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6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

總目82--屋宇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1個總屋宇測量師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86,650元至91,950元)




問題

屋宇署署長需要首長級人員的輔助,專責實施新訂的消防
法規,為某些種類的商業處所(例如銀行和百貨公司)的佔
用人、使用人及訪客提供更佳的防火保障。

建議

2.我們建議開設一個總屋宇測量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1點),出任人員負責掌管屋宇署新設的防火規格組。

理由

3.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該條例」)已於一九九七年三
月五日經立法局通過。該條例涵蓋總樓面面積逾230平方米
,用以進行訂明商業活動的處所,這些商業活動包括銀行
業務、場外投注、設有保安區的珠寶或金飾業務、超級市
場、百貨公司和商場。該條例規定,這些訂明商業處所的
擁有人和佔用人須改善其處所的消防安全措施,包括消防
裝置和設備、逃生途徑、滅火和拯救通道,以及抗火結構
等。該條例又賦予消防處處長和屋宇署署長執法權力,以
確保擁有人和佔用人遵從該條例訂明的消防安全規定。

新設的防火規格組

4.就訂明商業處所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而言,屋宇署署長
是執行當局,凡他認為屬該條例訂明的處所,他均有權進
入視察。他可向有關擁有人或佔用人送達消防安全指示,
着令他們遵從消防安全規定。如不遵行,屋宇署署長可向
裁判法院申請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或向地方法院申請發
出限制使用令,禁止利用訂明商業處所進行任何訂明商業
活動。

5.該條例將適用於構成或組成建築物一部分的所有訂明商
業處所,不論該建築物是在該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建
造。在實施條例的首階段,屋宇署署長會致力在首三年完
成約500間訂明商業處所的改善工程。該等處所構成一九七
三年前建造而無裝設消防花灑的現存建築物一部分。屋宇
署署長的最終目標,是要把全港所有訂明商業處所納入條
例的規管範圍內。他並預期在11年內,完成對在一九九零
年前獲發佔用許可證的建築物內所有訂明商業處所採取的
執法行動。擬議的實施計劃載於附件1。據屋宇署署長估
計,根據該條例,超過6 500間訂明商業處所須進行改善工
程。

6.由於商業活動活躍多變,商戶遷址事屬尋常。擁有人或
佔用人亦會對原來的處所作出改動,或把其他商業處所的
用途改為訂明商業活動,或把多間細小的處所合併為一間
較大的處所,因而受該條例管制。此外,我們預計每年會
有400間新的訂明商業處所出現。屋宇署署長也會向房屋
委員會提供意見,以改善其轄下或管理的現存和新建樓宇
的消防安全標準。我們並且預料,由於科技日新月異,我
們可能需要相應檢討和修訂作業守則,載明法例規定的標
準。凡此種種,均需要屋宇署署長在有關工作範疇內積極
定期參與。這項工作長遠而繁重,因此,屋宇署署長需要
得到充足的專責人手,包括首長級和非首長級、專業和一
般職系人員的協助,以執行該條例訂明的職能。

7.目前,屋宇署管制及執行部轄下兩個管制組的主要職責
,是管制全港的違例建築工程和清拆違建物。該兩個管制
組全力應付常年不輟的職務,每年須處理約8 200宗有關違
建工程的報告,加上有必要進行檢查、發出勸諭信和命令
,以及清拆違建物的個案數目有上升趨勢,他們將無餘力
兼顧任何額外工作量。我們有見及此,並在仔細檢討過本
署其他分部現有人力資源和工作性質後,認為要現有分部
有效地分擔這額外工作量是不可行的。

8.因此,我們建議在屋宇署管制及執行部成立防火規格組
,專責處理實施訂明商業處所法規的事宜。管制及執行部
現有和建議組織圖分別載於附件2和附件3。

9.同時,我們正計劃擴大該條例的適用範圍,以提高約1400
幢於一九八七年前提交建築圖則的商業樓宇的消防安全標
準。對法例條文作出必要的修改前,我們會先行視察這些
樓宇,並會向擁有人提供意見和建議應進行的改善工程。
當務之急是處理約400幢在一九七三年實施強制裝設消防花
灑前建造的舊式商業樓宇。我們建議由新設的防火規格組
承擔這些職能,因為這是順理成章的安排。

