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47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總目92-律政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保留律政署法律草擬科下述
編外職位,由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
十日止--

1個副首席檢察官職位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102,900元至109,250元)



問題

律政署(本署)負責法律本地化及適應化工作的法律草擬科
副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現有編外職位
,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到期撤銷,但這兩項工作,將
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後仍繼續。

建議

2.律政司建議保留現有的副首席檢察官編外職位,負責法
律本地化及適應化工作,為期六個月,由一九九七年四月
一日起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以便繼續有首長級人
員為法律草擬專員提供輔助,專責將目前適用於香港的英
國法例本地化,以及將香港法例適應化,使符合《基本法
》的規定。

理由

3.為使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得以延續
,我們必須制定33條條例,將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法例條文
本地化。這些法例包括民用航空、商船、知識產權、引渡
和航空安全方面的法例,以及用以實施多項涉及香港的國
際協議的法例。至於法律適應化工作,則涉及修訂近630條
現行條例和1 000多條附屬法例,以確保這些法例自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起能符合《基本法》。

4.本署為處理這些工作,於一九八六年在法律草擬科設立
了一個臨時小組,名為“法律本地化及適應化組”,專責
處理法律本地化及適應化工作。該小組設有一名高級助理
法律草擬專員(副首席檢察官)、五名高級檢察官和兩名私
人秘書。法律草擬科的組織圖載於附件1。現有副首席檢
察官編外職位的主要職務和職責載於附件2。

5.法律本地化及適應化組的工作詳載於附件3。迄今,本署
已經制定17條本地化條例,並分別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和十
月,向立法局提交兩條本地化條例草案,又定於十一月提
交其他三條本地化條例草案。至於餘下的11條本地化條例
草案,我們還需與中方磋商尚未達成協議的有關諮詢文件
,完成這些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並制定為條例。

6.在法律適應化方面,我們已經向中方提交約120份諮詢文
件,詳列有關約430條條例的適應化建議;此外,尚要擬
備文件,就餘下200條條例,諮詢中方的意見。我們也要
就新訂實體條例和具有中文真確本的現有條例,擬備適
應化建議和諮詢文件;這些現有條例的適應化建議,過
往經已包括在諮詢文件內,但由於當時只具英文本,故
須再就中文真確本提出適應化建議和擬備文件。

7.法律適應化計劃所引起的有關工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
三十日後仍然會繼續下去。我們必須把諮詢文件中的適應
化建議,轉化為法律草擬指示,以修訂所有現行法例的文
本。

8.連貫無間地完成法律本地化和適應化工作,實屬重要。
這項工作須由一名首長級律政人員全職處理,而不能由法
律草擬科其他現任首長級人員分擔。按照上文第5和6段所
闡述的各項工作,我們顯然須要保留上述副首席檢察官編
外職位,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而由於上文第7段所述的工作,以及處理有關本地化和適應
化計劃的未完成工作,我們須延長該職位三個月,即至一
九九七年九月底。律政司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前,檢討是
否須要保留這個職位,如無必要,便會盡快撤銷。

財政影響

9.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因實施上述建議而增加的年薪開
支為1,273,200元。

10.上述建議涉及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
工間接費用,合共2,309,016元。

11.此外,如實施上述建議,本署須在該小組保留五個非首
長級職位(四個高級檢察官及一個二級私人秘書職位),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開支為3,637,860元,而每年平
均員工開支總額則為6,818,580元。如委員批准這項建議,
我們將保留這些非首長級職位,直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
日止。

12.經委員批准後,我們會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預算草案
內預留足夠款項,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13.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委員同意在法律草擬科開設
一個副首席檢察官編外職位,為期三年,以協助處理將適
用於香港的英國法例本地化的工作(見文件EC(1986-87)編號
4)。其後,委員曾先後三次同意保留這個編外職位(見文件
EC(1989-90)編號8、EC(1992-93)編號2和EC(1994-95)編號58)
,直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當委員考慮上述最後
一份文件時,已獲悉在上述職位開設期快將屆滿時,我們
會檢討是否仍然有需要保留這個職位。律政署已經檢討法
律本地化和適應化工作的進度,並認為有必要保留上述職
位。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14.公務員事務科經考慮法律本地化及適應化工作的進度後
,認為工作上有需要保留這個編外職位,而職位的職系及
職級安排也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
意見

15.我們建議保留上述屬編外性質的副首席檢察官職位。如
委員同意這項建議,而財務委員會又予以批准,我們會按
照議定程序,向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報告保
留該職位的安排。


律政署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副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
薪級第2點)(編外職位)

主要職務和職責

  1. 就草擬本地法例,以取代目前適用於香港的
    英國法例的工作,提供意見;

  2. 就草擬法例以修訂香港條例的工作提供意見
    ,確保法例符合《基本法》規定;

  3. 負責督導檢察官和高級檢察官,以便為英國
    法例本地化及法律適應化工作,草擬文件和
    提供意見;及

  4. 執行法律草擬專員所指派的其他職務。


法律本地化及適應化組
自一九八六年以來所負責的工作

自法律本地化及適應化組成立以來,我們已經完成下述工
作--

I.法律本地化

  1. 擬備建議書和諮詢文件,以推行英國法例本
    地化工作--

    1. 我們與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和各決策科磋
      商後,已經編定一份一覽表,列出300條
      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法例;

    2. 我們已經確定有153條英國法例不須本地
      化,並提交香港政府內部討論;

    3. 我們已經擬備多份諮詢文件,載述有關
      147條英國法例本地化的建議,並已送交
      聯合聯絡小組中方代表研究。

  2. 草擬‘模擬’條例草案,以說明本地化條例
    的效用;

  3. 與中方代表磋商時,提供意見;及

  4. 在草擬本地化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提供意見

II.法律適應化
  1. 提供有關法律適應化的意見--
    --我們經諮詢各決策科意見後,已經審核香港法
    典內現有630條條例,並找出須進行適應化的條
    文,以便符合《基本法》。

  2. 擬備諮詢文件,闡述法律適應化建議--

    1. 我們已經草擬120多份諮詢文件,並送
      交聯合聯絡小組中方代表研究,有關
      文件以中、英文草擬,載列有關430多
      條條例的建議;及

    2. 我們現正傳閱/草擬約80份關於200多條
      條例的諮詢文件,以便與中方進行磋商

III.一般工作
  1. 就法律本地化及適應化工作,在律政署舉辦
    研討會;及

  2. 在有需要時負責一般草擬工作;草擬工作以
    中英文進行。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