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ESC56/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張炳良議員(副主席)
    司徒華議員
    梁智鴻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秉槐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國寶議員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田北俊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

何鑄明先生
副庫務司
柏志高先生
副公務員事務司
鄧國斌先生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
羅樂秉先生
環境保護署署長
白迪新先生
首席助理工務司
林中麟先生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
張寶德先生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副署長
黃鴻堅先生
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處長
蔡國泉先生
建築署助理署長
鄭文耀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
吳恆廣先生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伍漢強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長
李樹榮博士
運輸署副署長
戴婉瑩女士
司法機構政務長
何淑兒女士
司法機構助理政務長
詹永明先生
首席助理庫務司
彭志達先生
資訊科技署總系統經理
張佑民先生
資訊科技署總系統經理
溫法德先生
律政署民事檢察專員
鍾小玲女士
首席助理運輸司(4)
蘇家碧女士
首席助理運輸司(7)
佰利先生
地政總署首席政府地政監督
夏挺賢先生
地政總署政府地政監督
劉仲添先生
地政總署首席政府土地測量師

列席秘書 :

李蔡若蓮女士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列席職員 :

甘伍麗文女士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1


EC(97-98)11 建議在環境保護署開設五個首席\環境 保護主任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 以加強環境保護署的首長級結構

議員察悉這是重新提交的項目。小組委員會曾於一九九 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會議討論原建議,但鑑於議員所表 達的意見,政府當局撤回原建議。在經修訂的討論文件 中,政府當局已就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有所增加的工作 量和職責提供補充資料。何敏嘉議員提到由政府當局取 得的額外資料(見附錄)時,要求當局就所要求開設的五 個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的理據及表現目標作出澄清。環保 署署長在回應時有以下澄清。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評估及審核)

2. 關於監察在赤鱲角的機場工程計劃及大嶼山的其他主 要基建發展的環境表現,環保署署長表示,該首席環境 保護主任會履行審核的職能,以確保承建商遵守環境影 響評估的各項建議,特別是那些有關處理塵埃及液體廢 料可能污染周圍水域的建議。環保署署長強調,在大型 工程中,如大嶼山發展工程,監察工作尤其重要,因為 跨越多年的複雜工程計劃會較容易忽略環境保護方面的
工作。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車輛廢氣)

3. 有關對車輛廢氣及燃料採取更嚴格的實際標準的問題, 環保署署長表示,國際標準及科技在過去多年不斷有所 改變。由於香港是一個較小的市場,故難以規定製造商 為香港巿場實施獨特的標準。因此,該署會密切注視歐 洲國家的最新發展,並會透過修訂《空氣污染管制條 例》,提出最嚴格的可行標準。

4. 關於透過使用其他造成較少污染的車輛種類,如石油 氣車輛,以減少柴油車輛數目的目標,環保署署長表示, 有關行業數年前並不支持的士及小巴採用汽油的建議。 由該時起,環保署署長已研究市場上是否有使用石油氣 車輛,以及參考其他國家的經驗,並認為現時是提出經 修訂建議的適當時機。為向有關行業顯示石油氣車輛在 香港的運作情況,該署現正為一項試驗計劃的建議作出 定案,進口多部石油氣車輛及在香港設立若干石油氣加
油站。

5. 關於為使用中的車輛實施一項全面的檢查和維修計 劃,環保署署長表示,當局有計劃採用更有效的測試, 模擬車輛在路面上的實際情況。當局會要求的士、小巴 及大型柴油車輛這類噴出最多廢氣車輛進行一項定期測 試的試驗計劃。當局亦會為噴出過量廢氣的車輛施以更
嚴厲的刑罰。

6. 議員察悉,當局須進行立法修訂,以及與各行業及政 府部門作出有效協調,才能實施這些計劃。這些計劃將 持續進行,並需由首長級人員提供專業意見。環保署署 長指出,現時由一位資深的高級專業人員管理車輛廢氣 組的其他高級專業人員的非正式安排,並不理想,因為 在指導和協調這方面的工作時,該位主管人員不能充分 履行一名首長級人員的職責。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機構服務)

