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10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星期一)
時間:下午三時三十分
地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劉慧卿議員
    陳鑑林議員
    鄭家富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張文光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偉賢議員#
    何俊仁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張漢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致光議員*
    羅叔清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當局代表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
    白勵行先生
    懲教署助理署長(越南船民事務)
    黃玉雯小姐

列席職員:

    總主任(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一)
    湯李燕屏女士
    高級主任(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一)
    梁慶儀小姐


I.遣返越南船民

白勵行先生匯報,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及六日在日內瓦舉行
的印支難民問題國際會議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督導委員會」
)第七屆會議的商議結果如下:
  1. 督導委員會再次一致確認,返回越南是經核實為非難
    民的越南船民的唯一出路。
  2. 督導委員會對美國與越南宣布達成的協議表示歡迎,
    散居亞太區各地的非難民於返回其原屬國家後,可能
    會獲安排從越南移居別國。
  3. 與會人士決定,綜合行動計劃須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底
    正式結束。鑑於滯留香港的越南船民為數頗多,有關
    方面會就香港的情況作出特別安排。聯合國難民專員
    公署在港的運作亦會最低限度維持至今年的年底。
  4. 與會人士留意到積欠香港政府的債項為數龐大,並籲
    請各捐款國在回應最近作出的捐款呼籲,及決定其捐
    助綜合行動計劃的款額時,承擔此一債項。
  5. 與會人士亦促請各國提供更多協助,收容其他仍然滯
    留亞太區各地的難民。
2.議員關注到第七屆會議在解決本港越南船民問題方面,
有否取得任何實際的結果。在一九九五年三月舉行的督導
委員會第六屆會議上,與會代表同意每月可將3 600名非難
民遣返越南,其中1 800人由香港遣返,議員詢問當局能否
達到此一目標。至於目前仍然滯留在港的越南船民,當局
有否訂下將他們全部遣返的時間表。

3.白勵行先生在答覆時作出下列回應:

  1. 國際間再次確認所有非難民必須返回其原居地這項原
    則,是一件重要事項。該項原則於去年曾備受非議。
    一直以來,香港均倚賴國際間的合作解決越南船民問
    題。第七屆會議上所作的決定,重新肯定了香港一貫
    的處理方法。
  2. 多個對越南船民問題感到關注的主要國家,包括美國
    、加拿大、澳洲、英國、越南、中國、法國、意大利
    及多個歐洲國家,均有派出代表參與是次會議。中國
    政府派出的代表已藉是次會議知悉問題所在,以及在
    會議上達致的決定。
  3. 遣返3 600或1 800名船民之議,實非督導委員會設定
    的目標,而是越南政府同意每月接收的非難民的數
    目。一九九六年二月及三月份均有接近1 000名越
    南船民按自願遣返計劃回國,與去年同期只有約700
    名船民回國的情形比較,情況已有改善。自一九九
    六年一月以來,按有秩序遣返計劃回國的越南船民
    約有300名。另有114名非難民會於翌日按有秩序遣
    返計劃乘飛機返回越南。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以來,
    有秩序遣返計劃的實施步伐已經加快,營內六成船 民已完成遣返工作所需的身分核實工作。
  4. 在過去數年內,當局曾間或成功於每月把超過1 800
    名越南船民遣返越南。本年二月底與越南舉行的技
    術會議上,越南政府亦保證會繼續與港府合作。最
    近,越南政府更同意每月接收2 500名非難民。香
    港政府將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商討,以何種方法
    向越南船民傳達該項已在督導委員會第七屆會議上
    確認的清楚而重要的訊息。當局仍寄望在本年內加
    快進行遣返計劃。
  5. 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步伐受制於兩項因素,分別是
    越南政府對有秩序遣返計劃的接受程度,以及香港
    政府在承擔遣返工作方面的限度。港府曾承諾盡量
    執行自願遣返計劃,並以此作為解決船民問題的可
    取方法,故此當局不能為遣返安排訂定確切的時間
    表。有秩序遣返計劃旨在推廣及鼓勵船民參與自願
    遣返計劃,而船民一向以來亦對該計劃作出直接的
    回應。一九九六年二月及三月,按有秩序遣返計劃
    接載船民回國的航機班次已由每六星期一班縮短至
    每五星期一班,航機班次相隔時間可望在四月份內
    再縮短一星期。當局再向議員保證,其所遣返的非
    難民數目,已是越南政府同意接收的船民數目的極
    限。當局會繼續致力加快進行有秩序遣返計劃。

