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197/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2/BC/19/96

1997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
條例草案及
1997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6月6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智鴻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蔡根培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衛生福利司
    梁永立先生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高德律先生

    助理衛生福利司
    王月華小姐

    律政署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王澤剛先生
應邀列席者:
    香港報業公會
    Keith KAM先生
    Vincent TOON先生

    亞洲電視有限公司

    助理總行政主任
    Kenneth KWOK先生

    節目經理
    LIT Kit-ching,Sandy女士

    有線電視

    外務董事
    Garmen CHAN先生

    法律經理(商業事務)
    Kou LI女士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助理總經理
    S K CHEONG先生

    高級經理
    Alan HOO先生

    香港廣告商會

    主席
    蔡徹達先生
    余沛文先生

    香港華資廣告業商會有限公司

    主席
    韋基舜先生

    副主席
    麥兆棠先生

    Marlboro Classics
    John GRIFFITHS先生

    美麗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吳文傑先生

    Bueltel Worldwide Fashion(HK) Ltd

    總經理
    羅少娟女士

    Mondaine Swiss Watch (Far East) Ltd

    執行董事
    Domanica LEUNG女士
    LUK Kwok-sun先生

    Worldwide Brands International (Hong Kong)Ltd
    梁寶珠小姐
    葉淑儀小姐

    香港廣告牌製作協會

    主席
    麥兆棠先生

    香港飲食業東主協會

    會長
    麥耀堂先生

    執行董事
    CHAN Kwok-leung先生

    香港藝術中心

    總行政主任
    Jackie MA女士

    香港藝術節協會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吳球先生

    香港業餘划艇會

    會長
    韋力新先生

    香港欖球總會

    上屆會長
    Stuart LECKIE先生

    簡楝企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簡白恩先生

    Spectrum Corporation

    集團總經理
    Lincoln VENANCIO先生

    高級副總裁
    Charles Humpreys SMITH先生

    Donway International Ltd

    總經理
    John DUFFUS先生

    吸煙與健康行動協會有限公司

    鄺志堅先生

    法律顧問
    Cole CAPENER先生

    香港牙醫學會

    梁瑞光醫生
    反吸煙行動會

    主席
    Carol BETSON醫生
    Gary CORNEJO先生

    Asian Consultancy on Tobacco Control
    Judith MACKAY教授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與代表團擧行會議

議員察悉曾於會議席上提交,並於其後隨立法局
CB(2)2612/96-97號文件發出的下列文件

  1. 香港大學A J HEDLEY教授於1997年6月5日發出
    的函件;

  2.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1997年6月3日函件的中譯本;

  3. 香港牙醫學會的意見書;

  4. 反吸煙行動會的意見書;

  5. 香港吸煙及健康委員會意見書的中譯本;

  6. 政府當局擬備的文獻閱覽列表;

  7. 澳洲癌症行為研究中心Dr David HILL於1997 年
    6月6日發出的函件;

  8. Asian Consultancy on Tobacco Control的Judith
    MACKAY教授的意見書;

  9. Gerardo R CORNEJO先生的意見書;

  10. 新西蘭Murray LAUGESEN先生的意見書;及

  11. C K KWONG先生及Jyoti KAKAD女士的意見書。
2. 應主席的邀請,各代表團紛紛向條例草案委員會表達
其意見。主席亦邀請議員提出問題,以及請代表團作出
回應。討論的要點載於下文各段。

香港報業公會

(立法局CB(2)2562/96-97(01)號文件)

3.Keith KAM先生向議員簡介香港報業公會(下稱“報業
公會 ”) 的立場。報業公會基本上不支持立法限制資訊
的傳播,因為此擧會為出版業開創一個危險的先例。此
外,香煙是合法的產品,不應受到該項限制。KAM先生
亦指出,香煙廣告只佔報刊廣告收入約2%,而且有關廣
告只集中刊登於主要報刊。因此,限制香煙廣告實際上
不會對報刊收入造成太大的影響。

