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54号文件
档 号:HB/C/11/95


地产代理
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三次
会议纪录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四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者:

    郑家富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伟业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祥国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者:

    何承天议员(另有要事)

应邀出席者:

香港地产代理专业协会

    会长
    蔡涯棉先生

    副会长
    萧亮有先生

    副会长
    陈东岳先生

香港地产代理商协会

    梁启权先生
    吴锦津先生
    王文彦先生
    梁慧根先生

九龙地产代理联合商会

    主席
    邓海东先生

    副主席
    李文邦先生

    秘书
    土瓜湾区代表
    卢光辉先生

香港地产行政学会

    会长
    黎志强先生

    执行委员会主席
    许永渡先生

    第一副主席
    张小杰先生

新界地产商业协会

    廖志明先生
    尤锡禧先生
    梁瑞彪先生

列席者:

    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秘书
    总主任(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三)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三)
    戴燕萍小姐



內部讨论

何俊仁议员辞退委员会的工作

议员察悉何俊仁议员已提出辞退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工作
的要求,其辞退委员会工作的函件已于席上提交。

会见更多代表团体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的意见书摘要一览表中译本,已连
同下述函件于席上提交。该等文件并于其后随立法局95-96
年度第HB526号文件送交缺席会议的议员参阅:

  1.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
    的来函;

  2. 杜韦有限公司韦嘉露小姐一九九六年一月
    十六日的来函;

  3. 筲箕湾地产代理联合商会一九九六年一月
    十八日的来函;及

  4. John Wong 先生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八日及
    十九日的来函。

3.议员察悉除了即将在席上接见的代表团体外,另有六个
地产代理业的代表团体及五家公共机构要求与条例草案审
议委员会会面。主席就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应否另订日期
会见更多代表团体一事征询议员的意见。经商议后,议员
同意在原定与政府当局进行商议的下次会议上会见更多代
表团体。该次订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三)上午十
时至下午一时举行的会议将分为两节进行,议员将于第一
节(上午十时至正午十二时)会见公共机构代表,并于第二
节(正午十二时至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会见地产代理业的
代表团体。由于时间有限,主席建议将于第二节会议接见
的每个代表团体,均只应派出一至两名代表出席会议。

会见代表团体

香港地产代理专业协会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提交的意见书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
HB500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4.蔡涯棉先生表示该会支持当局为地产代理业订立发牌制
度,此举不但可保障消费者,更可提高业內人士的专业水
平。蔡先生向议员简述该会在意见书內就条例草案发表的
各项意见,他强调政府应在提供准确物业资料方面担当更
积极的角色。至于日后成立的地产代理监管局,该会认为
条例草案不应订明其成员组合,以便其在未来发展方面更
具弹性。此外,条例草案应只订立一般原则/政策,而把
业內的运作细则交由地产代理监管局制定。对于草案內把
地产代理在并无讹骗或欺诈意图下所犯错误列为刑事罪行
一事,该会认为不可接受。

5.顏锦全议员提及该会意见书第3.7段,并询问若地产代理
获豁免提供重要物业资料,买方的利益如何可得到保障。
萧亮有先生在回应时表示,倘买方在沒有重要资料的情况
下仍决定购买某一物业,便应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

6.周梁淑怡议员质疑为何地产代理可按该会所提建议,在
物业交易最初阶段无需向准买家提供所有重要物业资料。
蔡先生解释,在并未设有中央资料库的情况下,搜集所有
重要资料是十分困难和费时的工作。该会提出的建议可避
免在安排准买家参观楼宇方面造成任何延误。

7.李华明议员提及该会意见书第3.3段,并认为卖方既须向
提供服务的地产代理支付佣金,提供重要物业资料的责任
便不应转嫁至其身上。他指出,地产代理应对其所服务地
区的物业有基本认识。罗祥国议员则询问该会曾否联络政
府当局,就协助卖方以低廉费用提供重要物业资料一事进
行商讨。蔡先生在回应时表示,卖方应具备若干关乎其物
业的基本资料,但地产代理却对业权转变的事宜一无所知
。鉴于卖方可能委托多间地产代理公司出售物业,该会遂
提出该项建议,以免不同的地产代理重覆进行有关的工作
。他又证实该会曾与政府讨论查证物业资料的问题,政府
更因此计划设立中央资料库。

