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55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

請議員通過對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下稱「會議
程序」)的擬議更改,使該等會議程序,可在財務委員會
通過後即時生效。



問題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目前使用的會議程序在一九九四年十
月開始採用。其後,立法局及其屬下委員會的議事程序已
有所改變,而會議常規亦已作出修訂,以反映有關的更改
。財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會議上,修
改其會議程序,使該等程序與會議常規一致,而其屬下兩
個小組委員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的
會議程序,亦因而需要修訂。

建議

2.除了在內容方面作出若干修改及重新安排段落,以加強
會議程序的清晰和明瞭程度外,會議程序的擬議修訂亦包
括如下各點:

  1. 財務委員會當然官守議員的議席在一九九五
    年十月取消,有關的指稱因此刪除;

  2.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已擴大的職權範圍,在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獲財務委員會通過;

  3. 為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推選主席和副主席的
    安排,提供較清晰的指引;

  4. 就有關以下方面的事宜列出較具體的指引,
    包括:提出議程項目的通知、會議的進行、
    由政府當局撤回及修訂有關財務的建議,以
    及中止議事程序;

3.附件所載的經修訂會議程序,經財務委員會通過後將即 時生效。

理由

4.立法局秘書處最近在檢討財務委員會及其屬下兩個小組委員會的會議程序後,認為該等程序應作出多項修訂。財務委員會及其屬下兩個小組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擧行的會議上,就各項擬議更改進行討論。其後,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財務委員會考慮及通過經修訂的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在通過經修訂的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時,委員會的成員察悉,財務委員會屬下兩個小組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亦會作出適當的修改 。有關的修改如下:

  1. 立法局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取消當然委員議席後,會議程序中毋需作出官方及非官方委員的指稱。

  2. 在一九九四年七月,財務委員會通過,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應予擴大,以包括為個別人士而開設為期超過一年的首長級顧問職位。新的職權範圍現已納入會議程序 。

  3. 修訂推選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的會議程序,以符合經修訂的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有關的修訂,使選擧可按照財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十月三日的決定,在公開會議上進行,並更清楚地指明進行選擧的時間和有權投票的人士。

  4. 會議程序加入一新段,指明作為總督指定公職人員的財政司、庫務司和副庫務司,可為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提出議程項目,以反映政府當局根據會議常規第4B(2)條所作出的安排。會議程序亦加入一新段,以反映政府當局有權修改或撤回提交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財務建議,使有關安排與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所指明者一致。

  5. 關於中止議事程序方面所作的修訂,與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過的經修訂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一致。

財政影響

5.此建議並不涉及任何財政影響。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