亞洲電視有限公司/有線電視/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立法局CB(2)2562/96-97(02)、(03)及2568/96-97(01)號文
件)

4.議員察悉S K CHEONG先生會代表上述三間電視台發言
。CHEONG先生發表的各點意見如下

  1. 該兩條條例草案對電視台的日常運作有嚴重的影
    響,電視台經營上實在難以若要遵行該等條例草
    案擬議的法定要求,經營上會有困難;

  2. 該等條例草案並無區分節目、宣傳廣播及廣告三
    者的分別,然而電視台的實務守則對上述三者各
    訂下不同的處理方法;

  3. 第1號條例草案的釋義對廣告及牌子元素所作的定
    義過於廣泛或含糊;

  4. 擬議的條例第14(1)(c)條應予以刪除,因為該項條
    文似乎禁止出現吸煙的行為,傳媒實在不可能執
    行此項規定;,應予以刪除;及

  5. 不應從第2號條例草案第14(2)條的刪除“除非相反
    證明成立”的字眼不應予以刪除句,因為刪除有
    關字眼句會導致傳媒不可就播送的資料是否屬於
    煙草廣告作出明達的決定。
5. Kenneth KWOK先生強調,該等條例草案會對電視台
的經營造成極大的困難。Kou LI女士指出,有線電視面
對的困難更加大,因為有線電視是透過衛星傳播節目,
並非現場直播。因此,她表示,第1號條例草案第 11(4)
條給予的豁免不應只限於現場直播的情況。LI女士於總
結時促請條例草案委員會審慎檢討擬議條文草擬方面的
問題,避免對廣播機構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在此方面,
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在下次會議席上回應代表團表示的關
注的問題,並邀請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研究有關的條文。
議員知悉上述電視台會就該等條例草案提交一份聯合立
場書,以供議員進一步考慮。

(會後補註:亞洲電視有限公司、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衛
星電視有限公司及九倉有線電視有限公司於1997年6月11
日發出函件,為表達其對該等條例草案的立場。有關函
件於1997年6月11日發出的函件已隨CB(2)2666/96-97號文
件發出奉上。)

香港廣告商會

(立法局CB(2)2541/96-97(02)號文件)

6.蔡徹達先生告知議員,香港廣告商會(下稱“廣告商會”
)共代表19個主要的廣告機構商。他們一致強烈反對該兩
條旨在嚴格限制香港的煙草廣告的條例草案。蔡徹達先
生表示,限制煙草廣告會開創一個危險的先例,因為被
認為不適宜及政治不正確的產品,可能會成為日後被禁
止刊登廣告的目標。他提醒與會人士,禁止煙草廣告會
影響很多相關行業的僱員的生計。他其後向議員解釋,
廣告商會何以認為Dr David NEWMAN及Dr Thomas
VOON就永道研究報告作出的批評是以錯誤的假設為根
據,以及他倆對廣告業及市場宣傳業缺乏認識。議員察
悉廣告商會會就該等批評作出書面回應,供議員參閱。
他提醒與會人士,企圖限制或禁制合法的產品刊登廣告
是涉及廣告方面的同題,並而非煙草方面的問題。

(會後補註:廣告商會為回應Dr David NEWMAN及Dr
Thomas VOON有關永道研究的批評於1997年6月12日發出
函件。該函件已隨立法局CB(2)2675/96-97號文件奉上。)

