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874/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1/96


愉景灣隧道及
連接道路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4月17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孝華議員
    張漢忠議員

缺席委員 :

    劉健儀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李啟明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運輸司
梁世華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5
陳洪傑先生
助理運輸司
羅淦華先生
首席助理庫務司(收入)
蕭如彬先生
運輸管理部
首席運輸主任
區永禧先生
總運輸主任
葉文光先生
整體運輸策劃部
高級工程師
黃永光先生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何大衛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狄靳詩雅女士

應邀出席人士:

愉景灣城市業主委員會

葉祖賢先生
主席
霍錦焜先生
蕭景韶先生

香港興業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馬禮樂先生
執行部助理總經理
梁永康先生
策劃部助理總經理
陳家良先生
施偉拔工程規劃設計顧問
葛邁高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1)6(署任)
余天寶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319/96-97號文件)

1997年3月21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與團體代表進行討論

(立法局CB(1)1300/96-97號文件)

愉景灣城市業主委員會

2. 霍錦焜先生及蕭景韶先生講述愉景灣城市業主委員會
在其意見書中申述的意見。

3. 霍錦焜先生解釋,建議的隧道及連接道路會為愉景灣 居民提供直接及方便的通道,來往新機場及東涌新市鎮。 隧道及連接道路除可令居民在緊急時可更快到區外就醫, 亦有助輸送食水至愉景灣。此外,隧道內亦會建造污水 管,作為污水輸出計劃的一部分,把污水從坪洲及愉景 灣轉送到小蠔灣污水處理廠,從而改善附近水域的水質。 蕭先生指出,隧道及連接道路落成通車後,赤鱲角新機 場的員工便可選擇居住在愉景灣,以方便前往機場工作。 隧道及連接道路亦可在渡輪服務以外提供另一種交通設 施,由愉景灣前往香港各區。因此,愉景灣城市業主委 員會促請條例草案委員會盡快審議條例草案。

4. 楊孝華議員詢問愉景灣城市業主委員會是否接受在使 用隧道方面的限制建議(即私家車及的士不准使用)。蕭 先生回應時表示,愉景灣城市業主委員會對此有所保留, 並希望有關限制在日後可獲放寬。他們會要求有關發展 商在隧道南面出口附近,建造泊車設施。

香港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興業」)

5. 馬禮樂先生表示,條例草案應盡快制定成為法例,使 香港興業能及早展開隧道工程計劃。他又保證,待有關 限制獲得放寬後,香港興業會在取得當局批准後,應愉 景灣城市業主委員會的要求,提供泊車設施。

6. 議員問及車輛通過隧道及連接道路的使用費水平。關 於此點,葛邁高先生表示,考慮到預計的交通流量,隧 道公司會向每部車輛收取20元(以1995年價格計算)的單 程隧道費,以彌補隧道的預計經營及維修成本。

7. 主席認為,條例草案應加入一項條文,以確保香港興 業負責承擔隧道的經營成本,無需予以補貼。馬禮樂先 生表示,他對此項建議並無異議,但憂慮有關修正或會 阻延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以致隧道工程計劃有所延 誤。主席保證,由於草案很可能有其他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該項修正不會耽誤條例草案的通過。

8. 主席注意到,香港興業將自資建造、維修和經營隧道 及連接道路。他要求取得有關隧道的預計收入及經營成 本的資料。馬禮樂先生回應時答允提供由香港興業的顧 問在1996年2月擬備的有關報告,但他強調,該報告所載
的資料未經更新。

(會後補註: 所需資料已於1997年4月21日隨立法局
CB(1)1356/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I. 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

