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18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7/96

官方機密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4月8日(星期二2)
時 間:上午10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劉漢銓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吳靄儀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孝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梁耀忠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保安司
    顧立勳先生

    高級助理律政專員
    鄧理宜先生
應邀出列席人士:
    香港人權監察

    主席
    夏博義先生

    香港記者協會

    副主席
    黎佩兒小姐

    執行委員
    貝爾先生

    香港大律師公會

    委員
    羅沛然先生

    香港律師會

    秘書長
    穆士賢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何俊仁議員辭職

與會各人察得悉何俊仁議員由於身兼其他多項重任,已
向條例草案委員會請辭。

II.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1612/96-97號文件及CB(2)1709/96-97(01)號
文件)

2. 1997年3月4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3. 香港人權監察及政府當局應一位議員於上次會議提出
的要求,已提供George BLAKE 及Geoffrey PRIME兩案例
的資料,議員察悉已看過這些資料。

III. 與團體代表及政府當局擧行會晤

香港大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



4. 大律師公會代表認為,政府當局反對在官方機密條例
草案(條例草案)第 III部加入公眾利益免責辯護條文的建
議,所持的理由屬論據不能接受 ( 請參閱政府當局提交
的文件,即立法局 CB(2)1709/96-97(02) 號文件中的當局
文件 )。他續稱,草案第 3(2) 及(3)條因為違反推翻了無
罪推定的原則,所以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第14條的規定。容許有關方面基於疑點而提出檢控
實屬是危險的。他認為應刪除第 3(2)條應該刪除。他並
會將至於應否刪除第3(3)及(4)條的問題,則交由轉介大
律師公會有關委員會研究。

5. 至於一位議員詢問,香港記者協會提及的「約翰內斯
堡的原則」應否納入條例草案內,大律師公會代表表示
,由於該等概念原則應否納入條例草案內屬概念性問題
,因此需要時間詳加考慮應否將其納入條例草案的條文
內。

6. 大律師公會代表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載於第20條的
「損害驗証」應納入第13條內,;但對第21(4)條卻未必
需要收納如此一項而言,該等驗証。並不需要。他亦認
為,第14(2)(a)條須訂明需載有証明所指損害是有證據證
明為合乎情理頗嚴重或非常嚴重大的規定。

香港人權監察(人權監察)

(CB(2)1548/96-97(01)號文件)

7.人權監察代表提述政府當局文件第2段,認為以公眾利
益作為免責辯護與披露資料而可能損害公眾利益兩者並
不自相無矛盾。法院應在權衡公眾利益與披露資料所導
致的損害。兩者之間作權衡。

8. 一位議員提問及,條例草案是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或《人權法案條例》,香港人權監察
代表回應表示,條例草案並不符合與《公民權利和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及《人權法案條例》中所載的無罪推定
並不一致的條文。

9. 至於一位議員詢 詢問,,先例將詮釋一項資料的披露
解釋為基於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有否先例可援,香港人
權監察代表認為,此非法律定義的並非問題所在。披露
某資料是否基於符合公眾利益,該由陪審團在考慮過案
件的一切事實後才決裁定的。

香港律師會(律師會)

(CB(2)1781/96-97(01)號文件)

10.律師會代表強調重點講述律師會其會進一步提交的意
見書,並強調該會對於關注香港的「安全或利益」一詞
欠缺定義及詳盡說明感到關注。

11.律師會代表贊同人權監察的意見,亦認為法院應在權
衡公眾利益與披露資料所導致的損害兩者之間作權衡。
他指出,條例草案包含設定了有罪的推定的涵義,並質
疑政府當局何以認為條例草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

12.就一位議員對就條例草案的擬議修正案建議的提問,
律師會代表回應時建議,第3(1)(a) 條涵蓋的範圍應大幅
縮窄,而第3(2)、(3)及(4)條則應刪除或大幅予以修改。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

(立法局CB(2)1752/96-97號文件)

13.記協代表提交該會的意見書,並強調下述各點:

  1. 記協贊同人權監察的意見,亦認為法院應在權衡
    公眾利益及披露資料而所導致的損害兩者之間作
    權衡。法官須在造成損害及符合公眾利益兩種不
    同的論調中求者相爭的情況下取得平衡。此說這
    點已明確載於「約翰內斯堡的原則」內。