總屋宇測量師(防火規格)的職位

10.鑑於新設的防火規格組所承擔的職務和職能相當重要,
我們認為須由一名具恰當年資且經驗豐富的人員掌管。該
名人員須具備必要的專業經驗和管理專長,俾能監察新法
例的施行,以及有效和迅速地達至該組的工作目標。為此
,該名人員必須熟悉有關的建築物條例、規例及作業守則
、政府政策和處事方式。此外,他又須具備足夠的才幹,
能與私營機構的管理人員和大業主一同工作,務使他們履
行該條例所規定的責任。他要有遠見與洞察力,帶領屬下
人員進行檢討和研究工作,以提高消防安全標準,使安全
標準與建築技術的進展和社會的需要同步前進。因此,我
們建議開設一個總屋宇測量師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
,職銜定為總屋宇測量師(防火規格),出任人員專責掌管
新設的防火規格組,並向屋宇署助理署長(管制及執行)負
責。有關職位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4

非首長級職位

11.為執行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新設的防火規格組需
有15名非首長級人員輔助,其中包括三名屋宇測量師/助
理屋宇測量師和六名測量員。我們會透過部門編制委員會
慣常的審理程序,開設所需的15個職位。出任擬設總屋宇
測量師(防火規格)職位的人員,同時還須監督一個經內部
人手重行調配而組成的小組,協助他執行其職能,視察樓
宇,勸諭公眾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以改善約400幢舊式商
業樓宇的消防安全標準。該組轄下有三組人員,包括一名
高級屋宇測量師、三名屋宇測量師和三名測量員,合共七
名非首長級人員。

財政影響

12.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因實施這項建議而增加的年薪開
支為1,070,400元。每年平均所需的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
和員工間接費用)則為1,889,112元。

13.此外,為實施這項建議,我們必須增設15個非首長級職
位,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有關的年薪開支為3,376,650元
,而每年的員工開支總額則為5,602,260元(見上文第11段)。
我們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預算內預留足夠款項,以
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14.一九九四年香港滙豐銀行石硤尾分行發生大火,釀成重
大傷亡,政府隨即委出一個跨部門的特別調查小組,以制
定措施,防止同類事故再度發生。調查小組建議,應提高
和改善某類現有商業處所的消防安全標準和逃生途徑。

15.根據調查小組的建議,我們認為設立一個法定的自我規
管制度,加上對違規者採取執法行動,會有效改善總樓面
面積超逾 230平方米的銀行和同類商業處所的消防安全標
準。在這類處所出入的公眾人士為數不少,而這些人士對
樓宇的出口通道卻不熟悉。我們遂從修訂法例做起,終於
制定了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16.公務員事務科考慮過上述建議職位須肩負的職責和須提
供的專業意見後,認為該職位的職級和職系安排是恰當的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
意見

17.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述
職位,建議的職系實屬恰當。


保安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



EC(97-98)6附件1

消防安全
(商業處所)條例草案
實施計劃

階段時間編排預算完成
執法行動
所需時間
工作範圍
第一階段條例草案獲通
過成為法例後
首三年

3年 消防處在一九九五
年一次巡查中確定
約500間沒有消防
花灑裝置的訂明商
業處所

第二階段條例草案獲通
過成為法例後
第四至第七年
4年 一九八零年以前獲
發佔用許可證樓宇
內的訂明商業處所
(估計約有2 000間)

第三階段條例草案獲通
過成為法例後
第八至第十一

4年 一九八零至一九九
零年間獲發佔用許
可證樓宇內的訂明
商業處所(估計約有
3 000間)

第四階段

一九九零年後獲發
佔用許可證樓宇內
的訂明商業處所(估
計約有1 500間)


EC(97-98)6附件4

總屋宇測量師(防火規格)
職責說明

職級﹕總屋宇測量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

職務和職責

就防火規格組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向助理署長(管制及
執行)負責,以達致該組成立的目的,在現有商業處所提
供更佳的防火保障。他的職務包括:

  1. 全面管理防火規格組的工作﹔

  2. 提供專業輔助,就實施消防安全(商業處所)
    條例制訂政策﹔

  3. 協助檢討有關商業處所消防安全標準的法例

  4. 就受影響處所批核和發出消防安全指示﹔

  5. 審批改善受影響處所的消防安全、進行補救
    及/或修復工程的圖則﹔

  6. 處理針對法定命令而提出的上訴和限制使用
    令的申請事宜﹔

  7. 提出並處理因防火規格而引起的訴訟和檢控
    事宜﹔

  8. 經常檢討該組的預算、開支、政策、程序和
    職務等事項﹔

  9. 代表屋宇署出席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各大小
    型會議,並以屋宇署署長代表身分出席法庭
    研訊﹔

  10. 監督商業樓宇小組執行視察、勸諭公眾遵守
    消防安全規定和執法等職能,以改善舊式商
    業樓宇的消防安全標準﹔

  11. 在香港受到熱帶氣旋或其他惡劣天氣影響期
    間,統領一組專業和技術人員執行緊急職務
    ﹔以及

  12. 執行助理署長(管制及執行)委派的其他職務。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