9. 副運輸司表示,政府當局支持香港興業建議的工程計 劃。他又表示,經隧道及連接道路建造污水管,會令離 島污水收集整體計劃下的污水改道計劃提早數年實施。

專營權費

10. 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就隧道及連接道路的經營徵收專 營權費目的為何,副運輸司回應時表示,如營辦商獲准 使用屬於公眾的有限資源,或以專營方式或在有限度競 爭下經營為市民提供的服務,當局便會向其徵收專營權 費,作為一種稅項。徵收專營權費的目的,是使政府的 一般收入(以至市民大眾)可公平地分享有關營辦商使用 該有限資源或經營服務所獲得的財政收益。由私營公司 經營隧道亦屬徵收專營權費的範圍。

11. 至於隧道及連接道路的專營權費收費率,副運輸司 闡釋,經考慮日後實施的交通限制後,隧道及連接道路 專營權費的收費率,與適用於大老山隧道的收費率大致 相同。有關此點,當局會由營辦商開始經營日期起,向 其徵收總經營收入的2.5%,作為隧道及連接道路的專營
權費。

12. 至於大老山隧道與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在專營權 費結構方面的比較,首席助理庫務司(收入)表示,就大 老山隧道而言,政府在營辦商開始經營道路日期後的5 年內,會向營辦商徵收經營收入的2.5%,作為專營權費; 其後的收費率則為經營收入的5%。此外,在開始經營日 期後的5年內,政府會再徵收淨經營收入中超逾預計淨經 營收入的部分的15%,作為專營權費;其後的收費率則 為淨經營收入中超逾預計淨經營收入的部分的30%。至 於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政府會由開始經營日期起, 徵收經營收入的2.5%,作為專營權費。如使用隧道及連 接道路的限制獲得放寬,政府會由放寬日期起,徵收經 營收入的5%,作為專營權費。此外,在放寬日期後的5 年內,政府會再徵收淨經營收入中超逾預計淨經營收入 的部分的15%,作為專營權費;其後的收費率則為淨經 營收入中超逾預計淨經營收入的部分的30%。

13. 議員普遍認為,現時就隧道營運徵收專營權費的政 策,可能不適用於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因為該隧道 實施交通限制,並無同類先例可資參照。議員促請政府 當局再詳細檢討隧道及連接道路的專營權費結構。政府 當局應議員要求答允提供資料,講述愉景灣隧道及連接 道路,以及香港其他隧道的預計專營權費收入。

(會後補註: 關於上述事宜及下文各段所載事項的所 需資料,已於1997年4月24日隨立法局
CB(1)1390/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地價及隧道建造費用

14. 議員問及營辦商使用未批租土地以進行建議的工程 計劃一事。首席助理運輸司回應時表示,對於香港興業 在未批租土地上建造隧道及連接道路,地政總署將向其 收取地價。他補充,政府會承擔建造污水管的部分費用。 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講述政府及香港興業各自 承擔隧道建造費用的比例。至於政府會否就隧道的已批 租土地徵收地稅,政府當局答應在下次會議前提供有關
資料。

通往北大嶼山快速公路及市區的通道

15. 至於配合隧道及連接道路的北大嶼山道路網絡的規 劃工作,副運輸司表示,建議的隧道及連接道路會連接 北大嶼山快速公路旁的公用設施道路,通往新機場及東 涌新市鎮;道路使用者可使用東涌交匯處,經北大嶼山 快速公路通往青嶼幹線及市區。他強調,此項擬議安排 是當局與香港興業討論後商定的,當中已顧及對北大嶼 山道路網絡交通及運輸方面的影響。

16. 議員普遍認為,在隧道及連接道路與北大嶼山快速 公路之間,應設有一條更直接的連接道路通往市區。總 運輸主任表示,有關的交通安排只屬臨時措施,而位於 大蠔的另一交匯處,或會在2011年完成。此外,一如北 大嶼山發展報告所建議,在陰澳交匯處日後可能建造一 條道路,把隧道道路及十號貨櫃碼頭連接起來,通往北 大嶼山快速公路的東行線。政府當局應議員的要求,答 應提供顯示下述道路設施的詳細地圖:

