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60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總目92--律政署

分目001薪金
分目002津貼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批准由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保留下述職位,為期12
個月,讓現任人員得以繼續擔任這些職位--

  1. 根據雙途晉升計劃開設的九個高級檢察官
    (雙途晉升)職位,並以刪除九個檢察官職
    位相抵;

  2. 根據培訓職位計劃開設的14個助理首席檢
    察官編外職位,同時凍結14個高級檢察官
    職位;以及

  3. 根據接任計劃開設的四個首席檢察官編外
    職位,同時凍結四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



問題

根據三個本地化計劃,本署部分人員仍正接受培訓。這些
計劃的撥款期限一旦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就
沒有職位可供他們擔任。

建議

2.律政司建議保留下述職位,為期12個月,由一九九七年
四月一日起,直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

  1. 根據雙途晉升計劃開設的九個高級檢察官(雙
    途晉升)職位,讓尚未獲得我們提升為實任高
    級檢察官的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得以繼續
    擔任這些職位;

  2. 根據培訓職位計劃開設的14個助理首席檢察
    官編外職位,讓目前仍然擔任培訓職位的人
    員,得以繼續擔任這些職位;以及

  3. 根據接任計劃開設的四個首席檢察官編外職
    位,讓目前仍然擔任接任職位的人員,得以
    繼續擔任這些職位。

理由

本地化計劃的進展

現時情況

3.律政署歷來都是最多海外僱員的政府部門之一。為促進
人員本地化,律政司經各委員批准後,在過去八年內,共
推行了三個本地化計劃:即雙途晉升計劃、培訓職位計劃
和接任計劃。附件A載有各個計劃的簡介。本署上一次曾於
一九九六年六月,向各委員匯報三個計劃的進展(見文件
編號ECI(96-97)6)。

4.實行這三個計劃後,律政署的人員本地化情況大有進展
。截至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為止,律政署的高級檢察官中
,有74.3%是由本地人員出任,與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剛實
行雙途晉升計劃時的情況相比,已經大有改善 * 當時本地
高級檢察官只佔23.2%。至於首長級職位,截至一九九七
年二月一日為止,律政署的首長級人員,有43.3%由本地
人員出任,與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展開培訓職位計劃前的情
況相比,已經取得相當進展 * 當時本地首長級人員只佔9.3
%。培訓職位計劃與接任計劃證實成功,我們已分別提升
18位接受培訓人員和兩位接任計劃人員為副首席檢察官和
首席檢察官。

三個計劃的前景

5.雖然本署的首長級職級目前尚未達至半數由本地人擔任
的目標,但本署建議不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後繼續
推行這三個計劃,也不訂立新的本地化目標。首先,正如
我們在文件編號ECI(96-97)6內解釋,我們認為要加快本地
化進度,也不應罔顧本署運作上的需要和服務質素。鑑於
本署提供的法律服務範圍甚廣,如果首長級人員大量流失
,會導致檢察官職系的經驗嚴重削弱。此外,如果較資深
的檢察官(部分是海外人員)能夠留任,則本地檢察官便有
機會接受他們的訓練,並與他們共事,從而得益。事實上
,檢察官職位已經全部由本地人員出任,而高級檢察官職
位也有超過七成由本地人員出任,本署有信心本地化的比
率必會繼續上升。

6.此外,由於不易評估海外和本地檢察官的流失情況,而
實施海外合約人員可以轉為按本地模式服務條件聘用的安
排後,將帶來一定的影響,加上擢升人員必須基於優秀表
現和工作能力,要訂立任何實際可行的本地化目標實在困
難。

有待解決的問題

目前仍然擔任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職位的人員

7.由於檢察官職位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已經百分百由本地
人員出任,本署自當時起已不再甄選人員擔任高級檢察官
(雙途晉升)職位。然而,本署至今還有九位高級檢察官(雙
途晉升)未轉為實任高級檢察官。

8.各委員當會記得(見文件編號FCR(88-89)101),雙途晉
升計劃旨在挽留優秀的檢察官,讓他們在未循正常途徑晉
升為高級檢察官前,可循另一晉升途徑(雙途晉升)獲委任
為高級檢察官,參與這個職級的工作,並且享有這個職級
的薪金和福利。他們的委任是實任的,而本署須另外增設
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職位供他們擔任,直至他們轉為循
正常途徑晉升的高級檢察官為止。由於這種委任構成有法
律約束力的合約,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一經委任,就不
能轉回檢察官的職位。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與循正常途
徑晉升的高級檢察官,唯一分別在於前者在未轉為循正常
途徑晉升的高級檢察官前,沒有資格晉升高一級的職位。
所以,雖然本署建議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終止雙途晉升
計劃,但仍然有必要保留足夠的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職
位,供現任人員擔任;開設這些職位會以刪除相等數目的
檢察官職位相抵。另一個方法是讓這些高級檢察官(雙途晉
升),擔任循正常途徑晉升的專責高級檢察官職位,但這樣
會剝奪檢察官的晉升機會,因為這些專責的高級檢察官職
位空缺,是公開讓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和檢察官一同憑
工作表現競逐的。因此,這方法亦會打擊人員士氣。此外
,本署認為,在擢升人員方面,我們必須基於優秀表現和
工作能力,這個原則必須維護。

