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90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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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上午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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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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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刘皇发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黃伟贤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张文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政务司
- 高富思先生
应邀出席者 :
- 乐施会
副总干事
- 庄陈友先生
教育推广统筹
- 徐国伟先生
-
香港人权联委会与社区组织协会
何喜华先生
曾迦慧小姐
施丽珊小姐
陈世超先生
彭慧深小姐
-
香港人权监察
主席
- 夏博义先生
代表
- 卢沛然先生
总干事
- 罗沃启先生
列席职员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09号、CB(2)1776号及
CB(2)1790号文件)
主席欢迎各团体的代表出席是次会议,发表对该报告的
意见。
2. 庄陈友先生讲述乐施会所提交的意见书,当中建议
香港政府:
针对经济转型对劳工所造成的长远结构性影响,
采取各项所需措施,改善工人的就业机会、居住
环境、薪酬及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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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贫富悬殊的情况,并制订政策,保障及改善
入息低微家庭的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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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一套既可提供保障又能促进发展的社会保障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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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入息低微家庭的居住环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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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可以量度的指标,据之以实施《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消除香港的贫穷现象。
3. 他回应黃钱其濂议员时表示,由于香港的社会保障不
足,当局不应撤回其建议的老年退休金计划。
4. 刘慧卿议员问及该报告第157段,他在回应时表示,
虽然他不会质疑当局统计数字的准确性,但近年香港收
入不均的情况日益严重。最低收入的10%家庭所赚入息,
占全港所有家庭总入息的百分比持续下降,由一九七一
年的2.3%降至一九九一年的1.37%。他补充,乐施会对
最低收入人士的生活最为关注,因为他们的加薪幅度连
通胀率也追不上。
5. 庄陈友先生在回应李卓人议员时,答允向议员提供
乐施会于一九九五年进行调查的报告,该报告题为
「去权与充权 关于香港低收入住戶的探索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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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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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调查报告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1832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
6. 何喜华先生告知议员,香港人权联委会及社区组织协
会将会在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举行听证会前拟备报告,呈交该委员会参阅。
他补充,该委员会的两位成员将于一九九六年九月访港,
事务委员会应把握机会,就香港日后提交报告的安排,
向他们寻求指引。据他所知,该委员会会接受个别非政
府组织所提交的报告。
7. 何喜华先生陈述香港人权联委会及社区组织协会所提
交的意见书,并特别提出以下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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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在拟备报告时,务须纳入各有关机构的意见,
例如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社会福利咨询委
员会,以及日后的平等机会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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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声称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解决歧视问题,
但其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拖延制定全面的反歧视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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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委员会关注的焦点,应是联合国经济、社会
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一九九七年前最后一次有关
香港的听证会上要求当局采取的跟进措施。
8. 关于分离家庭的问题,他表示当局应寻求与中国磋商
此事,以期制订一套协调统一的政策。
9. 他回应议员时批评当局未能迅速解决床位寓所的问题。
当局应设法安置所有床位寓所住客,而非只是安置年老
的住客。入住单身人士宿舍的规定过于严格,应予放宽。
他亦质疑床位寓所住客的数目是否真如该报告第214段所
述,只有3 200人。当局应致力制订长远的方案,以解决
有关问题。曾迦慧小姐补充,当局应将单身人士宿舍计
划扩展至观塘及其他床位寓所密集的地区。
10. 香港人权监察的代表陈述意见书的內容,并申明以
下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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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公民及政治权利,也就无法享有经济、社会
及文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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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权监察关注《性别歧视条例》自一九九五
年六月制定以来,迟迟仍未生效。该组织认为,
当局无须待雇佣事宜的实务守则备妥后,才实施
条例中与雇佣有关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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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延伸至
香港已超过26年,当局不应一再拖延提出禁止种
族歧视的法例。香港人权监察计划呼吁国际社会
关注此事。
-
