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8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RC


立法局
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任善寧議員(副主席/會議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楊孝華議員
    鄭明訓議員
    張漢忠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

    黃錢其濂議員(事務委員會主席)
    黃宜弘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家富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議程第I及II項

文康廣播科
副文康廣播司
鄧國斌先生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康樂及體育)
麥敬年先生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文化)
譚志源先生

規劃署
政府城市規劃師(全港及次區域規劃)
馮志強先生

市政總署
助理署長(文化事務)
馬啟濃先生
署理助理署長(康樂政策)
丘國賢先生

區域市政總署
助理署長(文娛)
蔡淑娟小姐
助理署長(康樂)
趙炎信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

參與討論議程第I項

香港康體發展局
行政總裁
馬子超先生
香港體育學院總監
韋德比博士
康體發展總監
葉希活小姐

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副會長
江偉先生
香港奧林匹克學院院長
香港大專學院體育協會主席
傅浩堅博士
委員
香港業餘田徑總會主席
高威林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II項

香港藝術發展局
副主席
周永成先生
委員
陳達文先生
委員
林漢堅先生
行政總監
何李蕙馨女士

列席職員 :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由於主席另有要事而未能出席,因此由副主席接替主持 是次會議。

I. 體育設施的規劃標準與準則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16及CB(2)1259號文件)

與香港康體發展局(以下簡稱「康體局」)舉行會議

2. 馬子超先生及韋德比博士提出康體局的意見,並表示 提供足夠的運動設施,是落實體育發展計劃及運動員發 展計劃的基本條件。運動發展策略不能單獨存在,亦不 能沒有足夠的設施以作配合。由於體育設施是用以向全 港市民推廣體育活動,因此各體育總會便沒有足夠的體 育設施使用。運動員發展須經長時間及多階段的培訓。 各體育總會應獲提供足夠的運動設施,以便盡早為二零 零二年的亞洲運動會及二零零四年的奧林匹克運動會訓 練運動員。由於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以下簡稱「區局」) 管理的體育設施均開放予市民及各體育總會使用,各體 育總會須與市民競爭使用體育設施的黃金時段。康體局 期望各體育總會可獲撥較多黃金時段。設施的規劃標準 與準則應予修訂,以配合現代體育發展的趨勢及各體育 總會對體育設施的需求。他們促請當局在檢討規劃標準 與準則時,徵詢各有關體育機構和人士的意見。

當局的角色

3. 議員普遍認為,當局應帶頭協調康體局與兩個市政局 之間的工作,並促進它們的溝通。莫應帆議員置評,謂 體育設施是運動員發展的其中一個基本元素,其他因素 (例如有否足夠財政資源及人手)亦同樣重要。

4. 鄧國斌先生贊同應加強兩個市政局與康體局之間的合 作。他指出,康體局為回應一名議員在上次會議上所提 的建議,已採取有關步驟,加強與區局的聯繫。文康廣 播科認識到兩個市政局及康體局均是獨立的法定機構, 因此只會在獲邀請時,才參與它們的會議。

社區體育會

5. 葉希活小姐回答議員時解釋,康體局與各社區體育會 經常保持密切聯繫。康體局近期曾與新界各個社區體育 會舉行會議,並會繼續聯同各體育總會向社區體育會提 供支援。鄧國斌先生補充,兩個市政局亦透過支持舉辦 社區體育活動間接資助各社區體育會。

6. 顏錦全議員建議各體育總會及體院可參與向市民推廣
體育活動。

與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 稱「港協奧委會」)舉行會議

7. 江偉先生表示,港協奧委會支持由兩個市政局負責管 理體育設施。他認為,在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時, 應諮詢所有有關的體育機構及人士。當局雖已諮詢康體 局,但並無徵詢港協奧委會及各體育總會的意見。馮志 強先生回應時表示,據他所知,港協奧委會是當局所諮 詢的機構之一。各方面如欲進一步提出任何意見,亦可 將之提交當局考慮。

教育院校的體育設施

8. 對於在教育院校提供休憩用地一事,馮志強先生表示, 若規劃署進行的研究顯示有此需要,則規劃署會修改有 關的規劃準則與指引。但他告誡謂,由於本港缺乏土地 資源,實難以為個別學校提供全面的設施。

區局轄下康樂設施的使用率

9. 對於區局文件所載有關一九九五年部分區局康樂設施 使用率偏低的問題,趙炎信先生作出以下解釋:

  1. 設於離島的一些壁球場使用率極低,導致整
    體使用率下降。

  2. 草地滾球場的使用率低乃因該項活動是在一 年前左右,當新界區的兩個新草地滾球場落 成後才引入本港。不過,該等設施的使用率
    已日漸增加。

水上活動設施

10. 議員察悉香港滑水總會所提交的意見書。立法局秘 書處會把該意見書送交當局,而當局將於會後向事務委 員會提交書面回應。

11. 對於當局有否就編配水上活動場地制訂任何計劃的 問題,鄧國斌先生表示,當局支持發展水上活動。除由 兩個市政局管理的多個泳灘外,區局及一些志願機構亦 有營辦水上活動中心。市政局現正籌建一個新的水上活 動中心。文康廣播科亦正研究應否增加泳灘的數目。