9.因此,本署建議,雙途晉升計劃按照建議於一九九七年
四月一日終止後,我們應該保留九個高級檢察官(雙途晉
升)職位,為期12個月,讓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繼續留任
。我們向各委員保證,這些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職位一
旦出現空缺,本署不會派員填補,而會在現任人員一旦晉
升或離開檢察官職系後撤銷這些職位。

目前仍然擔任培訓職位和接任職位的人員

10.至今,在培訓職位計劃和接任計劃下,仍然分別有14名
正在接受培訓人員和四名接任職位人員尚未晉升。雖然我
們建議培訓職位計劃和接任計劃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廢
除,而法律上我們沒有責任,讓這些人員在這日期後繼續
署任助理首席檢察官或首席檢察官職級,但是律政司認為
這些人員大部分一直表現良好,因此我們應該繼續培訓他
們,直至有適當的職位空缺讓他們出任。此外,部分人員
加入培訓職位計劃不足18個月,着令他們現在中止署任並
不公平,因為他們沒有足夠時間證明是否具備首長級人員
的潛質。我們因此建議,在培訓職位計劃和接任計劃按建
議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終止後,保留14個助理首席檢察
官編外職位和四個首席檢察官編外職位,但同時凍結相等
數目的高級檢察官和副首席檢察官的職位,為期12個月,
直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讓現任人員得以繼續留任
。我們再次向各委員保證,這些助理首席檢察官和首席檢
察官編外職位一旦出現空缺,本署也不會派員填補,而會
在現任人員晉升或離開檢察官職系後撤銷這些職位。

11.有關這些職位,請委員留意,因為法律上我們沒有責任
讓接受培訓人員和接任職位人員繼續署任助理首席檢察官
和首席檢察官編外職位,因此,我們通常會每12個月,逐
一覆檢這些署任安排,並徵詢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意見。
在接受培訓人員中,只有具備首長級人員潛質和適合繼續
署任的人員,才可以繼續接受培訓。同樣,接任職位人員
中,也只有具備晉升首席檢察官職級潛質,並適合繼續署
任的人員,才可以繼續因續設的首席檢察官編外職位而受
惠。

12.我們會繼續留意這些人員的表現,並且在一九九七年年
底,再向委員匯報律政署本地化的進展,以及屆時仍然擔
任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職位、培訓職位和接任職位的
人員數目(如有的話),並提出未來方向的建議。

財政影響

13.上述建議對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財政影響如下-

  1. 雙途晉升計劃(為高級檢察官而設)─ 保留
    九個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的職位,按薪
    級中點薪額估計的額外年薪開支為2,088,180元
    ,而全年平均員工開支則為7,482,780元,即
    九個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職位和九個檢
    察官職位在上述兩項開支的差額;

  2. 培訓職位計劃(為副首席檢察官而設)─ 保
    留14個助理首席檢察官培訓職位,為期12個
    月,並凍結相等數目的高級檢察官職位,額
    外署任津貼方面的一年開支為1,502,280元;
    以及

  3. 接任計劃(為首席檢察官而設)─ 保留四個
    首席檢察官職位,為期12個月,並凍結相等
    數目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額外署任津貼方
    面的一年開支為612,600元。

實施這項建議,無須另行增設任何非首長級職位。

14.我們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預算草案中,預留足夠款
項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15.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委員接受有關推行雙途晉升
計劃至一九九一至九二年度終結為止的財政承擔(見文件
編號FCR(88-89)101),使有潛質的本地檢察官透過計劃升
任非專責性質的高級檢察官職位。這項計劃旨在提高本
地檢察官的晉升機會和幫助挽留能幹的本地檢察官,繼
續為律政署效力。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委員批准繼續
推行這項計劃至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終結(見文件編號
EC(93-94)52)。這項計劃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推
行以來,律政司已經透過雙途晉升辦法擢升96名人員,
其中81名後來循主要晉升途徑,轉任專責的高級檢察官
職位。

16.為推廣首長級人員的本地化,委員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七
日批准推行培訓職位計劃,培訓能幹的本地高級檢察官出
任首長級職位。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委員批准把計劃擴
大和繼續推行至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終結(見文件編號EC
(93-94)52)。過去數年,律政司一共甄選34名人員接受這
計劃培訓,其中18名已經晉升為副首席檢察官。

17.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委員又批准推行接任計劃至一九
九六至九七年度終結,訓練入選的本地副首席檢察官作好
準備,以期晉升為首席檢察官(見文件編號EC(93-94)52)
。律政司已經甄選六名人員,接受接任計劃培訓,其中兩
名已獲擢升。

