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8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2/BC/13/96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5月15日(星期一)
時間:下午12時30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李家祥議員
    鄭家富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保安司
    朱經文先生

    副首席檢察官(國際法)
    韓達忠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思先生

    助理保安司
    任雅玲女士

    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馮兆元先生

    助理海關總監
    湯顯揚先生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
    執行處助理處長
    葛輝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署任)
    鄧曾藹琪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主任(2)9
    馬健雄先生



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主席歡迎各執法機關的代表,並解釋是次會議的目的是
邀請他們就條例草案發表意見,以及講述在未有和有關
的海外司法管轄區訂立相互法律協助協定的情況下,他
們在打擊國際罪行方面的真實體驗。

2. 主席補充,在進行討論的過程中,如有需要把有關某
宗個案的描述及資料保密,各執法機關代表可要求暫時
以閉門方式擧行會議。

各執法機關的體驗

3. 廉政公署執行處助理處長表示,在未有和海外司法管
轄區訂立相互法律協助協定的情況下,廉政公署在提出
法律協助請求方面遇到極大困難。他強調廉政公署提出
的大部分請求,皆與蒐集證據及在調查階段將囚犯由海
外國家移送至香港作供有關。此等請求是在對等基礎上
向外國的有關當局提出,但卻由於無法保證可給予互惠
待遇而大多遭到拒絕,因此,最終就涉及國際犯罪集團
的貪污個案提出的檢控僅得少數。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
法例後,廉政公署在要求有關當局合作打擊國際貪污罪
行,特別是提出把囚犯從外國移送至香港受審的請求方
面,將處於較為有利的位置。

4. 助理海關總監表示,根據香港在1994年與澳洲及美國
當局訂立的現行雙邊協定清算及沒收的款項,已分別累
積至約達港幣 1020 萬元及1億元之數。他更指出在近期
兩宗懷疑走私案件中,當局曾要求該兩個國家提供有關
公司及人員的資料,以供進行調查,但均遭到拒絕。他
估計與該兩個國家訂立的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倘已付諸實
行,香港應可獲提供所需的資料,如能因此取得充分的
證據,更可向疑犯提出檢控。

5. 警務處助理處長 (刑事) 以某些商業欺詐案件為例,表
示香港警隊曾在調查階段要求有關的歐洲國家提供法律
協助,但卻遭到拒絕,因警隊無法向外國有關當局提交
請求書。倘能實施已簽訂的相互法律協助協定,他相信
此等國家應可在打擊國際罪行方面提供所需的協助。

請求書的發出

6. 吳靄儀議員詢問,律政司可否就助理海關總監及警務
處助理處長 (刑事)剛才所述的個案申請發出請求書。副
首席檢察官(國際法)答稱,根據現行的《證據條例》(第
8章),執法機關可向律政署提出申請,由律政司向高等
法院申請下令向某一海外司法管轄區發出請求書,要求
該司法管轄區於刑事事宜的調查階段提供獲取證據方面
的協助。律政司向高等法院提出此項要求之前,必須信
納有關方面如取得所需證據,將相當可能會在香港提起
有關的刑事程序。由於無法事先確定有關人士或證人所
作的證供將告適用及獲得接納,律政司會審慎研究由執
法機關提出,關於在刑事事宜的調查階段發出請求書的
每項要求。廉政公署執行處助理處長回應吳議員進一步
提出的查詢時答稱,他從未遇過因廉政公署提出的法律
協助請求,導致證人在疑屬貪污個案的調查階段被迫在
外地法院作供的個案。

在香港與海外司法管轄區聯合行動中獲取證據
及於其後使用所得證據

7. 吳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海外司法管轄區可否利用條例
草案的規定,強迫在香港的人士於調查階段作供。假如
可以的話,她擔心本地執法機關或會藉著採取聯合行動
,利用賦予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權力取得他們無法根據現
行香港法例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資料。副首席檢察官 ( 國
際法 ) 答稱,此事須受到有關的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內各
項訂明安排及程序規限。