7. 何敏嘉議員對於由一名技術專業人員管理人力資源及 部門行政職能的建議,表示有所保留。環保署署長在回 應時澄清,出任該職者將需監督為該署提供行政和技術 支援服務的七個總部組別。由於環保署是一個由多個專 業組成的部門,極倚重資訊科技,較適宜有一位在總部 協調各項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副公務員事務司補充, 考慮到運作上的要求,他贊同該署有關補充該職位的建
議。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特殊廢物設施)

8. 何敏嘉議員關注到,有關物色發展能源回收焚化爐的 合適地點,以減少廢物的建議,在取得支持方面或有困 難。環保署署長對此表示察悉。環保署署長表示,當局 已委託進行一項顧問研究,而其任務之一是為有關建議 物色一個地點。首席環保主任會負責進行公眾諮詢,並 向有關各方解釋選擇該地點的原因和該等設施的運作, 以消除有關該等措施在環境影響方面的疑慮。

9. 有關化學廢料處理中心的運作達致更大成本效益的目 標,環保署署長表示,為消除工業界的憂慮,當局已委 託進行一項顧問研究,以檢討其運作及收費。顧問研究 會在數月內有結果。該首席環保主任預計須與化學廢料 中心的承建商磋商,使該中心的運作更符合成本效益。

10. 關於處置其他特殊廢料的計劃,環保署署長表示, 現時的想法是更改化學廢料處理中心的設備,加設醫療 廢物處理設施及興建動物屍體焚化爐。議員察悉,化學 廢料處理中心已試行焚燒醫療廢物,而當局會與承建商 磋商及諮詢醫療服務提供者的意見後,就推行的各項細 節,如合約安排及其他後勤工作,作出定案。政府當局 會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與立法局的衛生及環境事務
委員會討論有關建議。

11. 環保署署長續稱,為尋求解決環保問題的新方法, 現時正進行公眾諮詢的減少廢物計劃已鑑定各項新措施, 如興建焚燒廢物的裝置,以減少堆填的廢物量及將廢物 再造。該首席環保主任將涉及各項新設施的發展及隨後
的監察工作。

12. 為顯示該署在職責方面的增長情況,環保署署長指 出,該署的非首長級人員編制已有30%以上的增加,而 該署現正監督價值超過370億元的多項合約。議員亦察 悉,在規劃環境地政科轄下的各個執行部門中,環保署 的首長級人員比率,即使在增設五個首席環保主任職位
後,仍屬最低。

13. 經討論後,葉國謙議員表示,基於政府當局提供的 額外資料,香港民主建港聯盟(民建聯)原則上支持此項 建議。民建聯希望,環保署在加強首長級的結構後,將 可以有效和迅速推行環境保護的新措施。

14.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16 建議保留新機場工程統籌署一個首長 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2點)和一個總工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
薪級第1點)

15. 關於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社區關係部的工作,新機場 工程統籌署署長表示,該署負責推廣全部十項的政府資 助機場核心工程計劃,而機場管理局則負責推廣新機場。 由於機場核心計劃已吸引全球的注意力,香港得以如期 並在財政預算之內完成十項機場核心計劃中的其中八項 工程,是香港在提供基建發展服務方面信譽可靠的最佳 證明。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社區關係工作的目標,是向本 港社會及海外訪客介紹這些成就,以提高香港作為國際 經濟及金融中心的形象。與機場核心工程計劃有關的所 有工程計劃在竣工後,預計該等推廣工作會完結。

