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6/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
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BC/14/96


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4月7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劉健儀議員
    李華明議員
    陳鑑林議員
    羅祥國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黃震遐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吳靄儀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工商司
鄭陸山先生
知識產權署署長
謝肅方先生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張錦輝先生
助理海關總監
潘楊光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聶德權先生
副首席檢察官
馮岑宛貞女士
助理工商司
黃宗殷先生

應邀出席者:

美國影業協會

亞太區副總裁
夏傑夫先生
Australian Film and Video Security Office總監
Steve HOWES先生
麥佳理律師事務所
麥佳理先生

國際唱片業協會

專責經理
馮添枝先生
亞洲法律顧問
梁美絲小姐
亞太區總裁
饒銳強先生
法律顧問
Gabriela KENNEDY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主席請議員注意以下事項 ──

  1. 鄭家富議員已退出條例草案委員會。

  2. 秘書處已安排音樂無限出席條例草案委員會
    1997年4月16日的會議,而商業軟件聯盟及香
    港影業協會則出席1997年4月18日的會議。

  3. 金獅影視超特店就草案第35條提出了若干修訂,
    有關的資料文件已隨立法局CB(1)1175/96-97(01)
    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

I 與各個代表團擧行會議

2. 主席歡迎各代表團,並邀請他們表達對條例草案的意
見。

與美國影業協會(影業協會)擧行會議

(立法局CB(1)1188/96-97(01)號文件及在會議席上提交 議員省覽、並隨立法局CB(1)1229/96-97號文件供議員
傳閱的文件)

3. 夏傑夫先生向議員簡介影業協會所提交的意見書。議 員察悉,影業協會是一個代表美國七家最大電影娛樂製 作及發行機構的專業組織,其主要職責包括致力消除與 電影業有關的約束性專業規例,維護會員的版權利益。 影業協會與世界各國電影業通力合作,維護各方面的共 同利益。影業協會認為,若干支持放寬管制平行進口的 團體所提出的論據均相當牽強。影業協會對該等論據有
如下反駁 ──

  1. 放寬管制水貨不會為消費者帶來較多選擇

    外國版權擁有人大致上循三種途徑在香港發行 錄像帶,包括:直接發行本地化/配上字幕的 版本及由版權擁有人自行進口的版本;透過專 用特許持有人發行本地化/配上字幕的版本及 進口版本;以及採取不干預式的手法,即不提 供本地化的產品。直接發行影片的版權擁有人 在香港設有辦事處,以發行其影片。專用特許 持有人須事先向版權擁有人繳付版權費,以獲 得獨家發行權,故此他們須承受有關影片是否 受香港市場歡迎的風險。因此,版權擁有人或 專用特許持有人若不發行其影片,並不合乎常 理。若版權擁有人採取不干預式的發行手法, 無論條例草案是否管制水貨,他們亦不會反對 其產品的水貨在市場上出現。因此,現行的發 行制度已足以保證消費者可購得整個系列的產 品。在條例草案中保留管制水貨的條文,對消 費者在影片方面的選擇,不會有不良影響。相 反而言,只有在水貨充斥市場的情況下,版權 擁有人和專用特許持有人才不會在香港發行本 地化版本的影片,以致影響到大多數不諳英語
    的香港消費者的利益。

  2. 放寬管制水貨不會導致價格下降

    零售商有關「壟斷」及「集團式釐定售價」的 指控是錯誤的。首先,所有影業協會的會員公 司在美國反壟斷法例的監管下,均不容許共同 商議一致的定價;此等公司在香港的錄像帶市 場有重要的市場佔有率。其次,由於影片數量 及種類繁多,專用特許持有人根本不可能運用 其對某一影片或某些影片的所謂「專賣權」, 釐定錄影帶的售價水平。再者,非透過專用特 許持有人發行的電影產品將繼續以水貨形式供 應市場,而售價將由零售商自行決定。最後, 產品價格是取決於各種不同的市場因素。

  3. 版權擁有人與獨家特許持有人實際上合作和諧

    版權擁有人漠視其專用特許持有人利益乃錯誤 的指控,其實版權擁有人與專用特許持有人和 諧合作,保障專用特許持有人的權利,才合乎
    版權持有人的利益。

  4. 錯誤引述外國的經驗以支持放寬管制水貨

    指稱台灣於1993年實施管制水貨令當地錄影帶 業務「一夜盡毀」是不正確的。事實上,自1993
    年起,台灣家庭錄影帶業務收益有增無減。擧 新加坡為例以說明水貨的好處亦並不適宜,因 為新加坡從來沒有管制水貨。因此,放寬管制 水貨引致其票房收益最近上升的指稱,並不正 確。此外,新加坡和香港有許多不同之處。首 先,新加坡的本地電影業規模很小。其次,新 加坡全國人民基本上都懂英語,根本不需要有 本地化的產品。事實上,新加坡的影院票房收 入上升,是由於當地興建了多間綜合影院,其
    中一些影院的設備是全球最佳的。

