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19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2/BC/19/96

1997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
條例草案及
1997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的紀要

日 期:1997年6月5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廳


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智鴻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宜弘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家富議員
    蔡根培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衛生福利司
    梁永立先生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高德律先生

    助理衛生福利司
    王月華小姐
應邀列席者:

    香港大學社會醫學系及行為科學組



    AJ Hedley 教授
    鍾少鳳小姐

    香港吸煙及健康委員會

    主席
    李兆鴻教授

    委員
    左國偉醫生

    執行理事
    余衍深先生

    香港兒科醫學院



    會長
    CY YEUNG 教授

    香港哮喘學會
    譚一翔醫生
    徐蒂綿女士

    嶺南學院
    David NEWMAN 博士

    香港醫學會

    會長
    李健鴻醫生
    梁子超醫生

    香港兒科醫療學會

    副會長
    鄭文容醫生

    香港煙草協會有限公司

    主席
    Jenny FUNG女士

    法律顧問
    David SHANNON先生

    公共政策顧問
    John C LUIK博士

    市場研究顧問
    Chris ROBINSON先生

    執行董事
    Hayley KAN女士

    英美煙草(香港)有限公司

    副總裁
    Brenda CHOW女士

    菲利普莫里斯期香港有限公司

    總經理
    Steven CHUNG先生

    馨蘭煙行有限公司
    盧光禮先生
    陳寶林先生

    日本煙草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Seiki SATOU先生
    Grace CHU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確認通過1997年5月16日會議的
紀要

1997年5月16日擧行的首次會議的紀要擬稿已隨立法局
CB(2)2483/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議員並無提出任何
修改,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委員名單

2. 主席告知議員,曾健成誠議員及謝永齡議員已辭退
條例草案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現時會議的法定人數為
5名委員。

III.由政府當局及梁智鴻議員(提出條
例草案的議員)簡介條例草案的內容

3.應主席的邀請,高德律先生根據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HW CR 52/581/89 Pt.23 )所載的資料,向議員簡
介政府的條例草案(下稱「 第2號條例草案 」)的主要建
議。,說明該條條例草案旨在管制煙草產品的使用途、
售賣及宣傳。其後梁智鴻議員向議員簡介他提出的議員
條例草案(下稱 「第1號條例草案」),該條條例草案旨
在禁止所有形式的煙草廣告宣傳,並擴大指定的禁止
吸煙區的範圍。他指出:(a) 吸煙危害健康實在不容置
疑;(b)已有證據證明顯示吸煙導致多種與心肺有關的
疾病、膀胱癌及多種其他疾病;及(c)香港是區內唯一
一個容許刊登煙草廣告的地區。此外,勸喻非吸煙人
士(特別是較易受煙草廣告影響的年青人) 不要吸煙,
以及保障使非吸煙人士不會無需吸入二手煙亦十分重
要。他強調:(a) 煙草是會令人上癮的產品;(b) 禁止
煙草廣告能節省從健康護理方面所的預算中節省的開
支金額,數額會較可能導致損失的收入損失為高;及
(c)他提出的條例草案只要求禁止以以贊助名義進行為
藉口而刊登的廣告,而並非禁止贊助。有人列擧新加
坡為典型的例子,指出自該國雖然禁止刊登煙草廣告
後,年青人吸煙人數並無下降,梁議員提醒與會者,
毗鄰新加坡的馬來西亞半島,的擧目皆是煙草廣告。