16. 一位議員詢問,該署上次在一九九六年二月延長助 理署長(社區關係)及技術經理(1)兩個編外職位的任期後, 在工作量方面是否已出現不可預見的改變,以致有需要 提出進一步延長有關職位任期的現行建議。新機場工程 統籌署署長表示,去年在建議保留該等編外職位時,政 府當局已指出,有需要因應工作進度檢討該等職位。在 進行最近的檢討後,由於仍有多項有待完成的事宜必須 解決,使新機場可如期啟用,該署認為須保留該助理署 長(社區關係)及技術經理(1)職位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以後。 有關的工作包括:建造餘下的機場核心工程計劃,如機 場客運大廈及機場鐵路;確保新機場的運作就緒,包括 機管局和政府部門,以及與機場有關服務的各個專營者 的運作;為機管局及機場的政府支援設施提供電腦系統; 以及鞏固機管局的內部架構等。有關編外職位所涉及工 作的實際數量及複雜性,比去年作出檢討時預期的為大。 該署亦需要技術經理(1)的職位,以便履行一項新近加強 的任務,即加緊監察與機管局有關的索賠要求。除此以 外,該職位並需繼續負起監察勞工及安全方面的職責, 以及上文所述的尚待解決事宜。與機場核心工程計劃合 約有關的索賠,仍有2 424宗尚未解決,而索賠的處理程 序會十分複雜,需由首長級人員處理。

17. 鑑於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所列出的尚待完成事項 相當多,一位議員詢問,擬延長的期限會否足以在限期 前完成所有的必需工程。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在答覆 時表示,擬延長的期限應該足夠,該署並會在較接近限 期時檢討是否繼續需要這些職位。關於該署另外兩個在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到期的編外職位,即新機場工程統 籌署副署長及助理署長(技術)職位,新機場工程統籌署 署長表示,該署會在適當時間就這些職位進行檢討。

18. 一位議員關注到,在青衣的訪客中心及觀景台缺乏 洗手間一類的設施。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在答覆時解 釋,在長期的發展計劃未確定前,有關設施屬臨時性質。 由於地盤及財政方面的限制,將不會提供全面的康樂設 施,但當局有計劃作出逐步改善。區域市政局即將在該 處提供流動廁所。關於在該中心正式啟用前收取泊車費 的原因,新機場工程統籌署副署長解釋,鑑於泊車位有 限,收取泊車費是為免車輛長時間逗留,並增加流通量, 以為更多訪客提供服務。

19.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8 建議在建築署開設一個總建築師常額 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出任人員負 責監督和統籌全日制小學教育計劃和
學校改善計劃的工程

20. 一位議員表示支持全日制小學計劃及學校改善計劃, 但詢問,是否需要由一個總建築師常額職位,以監督學 校建築工程和學校改善計劃。該位議員指出,由於大部 分學校均屬標準設計,而學校改善計劃亦交由顧問承辦, 因此可能並不需要為有關的額外職責開設一個總建築師
常額職位。

21. 建築署助理署長在回應時表示,學校建築工程的設 計和擬備標書工作,由內部人員負責。雖然大部分現有 學校均以標準設計建造,但由於難覓得合適校址,將會 有更多的新學校需要採用非標準設計,以配合地盤較小 及不規則的情況。這會使設計及技術方面的工作會有較 大的難度。為加快進行把現有小學改建為全日制小學的 學校建築計劃,建築署負責建校的現有編制將須加強, 以應付由此增加的額外工作量,而有所擴展的小組須由 一名總工程師職位的人員掌管。

22. 至於學校改善計劃,建築署助理署長表示,雖然大 部分的詳細設計和建造工作由顧問負責,建築署將需評 估顧問所建議的方案,並監督合約的施行。由於學校改 善計劃下的學校大部分屬非標準設計,一些較複雜的改 善建議,需由總工程師級別人員在分析和作出決定方面,
提供經驗及專業意見。

23. 關於以常額方式開設總工程師職位的理由,建築署 助理署長表示,即使在二零零一年後,建校方面的工作 量仍會相當多。雖然當局目前的目標,是在二零零一年 前共提供80間學校,使全日制學校的比率增加至48%, 但由於難以物色校址以興建這些學校,進度方面有若干 延誤。此外,建築署在把建築物交給學校的管理方面後, 在學校的維修方面仍有合約上的責任。由於當局有長遠 計劃提供更多學校,以應付二零零一年後學齡人口的預 測增長,以及學校改善計劃第III期完成後仍需繼續進行, 在可見的將來會持續有沉重的工作。因此,政府當局認 為較適宜以常額方式開設此總工程師職位,以確保所獲
得的經驗得以保留。

