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6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BC/15/96


註冊外觀設計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4月17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吳靄儀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漢銓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工商司
鄭陸山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聶德權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謝曼怡女士
助理工商司
朱文建先生
知識產權署署長
謝肅方先生
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張錦輝先生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栢偉文先生
署理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關方麗嫦女士
署理總知識產權審查主任
黃志榮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2
卓永椿先生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243/96-97號文件)

1997年4月4日首次會議的會議紀要獲得通過。

II 內部討論

2. 與會者察悉,主席根據《內務守則》第23條,接納夏 佳理議員以不在本港為理由,在限期過後申請加入條例
草案委員會。

3. 按條例草案委員會在上次會議的協議,較早前曾就條 例草案擬稿內容表達意見的共11個專業/貿易團體及專 上教育機構,已獲邀向條例草案委員會發表意見。由於 大部分團體仍未提交意見書,議員同意將提交意見書的 最後限期延長至1997年4月底。

4. 吳靄儀議員告知與會者,香港大律師公會曾在公眾諮 詢階段對條例草案初稿提出了甚多意見,而大部分意見 已納入條例草案中。她會查證大律師公會對條例草案會 否提出進一步意見。就她所知,法律專業更為關注條例
草案在施行方面的事宜。

5.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既然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給予設計 人和專利所有人提供保障,條例草案應無爭議性。然而, 她關注到,當局應就條例草案的內容,充分諮詢業界及 其他有關人士的意見,特別是那些會對他們構成影響的 改變。主席表示,可在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時跟進此事。

III 與政府當局行會議

背景

6. 主席歡迎政府的代表出席會議。應主席邀請,副工商 司向議員簡介條例草案的背景和各項要點,內容如下:

  1. 由於在主權移交後,香港的註冊外觀法例不能 再倚賴聯合王國的該等法例,因此條例草案尋 求在1997年7月1日前制訂一套符合國際標準的 獨立外觀設計註冊制度。《基本法》第139條 及第140條規定,香港應自行制定文化政策, 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 果和合法權益。香港須確保其外觀設計註冊制 度亦達到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和條約所訂 定的標準,該等公約,即《保護工業產權巴黎 公約》和《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 在1997年6月30日以後將繼續適用於香港。

  2. 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檢討版權法,並建議香港應 設立本身的外觀設計註冊處,該註冊處應具有 審查能力,而考驗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的新穎 性,則應以本地標準為依歸。此外,法律改革 委員會又建議,香港的制度應以經修訂的聯合 王國《1949年註冊外觀設計法令》為藍本。

  3. 雖然政府當局採納了法律改革委員會大部分建 議,但擬議的法例有兩處偏離了有關建議。首 先,在新穎性的規定方面,政府當局建議跟隨 國際趨勢,對本港註冊的外觀設計採用全球性 的新穎標準,而非採用本地的新穎標準。此外, 擬議制度會符合歐洲聯盟(歐盟)成員國和中國 的做法,採用形式上的審查或免審查制度,理 由是所有實質審查本身都會有主觀成份,而且 難以執行。在這方面,吳靄儀議員建議,為方 便議員就條例草案進行商議,政府當局應擬備 一份清單,說明法律改革委員會所提出的那些 建議已納入條例草案,以及不跟從某些建議的 原因。副工商司答應在下次會議前提供資料文 件,載述法律改革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

條例草案的理據和涵蓋範圍

7. 應議員要求,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及其同事闡釋制訂條 例草案的原因和好處,以及其涵蓋範圍。

  1. 根據本港在1928年通過成為法例的《聯合王國 設計(保障)條例》(第44章)的條文,一項外觀設 計可以在聯合王國根據經修訂的《1949年註冊 外觀設計法令》申請註冊,然後在香港獲得保 障。然而,由1997年7月1日起,香港將需要本 身的法律來保護本港的知識產權,以履行《保 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 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責任。雖然現行法 例如《版權條例》及《專利條例》可對藝術作 品及工業發明提供保障,但目前並無任何法例 對裝飾實用物品的工業外觀設計提供保障,因 此需要制訂一套註冊外觀法例,以填補此方面
    的空隙。

  2. 可予註冊的外觀設計,必須能透過工業程序塑 造應用於產品之上,並且能夠產生美感。外觀 設計可以是平面或立體的,並包括林林總總的 外觀設計,例如鐘錶、紡織品、牆紙、玩具等。 電腦程式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樸圖)不列入 條例草案的保障範圍,該等程式及設計受到另
    一條法例的保障。

對現行法例的擬議改動

8. 吳靄儀議員詢問現行法例和擬議法例之間的異同。知 識產權署署長及副署長告知議員,條例草案是以現行法 例為藍本,除了採用免審查的方式和全球新穎標準這兩 項外,條例草案採納了法律改革委員會所提出的大部分 建議。由於這將是一條本地化的法例,所訂定的條文會 更為全面,例如有關在知識產權署之下設立獨立的外觀 設計註冊處的條文。當局亦已盡可能採納在公眾諮詢期 間所接獲的意見。條例草案亦對現有條文作出文句上的 修訂,使有關條文更為清晰。

