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774/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1/BC/10/96/2


1996年房屋(修訂)
(第3號)條例草案
及1997年房屋(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十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席)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祥國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房屋司
華賢仕先生
房屋署副署長(管理)
鄔滿海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2)
伍靜文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諮詢)
陳佩珊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
林靜芬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1)8
俞沈淑娟女士



I. 簡介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
條例草案

(立法局CB(1)1502/96-97(01)及1513/96-97(01)號文件)

應主席的邀請,梁耀忠先生著重介紹其條例草案旨在修 訂《房屋條例》(第283章),訂明由房屋委員會(房委會) 管理的公共租住屋邨(公屋),應每三年進行一次租金檢 討,以及載明公屋屋邨的租金增幅,不應超過自對上一 次租金檢討以來的通脹增幅。

2. 在評論當局在資料文件中列擧反對條例草案的原因時, 梁耀忠先生進一步解釋他提出有關建議的理據。他認為 目前房委會所採用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15%及18.5% 遠遠超出住戶的負擔能力。在過去五年,實際工資的增 長微不足道,而租金增幅往往高於通脹率。他提出的條 例草案旨在把租金增幅上限訂定在低於通脹率的水平, 以紓緩住戶因在家庭入息中須撥出一個高比率繳付租金 而承受的壓力。同樣地,建議每三年進行一次租金檢討, 是讓住戶有一個較長的加租適應期。此外,建議的住宅 租金檢討期,亦與房委會現時公屋商戶的租金檢討期一
致。

3. 梁耀忠先生在提及他提出的條例草案在財務方面的影 響時透露,當局曾表示條例草案會導致公屋帳戶在一九 九六至九七年度出現九億元的赤字,而一九九七至九八 年度的赤字更會高達十八億元。他認為出現赤字不斷增 加的趨勢,主要是由於房委會及當局對資源管理不當所 致。他認為當局不公平地加租,原因是為了彌補當局在 公屋建築期間沒有進行有效的監察因而導致運作費用上 升,以及因其他疏忽而引致維修費用大幅增加。同樣地, 要公屋住戶分擔房委會每年須向中央政府提交收益的責
任實屬不公平。

4. 梁耀忠先生認為公屋的基本目標,是資助低入息家庭 住戶。但最近有關公屋低入息住戶在租金方面的家庭支 出的統計數字顯示,最少有30 000名公屋住戶所繳付的 租金佔其家庭入息23.5%;此一數字已超過房委會現時 所採用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15%及18.5%,情況實在 遠遠未如理想。他又認為租金援助計劃並未能為真正有 需要的住戶提供足夠的援助。梁先生強調他的建議只是 為租金增幅訂定上限,而房委會仍有權在上限之下,因 應公屋不同類別住戶的需要,訂定數額不同的租金。

II. 與當局會晤

(立法局CB(1)1502/96-97(02)及1513/96-97(02)號文件)

5. 副房屋司表示,當局目前仍在研究該條例草案,並會 就草案提出的各點提供更詳盡的書面回應;初步而言, 他質詢提出下列建議的理據:

  1. 採用通脹率而非住戶的入息作為釐定租金增幅
    的唯一準則;

  2. 在釐定個別屋邨的租金增幅時,不再考慮如差
    餉、屋邨地點、維修費用等其他因素;及

  3. 不論住戶是否有真正需要,以納稅人的金錢資
    助所有公屋住戶。

他重申當局無論在原則上及實際上,均反對該條例草案。

公屋住戶的負擔能力

6. 梁耀忠先生指出當局並沒有清楚解釋訂定該兩個租金 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基礎為何。他認為自己的建議簡單 而易於實施,因為負擔能力並非隨意釐定,而是與一個 客觀的標準掛鈎。在提及家庭入息因素時,他指出房委 會在釐定公屋的最初租金時已有包括此項因素。