4.劉慧卿議員詢問,英國首相最近訪港後,船民問題可有新
的進展。白勵行先生表示,當局即將就外交部高級官員造訪
河內一事作出宣布。雖然難以公然訂明外交使節互訪的目的
,但是次往訪越南之行預計會就如何加快遣送餘下的越南船
民回國一事,進行一般性的討論。

5.白勵行先生在回應鄭家富議員的問題時澄清,聯合國難民
專員公署最低限度會維持其在港的運作至本年年底止,但這
並不表示該署會從此撤離香港。由於公署乃逐年進行徵集資
金的活動,該署將於本年年底檢討香港的情況。如船民問題
於一九九七年仍未解決,當局並不認為公署會就此撤離香港。

6.議員關注到以遣返工作現時進度而言,實難以在香港主權
移交前,達到將所有滯港船民遣返的目標。議員促請當局加
快進行遣返工作,並與越南政府制定符合現實需要的時間表
,把餘下的船民悉數遣返,同時向行將造訪河內的外交部官
員傳達此項訊息。

II. 挾持人質事件

7.議員察悉當局就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在萬宜羈留中心發生
的挾持人質事件而提交的參考文件(見立法局95-96年度第
PL1045號文件附錄)。

8.議員關注到羈留中心的保安措施,尤其是涉及懲教署人員
人身安全的問題。議員詢問當局可否採取任何措施,防止類
似事件再次發生。

9.黃玉雯小姐就上述問題所作的回應綜述如下:

  1. 越南船民的羈留安排及所獲待遇,須受到《人民入境
    條例》(第115章)的規限。該條例第13D條規定當局須
    把越南船民羈留,並為他們進行甄別,而第13H條則
    就越南船民所受的待遇及其他事項作出規定。按照現
    行政策,越南船民羈留中心須以封閉式社區環境的方
    式管理。懲教署迄今並未接獲任何有關改變羈留中心
    管理方式的通知。
  2. 今次是羈留中心首次發生的挾持人質事件。當局在事
    發前已因即將進行遷營行動而加派人手,故當時在羈
    留中心當值的人員數目已較平常為多。事發時,羈留
    中心職員把北閘打開,以便收取供運送食物用的手推
    車及空水桶。船民於此時伺機逃出營外,並把掌管北
    閘鎖匙的職員挾持,原因相信是確保逃出營外的越南
    船民可於稍後返回營內。當局認為此次事件是未經預
    先策劃的行動,因為該批越南船民並未以有系統的方
    式向當局提出其要求。
  3. 羈留中心職員早已知道有可能會被挾持作人質,因此
    他們已提高警覺。可是,只要他們在工作上須與船民
    接觸,即不能抹煞此種可能性。個人安全固然重要,
    但照顧船民亦是中心職員的職責。他們過往已有密切
    注意營內氣氛的轉變,今後亦必會保持警覺,以期盡
    量減低再次發生挾持人質事件的機會。
  4. 根據《人民入境條例》所賦予的權力,當局如有證據
    相信羈留中心內的越南船民有可能破壞營內的管理秩
    序,即可以管理所需為理由,將有關的船民遷往域多
    利監獄。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六日,當局已將156名越
    南船民送往域多利監獄,當中包括涉嫌與挾持人質事
    件有關的船民及曾經企圖逃走的船民。
  5. 懲教署人員已加緊巡查營房,防止越南船民有機會自
    製武器。分配予越南船民的日常用品均經過改良,以
    減低自製武器的殺傷力。當局又在營房加設閘門,令
    船民較難逃走。保安科已撥出更多資源,以改善羈留
    中心的設施,從而加強中心的保安。

10.周梁淑怡議員詢問,那些在接受遣返後再次潛入香港的
越南船民,如被發現屬滋事分子,當局可否馬上安排把他
們遣離香港。白勵行先生在回覆時表示,於一九九六年三
月十六日被轉送域多利監獄的156名越南船民中,有129人
屬新近抵港,且大部分均是曾經接受遣返但又再度潛入香
港的船民。白勵行先生同意,那些在接受遣返後再度潛入
香港的越南船民大多為單身人士,他們亦較易惹是生非。
當局已與越南政府達成協議,所有於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
日之後抵港的越南船民均會被遣返越南。有50名此類新近
抵港的越南船民,將於翌日乘搭按有秩序遣返計劃安排的
航機返回越南。

11.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五分結束。

#不在本港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