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2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
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BC/22/96


公眾假期(1997年特別假期)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5月6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黃宜弘議員(召集人)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鄭家富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李樂善先生
署理律政署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高意潔女士
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
文德華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2
卓永椿先生



I. 選擧主席

黃宜弘議員獲選為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

II. 討論文件

2. 以下文件在會前已提交議員參閱

  1. 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及條例草案
    (於1997年4月18日發出的立法局
    CB(3)870/96-97號文件)

  2. 法律事務部就條例草案擬備的報告
    (於1997年4月21日發出的立法局
    LS175/96-97號文件)

III. 內部討論

3. 為方便條例草案委員會決定應否邀請公眾就條例草案 提出意見,主席建議邀請政府當局向議員簡介當局進行 公眾諮詢時所涉及的範圍,例如曾否就宣布1997年7月1 日及2日為額外假期的建議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 "勞 顧會" )。議員亦同意邀請政府當局解釋延遲向立法局提
交條例草案的原因。

IV. 與政府當局會商

4. 主席歡迎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會議。首席助理教育統 籌司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述條例草案的重點。

條例草案的目的

5.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表示,條例草案主要是提供法律 依據,將1997年7月1日及2日訂為屬就《假期條例》(第
149章)而言的額外公眾假期,以及屬就《僱傭條例》(第
57章)而言的額外法定假日。此擧會確定勞資雙方在該兩 天特別假期擁有《僱傭條例》所訂的義務和權利。擧例 而言,僱主必須在該兩天給予僱員假日,而僱員如在緊 接該兩天之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其僱主僱用滿3個月,
則該僱主必須付予該僱員假日薪酬。條例草案亦就罰則 提供法律依據,訂明不遵從此等規定的僱主均須受到懲
處。

6.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進一步表示,條例草案會確定商 業活動(例如銀行及證券交易的結算及交收),以及有關 事宜不得在1997年7月1日及2日進行。所有銀行不會在 該兩天辦公,而所有人在該兩天亦無須辦理可轉讓票據 的付款事宜或作出其他有關作為。

公眾諮詢

7. 主席詢問政府當局在提交條例草案前,曾否諮詢勞顧 會。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表示,勞顧會12名委員曾在
1996年10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 員會(下稱 "籌委會" )提出意見,認為應指定1997年7月1
日及2日為特別假期。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回應葉國謙議 員時表示,政府當局需若干時間研究勞顧會委員所提建 議涉及的複雜法律問題,然後才就該兩天特別假期採取 立場。就此,李卓人議員表示,他曾促請政府當局盡早 向立法局提交條例草案,但據他了解,當局認為須先與 中方討論有關事宜,然後在適當時間把條例草案提交立 法局。結果,條例草案直至最近才提交立法局。

8. 鄭家富議員擔心,條例草案延遲提交,受影響的團體 或人士可能無足夠時間就該等特別假期重新編排其業務 安排。擧例而言,法庭將須就原訂於1997年7月1日及2 日進行的聆訊重新作出編排。他詢問政府當局曾否事先 諮詢銀行及法庭,而如此倉猝作出通知,會否對此等機 構及政府部門造成問題。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回應時表 示,雖然他不能確定曾否諮詢銀行公會,但他相信公眾 知悉該兩天為特別假期,因為政府曾於1996年6月公布
1997年公眾假期一覽表,當中包括1997年7月1日及2日 兩天。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補充謂,由於條例草 案已在憲報刊登,法庭應注意到該兩天為額外假期。

9.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回覆鄭家富議員時申明,公布
1997年公眾假期一覽表此擧本身並非進行公眾諮詢。然 而,由於政府當局時刻歡迎市民提出意見,故此當局知 悉勞顧會及公眾希望當局確定1997年7月1日及2日此兩天 特別假期的地位。因此,當局提出條例草案,就此等額
外假期提供法律依據。

10. 由於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或許未有就條例草案的影 響充分諮詢受影響的團體或人士,委員會同意立法局秘 書處應邀請僱主及僱員的組織,以及受影響的團體及人 士就條例草案提交意見書,供委員會研究。

諮詢中方

11. 議員關注到當局曾否就將1997年7月1日及2日訂為額 外假期所涉及的立法安排諮詢中方,首席助理教育統籌 司答允在10天內以書面提供資料。

立法程序時間表

12. 議員質疑條例草案延遲提交立法局的原因,首席助 理教育統籌司回應時解釋,政府當局需要相當時間研究 條例草案所帶來的法律影響。政府當局經過仔細商議後, 決定有需要為該兩天特別假期提供法律依據,並有需要 預先公布該兩天為額外假期。至於草擬法律所需的時間,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表示,她所屬的部門在本年3月
底始收到有關決策科發出的草擬指引。

13. 議員不滿政府當局就延遲提交條例草案的解釋。他 們認為政府當局應盡早採取行動,諮詢公眾,並與中方 討論1997年的公眾假期,從而確保所需法例可以盡早提 交立法局。葉國謙議員表示,民主建港聯盟(下稱 "民建
聯" )雖然對將1997年7月1日及2日指定為額外假期的建 議並無異議,但卻反對香港政府提交條例草案的時間及 安排。鑑於香港政府一再拖延,而籌委會又已開始研究 有關由1997年7月1日起至1998年年底的公眾假期的法例, 葉議員質疑香港政府有否需要重複工作,在現階段向立
法局提交類似的條例草案。

14. 對於政府在1996年6月公布1997年公眾假期後未有在 該年內向立法局提交條例草案,李卓人議員表示失望。 為僱員的利益起見,他認為有關法例應盡早制定,以確 定勞資雙方均可根據《僱傭條例》就代替假期作出安排。 他指出,現時所餘時間已經無多,因為《僱傭條例》(第
57章)第39條訂明,僱主可在緊接有關法定假日前後60天 期間內另選一日,給予僱員代替假日。因此,如立法程 序一再拖延,僱員及僱員便會更難以遵從此方面的法定
規定。

15.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回應時表示,據他所知,由於 政府當局需要研究有關該兩天假期引致的法律影響,所 以直至最近才決定將1997年7月1日及2日指定為額外的 法定假日。他重申,政府當局認為有需要立法,並應盡 快通過條例草案,為該等特別假期提供明確地位及法律
依據。

V. 下次會議日期

16. 鑑於立法程序時間表緊迫,並按李卓人議員及鄭家 富議員的建議,委員會同意待政府當局就諮詢中方一事 作覆後,在1997年5月23日擧行下次會議。由於主席在
1997年5月23日另有要事要處理,下次會議將由當選為
條例草案委員會副主席的陳鑑林議員主持。

17. 會議於下午3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8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