7. 當局指出,以通脹率作為租金增幅的上限,將會違背 按住戶的負擔能力釐定租金加幅的原則,因為住戶家庭 入息的增幅可能高於或低於通脹,因此通脹率並不一定 能反映住戶的負擔能力。他們指出,當局已採用租金與 入息比例中位數多年,而且在實施方面一向十分順利。 當局在評估公屋住戶的入息時,亦參考從其他資料來源 所取得的數據,包括輪候公屋總登記冊上申請人的入息。 平均來說,現時公屋住戶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為9%, 遠遠低於房委會所訂定的負擔能力比例15%及18.5%。據 報道,外國住戶的平均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約為20%。 當局又告知議員,有關租金的政策(包括兩個租金與入息 比例中位數數字)曾由房委會一個特別委員會進行兩次詳 細檢討。就此,當局答允在會後就該兩個比例數提供進
一步的資料。

其他決定加租幅度的因素

8. 房屋署副署長(管理)解釋,當局在訂定加租幅度時須 考慮若干因素。他指出,現時租金已非常低廉,甚至不 足以支付運作成本。近年來,由於當局進行加強保安系 統及環境改善等工程,運作成本因而有所增加。梁耀忠 議員重申,當局事實上仍可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因為他 提出的條例草案只是訂立一個最高限額而已。

資助所有公屋住戶的理據

9. 當局表示利用納稅人的錢資助所有公屋住戶實在不公 平;對於當局此一觀點,梁耀忠議員在回應時表示公屋 是一種資助房屋,房委會對提供公共房屋應毋須遲疑, 因為房委會在直至二零零一年為止會出現560億元的預計 盈餘。就此,當局重申房委會有責任確保公共房屋的資 源能按住戶的負擔能力恰當地分配和運用。

監管機制

10. 對草案通過後如何監察房委會實施釐訂租金建議的 表現,部分議員表示有所保留,梁耀忠議員回答時表示 通脹率過去十年均維持在合理的範圍內。即使日後出現 通脹率急升的情況,當局在決定租金增幅時仍可審慎行 事,不須完全按通脹率增加租金,因為通脹率只是租金 加幅的上限,而非標準的租金加幅。長遠而言,他認為 最有效的監察方式,應透過民選房委會委員進行。

租金援助計劃

11. 陳婉嫻議員表示,據她所知,現實的情況與當局提 供的資料正好相反,不少公屋住戶所付的租金佔家庭總 開支20%以上。她認為申請租金援助計劃的條件過於苛 刻;由於規定需要接受援助的人士的經濟情況如無法改 善,他們便須遷往租金較低廉的租住單位,此擧間接地 帶有強烈的懲罰意味。房屋署副署長(管理)解釋,截至 目前為止,只有一個受助家庭須遷出原住單位的個案, 而遷出的理由也只是因為家庭成員減少,而非因為經濟 的原因。副房屋司告知,有關租金援助計劃的現行安排 可以詳加研究,但應在條例草案的研究工作以外獨立進 行。陳婉嫻議員表示不支持當局現行的加租政策,並認 為如當局沒有其他建議,條例草案是較佳的選擇。

法律方面的影響

12. 由於草案建議把租金加幅限定為不高於對上一次租 金檢討以來的通脹率,而租金是房委會的主要收入來 源,因此房屋署副署長(管理)表示,此擧可能不符《房 屋條例》第4(4)條的規定:「房委會的政策應致力確保 從各屋邨取得的收入,應足以支付各屋邨的經常開支。」 助理法律顧問1在回應主席提出的問題時告知,如出現 兩條互相矛盾的條文,法例應清楚地說明何者為具有凌 駕效力的條文。主席表示,以他記憶所及,就上述法例 的規定而言,房委會直至目前為止,從未處理過該會出
現虧蝕的問題。

三年一次的檢討

13. 廖成利議員表示公屋住戶對每三年檢討租金一次的 建議有不同的看法。每三年進行一次租金檢討,會導致 住戶在每次加租時須承受較大的加幅,儘管此一差異可 能在一段較長時間後變得微不足道。當局亦指出,住戶 已習慣每兩年檢討租金一次,而目前亦沒有任何強而有 力的理由,支持必須改變現行的做法。

14. 會議在下午二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