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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CR2/1/2/1016/89(97)Pt8
CB1/BC/7/96

香港
昃臣道8號
立法局大樓
條例草案委員會秘書
梁慶儀女士


梁女士:

鐵路條例
草案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會議的跟進事項

本年二月二十八日的來信收到了,謝謝。有關來信附件
提關注事項,我們的意見如下。

處理有關三號幹線工程反對意見的人
手資源

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第一期及第二期工程分別在一九九
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和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根據道路(工程
、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刋登憲報。由一九九四年四
月起計的大約16個月內(第一期有6個月,第二期有10個月)
,當局須處理35宗反對個案。

路政署作為推行這項工程的部門,負責帶頭統籌處理反對
意見的工作。處理反對意見的整個程序須與其他政府部門
緊密聯絡,包括地政署和各有關政務處。

路政署的核心隊伍由一名助理署長率領,並由一名總工程
師,以及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和其他技術人員各兩名提供
協助。至於地政署的隊伍,則由一名總地政主任率領,並
由三名高級地政主任、六名地政主任和18名地政督察提供
協助。處理反對意見的工作也牽涉荃灣、元朗和屯門三個
政務處。這三個政務處共有15名人員有份參與這個工作過
程。

雖然上述51名人員也有參與三號幹線工程的其他工作,但
在處理反對意見期間,路政署和地政總署的核心隊伍大部
分時間都用在這工作上。

除了上述資源外,路政署還要緊密徵詢其他政府部門的有
關意見(例如法律意見、技術意見等),然後才能定出適當
的工作方針。這工作牽涉不少部門,包括律政署、漁農處
、環境保護署、路政署(維修組)、地政署(產業組)、規劃署
、區域市政總署、警務處、運輸署和拓展署。

本信附件表列了負責處理有關三號幹線反對意見的人手需
求。

為改善處理反對意見的現行機制而推
行的措施

我們正就如何改善現行程序,搜集各有關部門的意見。由
於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有需要進行詳盡的意見諮詢
,我們會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的會議席上向委員匯報
這事。

考慮縮短第39條所載的法定時限

第39條訂明,政府須在判給補償後三個月內,支付有關補
償。有委員建議應考慮把法定的時限減至一個或兩個月。

我們已就這項建議徵詢有關政策科和部門的意見。由於鐵
路的路線甚長,而受影響的私人地段為數也不少,所以為
安排實際付欵而須處理的文書工作會十分繁重。因此,我
們認為三個月是一個合理的時限。請委員留意,這只不過
是最寬的時限,但我們會盡量確保早日給有關人士支付補
償。為方便委員參考,我們的紀錄顯示大部分的補償是在
兩個月內支付。

考慮修改第41條有關接納為證據的條

我們正考慮修訂第41條,以便規定法庭須接納根據本條例
草案而作出的陳述為證據,以及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
這些陳述應足以作為所述事實的證據。

我們現正着手草擬委員會階段的修訂。修訂的草稿會盡早
提交助理法律顧問審閱。

下列人員會出席下兩次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會議(但祈能賢先
生只會出席三月十三日的會議):

梁世華先生副運輸司
鍾小玲女士首席助理運輸司
蘇家碧女士首席助理運輸司
祈能賢先生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麥齊光先生路政署助理署長/鐵路拓展
方立志先生總產業測量師(土地徵用)
陳子敏女士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朱潘潔雯女士助理運輸司

我們樂於在下兩次會議席上回答委員的其他問題。


運輸司
(朱潘潔雯代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附件

負責處理有關
三號幹線工程
反對意見的人手資源


職級數目
路政署
(第一及第二期)

助理署長
總工程師
高級工程師
工程師
高級技術員
技術員

1
1
2
2
1
1

地政署
(第一及第二期)

總地政主任
高級地政主任
地政主任
地政督察

1
3
6
18

荃灣政務署
(第一期)

荃灣政務專員
政務主住/荃灣
高級聯絡主任/荃灣
聯絡主任(I)/荃灣

1
1
1
1

元朗政務署
(第二期)

元朗政務專員
政務主任/元朗
高級聯絡主任/元朗
聯絡主任(I)/元朗
聯絡主任(II)/元朗

1
1
1
2
4

屯門政務署
(第二期)

聯絡主任(I)/屯門
聯絡主任(II)/屯門

1
1

註:所牽涉的其他政府部門包括:

漁農處、環境保護署、路政署(維修組)、地政總署(產
業組)、規劃署、區域市政總署、皇家香港警務處、運
輸署、拓展署。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