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政府
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BC/6/96


保護海港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6月2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12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陳偉業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

    黃秉槐議員
    田北俊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黃永康先生
規劃署
政府城市規劃師/專業事務
趙達萊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主任(1)7
許兆廣先生



I. 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

(立法局CB(1)1786/96-97號文件)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根據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回應議員於上次會議提出的事項。

2. 主席知悉,《城巿規劃條例》(第131章)第3(1)(a)條授 權城巿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擬備"總督所指示的香港某些 地區的布局設計"草圖,而政府當局認為"香港地區"包括 陸地和海洋。他詢問,總督曾否就《城巿規劃條例》第 3(1)(a)條所指"香港地區"一詞的定義發出任何指示。首 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表示,政府當局對"香港地區"一 詞作廣義的詮釋,與《城巿規劃條例》的引言是一致的。 而且,《釋義及通則條例》所界定的"香港的界線",亦 包括陸地和海洋區域。因此,根據《城巿規劃條例》第 3(1)(a)條,總督有權指示城規會擬備維多利亞港的分區 計劃大綱草圖,以實施何承天議員的建議。如條例草案 委員會同意以何承天議員建議的做法代替條例草案,政 府當局便會著手實施他的建議。

3. 議員詢問,如政府當局更改《城巿規劃條例》第3(1)(a) 條中"香港地區"一詞的詮釋,會否受到質疑。首席助理 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表示,自《城巿規劃條例》制定以 來,第3(1)(a)條的涵義一直維持不變,包括香港的陸地 和海洋區域。以往,總督只指示城規會擬備陸地區域的 分區計劃大綱圖;然而,如總督想指示城規會擬備海洋 區域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他是可以這樣做的。眼前問題 的關鍵是填海工程的規劃程序;根據現行的制度,在填 海工程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未刊登憲報讓公眾提出反對前, 這些工程可能已根據《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獲 得通過。實施何承天議員的建議能確保填海工程根據 《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獲得通過前,政府當局 會根據《城巿規劃條例》諮詢公眾對該填海工程的意見。

4. 法律事務部顧問同意,質疑政府當局對"香港地區"一 詞涵蓋範圍的詮釋,多半不會成功,因為《城巿規劃條 例》第3(1)(a)條涵義廣闊,而且總督可自行決定行使權
力的程度。

5. 何承天議員詢問,有關方面會否根據《城巿規劃條例》 第4(1)(g)條擬備海港的分區計劃大綱圖,該條文訂明城 規會可擬備發展藍圖,以預定"郊野公園、海岸保護區......
或其他促進環境自然保育或保護的指定用途"。首席助 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表示,政府當局正與城規會討論 實施的細節,而按照《城巿規劃條例》第4(1)(g)條所訂
的做法行事是有可能的。

6. 何承天議員建議,規劃環境地政司可於條例草案恢復 二讀辯論時承諾實施他的建議,如此一來,政府當局所 作的承諾便會載入立法局會議的正式紀錄中。首席助理 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表示,如議員接受政府當局實施何 議員的建議,以代替條例草案,政府當局便會於條例草
案恢復二讀辯論時作出承諾。

7. 陸恭蕙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必須承諾總督會於1997年 7月1日前指示城規會根據《城巿規劃條例》第3(1)條,擬
備分區計劃大綱圖。

8. 主席詢問,假如政府當局向立法機關作出承諾,但其 後基於行政方便而推翻諾言,會面對甚麼法律後果。法 律事務部顧問表示,政府當局如背棄其向立法機關作出 的承諾,受到司法審核的挑戰的話,行政當局便須解釋 環境有何變遷,導致其背棄承諾。

9.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表示,政府當局反對陸議員 修正草案第4條的建議(載於1997年5月29日發出的立法局 CB(1)1736/96-97(01)號文件),使城規會代替立法局作為 批准填海工程計劃的機關,反對理由載於政府當局的文 件。實際上,建議的修正案並不能顯示《城巿規劃條例》 與修正案之間的關係,以致造成混淆。另外,城規會曾 經表示,修訂法例的建議,凡會影響城規會根據《城巿 規劃條例》所須履行的職能,均應諮詢城規會。

10. 主席詢問,第4條的修正案建議會否對公帑造成任何 負擔。法律事務部顧問表示,立法局主席須考慮政府當 局的意見後作出裁決。陸議員表示,她相信自己建議的
修正案不會對公帑造成負擔。

11. 何議員擔心修正案建議以城規會代替立法局作為批 准填海工程的機關,會造成雙重立法的問題,因為《城 巿規劃條例》現時已賦權城規會執行其職能。

II. 議員互相討論

12. 陸議員表示,如政府於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所 作的承諾符合她致函總督(立法局CB(1)1756/96-97號文件) 所開出的條件,她會撤回條例草案。否則,有關條例草 案的工作會繼續進行。

13. 葉國謙議員表示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因為不涉及 任何法例的修訂,而城規會仍會獲授權監察填海建議。

14. 何議員及羅祥國議員均贊成要求政府當局於條例草 案恢復二讀辯論前作出承諾。倘政府當局的承諾符合陸 議員致函總督所開出的條件,條例草案便無須通過。何 議員補充,政府當局作出承諾時應表明總督會於1997年 7月1日前根據《城巿規劃條例》第3(1)條向城規會發出
指示。

15. 主席表示,民主黨不支持草案第3條,因為不准在維 多利亞港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對香港其他地區的發展 會造成壓力,因而妨礙均衡發展。至於第4條,城規會是 較立法局更適合批准填海工程的機關。所以,倘若政府 在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前作出的承諾並不表示城規會 會成為批准海港日後所有填海工程計劃的機關,他會支 持以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來修正第4條,使城規會代替 立法局成為批准填海工程的機關。倘若第4條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遭否決,民主黨會考慮第4條原來的版本。

16. 主席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完成商議工作,並且會 於內務委員會1997年6月6日擧行的會議上作出口頭報告, 建議於1997年6月23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恢復條例草案的二 讀辯論。書面報告會於1997年6月13日提交內務委員會。

17. 會議於下午1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3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