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FC3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1/2


立法局
財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楊 森議員(主 席)
    陳鑑林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劉健儀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震遐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家富議員
    何俊仁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鄺其志先生
    庫務司

    何鑄明先生
    副庫務司

    黃戴偉賢女士
    財政科首席行政主任(一般事務)

    郭譚佩儀女士
    首席助理保安司

    許競平先生
    消防處總部總區消防總長

    陳銘佑先生
    政府船塢高級維修經理

    李麗儀小姐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2)

    黃偉健先生
    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

    張建宗先生
    副教育統籌司

    曹振華先生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7)

    范能知先生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長

列席秘書: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馬耀添先生
    法律顧問

    李蔡若蓮女士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劉國昌先生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項目1--FCR(96-97)71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的建議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2--FCR(96-97)75

總目45--消防處
分目603機器、車輛及設備

2.議員普遍支持這項建議。議員就已有43年船齡的葛量洪
號滅火輪維修費用高昂的事宜作出提問。政府船塢高級維
修經理回應時澄清說,在一九九零年以前,該艘滅火輪的
維修費用仍在可接受的水平。然而,隨着船隻老化,近年
須進行大修工程和更換引擎,以致自一九九三年起,每年
的維修費用暴增至約三至四百萬元。鑑於維修費用高昂,
政府認為更換一艘新的滅火輪會更具成本效益。

3.鑑於該艘船隻在一九九五年停用了100天,一位議員詢問
,倘船隻需在維修期間提供服務,當局是否有任何應急計
劃。消防處總部總區消防總長回答時表示,當局仍有另一
艘大型滅火輪及若干中型滅火輪可供調配使用。若有需要
,政府亦可徵集某些私人船隻提供協助。

4.關於完成購置新船的時間表方面,政府船塢高級維修經
理表示,由於政府船塢尚有其他急待處理的項目,因而要
到一九九七年三月始能着手進行新滅火輪的設計和籌備招
標工作。購置新船的工作會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目標
是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交付。就此方面,一位議員表示,由
於科技進步,現時市面上有為應付不同需要而設計的滅火
輪可供選擇。他詢問,政府會否考慮從市面直接採購,或
參考一些外國的設計款式,以便節省設計及購置過程所需
的時間。消防總部總區消防總長回答時表示,當局已經參
考過一些外國的設計款式,但新更換的滅火輪須按香港本
身的獨特需要而設計。政府船塢高級維修經理又證實,船
隻交付後會有一年保用期。

5.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FCR(96-97)73

總目173--學生資助辦事處
分目275學生車船津貼計劃

6.就開支增加的原因,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表示,一九九
六至九七年度的核准預算費並無計及公共交通費的增加,
而這期間的公共交通費大約上升了10.8%。此外,獲接納
的申請數目亦增加了5.8%。因此,當局需要4,680萬元的追
加撥款,以彌補預期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出現的不足數
額。

7.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4--FCR(96-79)74

總目177-資助金: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
分目318香港教育學院

總目190-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分目492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補助金
分目496發還差餉-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
分目761學術交流補助金(整體撥款)

8.議員察悉,這項建議基本上是一項會計上的安排,藉以
將撥款予香港教育學院的管制職責,由教育統籌司移交大
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此項建議並不涉及額外的財
政承擔。

9.關於香港教育學院在下個三年期的補助金水平,教資會
秘書長表示,教資會在評估香港教育學院的經常撥款需求
時,會採用其他教資會資助院校同類學術科目及成本中心
的同一評估基準。他又表示,香港教育學院將需經過一個
過渡時期,教資會才會採用與其他教資會資助院校完全相
同的基準,給予香港教育學院撥款。香港教育學院在下個
三年期的撥款額仍需作出調整,至於確實款額及會持續多
久,教資會需在一九九七年評估三年期經常補助金時,與
香港教育學院磋商研究。