  2. 條例草案中須有公眾利益免責辯護及事前披露免
    責辯護條文。

  3. 對於政府當局認為《釋義及通則條例》中有關搜
    查及檢取新聞材料的特別條款可適用於調查條例
    草案所訂的罪行,記協表示歡迎。

  4. 記協正研究如何修訂《1989聯合王國法令》,的
    擬議修正案。該等資料一旦經備妥,便會提交條
    例草案委員會。

  5. 記協認為應賦予法例「約翰內斯堡的原則」的精
    神,尤以特別是第15項原則(披露機密資料一般規
    則)的精神,應納入法例內為然。
14. 廖成利議員認為將事前披露免責辯護條文納入法例
或有一定困難。他續稱,此等這項免責辯護並不見於
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他質疑,倘假如已有收納損害
驗証及公眾利益免責辯護,是否還需有納入事前披露
免責辯護。記協代表重申,此一論點上述論據並不適
用於條例草案所有條文,因為有些罪行是絕對的。事
前披露免責辯護及公眾利益免責辯護條文均應納入法
例內,以確保法院會置其於予以考慮之列。再者,倘
法官確會須把事前已披露列為考慮因素,則加入此一
免責辯護條文亦不會令對法律有所改變有所改變。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CB(2)1709/96-97(02)號文件)

15.首席助理保安司強調此條例草案是一本地化草案。
政府當局認為,條例草案符合《公民權利及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及《人權法案條例》。政府當局已就條
例草案之事透過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徵詢中方對條例草
案的意見,而中方亦已同意政府當局將條例草案提交
立法局。除了可能作出次要的技術性修正的可能外,
政府當局並不擬對條例草案作任何其他修正。

16.高級助理律政專員稱,在條例草案中納入事前披露
免責辯護條文是不需要的。在任何情況下,無論如何
,法院也會考慮事前已披露這項因素都會在法院考慮
之列。倘資料事前已被披露,控方要證明該等資料其
後再被披露時方造成傷害或損害是相當困難的。聯合
王國「Spycatcher」訴訟案中已指出正好說明了這點。

17.至於加入公眾利益免責辯護條文的建議,高級助理
律政專員表示,該建議於《1989年聯合王國法令》恢
復二讀辯論時,已加入公眾利益免責辯護的建議經過
進行詳細的辯論,該有關的國會議事錄已提供給條例
草案委員會。當時,聯合王國立法機關總結論稱,除
官方資料一般所得的保護外,條例草案所涵蓋的 6 個
範疇的官方資料,須得到格外保護受到比一般保護更
為嚴密的保護。在這些範疇內,一旦證明損害在所述
範疇內確已造成損害,法院應無須在權衡該等損害與
被告人所指稱之的任何公眾利益兩者的輕重之間作權
衡。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本

(立法局CB(2)1661/96-97號文件)

18. 應議員於上次會議提出的要求,助理法律顧問2提交
了由立法局法律事務部擬備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
本。她告知各議員,兩項修正案均指規定被告人須負起
擧證責任。

19.人權監察及律師會代表均支持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擬本,並建議刪除“so to do”一詞組。記協代表亦表示
支持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本。然而,他表示記協明
白,由於政府當局反對涵蓋範圍廣闊的公眾利益免責辯
護條文,所以記協故支持《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做
法。

20.主席提醒各人,當時在《防止賄賂條例》中納入公眾
利益免責辯護條文的過程既困難又漫長,所以此擧對條
例草案而言,此擧也許並不實際。

21.首席助理保案安司表明,政府當局認為建議的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擬本是無需要的。高級助理律政專員補
充,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本涵蓋面過廣,而
與《防止賄賂條例》內的公眾利益免責辯護條文亦頗不
相同。然而,即使把免責辯護條文收窄,使其有一較狹
義、類似《防止賄賂條例》內的公眾利益免責辯護條文
,政府當局亦不擬妥協。

22.一位議員認為,雖然他支持在條例草案內納入公眾利
益免責辯護條文,但他認為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擬本涵蓋面在某程度上實在過廣。他建議參考《1989
年聯合王國法令》的擬議修正案。

總結

23.主席感謝各團體代表就條例草案提出的意見,並邀請
各代表倘若尚有其他意見,主席請他們表於兩星期內提
出交進一步意見 (如有的話)。議員同意於下次會議開始
逐條一研究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主席請秘書將表列各
團體所建擬議的修正案用表列好,以便議員於下次會議
討論。

其他意見書

24.議員察得悉梁耀忠議員於會上提交的其意見書,該意
見書獲納入會議議程。

IV. 下次會議日期

25.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訂於1997年4月15日下午2時
30分至6時30分擧行。

26.會議於下午3時50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1997年5月6日




Last Updated on 7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