24.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9 建議開設一個總結構工程師常額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出任該職位的 人員負責掌管屋宇署專業事務部轄下
一個新設的樓宇安全組

25.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10 建議把運輸署管理及牌照科的首席運 輸主任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轉為常 額職位,由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起 生效,出任人員負責監督私營化運輸 設施的運作和管理合約、統籌法例的 草擬工作,以及就已確定可進行私營 化的新計劃,統籌有關的合約草擬工

26. 在回應議員的查詢時,運輸署副署長解釋需把首席 運輸主任(管理)轉為常額編制的原因。他表示,該署最 近進行了一項人手檢討,其後認為有需要以常額職位形 式保留首席運輸主任(管理)職位,以繼續就工程評估、 擬備交通設施合約、立法修訂的建議及與私營化有關的 事宜,提供專業意見。該署已探討由現有人手分擔有關 職責的可能性,但由於該等職務的數量、複雜程度及需 持續進行,發現此方案並不可行。

27. 在闡釋與新合約投標有關而有所增加的工作量時, 運輸署副署長表示,該署即將進行多項新的基建設施, 如六條新隧道和三個新的政府停車場。至於重新招標方 面的工作,該署將需顧及以下因素,檢討合約的條件; 包括:各項新發展和社會人士的期望,以及重新評估有 關公司的財務狀況及商業潛質,以維護政府的收入及客 戶的利益。運輸署副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證實,根據 現有的工作計劃,該位首席運輸主任(管理)的職責,會
較以往繁重。

28.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12 建議在司法機構的四個新司法人員職 級開設七個常額職位,由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起生效,並刪除一個首席大 法官的職級和職位(202,650元)作為抵
銷,以便設立香港終審法院。

29. 吳靄儀議員詢問,終審法院成立首年,預計會有多 少工作量。司法機構政務長回應時表示,終審法院是本 港一個全新的法院,若為終審法院會處理的案件數目作 出估計的作用不大。雖然如此,由於終審法院會在本港 運作,她預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數目,可 能比過去向樞密院提出者為多。至於樞密院的工作量, 司法機構政務長表示樞密院在一九九五年處理了九宗來 自香港的上訴個案及11宗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在一九 九六年共處理了16宗上訴個案及26宗提出上訴許可的申 請。司法機構政務長補充,就她所知,樞密院打算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審結所有由香港方面提出的上訴個 案。應吳靄儀議員要求,司法機構政務長答應提供資料, 說明目前正等候樞密院審理的香港上訴個案數目,以及 樞密院在過去四年曾審理的香港上訴個案數目。

(會後補註: 司法機構政務長已澄清,一九九五及 一九九六年的香港上訴個案數目應如
下列所示 ──
上訴呈請書
一九九五年1011
一九九六年1828 )

30. 關於終審法院職位的薪級結構,司法機構政務長表 示,終審法院既是本港最高級的法院,首席大法官及大 法官的薪酬,應定在現行司法機構的薪級表的相若水平, 以保持與其他司法職位的對比關係。考慮到終審法院大 法官會如現時的首席大法官,是司法機構的首長,終審 法院大法官的擬議薪酬,會與現有首席大法官(首長級薪 級第10點)相同。至於終審法院的大法官的薪酬,是考慮 到高等法院大法官現時的薪級相當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 而上訴法院大法官的薪級介乎首長級薪級第8至第9點, 因此其薪酬將訂於首長級薪級第9至第10點這個中位數。 至於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的薪級,則定在與現時最高法 院副司法常務官相同的薪級,即介乎首長級薪級第3至
第4點。

31. 吳靄儀議員對終審法院職位的擬議薪酬表示質疑, 她認為,終審法院要處理的個案可能不會太多,特別在 開始運作的第一年。司法機構政務長回應時強調,根據 《基本法》,香港將需成立終審法院,以取代樞密院的 司法委員會,成為本港的最高上訴法院。與樞密院的司 法委員會不同,終審法院會是一個全職運作的法院,因 此終審法院大法官的薪俸結構應與其地位相稱。在這方 面,主席認為,此一薪俸結構應足以吸引才幹出眾的法 官或執業律師出任此等職位。至於所聘用的終審法院大 法官能否得到善用,司法機構政務長告知與會者,候任 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及署理首席大法官已建議,若終審 法院大法官有空閒時間,可調派他們進行司法方面的研
究工作。