9. 應議員要求,知識產權署副署長介紹條例草案的以下
特點:

草案第1-4條(導言)

10. 在文句上作出了若干改善,使各項定義更為
清晰。

草案第12-23條(註冊申請)

11. 為符合歐盟的做法,草案第13條(涉及多於一項的外 觀設計申請)准許在同一項註冊申請中為兩項或多於兩項 的外觀設計申請註冊,以節省申請人的時間和開支。草 案第15條(優先權利)規定,凡任何人已在或已就任何巴 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為其外觀設計進行註冊, 將在香港享有優先權利,而其在該等國家註冊的外觀設 計將在6個月期間內在香港被視為嶄新的外觀設計。

草案第24-27條(審查及註冊)

12. 為符合歐盟的做法,草案第27條(形式方面的審查)規 定,只會為外觀設計註冊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外觀設計 註冊處處長會查核申請書填報的基本資料,而非有關外 觀設計的詳情。副工商司回應主席時澄清,一般而言, 外觀設計只有在已為該項外觀設計註冊的國家得到保護, 雖然歐盟國家採用相同的註冊標準,但本港與歐盟國家
並無有關的交互安排。

草案第28-30條(註冊的有效期)

13. 草案第28條(註冊的有效期)規定,註冊的有效期總共 不得超過25年,這與聯合王國法令的規定一致,亦與本
港其他知識產權的法例一致。

草案第31-35條(在註冊外觀設計中的權利)

14. 吳靄儀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檢討第III 部(草案第31-35條)的中文標題,標題內的「中」字似屬
冗贅。

草案第36-40條(政府徵用註冊外觀設計)

15. 草案第36條(極度緊急期間的宣布)符合世界貿易組織 的各項協議,以及其他的知識產權法例,例如在1994年 制定的《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草案第44-57條(撤銷註冊的法律程序)

16. 撤銷註冊的法律程序和關於侵權的法律程序,與其 他知識產權法例的有關規定相若。草案第57條(對無理 威脅提起關於侵犯的法律程序的補救)亦可見用於其他 知識產權法,該等法律賦予專有權利但對無理威脅提供
補救。

草案第64-71條(雜項及行政方面的條文)

17. 該等條文就在香港設立外觀設計註冊處,以及外觀 設計註冊紀錄冊需公開予公眾查閱的事宜,作出規定。

18. 草案第72條(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 文)規定,在根據本條例於處長席前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
可使用中文或英文。

草案第85-89條(罪行)

19. 該等條文規定,註冊紀錄冊的捏改、失實陳述及「外 觀設計註冊處」的名稱的不當使用,均屬刑事罪行,可
被處罰款及監禁。

草案第90-93條(過渡性條文)

20. 議員關注到在聯合王國註冊的外觀設計的過渡安排。
政府當局就此回應時表示,當局已知會聯合王國的外觀
設計註冊處有關的安排,並會在聯合王國的專利及設計
期刊刊登廣告。在聯合王國已註冊的外觀設計在香港將
繼續受到保護,直至其現有註冊證明書的有效期屆滿為
止;該等註冊證明書自簽發起計5年內有效,在有效期
屆滿時可予續期。為了在香港繼續得到保障,外觀設計
的註冊所有人須在其現有的證明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
或在本條例生效起計的6個月內,向香港的外觀設計註
冊處申請延長註冊有效期。政府當局估計,每年會接獲
約1 200宗有關在聯合王國註冊的外觀設計的續期申請。
因應議員的關注事項,政府當局會擬備一份資料文件,
闡述在保護聯合王國註冊的外觀設計方面所作的通知安
排。

公眾諮詢

21.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政府當局進行的公眾諮詢的涵蓋 範圍,並詢問政府當局有否接觸有關的團體,以解釋可 能影響他們的各項條文。知識產權署副署長表示,在草 擬法律之前,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曾就此事宜諮詢了超過
1 000家中小型企業。在就條例草案擬稿進行公眾諮詢的 階段,政府當局除了在互聯網上發放新聞公告和廣告外, 亦曾致函約60個組織,包括多個專業協會、製造業及工 業團體,以及專上教育機構。有12個團體(包括香港大律 師公會)及一名個別人士向政府當局遞交意見書,而大部
分該等意見已納入條例草案內。

22. 鑑於政府當局在公眾諮詢階段只接獲甚少回應,吳 靄儀議員表示,市民及各行業組織可能缺乏有關的知識, 因而未能明白法例及其影響。她同意周梁淑怡議員的意 見,認為當局應採取更為民眾化的方式進行公眾諮詢。 為紓解議員的憂慮,政府當局答應作出加倍努力,提高 業界對條例草案的認識,並會在5月初為設計業人士擧辦
一個座談會。

IV 下次會議日期

23. 條例草案委員會同意在5月2日下午2時正再次擧行會
議,繼續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

24. 會議於下午4時正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21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