8.至于地产代理可能因犯错而遭受刑事处分的问题,涂谨
申议员表示,在不同规管架构下,有不少从事商业活动的
人士即使并无犯罪意图,在犯错时亦有遭受刑事处分之虞
。蔡先生重申,问题主要在于犯错的地产代理是否有讹骗
和欺诈的意图。对在毫无犯罪意图下犯错的地产代理施加
刑事处分,将对地产代理业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香港地产代理商协会

(意见书载于随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发出的立法局95-96
年度第HB468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的摘要一览表附录13)

9.梁慧根先生及吴锦津先生向议员简述该会的意见。有关
地产代理的转承法律责任,梁先生称虽然政府当局已澄清
该项规定仅适用于民事(而非刑事)法律责任,但当局亦应
在条例草案內清楚订明此点。鉴于政府至一九九六年年底
始能把物业资料统一储存在同一地点,梁先生关注到在过
渡期內倘有某项资料尚未可供查阅,买方或卖方可以此作
为藉口取消买卖协议。吴先生指出,当局应仅规定地产代
理在签订买卖协议前而非向准买家介绍物业时提供一切重
要物业资料。该会亦认为无需规定每名持牌地产代理每年
向地产代理监管局提交会计师报告,因为地产代理须把向
客戶收取的款项存放于独立帐戶的规定,已可提供充分保
障。

10.李永达议员提到该会在意见书內指出,就进行广告宣传
征求客戶书面同意的做法过于麻烦,他询问如不作出此项
规定,客戶的利益将如何可获得保障。王文彦先生在回应
时表示,草案第47(1)(a)条禁止地产代理在广告中加入任何
虛假和有误导性的资料,并会阻止不诚实的地产代理在未
获卖方同意下为物业进行广告宣传,或在宣传广告中列出
并非确实出售的物业。征求客戶书面同意的规定只会令卖
方打消委托太多地产代理出售物业的念头,因而损害卖方
的利益,最终亦会令买方和地产代理受害。李议员就此表
示,卖方在决定委托多少地产代理出售物业时自会衡量本
身的利益。周梁淑怡议员询问为何该会认为难以履行草案
第47(1)(a)及(b)条的规定。在主席建议下,该会同意就此作
出书面回覆。

九龙地产代理联合商会

(意见书载于随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发出的立法局95-96
年度第HB468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的摘要一览表附录2及
2A)

11.邓海东先生及卢光辉先生向议员简述该会的意见。他们
忧虑地产代理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此项规定,会令有意加
入该行业的人士望而却步。此外,政府部门、律师、清盘
人或其他指定专业人士可获豁免,亦对地产代理有欠公平
。他们又表示,政府至今才著手成立中央资料库,未免为
时已晚,而条例草案亦无订明会计师报告应属核数师报告
还是财务管理报告。邓先生认为如所需提交的是核数师报
告,地产代理将无法履行此项规定。

12.李永达议员询问成立中央资料库如何可令消费者受惠。
李文邦先生答称,由于地产代理能更快取得所需资料,故
此举不但可令消费者受惠,更可有助达成交易协议。陈伟
业议员则询问,倘由政府或卖方承担地产代理的责任,他
们尚可以何种理由收取1%服务费。 邓先生在回应时表
示,客戶仅在达成交易时才需支付佣金,故此,此项收费
与完成交易前的运作费用毫无关系。在这方面,罗祥国议
员询问成立中央资料库会否影响业內人士的竞爭能力,因
而须对佣金收费率作出调整。邓先生解释,条例草案各项
规定事实上会使地产代理业的经营成本有所增加。

13.邓先生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所提询问时证实,政府当局尚
未表明应由何方负责支付从中央资料库获取资料的费用。
主席建议由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与政府当局跟进此事。