香港人权监察关注到香港并无公布入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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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告并未提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根据《基本法》规定将继续适用于香港。香
港人权监察会就此事进行若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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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权监察从国际资讯网络中取得一份与研究
该报告有关的跟进事项清单。该组织会向立法局
秘书处提供该份清单。
(会后补注:秘书处获悉该份清单与《人权法案通
讯》的摘录相同。该份摘录已在会议上提交,并
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12号文件送交议员
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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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应为羁留中心的越南船民提供适当的中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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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应提供足够居所,以安置单身及高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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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方面应促请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
会关注一九九七年后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提交报告的安排。
11. 夏博义先生在回应议员时答允研究香港日后提交报
告安排的事宜,如有可能,亦会参考联合国的先例,并
向议员提出建议。他补充,据他所知,联合国设有机制,
让非政府组织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提
交报告及申述意见。香港人权监察会在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举行的听证会上,向该委员会提出有关事宜。
12. 刘慧卿议员询问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
会可否要求英国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后不久提交一份
总结报告,讲述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为止的香港
状况。关于此事,夏博义先生答允作出研究,并向议员
提供其意见。卢沛然先生建议请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
化权利委员会注意,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主席在一九
九五年十一月曾发表声明,表明该委员会对一九九七年
香港主权移交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香
港的适用及提交报告等事宜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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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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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声明已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随立
法局95-96年度第PL196号文件送交议员参
阅 该声明的副本载于此份会议纪要附录I,
方便议员备悉。) |
13. 卢沛然先生告知议员,香港人权监察将于一九九六
年八月拟备一份有关该报告的简介文件。
14. 议员普遍赞同乐施会的看法,认为香港社会存在收
入不均的情况。李卓人议员指出,该报告附录14显示,
入息较高的组别有较大的家庭入息增幅。李永达议员补
充,根据该报告附录13,在家庭总入息中,最高入息的
家庭所占的百分率日见增加,坚尼系数亦由一九八一年
的0.451上升至一九九一年的0.476。
15. 李永达议员表示,该报告并无提及当局原先估计在
一九九七年前安置所有在轮候租住公屋登记册上的人入
住公屋,亦无讲述大批受市区重建计划影响的居民所面
对的房屋问题。此外,该报告亦无指出目前等候入住市
区租住公屋,需时平均超过十年。他亦质疑当局对该报
告第217段所载「合适的居所」一词的解释。
16. 谢永龄议员关注到残疾人士进出建筑物的问题。他
表示,据该报告所述,当局理应在一九九六年年初完成
对《伤残人士通道设计手册》的检讨。然而,时至一九
九六年年中,他仍未得悉检讨的结果。他补充,最近有
人投诉新界区有部分为残疾人士而设的洗手间锁上大门,
未能供人使用。
17. 议员审悉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及张虹霓先生所提交的
意见书。议员亦察悉Andrew Byrnes先生及陈文敏先生
所编撰的《人权法案通讯》摘要,以及香港国际社会服
务社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致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函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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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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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两份意见书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1812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
18. 高富思先生回应议员时表示,联合国经济、社会及
文化权利委员会两名成员将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至
三十日到香港访问。他们是来自德国的Bruno Simma教
授及来自菲律宾的Virginia Bonoandandan教授(该委员会
的报告撰写人)。两人的行程活动正在拟订中,当中包括
与当局、立法局议员、非政府组织及各政党会晤。议员
要求当局安排议员与该两名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
利委员会成员会晤。
19. 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将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举行会议,研究当局就议员及非政府组织所提各点作出
的回应。主席欢迎非政府组织出席是次会议,并要求当
局在会议前提供书面回应。他亦表示,议员如欲提出其
他问题,请在下星期五或该日前以书面送交立法局秘书
处,以便转交当局研究。
20. 事务委员会通过成立工作小组,讨论报告拟稿应包
括的內容。该工作小组的成员如下:
- 黃钱其濂议员
- 刘慧卿议员
- 李卓人议员
- 谢永龄议员
21. 李永达议员表示,鉴于该报告牵涉的问题范围广泛,
主席或可请每个事务委员会的主席考虑举行特别会议,
研究报告中有关部分。他个人拟召开房屋事务委员会特
别会议,讨论房屋问题。
22. 议员通过将內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通过
的意见书送交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郭乐先生、当局
及曾向事务委员会申述意见的各个非政府组织。议员亦
通过举行记者招待会,公布该两份意见书及派遣代表团
到联合国的详情。
23. 议员通过,黃钱其濂议员提出的平等机会(种族)条
例草案将会纳入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事务委员会会
议的议程內。
24. 会议于上午十一时二十二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