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67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6/2


1996年教育(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張炳良議員(主席)
    張文光議員
    陸恭蕙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梁耀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I及III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李麗儀小姐
教育署助理署長
鄭文耀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思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5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1)1109/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的會議紀要在沒有作出修訂的情
況下獲得確認通過。

II. 由陸恭蕙議員作出簡介

2. 負責該條例草案的陸恭蕙議員應主席邀請就該條例草 案作出解釋。她指出,條例草案旨在廢除《教育條例》 (第279章)第84(1)(m)條。該項條文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 就管制在學校表達政見的事宜,制訂規例。條例草案亦 會對《教育規例》第98(2)條作出相應的修訂。該項規例 授權教育署署長可向學校發出指示或指引,以確保在學 校傳布的政治性資料或意見,並無偏頗成分。她特別強
調下列關注事項:

  1. 鑑於接觸及討論不同政見已成為公民教育的重 要部分,上述條文及規例在現今政治氣候已屬
    不合時宜;

  2. 並無充分理由特別針對帶有政治性質的資料或 言論,使其成為法定管制的對象。其實,政府 先前在1990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曾建議廢除 第84(1)(m)條,但議員當時的意見是該項條文應
    予保留,並修改至現時的形式;

  3. 政府當局獲授權可隨意決定某些資料是否屬於 政治偏頗性質,此項權力有可能在較廣泛的情 況下被用來限制學生的活動;及

  4. 並無實際需要保留《教育條例》第84(1)(m)條及 《教育規例》第98(2)條,因為教育署署長可運 用《教育規例》第98(1)條所賦與的權力,限制 任何可能「對學生福利或其一般教育有所損害」
    的學校活動。

I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局CB(1)1195/96-97(01)號文件)

政府當局的立場

3.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解釋政府當局在此條例草案的立 場時表示,現行的條例第84(1)(m)條及規例第98(2)條是 經過立法局廣泛商議後制訂的,迄今各間學校均有遵守 此等條文,並對現行安排感到滿意。政府當局認為應保 留有關條文,使教育署署長具有所需的權力,保障學生 免受不當的政治影響所損害。對學校而言,該等條文亦 起了積極的作用,使各學校提高警覺及自律,確保學校 會以中肯及客觀的方式,向學生講述屬政治性質的資料。

4. 陸議員回應時強調,該條例草案倘獲得制定後,不會 影響以下重要的原則,即應以客觀及中肯的態度在學校 教授公民教育及政治題目。

對資料或意見的性質所作的判斷

5. 張文光議員表示同樣關注到陸議員所關注的各項問題。 他表示,政府不應給予價值判斷,決定某些資料或意見 在政治方面是否偏頗,有關判斷應由教學界或將會成立 的教師公會作出。他亦引述一篇有關一九八六年英國上 議院辯論的文章,該篇文章的結論是不適宜立法限制在 學校內傳布政治性質的資料或意見。他促請政府當局基 於上述論點重新考慮該條例草案。張議員提到政府當局 希望盡量減少干預學校所使用的教科書,但根據該條例 第84(1)(m)條及規例第98(2)條,卻可在此方面行使權力, 可見當局在教育事務上,實際上是採取了雙重標準。

(會後補註: 張文光議員於會後提供該篇文章,文章 已隨立法局CB(1)1256/96-97號文件送交
議員傳閱。)

6. 張議員認為,就有關某些資料或意見是否有政治偏頗 成分的判斷,應由未來的教師公會作出,而不應由教育 署署長作出。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在回應時表示,《教 育條例》授權署長在監管學校的事宜上擔任有效的角色, 確保學校以恰當的方式向學生進行教育。在此過程中, 署長會在她認為適當的時候,諮詢有關的教育團體。

7. 就有關使用教科書的政策,教育署助理署長表示,雖 然學校有自由使用教育署適用書目表以外的任何教科書, 但教育署署長可向有關學校發出指示或指引,確保該學
校使用的教材準確無誤。

《教育規例》第98(1)的規管範圍

8. 陸恭蕙議員建議,鑑於「學生的福利」一詞可被理解 為包括學生免受帶有偏見的政治資料影響的福利,因此, 教育署署長仍可透過引用規例第98(1)條達到該目的,首 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對此項建議有保留。根據法律意見, 「福利」一詞是否包括傳布政治資料的活動並沒有明確 清晰的答案。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補充說,任何一方 若不服當局根據規例第98(1)及98(2)條所作的決定,可向 法院提出上訴,而法院對有關條文擁有最終解釋權。

9. 助理法律顧問5在答覆主席時同意,解釋有關條文乃 屬法院的責任。法院在進行解釋時,可能參考字典對 「福利」一詞給予的涵義和以往的類似案例。助理法律 顧問5告知與會者,「福利」一詞就家庭法例而言有相 當廣泛的涵義。至於根據規例第98(2)條發出的指引的法 律效力,助理法律顧問5表示,必須對規例和指引加以 區分。前者屬法定規則,如有觸犯可被處罰,而後者通 常並無法律約束力。

議員的關注事項

10. 雖然張文光議員支持此條例草案,但與會的其他議 員則有保留。葉國謙和劉漢銓兩位議員認為不應在學校 傳播帶有偏見的政治言論。他們傾向保留有關條文作為 最後手段,以便當局在出現傳播和表達明顯帶有政治偏 見的資料或思想的情況時加以干預。羅祥國議員同意, 當局現時有必要保留此方面的規管權。他認為,倘成立 擬議的教師公會,當局可檢討是否需要保留該等條文。

11. 主席在總結時指出,條例草案委員會曾就多項問題 進行商議,但議員無法就此條例草案達成共識。議員察 悉,當局反對此條例草案。不過,議員同意,條例草案 委員會已完成審議此條例草案,有關的商議結果將於一 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原訂於一九九 七年四月十六日擧行的會議將會取消。議員亦察悉,此 條例草案將在由陸恭蕙議員指定的日期恢復二讀辯論。

12. 會議於下午三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