10.委員會通過這項建議。

項目5--FCR(96-97)72
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

11.議員察悉,有關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的修訂,主要是反
映立法局及其屬下委員會自一九九四年以來,在議事程序
方面的改變。議員同意載於附件的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內
容。

12.部分議員要求澄清討論文件中第5段,關於會議常規第
30條適用於押後財務委員會議事程序的討論。主席回應時
表示,財務委員會及其轄下的兩個小組委員會的主席和副
主席已經達成共識,倘有議員在會議上無經預告而動議押
後討論,會議常規第30(4)條應適用。主席並向議員簡述了
他們達成這項共識的背景和理由。他表示,各主席和副主
席均認為,在建議業經仔細討論後將建議付諸表決,屬於
合理的做法。倘議員不打算支持一項建議,他們可否決該
項建議。提出押後討論一項經考慮的建議,而不就該建議
進行表決,並繼續進入下一項議程,對議員及政府當局均
不公平。各主席因而達成共識,倘要把討論押後,則根據
會議常規第30(4)條,整個會議將須中止待續。

13.主席強調,雖然各主席和副主席已經達到共識,他仍然
歡迎議員就此方面提出意見。在擬備附件所載的財務委員
會會議程序修訂本時,已考慮到會議常規第27至32條應適
用於財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除非主席另有指示。因此,
倘主席有意行使酌情權應用會議常規第30(1)條,現建議的
會議程序修訂本並不會使主席無法行使其酌情權。各位主
席和副主席在第5段內達到的共識,即使有所改變,亦不會
影響擬議的會議程序修訂本。

14.法律顧問在應主席邀請給予意見時表示,根據會議常規
第60(11)條,財務委員會可自行決定本身的議事方式及會議
程序,但須符合立法局會議常規的規定。除主席另有指示
外,會議常規第H部關於辯論的規則(即會議常規第27至32
條),可憑藉會議常規第32(A)條,經修訂而適用於財務委
員會的議事程序。他亦同意主席的論點,即財務委員會的
會議程序已清楚說明此項原則。因此,主席完全有酌情權
決定是否應用會議常規第30條的任何條文,以中止財務委
員會會議。他又表示,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明文訂明根據
會議常規第30(4)條使會議中止待續的安排,是因為該項會
議常規條文必須經過較大程度的適應化,才能應用於財務
委員會的會議程序。

15.主席邀請庫務司就中止財務委員會會議的程序發表意見
。庫務司表示,雖然訂定委員會的會議程序屬議員的工作
,但關於會議常規第30(4)條的適用問題,政府當局同意文
件第5段的理據;事實上,這亦是財務委員會和其轄下兩個
小組委員會一貫以來的做法。他表示,就他記憶所及,財
務委員會的會議過去只出現過一至兩次中止待續的情況。
若有需要時,政府當局會自行撤回討論項目,以便向議員
提供進一步資料。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政府當局已
向財務委員會提供所有既有資料時,將業經議員詳細討論
的建議付諸表決,才算是合理的做法。在該些情況下,押
後討論一項建議而不就該項建議作出決定,並不符合公眾
利益。

16.部分議員認為,他們雖然同意動議押後討論須有十分充
分的理由,但他們認為,在一些情況下,為免影響議程上
其他項目的討論,可能將建議押後討論會較為適合,而不
是將整個會議中止待續。他們認為,主席應繼續有酌情權
,在有需要時決定會議常規第30(1)條是否適用。他們估計
,需要提出這類議案的情況少之又少,主席應視乎情況,
酌情決定應否應用會議常規此項條文。

17.主席參考議員的意見後表示,他會在財務委員會的會議
上酌情決定是否應用會議常規第30條,包括會議常規第30
(1)條。由於文件第5段的有關安排即使有所改變,亦不影響
財務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主席要求議員就財務委員會會議
程序的修訂本進行表決。

18.委員會通過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的修訂本。

19.委員會於下午三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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