(主席因另有要事必須離開會場,副主席主持餘下的討論。)

32. 關於終審法院非常任海外大法官的薪酬條件,司法 機構政務長表示,當局或會為逐宗個案以支付日薪的方 式聘用這些大法官,薪酬按大法官常額職位月薪的比例 計算。目前的建議已包括所需的職員開支。當局將為這 些訪港的大法官提供來回機票和酒店住宿,而倘他們需 要在香港連續停留四個星期以上,他們的配偶亦會獲提 供來回機票和酒店住宿。關於為本身並非已離職大法官 或已離職司法機構職員的非常任海外大法官提供醫療保 障的問題,政府當局目前正與保險公司商討,以為這些 非常任海外大法官訂定一套適合的醫療保險計劃。

33. 吳靄儀議員關注到,為避免出現利益衝突,一些終 審法院大法官可能由於他們過往曾審理該等案件而喪失 審理有關案件的資格,這個情況在終審法院開始運作的 首年特別有可能出現。在此等情況下,將須委任額外的 非常任大法官,以達到有五名終審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的要求。有鑑於此,她詢問政府當局有否在有關預算中, 包括聘用額外非常任大法官所需的開支,以應付這種情
況。

34. 司法機構政務長回應時表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 法院條例》第16條,終審法院須由五名大法官主持聆訊, 其中包括一名非常任大法官;而任何大法官不得就過往 由他作出判決或命令而提出的上訴參與終審法院的聆訊。 為應付這種情況,有關方面會安排一名非常任大法官代 替該名喪失聆訊資格的大法官。司法機構政務長及副庫 務司(一)表示,雖然目前的文件只列出終審法院正常運 作所需一般經常開支的財政預算,但他們向議員保證, 倘需要增聘非常任大法官,政府當局會循正常程序要求 追加撥款,以應付任何該等無法預見的要求。

35. 關於預計會有多少案件需要增聘非常任大法官的問 題,司法機構政務長答應,在委出終審法院大法官並知 悉需褫奪全職終審法院大法官資格的案件數目後,即會
提供有關資料。

36. 關於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的擬議職責,吳靄儀議員 要求政府當局進一步澄清擬議職位的實際職責。司法機 構政務長回答時表示,擬議的司法常務官的職責,主要 視乎終審法院日後的運作情況,並要待工作小組完成有 關終審法院的規則才會有更多詳情。一般而言,終審法 院司法常務官的角色,會與現時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相 若。他將是終審法院內最高級的職員,除了案件的實際 聆訊外,他掌管與終審法院運作有關的所有事宜,包括 監督終審法院的登記處,並為終審法院大法官及終審法 院首席大法官提供支援服務。當局預期,出任該職位的 人選亦會協助終審法院案件聆訊的準備工作。

37. 吳靄儀議員認為,討論文件並沒有就終審法院的運 作提供實質的資料,亦沒有提出足夠理由支持擬議的薪 俸結構,特別是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這個新職位的薪俸 結構。司法機構政務長回覆,在終審法院運作約十八個 月後,她可向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簡介終審法 院的運作。鑑於議員對終審法院的運作所表示的關注, 特別是在終審法院成立的首數年間,副主席建議此事項 應交由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跟進。

38. 由於此事項已經討論多時,副主席將項目付諸表決。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13 建議在資訊科技署開設一個總系統經 理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由出 任這職位的人員主管一個專責發展和 管理政府資訊科技基本建設的小組

39.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14 建議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期間,保留 律政署民事檢察科一個顧問職位(屬首 席檢察官職級)(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 第3點),出任人員專責就尋求庇護的 越南人士和非法入境越南船民事宜, 提供法律意見和進行訢訟