4. 梁智鴻議員在回應夏佳理議員的查詢時澄清,他提
出的議員條例草案並非旨在的目的不在於禁止煙草公
司贊助文化或體育活動,因為雖然該等公司不能使用
煙草產品的牌子,但仍可以公司的名義贊助有關文化
或體育活動,只是不能使用煙草產品的名稱。周梁淑
怡議員質疑,保障公眾衛生如何與需要限制進行廣告
的刊登需要自由扯上直接及絕對的關係,因為廣告是
銷售合法產品的一項部分經濟活動。梁智鴻議員回應
謂說,這問題有關事項應被當視作為衛生事項處理方
面的問題。雖然廣告與公眾衛生未必有直接關係,但
刊登廣告的目的是鼓勵市民,特別是年青人吸煙。周
梁淑怡議員表示,條例草案應要求以全面禁止吸煙為
目的。就在此方面,高德律先生表示,政府當局信納
有關的醫學證據,認為吸煙的確影響健康的醫學證據
,而國際的權威性獨立意見亦指出,刊登廣告與吸煙
有關連。因此,當局認為有需要限制廣告的刊登,以
期減低吸煙人數,保障公眾衛生。周梁淑怡議員建議
,政府當局應向議員提供當局訂立此的立場所根依據
以此為基礎的證據。高德律先生答應提供有關文獻的
摘要,供議員參閱。

5.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有關方面應給予條例草案委員會
機會,研究倘該等條例草案一旦獲得通過,社會須付
出的經濟代價。因此,主席建議有關方面可提供有關
的資料文件,以便議員在日後的會議席上加以討論。
在此方面,黃震遐議員提醒條例草案委員會,與吸煙
有關的疾病為社會帶來的經濟損失亦應予以考慮。周
議員表示,討論的焦重點應為限制集中於煙草廣告可
能直接引起的經濟損失。

IV. 與代表團擧行會議

6.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於1997年6月3日的函件(已隨立
法局CB(2)2561/96-97號文件發出)中,就部分意見書作
出回應。鑑於時間所限,條例草案委員會未能應有關
人士及團體的要求,給予他們更長的時間,向條例草
案委員會闡述他們的意見,主席謹代表條例草案委員
會向他們致歉。她邀請代表團向條例草案委員會陳說
明他們的意見。

香港大學社會醫學系及行為科學組

(立法局CB(2)2569及2553/96-97(01)號文件)

7.應主席的邀請,AJ Hedley教授向議員簡介其意見書
的內容。該份意見書已隨立法局CB(2)2569/96-97號文
件發出。他強調,成年人在19歲後才開始吸煙的情況
較為罕見,而大部分與香煙有關的疾病的傳播,均在
童年時開始,在及青春期達到高峰發生。因此,問題
的癥徵結並不在於成年人的選擇,而是一個兒科健康
衛生問題。鍾少鳳小姐其後根據其意見書 ( 已隨立法
局CB(2)2553/96-97(01)號文件發出)所載的資料,向議
員簡介兩份調查報告,。該兩項調查的內容分別是青
少年吸煙與煙草廣告的關係的證據,以及公眾人士對
禁止刊登煙草廣告的意見。應主席的邀請,鍾小姐答
應提供與該兩項調查有關的補充資料,供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補充資料已於1997年6月17日隨立法局CB
(2)2710/96-97(01)號文件發出。)

8. 議員詢問,可否確立刊登廣告與及吸煙之間有可否
確立的因果關係可否成立,因為人們可能因吸煙由多
種原因而吸煙導致,例如受家人影響等。,Hedley教
授指出,煙草廣告無疑是以青年人為對象。煙草廣告
一直致力令人對吸煙有以正面的看法態度推廣吸煙,
能有效地在吸引年青人嘗試吸煙方面取得極大的成效
。鍾少鳳小姐補充,有關證明年青人吸煙與煙草廣告
的關係的研究只是屬過於典型研究,不能肯定地確立
兩者之間有的因果關係。在此方面,主席建議代表團
應提供有關兩者的因果關係的進一步書面資料,以便
議員作出考慮。

香港吸煙及健康委員會

(立法局CB(2)2553/96-97(02)號文件)

9.應主席的邀請,李兆鴻教授向議員簡介已隨立法局
CB(2)2553/96-97(02) 號文件發出的意見書。該委員會
對下列事項表示關注:(a) 煙草廣告導致兒童及女性
吸煙人數增加;及(b)以贊助體育及文化活動的形式
作煙草廣告的宣傳策略。