4. 夏傑夫先生繼而解釋,由於電影可透過各種不同的媒 介觀看,電影行業是一個獨特的行業。要充分體現電影 的盈利能力,最佳方法是透過不同階段將影片發行,首 先是戲院上映,接着是發行家庭錄影帶(六個月後),以 自選影像的形式播放(三個月後),以收費電視形式播放
(三個月後),以及在電視上免費播放(六至十二個月後)。 這個順序的發行制度既可促進戲院、錄像帶商、收費電 視及電視廣播等行業的發展,亦令每種形式的發行業務 均獲得最可觀的回報,確保本港的電影業能茁壯成長; 而只有落實嚴格執行的版權法例,才能達到此目標。雖 然水貨不是非法翻版的貨品,但亦會干擾影片的發行程 序,並破壞了專用特許持有人的市場推廣策略及營業額。 這些專用特許持有人乃視乎市場發展潛力,向版權擁有 人繳付版權費。倘若水貨充斥市場,專用特許持有人便 會不再購買獨家發行權,從而令本地化的電影產品消聲 匿跡。因此,實施水貨管制最符合香港電影業及消費者 的利益。夏傑夫先生就條例草案加入如下條文作出評
論 ──

  1. 根據此條例草案,只要某製成品是違反了獨家 特許權協議而進口的,則不論其是否由海外專 用特許持有人還是版權擁有人本身平行進口, 該製成品均被視為水貨。此項定義是合理的, 它充分理解專用特許持有人於取得獨家發行權 時,須付出的投資及面對的風險。

  2. 條例草案亦會放寬版權擁有人及專用特許持有 人在法律訴訟中的擧證責任。根據現行法例, 原訴人必須提出事實證據,而在此條例草案下, 版權擁有人及專用特許持有人只須證明被告
    「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關貨品是侵犯版權的
    貨品。

5. 雖然條例草案加入了上述新條文,夏傑夫先生並不同 意條例草案賦予專用特許持有人過多權利。他認為,條 例草案並沒有增加或撤銷專用特許持有人於興訟時原有 的其他權利。版權擁有人仍須聯同專用特許持有人成為 原告,或加入成為被告人。影業協會要求當局繼續以刑 責及邊境管制措施對付水貨入口,以保障香港電影業及
消費者的權益。

6. 夏傑夫先生在回應議員的問題時,作出以下補充 ──

  1. 即使合約已訂明專用特許持有人銷售產品的地 域,並說明其並無出口產品的權力,實際上也 不可能制止海外專用特許持有人把水貨運進本 港。由於海外的專用特許持有人並不受到合約 的責任所規限,香港的專用特許持有人無權對 他們提出訴訟。由於無法阻止海外特許權持有 人把產品出口到本港,因此有必要在進口方面
    實施各項限制。

  2. 雖然美國的反壟斷法例並不適用於香港,但按 照影業協會的做法及政策,影業協會會員公司 之間並無就一致的定價進行商議。

7. Steve HOWES先生隨後特別提出以下數點,向議員簡
介澳洲的情況 ──

  1. 根據澳洲1968年的版權法例,如未經版權持有 人許可,受版權法保護的產品並不能進口澳洲 作販賣用途。自1996年6月1日起,該法例亦就 邊境控制措施作出規定,使產品的擁有人或特 許持有人可向澳洲海關提出「反對」,要求禁 制未經許可的產品進口。法例亦訂有民事及刑 事的補救措施。澳洲政府於1986年檢討版權法。 結果,當局加強了有關刑罰的條文及版權證明 的規定,但有關非法進口貨品的刑事規定則留 待日後進一步檢討。在以後幾年間進行的檢討, 導致有關當局放寬了進口書刊的法例。至於電 影及錄像帶行業,當局則主要從「價格結構」 的角度審慎研究。不過,澳洲政府認為該行業 在世界市場上競爭激烈,所以進口保護條例應
    繼續存在。

  2. 就澳洲的個案歷史進行的仔細研究顯示,對付 盜版必須正本清源,即是制止產品非法進口。 雖然民事訴訟是一個解決的方法,但只有刑事 訴訟可以收效。如果沒有法例阻止或檢取平行
    進口的產品,盜版問題會日趨嚴重。