40. 一位議員詢問,當局是基於甚麼原因建議將該顧問 職位延長九個月。民事檢察專員回覆時表示,根據過往 經驗,當完成所有初審工作,並知悉會有多少宗上訴個 案後,尚未審結的訴訟工作,可望在一九九八年六月前 全部審理妥當。他預期此段期間內,有關越南船民的訴 訟個案不會出現大幅增加,原因是仍然滯港的1 000名船 民當中,大部分已涉及法律訴訟。由於到了一九九八年 六月仍未能審結的訴訟工作,應較不複雜,因此當顧問 人員的合約屆滿後,該等餘下的個案可以外判或由律政 署內部人員自行辦理。另一方面,倘所有工作可在一九 九八年六月前完成,政府當局可給予三個月通知而中止
有關顧問的合約。

41.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15 建議在地政總署轄下一個新設的鐵路 發展組開設一個政府地政監督編外職 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一個總產業測 量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和一 個總土地測量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
第1點),為期五年

42.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43. 會議於下午一時零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錄

(1)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評估及審核)

設立這個新職位的主要目標是:

執行最近制訂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將
於一九九八年年初生效);
確保日後的大型基建工程,例如港口及鐵路
工程,在環境方面的表現受到評估和監察;
監察在赤鱲角的新機場的全面發展及在大嶼 山的有關規劃及發展,並確保其環境表現令
人滿意。

(2)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車輛廢氣)

這個新職位的主要職責,是透過執行及定期檢討一項有 關車輛廢氣管制的綜合策略,改善本港的空氣質素。該 職位在未來兩年的主要目標是:

就車輛廢氣及燃料實施最嚴格可行的國際標
準;
透過改用無污染車輛,例如石油汽車輛,以
減少使用柴油車輛的數目;及
制訂有效及快捷的車輛檢驗及維修計劃,管
制噴出黑煙的車輛。

(3)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機構服務)

在未來兩至三年內,機構服務科的主管除了為五個獨立 的總部組別提供日常的督導外,還會負責:

發展及執行一套有關部門每年的整體計劃及 個別綱領計劃所作承諾的表現管理制度,該
制度以工作能力為基礎;
確定部門日後就機構服務所需的資訊科技, 以提高其職能及效率,並發展部門的基礎設
施和支援服務,以應付需要;
分析部門在人力資源發展及培訓方面的需要; 為部門所有的專業人員制訂一套專業及管理並 重的訓練計劃,並負責監督的工作;以及監察 一套有關改善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的策略的發展。

(4)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特殊廢物設施)

新職位將負責根據減少廢物計劃發展能源回收焚化爐, 以及管理和發展處理特殊廢物的設施,包括化學廢物、 醫療廢物、禽畜廢物和放射性廢物等。該職位在未來兩
至三年的目標是:

物色用地,研究發展能源回收焚化爐的可行 性,以達致減少廢物的目的。
令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運作更具成本效益。
定下處理醫療廢物的方案。

(5)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污染管制辦事處(市區東))

新職位的主要職責是為五個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組織包 括多個專業的工作隊,以解決市區東的污染問題。該職 位在未來兩年的主要目標是:

透過積極執行有關水污染管制及化學廢物的
各項管制,改善泳灘的水質;
積極執行《水污染管制條例》,以確保污水 適當地排放於本港的水域,特別是維多利亞 港,透過杜絕非法將污水排放和接駁到雨水 渠,從而將水中有毒金屬的負荷量及生化需 氧量的負荷量分別每日減少1 000公斤及10公 噸(相當於150 000人產生的住宅污水量)。並 會同時為污水收集系統的結構採取保護措施, 否則有關結構可能因油脂積塞及酸鹼物侵蝕
而受到損害;
積極執行《噪音管制條例》及《空氣污染管 制條例》,以確保環境更為寧靜和清潔。並 會特別注意九龍半島的重建計劃和西九龍填
海區的發展計劃;及
透過調查投訴及會見市民,以回應社會人士, 包括各行業協會和市民所提出的關注事項。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