研究專家,合約為期兩年。語 文基金諮詢委員會經過詳細審議後,已推薦批准這項申 請。議員如有意了解這事的其他資料,可參考教育統籌 司在本年5月10日給張炳良議員的信件。

結論

17. 我們知道,議員十分關注那些政府撥款設立的基金, 如何運用以聘請個別人士在政府決策科/部門工作。我 們因此建議,為釋除議員的疑慮,如在過往一年,某項 基金曾用以聘請個別人士,在政府決策科及部門擔任相 當於首長級職位的工作,可以要求掌管基金的人員,經 有關決策科司級首長,向立法局有關事務委員會提交報 告。日後所有這類涉及相當於首長級職位的事案,公務 員事務科都會因應聘用計劃的實際情況,以及職位劃定
事宜,向所負責的決策科提供意見。


公務員事務科
1996年6月21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