7. 梁智鴻議員提醒與會人士,由於永道獲聘就禁止煙草
廣告造成的收入損失進行研究,在上述問題中有既得利
益,而Dr NEWMAN及Dr VOON則是獨立的學者。蔡徹
達先生在回應時強調,永道是一間專業公司,會在絕無
偏私的情況下進行研究。蔡徹達先生在回應梁議員進一
步提出的問題時表示,雖然實施禁止刊登煙草廣告後,
泰國及新加坡的廣告收入有所增加,他預計香港的廣告
收入將會大幅下降,因為香港的經濟有別於上述兩地。
為此,鄭明訓議員請議員注意一點,就是自1990年禁止
電子形式的煙草廣告以來,兩間本地主要電視台的廣告
收入截至1993年年底共增加50%。然而,S K CHEONG先
生指出,上述禁令導致電視廣告收入的增長速度較印刷
刊物為慢。CHEONG先生在回應鄭家富議員的查詢時表
示,廣播公司關注的問題並不是該兩條條例草案對他們
的收入造成的影響,而。他們主要關注的問題是遵行條
例草案提議的法定要求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關於鄭明
訓議員提出個人良知的問題,蔡徹達先生重申,廣告不
會導致他人吸煙,禁止刊登廣告不會有助解決健康問題。

香港華資廣告業商會有限公司

8. 韋基舜先生請議員注意煙草是合法產品。倘以危害健
康的理由禁煙,酒精亦應同樣受到禁制或限制。因此,
他促請議員考慮到禁令一旦執行禁令,對其他產品可能
造成的影響。

Marlboro Classics

(立法局CB(2)2541/96-97(01)號文件)

9.John GRIFFITHS先生告知議員,Marlboro Classics經營
服裝業務,並非煙草業務。他根據已隨立法局CB(2)254
1/96-97(01)號文件發出的 Marlboro Classics意見書所載的
資料,特別提出第 1號條例草案在草擬方面引起的兩項
嚴重問題。

美麗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立法局CB(2)2562/96-97(14)號文件)

10.吳文傑先生向議員簡介已隨立法局CB(2)2562/96-97(14)
號文件發出的美麗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意見書。吳先生
指出,雖然該公司支持為保障健康及保護環境而禁止煙
草廣告的構思,條例草案委員會應顧及有關各方的利益
,審慎考慮條例草案實施方面的問題。

Bueltel Worldwide Fashion (HK) Ltd

(立法局CB(2)2562/96-97(05)號文件)

11.羅少娟女士向議員簡介已隨立法局CB(2)2562/96-97(05)
號文件發出的Bueltel Worldwide Fashion (HK) Ltd意見書
。羅女士強調,該公司屬獨立經營,與煙草業並無關
連。為確保公司的競爭力,刊登廣告非常重要。因此
,她促請議員在研究條例草案時,應考慮零售商經營
業務的權利。

Mondaine Swiss Watch (Far East) Ltd

(立法局CB(2)2562/96-97(06)號文件)

12.Domanica LEUNG女士向議員簡介已隨立法局CB(2)
2562/96-97(06)號發出的Mondaine Swiss Watch (Far East)
Ltd 意見書。她強調需要透過刊登廣告,區別該公司
的鐘錶產品與其他競爭者的產品,廣告實極為重要及
不可或缺,而該公司並無接受煙草公司的任何贊助。
禁止刊登廣告亦會打擊公司僱員的生計。

Worldwide Brands International (Hong Kong)Ltd

(立法局CB(2)2562/96-97(07)號文件)

13.梁寶珠小姐向議員簡介已隨立法局CB(2)2562/96-97
(07)號文件發出的Worldwide Brands International (Hong
Kong)Ltd 意見書。她重申,其產品並非與任何煙草活
動有關的宣傳產品,以及所以有需要透過刊登廣告以
建立牌子名稱的知名度。

香港廣告牌製作協會

(立法局CB(2)2562/96-97(08)號文件)

14.麥耀堂先生向議員簡介已隨立法局CB(2)2562/96-97
(08) 號文件發出的香港廣告牌製作協會意見書。他強
調:(a)與在電子媒界及印刷刊物的刊登廣告相比較,
廣告牌只是煙草產品刊登廣告的一種輔助形式;(b)廣
告其的目的是促進不同牌子的煙草產品的競爭;及(c)
本地的廣告牌製造業經已式微。麥先生亦提醒與會人
士,旨在禁止刊登煙草產品廣告的法例,應將明確區
分店鋪招牌及廣告牌加以明確區分,以減低對廣告牌
製造業的打擊。

