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21日

立法局
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保護海港條例草案》



背景

陸恭蕙議員於1995年10月向立法局主席提交《保護海港條
例草案》的初版,主席於1996年7月裁定,由於該草案會
令城市規劃委員會在考慮及批核未來所有的填海工程時負
上新的責任,因此會對政府收入或公帑構成負擔。

2.在立法局主席作出裁決後,陸恭蕙議員於1996年8月提交
了一份經過修訂的條例草案,該草案再無提及城市規劃委
員會。同年同月,立法局主席裁定,經修訂的條例草案不
會對政府收入或公帑構成負擔。條例草案在1996年11月22
日刊登於憲報,並於1996年12月4日提交立法局。1997年4
月9日,條例草案委員會成立以研究該條例草案。

與條例草案有關的主要問題

3.上述的條例草案旨在規定所有的海港填海工程須獲得立
法局的批准。草案包含了一項反對海港填海工程的預定假
設,同時亦包括了一項條款,規定除非是在接獲港督的建
議書後獲得立法局批准,否則填海工程不得進行。

4.由於條例草案把「填海工程」界定為「在任何前濱及海
床或其上進行的任何工程」,因此,受草案影響的工程不
單只限於闢拓土地,同時亦會包括其他如喉管、公用設施
、維修性挖泥、打撈沉船及進行水文研究等工程。這樣地
,很多的例行工程便須獲得立法局通過方可進行。

5.條例草案把《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
及《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納為「有關條例」
,規定所有和地下鐵路及道路工程有關的填海工程,必須
獲得立法局的批准方可進行。

政府的立場

6.政府反對條例草案,認為它屬不必要,並會混淆立法和
行政機關的責任。

條例草案是不必要的

7.現時的城市規劃程序是公開和具透明度的,其中已包括
了徹底的公眾諮詢。

  1. 《城市規劃條例》已提供了機制,使城市規
    劃委員會能透過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及諮詢
    公眾意見,來審核建議的填海工程 -

    1. 完成有關的研究後,如果政府認為
      一項填海工程是可行的,便會建議
      城市規劃委員會制訂或修訂規劃圖
      則。

    2. 城市規劃委員會在審核建議時,會
      考慮建議中的土地用途、各項影響
      和其他有關的因素。

    3. 草擬的規劃圖在獲通過後會公開展
      示,以收集意見。

    4. 如有反對的意見,城市規劃委員會
      在決定是否修訂草圖前,會邀請提
      出反對的人士出席聆訊。

    5. 總督會同行政局在考慮過仍未撤回
      的反對後會決定是否批准草圖。

  2. 具體的工程計劃,必須根據《前濱及海床(
    填海工程)條例》刋登憲報,期間公眾可提
    出反對。政府必須考慮所有反對,並把反對
    者的意見提交總督會同行政局,以供決定是
    否批准有關工程。

  3. 現時除非得到立法局工務小組委員會和財務
    委員會的批准,否則任何工務計劃的工程項
    目,包括海港填海工程,均不可以進行。故
    此,立法局已有足夠的權力,管制該等工程

條例草案混淆行政與立法機關的責任

8.條例草案會把涉及海港填海的規劃及土地用途發展的責
任由行政機構轉移給立法機構,混淆兩者目前的責任。我
們的政治制度是建於「權力獨立」原則,由行政機構負責
制訂政策,為社會提供服務;政府負責擬備填海建議,按
照各條例的規定,進行公眾諮詢,以及要求立法局批准撥
款,以期落實計劃;立法局則透過管制撥款,扮演了監察
的角色。不過,條例草案將會使立法局透過否決進行海港
填海而作出決策,而根據《前濱及海床(填海)條例》,
目前只有總督會同行政局擁有這項否決權。這項新賦予的
權力會令立法局超越其現時扮演的角色。再者,立法局對
於作出這種決策,亦未有任何準備。條例草案規定所有海
港填海工程必須獲得立法局批准,但對於立法局如何批准
則沒有提及。立法局是否會讓市民提出反對、進行公眾聆
訊、提供上訴的渠道等問題均沒有清楚訂明,對於立法局
採取何種準則來批准或拒絕填海工程的申請,亦沒有清楚
訂明。鑑於此舉對於憲制的影響,政府不能支持這項條例
草案。

條例草案使政府平衡發展的能力受到限制

9.海港填海可以提供土地來應付不斷增加的房屋、寫字樓
及社會設施的需求,以支持社會及經濟發展。上述條例草
案反對海港填海的預定假設,限制了解決規劃及土地用途
發展的方案。若進行海港填海工程須經過一些仍未能確定
的批准程序和準則,政府在適當地點及時間提供土地和基
建的能力便會受到嚴重限制。

公眾回應

10.公眾對條例草案的意見紛紜。一些學者和規劃專業人士
體會到海港填海能紓緩市區的過分擠塞問題,以及能為基
建和其他設施提供別處無法提供的土地。例如香港規劃師
學會就反對條例草案中「反對海港填海的預定假設」,認
為應就全港規劃來評估海港填海的需要,其中更涉及經濟
、社會、環境和政治等各個層面的互為因素。

11.另一方面,物業發展商、海洋生物學家和綠色小組,均
強烈反對海港填海。普羅大眾則一方面理解到海港填海可
以為市區提供土地,而另一方面亦關注到以填海來發展土
地會損失大幅面積的海港。

結論

12.我們充分了解到海港是香港的重要資產及經濟繁榮的重
心。因此,我們亦與各方人士及公眾一樣,致力於保存海
港。我們現正研究公眾對全港發展策略檢討建議的回應。
在此期間,我們不會展開任何大型海港填海計劃。

13.總括來說,我們反對條例草案,並相信:

  1. 條例草案會削弱《城市規劃條例》和城市規
    劃委員會的有效性。現時的城市規劃程序經
    已是公開和具有透明度,而且有徹底的公眾
    諮詢;

  2. 現有的制衡機制很足夠。工務小組委員會有
    權決定是否提升工務工程計劃,而財務委員
    會則有權決定是否批准撥款進行海港填海計
    劃;

  3. 條例草案若通過成為法律,便會混淆行政和
    立法機構兩者之間的責任;

  4. 我們現正研究公眾對全港發展策略檢討的回
    應。海港填海對在市區提供土地作建屋及基
    建計劃是很重要的。我們不應在完成全港發
    展策略檢討前,貿然否定填海這個方案。


規劃環境地政科
1997年4月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