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06/96-97號文件

檔號:CB2/BC/8/96

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三)
時間:下午二時十五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羅致光議員(主席)
    梁智鴻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何敏嘉議員
列席秘書: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8
    廖佩琼女士






I. 選擧主席

羅致光議員獲選為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

II. 邀請各界提交意見書

2. 李華明議員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向立法局福利事務
委員會簡介該條例草案。鑑於弱智人士的家長曾要求立
法局盡早通過該條例草案,李議員已於等候條例草案委
員會展開工作期間,以事務委員會主席的身分致函香港
醫學會、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邀請該等團體
就條例草案發表意見。

3. 梁智鴻議員向議員表示,香港醫學會已向政府當局提
交該會對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的意見。

4. 秘書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不大可能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擧
行的內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席上獲通過展開工作。議員同
意主席所提建議,認為除非條例草案委員會於一九九七
年四月四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獲通過展開工作,否
則應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擧行的福利事務委員會下
次會議席上,討論該條例草案的政策事宜。條例草案委
員會全體委員均應獲邀出席該會議。

(會後補註:已於會後將此事知會事務委員會秘書。)

5.主席提議應邀請以下團體就條例草案提交意見書,議
員表示同意

    ─ 香港精神科醫學院
    ─ 香港牙醫學會
    ─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 香港弱智人士家長聯會
    ─ 學前弱能兒童家長會
    ─ 香港唐氏綜合症協會
    ─ 嚴重弱智人士家長協會
    ─ 聖雅各福群會
    ─ 保良局
主席表示,上述的若干團體或會共同擬備意見書。

6. 主席表示,為加快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一俟接獲各
團體交來的意見書,秘書處應隨即將其送交政府當局置
評。

7.會議於下午二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




Last Updated on 9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