8. 劉慧卿議員感到關注的是,某人/某證人按條例草案
規定被迫向外地司法管轄區所作的證供或提供的資料,
其後會被參與聯合行動的香港執法機關利用。副首席檢
察官(國際法)答稱,根據條例草案第 10(8)條的規定,有
關方面不能強迫該人/該證人給予或提交可能導致本身
入罪的證供或物件。議員擔憂本地執法機關或會在其他
法律程序中使用所得資料或證據,因而使該人/該證人
陷於困境。副首席檢察官( 國際法) 同意考慮提出適當的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防止有關方面以這種方式使用
該等資料及證據。

在公開法庭或以閉門方式進行司法程序

9. 議員察悉條例草案並未規定裁判官為錄取證供而需要
進行的司法程序,必須以閉門方式進行。由於檢控當局
和需要作供或提交物件的人/證人可能出現意見分歧,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同意擬備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容許有關的裁判官決定在公開法庭還是以閉門方式進
行該等司法程序。

在刑事事宜的調查階段錄取證供

10.議員對訂定互惠安排的需要表示關注,副首席檢察官
( 國際法) 回應時表示,條例草案所訂有關提供互惠待遇
的條件,是除了按草案第5條所訂理由拒絕提供協助外,
雙方皆有義務向對方提供法律協助。他指出,有關的海
外司法管轄區可因應律政司根據相互法律協助協定提出
的書面請求,在香港當局正就某項刑事事宜進行調查的
階段協助錄取證供,只要其法律制度容許進行錄取證供
的工作便可。

11.主席提述在刑事事宜的調查階段錄取證供一事時詢問
執法機關的代表,海外司法管轄區過往對他們提出的請
求有何反應。廉政公署執行處助理處長表示,廉政公署
在貪污罪行的調查階段向海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蒐集證
據請求大多均遭到拒絕,因有關的人士/證人拒絕作供
。副首席檢察官 ( 國際法)指出,如沒有高等法院發出的
請求書,海外主管當局便不能正式使用其在當地法律下
所獲賦予的權力,在香港當局正就某項刑事事宜進行調
查的階段強迫有關人士作供。

12.關於所要求提供的是何類協助的問題,警務處助理處
長 (刑事) 答稱,他所遇到的大部分請求均與蒐集及核實
資料及事實有關。在證人是否願意作供方面,與受調查
案件並無關連的人一般都願意合作,但與該案有若干關
連的人則大多拒絕合作。吳議員詢問在此等請求中,有
多少與向人蒐集證據、搜查及檢取物件和提交物料有關
。廉政公署執行處助理處長表示,很多時在調查工作的
不同階段,有關方面會提出若干索取資料及證據的請求
。一般來說,海外的有關當局首先會要求提供和個案有
關的事實,最後才請求向有關人士/證人錄取證供。副
首席檢察官(國際法)重申,根據《證據條例》(第8章),
執法機關可因應海外有關當局提出的請求,向律政司申
請由高等法院發出請求書,藉以要求有關人士作供,但
執法機關須令律政司信納在取得該等證據後,將相當可
能會提起刑事程序。

向海外司法管轄區提供法律協助而相應為香港
帶來的利益

13.主席詢問向海外司法管轄區提供法律協助之擧,是否
能帶來執法機關實際上可防止罪案發生的直接後果。各
執法機關的代表證實確曾出現此種情況。他們補充,條
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他們將更能與海外執法機關
充分合作打擊國際罪行,例如偷運未經許可或盜竊得來
的車輛進出香港,以及侵犯版權的行為。他們均同意,
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對香港及海外國家均有裨益。

II. 逐一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草案第4條 ─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指示本條例須
予適用

14.法律事務部顧問詢問,第(3)款中“廢除”一詞及第(9)
款中“或變成關乎”一語有何含義。高級助理法律草擬
專員澄清,前者的含義僅限於拒絕接納根據第(1)款作出
的命令,後者則用以涵蓋締結香港亦為締約成員的多邊
協定的國家,以及與香港簽訂相互法律協助協定的國家
其後取得的其他領土及地區。議員接納上述釋義。

15.會議於下午2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23日




Last Updated on 9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