  1. 整條北大嶼山快速公路;

  2. 隧道及連接道路與北大嶼山快速公路旁的公
    共設施道路之間的交界處;及

  3. 建議的隧道道路與十號貨櫃碼頭之間的交界
    處,以及大蠔交匯處。

其他事宜

17. 鑑於近期有市民投訴行車隧道內空氣污染,張漢忠 議員詢問,條例草案應否就隧道內的空氣質素訂定法定 管制。首席助理運輸司表示,政府當局會在條例草案制 定成為法例後訂立規例,訂明此方面的詳情。總運輸主 任補充,在隧道使用限制獲得放寬後,政府當局會確保 通風系統的設計,在最高行車量的情況下,仍能符合最
新的空氣質素標準。

18. 主席詢問到了2001及2011年,取道青衣至大嶼山幹 線及北大嶼山快速公路來往愉景灣的交通流量估計為何。 整體運輸策劃部高級工程師回應時表示,如隧道實施限 制只供住宅巴士及服務車輛使用,在2001年及2011年, 於繁忙時間經青嶼幹線及北大嶼山快速公路來往愉景灣 隧道的車輛,每小時分別約為240及190客車架次。

19. 主席詢問隧道及連接道路的使用費水平是否須由立 法局批准,副運輸司回應時表示,使用費水平只須經政 府當局審批,因為隧道及連接道路是由香港興業自資私 營的設施,而該設施亦只為愉景灣居民服務。他表示, 政府當局會與香港興業磋商,並在有需要時徵詢有關居
民對使用費水平的意見。

20. 陳偉業議員詢問,香港興業在經營隧道及連接道路 時會否考慮一項建議,即從淨收入中撥出款項,設立使 用費穩定基金,作為儲備金。副運輸司回應時表示,香 港興業亦有意推行此計劃,以便建立儲備金,用作進行 隧道保養及維修工作,政府當局對此計劃並無異議。陳 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就設立使用費穩定基金一事,與香港 興業磋商,以維護愉景灣居民的利益。副運輸司察悉陳 議員的意見,並答應與香港興業討論此事。

21. 主席問及當局有何措施,以防香港興業放棄經營隧 道。關於此點,首席助理運輸司表示,香港興業如未能 履行經營隧道的責任,政府首先會徵詢各有關方面的意 見,以決定繼續經營隧道的最佳做法。儘管香港興業放 棄經營隧道的可能性不大,但主席認為條例草案應訂明 有關規定,以確保此情況一旦出現,當局亦能處理有關 問題。政府當局察悉主席的意見,並答應檢討此事。

22. 夏佳理議員詢問當局會否檢討只限在愉景灣及北大 嶼山行駛的車輛的牌照費。運輸管理部首席運輸主任表 示,根據現行法例,運輸署署長可向車輛發出只限在大 嶼山行駛的牌照,費用較有關的正式牌照為低。政府當 局會徵詢香港興業的意見,以便為那些只限使用由愉景 灣通往北大嶼山的道路的車輛釐定牌照收費水平。

23. 議員普遍認為不必把第9(6)條納入條例草案內。該條 訂明,就政府在該條文下的任何權力的行使,無須向公 司支付任何補償。他們認為,該條文或會過分保障政府 的利益。副運輸司向議員保證,政府會合理地行使其權 力。經商議後,他答應刪除此條文。

24. 至於草案第29(3)條,議員關注要求任何司機提供其 所駕駛的車輛的登記車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可能存 在實際困難。他們認為此條文應予修正,使其與《青馬 管制區條例》的類似條文一致。政府當局察悉議員的意
見,並答應跟進此事。

IV. 其他事項

25. 為加快審議過程,主席敦促議員把他們對條例草案 的問題送交秘書,以便轉交政府當局。當局的回覆會在 下次會議前送交議員,以供討論。

26. 會議在下午4時15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1997年6月16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