  3. 當局亦應考慮平行進口的影片、錄像帶及互動 遊戲機缺乏審查的問題。由於非法進口的產品 沒有提交當局分類,而且往往貼上不正確的分 類標籤,甚至完全不列明類別,因此青少年可
    能會接觸到不雅的物品。

8. HOWES先生在回應議員質疑時解釋,在澳洲放寬管 制書籍的平行進口並無產生任何問題,因為印刷業與電 影業不同,並非按照一個發行次序運作。發行次序乃電 影業獨有,因此有需要管制該行業的平行進口貨品。

9. 議員雖認同有需要保護本港的電影業,但平衡及保障 消費者的利益亦至為重要。為確保產品的供應及定價公 道,部分議員建議就影片的首次發行實施一個時限。影 業協會的代表認為此建議並不可行,因為本港沒有足夠 的影院,使本港的發行商可與美國的影院同時發行同一 部影片。由於電影延遲在本地發行會令香港與美國之間 的家庭錄像帶有不同的發行日期,從美國平行進口的家 庭錄像帶,便會使本地電影發行商不能在無錄像帶競爭 的情況下,在本地的電影發行中取得最大的利潤。如此 一來,不但版權擁有人會受到影響,其他有關的行業, 如電影院商、錄像帶零售商及電視服務等,亦會受到影 響。此外,應容許製片商訂定發行時間表及銷售其產品 的策略,以獲得最大的回報。印度亦正試行發行次序制
度,並有令人滿意的成果。

10. 議員研究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特許持有人不擬供應 某類產品時,容許產品平行進口的可行性。影業協會的 代表答覆說,並無出現影片被扣起的情況。專用特許持 有人在以每一齣電影為單位購買影片的獨家發行權時, 必須事先繳付版權費,因此沒有理由不發行某一部影片。 至於擁有一整系列影片獨家錄像帶發行權的少數特許持 有人,他們現行的做法亦是與零售商合作,以確保消費 者獲得整個系列的產品。倘他們選擇不供應某一項產品, 則會容許零售商平行進口。事實上,影片延遲在本港發 行是由於影院不足,而非被刻意扣起。發行次序的制度
是保護及惠及所有有關的行業,而非單是戲院發行。發 行次序制度一旦崩潰,以致錄像帶推出時影片已同時在 電視上播映,錄像帶零售商的業務亦會受到嚴重影響。 由於無需立法干預,該制度在經濟力量下也一直運作良
好,因此應容許此制度繼續存在。

與國際唱片業協會擧行會議

(立法局CB(1)1207/96-97號文件)

11. 馮添枝先生向議員簡介國際唱片業協會所提交的意 見書。議員察悉,作為版權行業,唱片業在獨特的規則 下生存。與一般商品不同,在許多國家,版權擁有人及 專用特許持有人均能憑藉該國的版權法例獲賦予入口權。 這解釋了為何現時有33個擁有蓬勃的本地唱片業的國家, 均對平行進口實施各項進口限制。根據國際唱片業協會 的意見,水貨非刑事化會在以下方面影響唱片業 ──

  1. 平行進口在條例草案下重新分類為民事罪行, 將會帶來重大的影響,因為海關不再會有截 查平行進口唱片的權力。結果,大量翻版貨 品會偽裝為水貨湧入。由於使用地區編碼以 對付翻版的做法,在唱片業並不可行,冒牌
    貨的湧入會危害唱片業的生存。

  2. 非刑事化會容許平行進口商不公平地免費利 用本港唱片投資者所作出的宣傳及市場推廣。 為減少平行進口的害處,必須發展數碼影碟 形式作為保安措施,以對付錄像帶業的平行
    進口貨品。

12. 馮先生隨即提出以下理由,以反駁平行進口可令消 費者的選擇增加及價格下降的說法 ──

  1. 只有在貨品並非由特許持有人供應時,平行進 口才會增加選擇。唱片業同樣關注消費者的選 擇,並已採取各項措施,以滿足特定的需求。 擧例而言,本港的唱片特許持有人一直有提供 特訂貨服務,以應付消費者對並無存貨的產品 及另類貨品的需求。倘特許權持有人無意供應 某一項產品而禁止他人平行進口該項產品,則 屬違反獨家特許權合約的規定。由於特許持有 人業已與零售商緊密合作,確保產品的供應, 因此並無需要以確保產品供應為藉口,撤銷對 平行進口所實施的限制。事實上,大部分平行 進口的產品均屬特許持有人樂於提供的暢銷產 品,部分更屬本地製作,在供應方面根本從無
    問題。