香港兒科醫學院

10. CY YEUNG教授告知議員,香港兒科醫學院支持梁
智鴻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YEUNG教授其後與議員分
享其行醫執業經驗,並表示很多由年青的吸煙母親所誕
下的嬰兒,很多容易有染病的危險,包括高度及體重不
符合標準。他關注香港的年青人一直受到廣告的影響,
該等廣告以一個令人崇拜的體育健將作為的英雄形像,
推廣不健康的吸煙習慣。

香港哮喘學會

11.應主席的邀請,譚一翔先生向議員簡介在會議席上提
交的意見書,該份意見書其後隨立法局CB(2)2613/96-97
號文件發出。徐蒂綿女士的孩子患上哮喘,她在席上與
與會者分享個人的經驗,說出吸煙對家庭的壞影響,特
別是被迫吸入二手煙的家庭成員受到的不公平對待。

嶺南學院社會科學院

(立法局CB(2)2540/96-97號文件)

12. 應主席的邀請,David NEWMAN博士向議員簡介名
為「在香港禁止煙草廣告的經濟影響」的報告書。該份
報告書已隨立法局CB(2)2540/96-97號文件發出,以回應
永道顧問公司的報告。他強調,永道顧問公司的報告以
非傳統的形式,以地採用會計學的方式撰備,所得的結
論是倘禁止煙草廣告,將會導致多達 15,000 名人士失業
。然而,學院他們自行以傳統的經濟學角度進行的研究
卻顯示,禁止煙草廣告不會減低工作機會或損害經濟,
因為煙草廣告很容易被其他產品的廣告取代。

香港醫學會

(立法局CB(2)2533/96-97(03)號文件) 13. 應主席的邀請,李健鴻醫生向議員簡介香港醫學會的
意見書。該份意見書已隨立法局CB(2)2553/96-97(03)號文
件發出。他強調,香煙危害健康是不可置疑的事實。關
於醫療費用方面,每年入住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的病人
中,患上與吸煙有關的疾病的病人共佔5%,而每年所需
的費用差不多高達10億元。倘損失生產力及夭折等間接
費用亦計算在內,有關的費用為每年為30億元。醫學界
相信廣告是推廣吸煙的根源,並支持所有有助於減低吸
煙人數的措施,因此,醫學界支持梁智鴻議員提出的條
例草案。

香港兒科醫療學會

(立法局CB(2)2504/96-97(13)號文件)

14.應主席的邀請,鄭文容先生向議員簡介已隨立法局CB
(2)2504/96-97(13)號文件發出的意見書。鄭先生促請議員
支持梁智鴻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建議全面
禁止煙草廣告,令因為此項措施可造福下一代受惠,並
可為世界其他地區,特別是華南地區,竪立一個榜樣。

香港煙草協會有限公司

英美煙草(香港)有限公司

菲利普莫里斯香港有限公司

(立法局CB(2)2549/96-97、2553/96-97(06)及2552/96-97號
文件)