香港地产行政学会

(意见书载于随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发出的立法局95-96
年度第HB468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的摘要一览表附录6)

14.许永渡先生向议员简述该会的意见。条例草案的精神在
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该会对此表示支持,但草案在广告
宣传方面所作的规限,却似乎与规管未落成物业售楼说明
书出版事宜的其他法例有所重覆。此外,当局应清楚订明
签发营业员牌照的标准。至于地产代理监管局的成员组合
,条例草案对相关行业类别未作任何界定,许先生建议把
地产公司高级行政人员及测量师包括在內。在地产代理的
转承法律责任方面,许先生表示虽然政府当局已澄清该项
规定仅适用于民事(而非刑事)法律责任,但此点亦应在条
例草案中加以清楚订明。该会又建议当局在条例草案中订
明地产代理所需的学历和专业水准,以便有关方面可就举
行资格检定考试一事作出安排。

15.张小杰先生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所提询问时证实,该会认
为干犯罪行的地产代理如无讹骗及欺诈意图,则不应被判
监禁。

16.有关申领牌照所需的学历,顏锦全议员询问为何需订定
较高的学历及专业水平,因此举将导致经营成本增加,而
且以殷实态度经营业务才是重点所在。周梁怡议员对此亦
有同感,并表示业內人士胜任其职务与否,并不一定与其
学历有关。黎志强先生及许永渡先生澄清,学历及业內经
验是衡量地产代理专业水平的准则。许先生在回应主席所
提询问时证实,当局未必可在过渡期內举办资格检定考试
,但应以举办此类考试为其长远目标。

新界地产商业协会

(意见书载于随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发出的立法局95-96
年度第HB468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的摘要一览表附录8)

17.梁瑞彪先生向议员简述该会的意见。梁先生补充,该会
在监察新界地产代理方面一直担当重要的角色,并竭力提
供标准的「睇楼纸」及合约等,以协助地产代理顺利运作
。他对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征询该会意见一事表示关注,
且强调该会在处理新界物业交易方面独具经验,故其代表
应获委任加入日后成立的地产代理监管局。尤锡禧先生请
议员注意新界的独特情况,因地产代理不一定可以取得有
关该区物业的准确资料。条例草案使物业交易的费用有所
增加,会对小地主造成不良影响,买方亦因而须负担额外
费用。廖志明先生补充,具有与讹骗或欺诈行为无关的刑
事纪录的人士,应有资格领取牌照。由地产代理承担转承
法律责任并不公平,而当局亦应就地产代理的民事法律责
任设立中央补偿基金。至于发牌规定,由于现职地产代理
从业员皆为经验丰富的业內人士,故他们应可获豁免遵守
学历方面的规定。廖先生又强调,该会反对当局向地产代
理施加刑事处分。

18.罗祥国议员同意政府及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应在条例草
案的立法过程中考虑新界的独特情况,尤其是欠缺准确物
业资料的问题。然而,陈鉴林议员认为当局难以对不同地
区采用不同的准则,而且此举亦令到获豁免的地产代理不
能处理新落成物业或多层大厦单位的交易。廖志明先生承
认采取不同准则确有困难,但他建议具两年经验的现职地
产代理从业员应可自动符合发牌资格,以免其工作前途受
到影响,而新订的发牌规定则应只适用于业內新进。业內
各个协会亦可为从业员举办各类培训课程,藉以提供协助

19.夏佳理议员询问该会有否就欠缺准确物业资料的情况向
政府表达其关注。梁瑞彪先生指出,提供准确的新界物业
资料直如缘木求鱼。主席就此建议该会及条例草案审议委
员会向政府反映困难所在。

20.顏锦全议员询问条例草案订明的发牌规定一旦实施,地
产代理业将受到何种影响。梁瑞彪先生在回应时表示,大
部分新界地产代理从业员均沒有接受正式教育,因此,草
案所订的发牌规定一经推行,他们的就业机会势必面临严
重威胁。

21.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六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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