18.一如一九九六年六月提交小組委員會的參考文件(文件
編號ECI(96-97)6)所述,律政署已經在一九九六年年底覆
檢這三個本地化計劃。目前提交的建議正是覆檢結果。

19.本署曾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向各委員建議繼續設
立雙途晉升計劃、培訓職位計劃和接任計劃的編外職位。
當時各委員關注到兩項問題:一是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
一旦不能在保留編外職位期限屆滿後,轉為高級檢察官
(實任)時,可有甚麼處理方法;其次是建議授權管制人員
增設首長級編外職位的問題。政府其後收回文件,並決
定在下一次會議再行提交。本署已經在上文第8段解答各
委員關注的問題,並決定不提出授權增設首長級編外職
位的建議。此外我們亦已將所需的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
)職位,由上次建議的20個減至目前的九個,原因是公務
員敍用委員會剛表示同意將11個高級檢察官(雙途晉升)轉
為高級檢察官(實任)。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20.經考慮律政署本地化的進展後,公務員事務科贊同保留
現時有人員出任的職位,並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再行覆檢。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
意見

21.由於建議保留的首席檢察官和助理首席檢察官職位均屬
編外性質,如獲准保留,我們會按照議定程序,把保留這
些職位的事宜,向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報告


律政署
一九九七年二月


EC(96-97)60附件

雙途晉升計劃、
培訓職位計劃和接任計劃的詳情

(a)雙途晉升計劃

根據這項計劃,尚未適合晉升為高級檢察官(總薪級第
45至49點,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值為869,220元)
的本地檢察官(總薪級第32至44點,按薪級中點薪額估
計的年薪為637,200元),只要具有潛質,而工作表現又
持續令人滿意,可以晉升「雙途晉升」計劃的高級檢
察官職位。這類晉升屬實任性質的委任,換言之,是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而且獲晉升人員享有高級檢察官
的十足薪金和福利。入選的檢察官,開始擔任高級檢
察官職級的專責職務,而這些職務會逐步增加,直至
他們可晉升實任高級檢察官職位。推行這項計劃,須
運用獲轉授的權力,增設高級檢察官職位,職位數目
則要視乎每年兩次的晉升選拔工作中,挑選多少名檢
察官而定,但這項計劃最多只可以同時設有30個職位
。增設的高級檢察官職位,會以刪除相等數目的檢察
官職位相抵。

(b)培訓職位計劃

根據這項計劃,律政署會挑選一些有潛質晉升為首長級人
員的本地實任高級檢察官,接受為期約18個月的培訓:包
括在律政署以外接受為期六個月的訓練,即修讀高級公務
員課程及/或暫時派往各決策科或其他部門見習,然後重
返律政署,擔任不同職位,為期12個月或以上,以增廣他
們的經驗。有意參加這項計劃,並入選接受培訓的本地高
級檢察官,修畢高級公務員課程或在決策科見習完畢後,
會派往署任助理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1點,
月薪由86,650元至91,950元)的培訓職位。培訓期結束後,
合適的人員會繼續署任培訓職位,直至他們晉升至副首席
檢察官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月薪由102,900
元至109,250元)。不合適的人員,則會回復高級檢察官的
實任職位。參加這項計劃,接受培訓的本地高級檢察官,
在培訓期間仍然可以循正常途徑,與其他在職高級檢察官
一同競逐實任副首席檢察官職位。

(c)接任計劃

根據這項計劃,入選的副首席檢察官會署任首席檢察官
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月薪由119,650
元至126,800元)(副律政專員),他們除了要執行本身的職
務外,還須肩負上述職級的職務。這項計劃的特點如下
--

  1. 實任的本地副首席檢察官均有資格申請參加
    這項計劃。與甄選培訓職位計劃人員的做法
    一樣,有興趣參加這項計劃的副首席檢察官
    會由一個遴選委員會甄選,過程由公務員敍
    用委員會的委員監察;

  2. 副首席檢察官一經入選,即須負責某個特定
    首席檢察官職位的部分職務和職責。每位副
    首席檢察官都要肩負專設的工作計劃,並要
    直接向一名律政專員負責;

  3. 除本身職位的職務外,入選的副首席檢察官
    還須肩負首席檢察官職級的職務,因此須重
    組所屬分科的首席檢察官職務,而科內的副
    首席檢察官職銜,可以定為首席檢察官(專責
    事務);

  4. 署方會安排入選的副首席檢察官參加短期高
    級管理課程、展開職務考察、出席會議和調
    派往其他部門見習。至於其他培訓安排細節
    ,則會按個別人員的需要訂定;

  5. 盡量讓副首席檢察官署任首席檢察官專責職
    位;

  6. 所有副首席檢察官都可以循正常途徑,申請
    晉升首席檢察官專責職位;以及

  7. 這項計劃最多只可以同時設有六個首席檢察
    官編外職位,但人選可以替補。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