15.應主席的邀請,Dr John LUIK、David SHANNON先生
及Chris Robinson先生根據香港煙草協會有限公司提交的
意見書(,並已隨立法局 CB(2)2549/96-97 號文件發出)的
意見書所載的資料,概述要地闡釋他們對上述條例草案
所持的論點。Dr LUIK 特別指出:(a)現時所有獨立的證
據均顯示,煙草廣告的目的,是希望以鼓勵消費者轉購
買另一牌子的香煙,為目的的廣告不會導致煙草的總消
耗量有所增加;(b)並無缺乏有力的證據顯示,在統計學
而言,煙草廣告在一定程度上可預告年青人吸煙的人數
;及(c)其他國家的紀錄已證實,禁止煙草廣告不會阻止
人市民 (特別是年青人) 吸煙。事實上,加拿大在禁止煙
草廣告期間,年青人吸煙的人數並無下降有所增加。他
請議員注意,尚有多種其他方法可處理青年人吸煙的問
題,例如教育年青人使他們不再無知、提高他們拒絕的
技巧及加強他們的自尊心等。SHANNON先生然後特別
提出3個法律問題予議員考慮:(a) 該等條例草案與人權
法案有所扺觸;(b)該等條例草案違反香港的國際商標責
任;及(c)從草擬及公共政策角度而言,該等條例草案均
欠妥善。他提醒與會者,人權法案第十六條規定保障尋
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的自由,有關方面只可
為達致獲許可的目的(包括公共衛生),對該等權利施加
限制。然而,加拿大最高法院曾在RJR-MacDonald控告
加拿大(律政署)一案中,就類似的禁止煙草廣告的措施
是否合乎憲法作出裁決,並裁定政府未能證明為達致保
障公共衛生的目的,實有需要禁止煙草廣告。Chris
ROBINSON先生向議員簡介恆輝市場研究社於1996 年4
月進行的一項研究的結果。該項研究名為《公眾對年青
人吸煙所持的態度及有效處理社會對此現象的關注的政
策》,結果顯示:(a)香港的成年人相信,同輩,朋友及
家人的影響是導致年青人吸煙的主要原因;(b)若要收到
更大的成效,政府為減少年青人吸煙人數而制訂政策時
,應以學校、傳媒及家庭教育為重心;及(c)禁止廣告的
政策,並不能有效阻止年青人開始吸煙。

16.Jenny FUNG女士作出總結時重申,煙草業反對該兩條
條例草案,所持的理據是:(a)禁止煙草廣告不能減低年
青人吸煙的人數或減低煙草的總銷耗量;(b)該等條例草
案不符合憲法及非屬必要;及(c)該等條例草案與香港人
權法案有所抵觸。

17.應梁智鴻議員的建議,ROBINSON先生同意提供進行
該項研究時所採用的問題,供議員參閱。在此方面,梁
議員亦質疑該項研究的可靠性,因為該項研究只集中分
析成年人對年青人的看法。

香港煙草協會有限公司

馨蘭煙行有限公司

(立法局CB(2)2553/96-97(05)號文件)

18. 應主席的邀請,盧光禮先生向議員簡介已隨立法局
CB(2)2553/96-97(05)號文件發出的意見書。該份意見書
載有煙草業批發商及零售商的意見。在此方面,盧先
生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交合共5,773個批發商及零售商
的簽名。任職香煙小販的陳寶林先生向議員說出他的
經歷,並促請議員考慮到個別的小本經營零售商,已
備受私煙競爭的嚴重打擊,而該等條例草案會對他們
的收入及生活造成更大的冲擊。陳先生在回應議員的
查詢時表示,倘禁止他們在其檔位內展示印有牌子的
旗幟或傘子,以及派發小型廣告禮物,他每月會損失
約6,000元至7,000元的收入。盧先生亦指出,梁智鴻議
員提出的條例草案似乎會禁止展示任何以供出售的香
煙,此項政策干預正常的商業活動,實在荒謬。

日本煙草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立法局CB(2)2567/96-97號文件)

19.議員察悉已隨立法局CB(2)2567/96-97號文件發出的,
由日本煙草國際(香港)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見書。Grace
CHU女士特別指出,第2號條例草案第8(d)條在草擬方
面不能達致其原本的目的,因為被採用的牌子名稱根
本不會令消費者感到混淆,他們隨時可以從香煙封包
上的產品說明獲悉香煙的焦油含量。她強調,「MILD
SEVEN(萬事發)」的名稱是她公司的註冊商標,這個商
標並不包括任何說明字句,顯示香煙的焦油含量,上述
商標的中文譯名足以證明這一點。

V. 其他事項

20. 主席提醒議員,該等條例草案會於 1997年6月23日恢
復二讀辯論。就此而言,給予恢復二讀辯論及提交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預告的限期分別為1997年6月6日及6月
13日。

VI. 下次會議日期

21. 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將於明天(即1997年6月6日)
上午 8時30分至下午 12時30分擧行,屆時條例草案委員
會將會會見其他代表團。

22.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1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6日




Last Updated on 9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