香港飲食業東主協會

(立法局CB(2)2562/96-97(09)號文件)

15.麥耀棠先生向議員簡介已隨立法局CB(2)2562/96-97
(09) 號文件發出的香港飲食業東主協會意見書。麥耀
棠先生在回應陳榮燦議員的查詢時表示,不論餐館的
規模大小,均應由餐館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否指定禁止
吸煙區。在此方面,何敏嘉議員詢問該協會,就倘法
例規定面積超逾某個標準的餐館需指定若干地方為禁
止吸煙區,應如何為此釐定一個適當的標準方面,徵
詢香港飲食業東主協會的意見。麥先生答應考慮上述
問題,以及或會提交書面回應,供議員參閱。麥先生
在回應陳議員提出的進一步查詢時表示,餐館經營者
在餐館執行不吸煙規則時會遇到極大的困難,特別是
擧行私人宴會時。梁智鴻議員詢問關於容許餐館經營
者指定禁止吸煙區的現行政策有何的成效,麥耀棠先
生在回應梁智鴻議員的查詢時表示,雖然不吸煙規則
並無法定地位,顧客通常會予以遵守行。經周梁淑怡
議員建議,麥先生同意考慮政府當局在第2號條例草案
中提出的建議,即賦權餐館的管理人指定該處所或其
部分為禁止吸煙區。

16. 為回應代表團的關注,梁智鴻議員澄清,第 1號條
例草案的目的僅在於禁止任何有宣傳煙草產品的商業
意圖的廣告。該條例草案可作出所需的修正,以解決
代表團關注的問題。為此,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在回應
主席的查詢時表示,第1號條例草案已將“牌子元素”
的定義界定為“會令人合理地將其與某煙草產品或服
務聯繫起來的牌子名稱、商標……”。至於展示的標
記會否令人合理地與某煙草產品回聯繫起來,則需由
法院裁決。Domanica LEUNG 女士在回應黃震遐議員
時告知議員,她的公司需向 Worldwide Brands Inc. 支
付專利權費,該公司只擁有有關牌子,與有關的煙草
公司並無聯繫。議員察悉,與煙草業無關的行業,其
產品的商標或標記可能與煙草公司所採用的相同。因
此,黃議員建議該等公司可更改其商標或標記,但仍
保留有關的煙草產品的牌子名稱。經周梁淑怡議員建
議,主席邀請代表團提供進一步的書面意見,特別是
有關禁止煙草廣告對他們的收入造成的影響,供議員
參閱。

香港藝術中心

(立法局CB(2)2562/96-97(10)號文件)

17. Jackie MA女士向議員簡介已隨立法局CB(2)2562/
96-97(10)號文件發出的香港藝術中心意見書。Jackie
MA女士強調:(a)香港藝術中心擧辦的節目十分依賴
商業機構的贊助,去年該中心約有17.5% 的商業機構
贊助是來自菲利普莫里斯期香港有限公司;及(b)香港
藝術中心現時的宣傳政策不容許放置煙草產品的牌子
名稱,只可放置公司的公司名稱或標記。她提醒與會
人士,倘第 1號條例草案獲制定為法例,將會直接拖
慢本地藝術界的發展、本地藝術家實驗新構思的速度
,以及窒礙該中心發展為一個成熟的藝術中心。關於
第1號條例草案就“牌子元素”界定的涵蓋範圍,梁
智鴻議員在回應主席的查詢時指出,即使第1號條例
草案獲得通過,仍會容許以名稱或公司的名義贊助。
為此,主席建議應審慎研究該條例草案的有關條文在
草擬方面的問題,確保能充分反映其立法意向,梁智
鴻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香港藝術節協會有限公司

(立法局CB(2)2504/96-97(10)號文件)