12. 莫應帆議員表示,提供足夠及適合的土地作為體育 發展之用,實在至為重要。他舉出一例:某學校最近獲 編配一幅堆填區用地以興建運動場,而為了使該幅土地 合用,校方須先克服若干環境問題。他促請當局在編配 用地時審慎作出考慮。馮志強先生回應時表示,雖然本 港缺乏土地資源,但當局會盡力滿足各學校的需要。鄧 國斌先生補充,文康廣播科現正研究可否把若干軍事用 地及堆填區作體育用途。

13. 馮志強先生回應議員時保證,當局進行檢討時會考 慮統計署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統計的結果,惟該項中期 人口統計的結果要待明年才備就。

II. 文娛設施的規劃標準與準則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16及CB(2)1259號文件)

與香港藝術發展局(以下簡稱「藝展局」)舉
行會議

為藝展局及藝術團體提供辦事處及附屬用地

14. 藝展局的代表向議員提述其意見書,並表示藝展局 現時須繳交昂貴的辦事處租金,故有需要擁有自己的辦 事處及會議場地。藝展局亦需要地方用作資訊中心、活 動中心及小型展覽中心。藝展局曾要求獲撥位於尖沙咀 的前水警總部作為藝展局及其他藝術團體的辦事處。若 當局接納該建議,則藝展局可將租用辦事處的財政資源 重新劃撥,用於藝術發展的其他方面。

15. 鄧國斌先生回應時答允考慮為藝展局提供辦事處用 地。他補充,鑑於本港缺乏土地資源,藝展局或可考慮 把辦事處遷往租金較便宜的地區。

16. 鄧國斌先生回應議員時解釋,康體局與各體育總會 現時在體育綜合大樓內辦公,而興建該體育綜合大樓是 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以下簡稱「馬會」)重建香港大球 場的條件之一。顏錦全議員建議,當局及藝展局或可考 慮請求馬會提供類似的資助。鄧國斌先生表示,藝展局 已去函馬會請求提供財政資助。

17. 林漢堅先生置評,謂應准許藝展局及藝術團體使用 舊建築物作為辦事處。副主席建議或可考慮使用空置的
公務員宿舍。

為藝術創作提供地方

18. 藝展局的代表指出,以往獲提供的地方主要是用以 展示已完成的藝術作品。他們表示,為藝術創作及其他 設施(例如資訊中心、活動中心及小型展覽中心)提供地 方亦同樣重要。鄧國斌先生承認有需要為藝術創作提供 地方,並表示當局正就此事與政府產業署署長進行商討。

19. 副主席轉達主席的意見,謂許多藝術協會均曾要求 免費使用空置的政府處所作為辦事處。譚志源先生回答 謂,當局已於立法局去屆會期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有關的 程序。他答允整理有關資料,並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書面
答覆。

20. 莫應帆議員表示,應為藝術創作提供更多地方。他 補充,應在學校提供的藝術教育方面多做工夫,而當局 應鼓勵發展視覺藝術。鄧國斌先生回答時表示,視覺藝 術已是藝展局的發展重點之一。在藝展局的五年計劃中, 亦有一個關於發展視覺藝術的環節。他保證會聯同藝展 局推行更多有關推廣視覺藝術的工作。藝展局亦開始與 教育署合作,加強藝術教育的工作。

21. 周梁淑怡議員置評,謂當局對藝術團體所使用的硬 件不應施加太多限制,而提供軟件與提供硬件同樣重要。 鄧國斌先生答謂,當局正審核藝展局的五年計劃,並考 慮增加藝術工作的撥款。他補充,香港演藝學院亦是本 港藝術發展的基本軟件之一。在提供硬件方面,當局正 考慮將前水警總部改建為文娛中心,以及撥出其他場地 作藝術發展用途。馬啟濃先生表示已盡量簡化有關使用 市政局設施的規例。

22. 副主席表示,在近期與財政司舉行的會議上,議員 已要求當局增撥資源予藝術及文娛團體。

23. 馬啟濃先生表示,市政局現正擬備一個五年計劃, 並初步同意應興建更多文娛中心。該等文娛中心將設有 展覽場地及其他附屬設施。待擬備較詳盡的建議後,市 政局會與當局商討新文娛中心的選址及經費事宜。他補 充,期間會諮詢藝術團體及市民的意見。

24. 議員認為應加強兩個市政局與藝展局之間的合作及 溝通。周永成先生告知與會議員,藝展局最近已與區局 達成協議,成立一個聯絡委員會。藝展局亦正與市政局 洽商類似的計劃。

25. 會議於下午四時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