  2. 與其他經濟情況相若的國家比較,本港的唱片 零售價一直維持在合理水平。事實上,自由市 場競爭已令價格維持在低水平,本港的平行進 口唱片價格昂貴5至10%的情況並不罕見。因 此,本港沒有需要為控制價格而開放平行進口 的市場。實際上,以日本及新加坡為例,對水 貨不施加限制並不見得會為消費者帶來較低的 零售價。香港的唱片業與日本不同,必須極度 倚賴出口市場,並需要加強保障,以防音樂製
    品回流本港。

13. 馮先生在總結時極力促請政府維持對水貨所實施的 管制,使本地唱片業可繼續增長,以及為本港作出文化 及經濟上的貢獻。為達到此目的,刑事制裁是最有效的
阻嚇措施。

14. 在答覆議員有關執法方面的問題時,馮先生有以下
補充 ──

  1. 在1991至1992年,國際唱片業協會已歇盡所能, 對水貨採取行動。然而,由於根據有關規定, 必須就侵權行為向有關零售商發出足夠的通知, 以致該等零售商可及時毀滅證據,使有關的工 作徒勞無功。由於盜版問題在1993年趨於嚴重, 國際唱片業協會後來轉而致力打擊盜版活動。

  2. 香港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其擬議的版權 制度應符合國際標準。倘如一些議員所建議, 對本地及外國製作採用不同的處理手法,並不
    恰當。

15. 副工商司就執法方面的現行情況提供以下資料 ──

  1. 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協議》(《知識產權協議》),外國製品及本地 製品應享有同等的待遇。平行進口的問題最好
    視作合約問題處理。

  2. 雖然現行法例中有對平行進口施以刑事制裁的 規定,但由於合約方面的複雜問題,很難採取 檢控行動。擧例來說,若無版權擁有人的合作, 當局並不可能確定一件產品是否平行進口。因 此,只有獲得版權擁有人的通知,當局才能採
    取行動。

16. 部分議員認為,水貨非刑事化不應削弱邊境的檢查 工作,以防止偽裝為水貨的翻版貨品進口。他們亦指出, 政府當局應積極執行有關法例及汲取外國經驗,以建立 打擊盜版活動的有效機制,而非把提出檢控的責任推卸 給有關的行業。部分議員建議,由出口國的行業公會就 貨品狀況發出證明書的做法,或會是可行的方案。

17. 政府當局的代表在回應時有如下說明 ──

  1. 政府當局決心及全力採取行動,以打擊盜版行 為,並會在零售、分銷、貯存及進口的層面繼 續推行此方面的工作。事實上,海關一直與警 方通力合作,偵查及搜集有關盜版活動和在本 港銷售侵權產品方面的情報,並會繼續採取積 極的執法行動。議員必須理解到,政府當局在 考慮提出訴訟前,必須搜集足夠的證據,而有 關工作必須得到版權擁有人或分銷商的通力合
    作。

  2. 偵查及搜集情報的工作亦需要版權擁有人的合 作。在採取執法及檢控行動方面,海關一直與 版權擁有人保持緊密聯絡。在根據版權擁有人 所提供的情報而檢取涉嫌侵犯版權的物品後, 政府當局通常會邀請版權擁有人一起檢查這些
    貨物。

  3. 平行進口非刑事化後,侵犯版權產品也很難偽 裝為水貨。首先,當局不會因為水貨非刑事化 而放鬆各項邊境措施。只要對貨品的真偽有懷 疑,政府當局均會主動聯絡版權擁有人。其次, 政府當局已透過與版權擁有人的緊密聯繫,建 立起辨別產品真偽的情報網。再者,條例草案 會增加海關在版權擁有人的授權下扣押涉嫌侵 犯版權貨品的權力,以加強各項邊境措施。

18. 議員多謝國際唱片業協會提供一份資料豐富、題為 「國家版權法的進口權」的文件。應議員的要求,國際 唱片業協會答允以列表形式,概述規管水貨國家所採取
的補救措施。

(會後補註: 該一覽表已隨立法局CB(1)1286/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

19. 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類似的資料,副工商司及知 識產權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由於許多國家對平行進口 所持的立場並不清晰,當局又需要就各國版權法例的詮 釋及執行,諮詢當地的從業員,因此在提供海外經驗方
面會有實際困難。

20. 會議於下午6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7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