18.吳球先生向議員簡介已隨立法局CB(2)2504/96-97(10)
號文件發出的香港藝術節協會有限公司意見書。他提
醒與會人士,藝術活動尋求商業贊助的競爭非常激烈
,完全禁止煙草公司刊登的廣告,會為非牟利的藝術
團體帶來嚴重的經濟困難。吳先生強調,香港藝術節
不容許宣傳宣任何煙草產品,所以該項活動不會鼓勵
吸煙。他指出,以煙草徵費作為另一項個收入來源可
能引起煩瑣的公事程序,並會將款項集中在政府手上
,對藝術界的發展並無裨益。

香港業餘划艇會

(立法局CB(2)2583/96-97(02)號文件)

19. 議員察悉隨立法局 CB(2)2583/96-97(02)號文件發出
的香港業餘划艇會意見書。韋力新先生告知議員,香
港業餘划艇會不會接受煙草業的贊助,因為該會的主
要目的是向市民介紹一項強身健體、有益身心的活動
,使他們增添生氣,而煙草產品的不良影響卻與上述
兩項宗旨背道而馳。他強調,國際划艇聯會亦持相同
的意見,該會已禁止煙草產品贊助大型國際賽事。他
贊成向煙草徵稅,以支持體育及藝術活動,澳洲維多
利亞已實施此項政策。他指出,煙草業選擇性地集中
支持傑出人士參與的活動,而來自徵收的稅款的收入
可將資助款項分散。

香港欖球總會

(立法局CB(2)2562/96-97(11)號文件)

20.Stuart LECKIE先生告知議員,香港業餘游泳總會及香
港欖球總會均無接受煙草業的贊助。然而,由於很多其
他體育活動需依賴煙草業的贊助,逐步禁止煙草業贊助
體育活動較為恰當。他亦建議,香港應考慮澳洲維多利
亞所採納的計劃,向煙草業收取特別的徵費,並將有關
的稅款特別用作資助體育及藝術活動。

簡楝企業有限公司

(立法局CB(2)2562/96-97(11)號文件)

21. 簡白恩先生根據已隨立法局CB(2)2562/96-97(11)號文
件發出的簡楝企業有限公司意見書。

Spectrum Corporation

(立法局CB(2)2554/96-97號文件)

22. Lincoln VENACIO先生向議員簡介已隨立法局
CB(2)2554/96-97號文件發出的Spectrum Corporation意見
書。VENACIO先生指出,沙龍公開網球賽是香港的主
要網球賽事的名稱,更改名稱會影響賽事邀請贊助商及
售票的號召能力。他強調,禁止煙草公司的贊助對擧辦
有關活動的行業造成打擊。VENACIO先生回應梁智鴻
議員其後提出的問題時表示,泰國及新加坡該兩個禁止
煙草公司贊助的國家並無擧辦任何大型體育活動。
VENACIO 先生在回應主席的查詢時告知議員,煙草業
對體育活動提供的總贊助金額高達2億港元。在此方面
,梁智鴻議員表示,煙草業對藝術及康樂活動提供的贊
助金額較低,政府的資助可輕易填補此數。

Donway International Ltd

(立法局CB(2)2562/96-97(13)號文件)

23. John DUFFUS先生向議員簡介已隨立法局CB(2)2562
/96-97(13)號文件發出的Donway International Ltd意見書
。他強調,倘在香港擧行達國際水平的娛樂活動,商
業贊助實在極為重要,而煙草業所提供的贊助便佔其
中一個主要部分。DUFFUS先生表示,根據他個人的
經驗,除煙草業外,本地商業團體普遍對贊助娛樂活
動的興趣不大。

24. 鄭家富議員詢問,政府近日為贊助文化、體育及藝
術活動而提供的3億元撥款有否惠及席上的代表團,以
及代表團為何不考慮以煙草徵費贊助該等活動的建議
是否可行。韋力新先生表示,政府過去一直忽視體育
及康樂活動在財政上的需要,所以提供的撥款完全不
足。他重申支持徵收煙草費。 Jackie MA 女士指出,
由於該3億元是用作贊助未來5年的活動,數並不多。
她亦告知議員,要求公共機構提供撥款實在非常困難
,特別是支持本地及實驗性藝術家。Stuart LECKIE先
生指出,香港應制訂一個徵收煙草費的模式,以期以
非官僚主義的形式,分發徵得的費用。然而,Lincoln
VENACIO先生提醒與會人士,雖然煙草公司所提供
的金錢贊助或可由其他方面的款項取代,但煙草公司
提供的人力支援及承擔,卻無法被取代。John DUFFUS
先生亦指出,申請來自煙草徵費的撥款需要一定時間
,由於時間因素對私營活動承辦公司十分重要,該等
公司實難與非牟利公司競取上述款項。

吸煙與健康行動協會有限公司

(立法局CB(2)2568/96-97(02)號文件)

25. 鄺志堅先生請議員注意以下各項已確立的事實:(a)
尼古丁會令人上癮;(b)吸煙可被視為兒科病的一種,
因為未成年的年青人亦會上癮;(c)煙草廣告以兒童及
年青為目標,並對他們有極大的影響;及(d)禁止煙草
廣告的地區已成功遏止青少年吸煙。他補充,煙草業
聲稱煙草廣告的目的是鼓勵吸煙者轉換香煙牌子,這
論據不合乎邏輯,因為倘吸煙人數並無增加,煙草市
場便會迅速萎縮。鄺先生其後就該兩條條例草案的法
律事宜,表達該會的意見。他指出,該等條例草案不
會限制言論自由,亦不會違反人權法案,因為:(a)該
等條例草案旨在保護無辜的受害者,以免他們受到吸
煙的傷害;(b)廣告及青少年吸煙兩者的關係已獲得確
立;及(c)為公眾利益設想,部分其他合法產品的廣告
亦須受到限制。該等條例草案並無違反國際商標的權
利。他提醒與會人士,商標並非僅作煙草廣告的用途
。Cole CAPENER先生其後向議員簡介多項最新發展
,包括北美洲及歐洲有關煙草廣告的法院案例及研究。

香港牙醫學會

(立法局CB(2)2612/96-97(03)號文件)

26.梁瑞光醫生向議員簡介已隨立法局CB(2)2612/96-97
(03)號文件發出的香港牙醫學會立場書。

反吸煙行動協會

(立法局CB(2)2541/96-97(03)及2568/96-97(03)號文件)

26.Carol BENSON醫生根據立法局CB(2)2568/ 96-97(03)
號文件的資料,向議員簡介反吸煙行動協會的立場。
Gerardo CORNEJO先生根據已隨立法局CB(2)2612/96-
97(09) 號文件發出的講稿的內容,向條例草案委員會
作出簡介。

Asian Consultancy on Tobacco Control

(立法局CB(2)2612/96-97(08)號文件)

28.Judith MACKAY教授請議員注意,煙草業在1997年
6月5日向條例草案委員會作出簡介時,錯誤引用她於
1996年吸煙與健康研討會所發表的論文。她指出,與
煙草業作出的介紹剛好剛相反,上述論文認為將廣告
是列為鼓勵年青人吸煙的其中一項因素。MACKAY
教授其後向議員簡介已隨立法局 CB(2)2612/96-97(08)
號文件發出的 Asian Consultancy on Tobacco Control意
見書。MACKAY教授在回應梁智鴻議員的問題時表
示,若要有確立科學化的證據,以證明煙草廣告與年
青人吸煙的關係,不論在實際上及道德上均有困難,
所以需要依賴間接及的經驗為根據。

II. 日後會議的日期

29.主席提醒議員,隨後兩次會議的時間表如下

  1. 1997年6月12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至6時30分;及

  2. 1997年6月13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
30.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0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25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