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FC76/96-97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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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CB1/F/1/2


財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楊 森議員(主席)
    陳鑑林議員(副主席)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馮檢基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朱幼麟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李啟明議員
    羅叔清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鄺其志先生
    庫務司

    何鑄明先生
    副庫務司(一)

    蕭如彬先生
    首席助理庫務司

    朱鑫源先生
    稅務局助理局長

    祁能賢先生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何少文先生
    地政總署總產業測量師

    李鑄然先生
    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

    黃譚生先生
    房屋署高級房屋事務經理

    戴婉瑩女士
    司法機構政務長

    葉澤民先生
    司法機構副政務長

    狄啟善先生
    資訊科技署總系統經理

    許佳陵先生
    資訊科技署高級系統經理

    黃碧兒女士
    首席助理保安司

    班達理先生
    律政署高級檢察官

    傅俊康先生
    警務處助理處長

    嘉宏禮先生
    警務處警司

    林鄭月娥女士
    副庫務司(三)

    程式藩先生
    庫務署助理署長(電腦)

    高理達先生
    庫務署助理署長(會計事務)

    鄧國斌先生
    副文康廣播司

    譚志源先生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

    梁招佩賢女士
    文康廣播科總行政主任

列席秘書: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李蔡若蓮女士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劉國昌先生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項目1--FCR(96-97)95

工務小組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所作的建議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2--FCR(96-97)96

總目76 稅務局
分目189 儲稅券利息

2.首席助理庫務司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表示,根據《稅務條
例》(香港法律第112章)第71(2)條,就有關上訴或反對的個
案而言,稅務局局長獲授權要求納稅人購買儲稅券,以便
就引致爭議而獲准緩繳的稅款提供繳款保證。若有關上訴
個案的最終裁定是納稅人得直,稅務局局長會連同儲稅券
所賺取的利息,退回納稅人所購買的儲稅券。至於涉及納
稅人不同意暫繳稅款評估的個案,當局已有既定的機制,
納稅人可申請暫緩繳交部分或全部的暫繳稅款。

3.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FCR(96-97)97

總目91 地政總署
分目121 合約維修工作

4.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4--FCR(96-97)99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 電腦化計劃
司法機構
新分目「為最高法院提供數碼錄音及逐字謄寫文本服務」

5.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5--FCR(96-97)98

總目106 雜項服務
分目284 補償

6.就向在一九九二年二月三日至四日石崗事件中死亡的越
南船民的家屬和在同一事件中受傷的越南船民,發放一筆
為數2,800萬元的庭外和解款項的建議,議員表示有複雜的
感受。他們認為,在越南船民的事宜上,港人為維護人道
和公平的原則,已付出龐大的代價,包括支付越南船民的
生活費,還有訴訟的法律援助開支及與石崗事件有關的補
償費。鑑於擬議的補償數額龐大,他們要求政府當局澄清
此建議的理由及是否有其他方案。

7.首席助理保安司在回應時表示,經考慮到訴訟可能導致
的龐大費用,以及若索償未能達成和解的後果後,此項建
議是為著香港政府及納稅人的最大利益。她向議員保證,
政府已就118宗申索個案及其進行訴訟的成功機會,逐宗
進行審慎評估。根據律政司及兩名獨立律司的意見,政府
建議就118名越南船民的索償要求進行庭外和解。就解決申
索而言,這是最具成本效益及最有效率的方法。

8. 關於補償額方面,首席助理保安司表示,經過冗長的談
判後,當局與代表118名越南船民的律師達成一項無損權益
的協議,把補償額減至2,800萬元。律政署的高級檢察官澄
清,有關數額是參考香港法律而計算出來,以個別個案的
情況來說,亦屬合理。申索人在獲得補償後,原則上雖仍
可提出指控,但提供法律援助的代表律師會評估是否有合
理的理由提出指控。應一位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答允就
向118名申索人的發放款項的安排,提供進一步資料。由於
仍有八名越南船民在離開香港後未有提出申索,一位議員
建議,當局應定下時間限制,以免日後仍有人向政府提出
申索。首席助理保安司同意研究可否為八宗有待解決的個
案,作出時間上的限制。

9. 部分議員詢問,政府會採取何種措施,以防止發生類似
事件。首席助理保安司在答覆時表示,政府會確保羈留中
心的越南船民的安全得到合理的保障。除加派人手,以加
強管理羈留中心的越南船民外,當局亦實施更嚴密的保安
措施,藉著分隔來自不同地區及團體的越南船民,以減少
發生衝突。為加強保安,當局亦設置加固的圍欄及閘門。
應議員的要求,首席助理保安司答允提供進一步資料,說
明羈留中心在安全措施方面所作出的改善。

10. 首席助理保安司在答覆一位議員時澄清,由於英國政
府並無涉及香港越南船民羈留中心的管理工作,他們沒有
責任向申索人發放補償款項。關於訴訟費用,首席助理保
安司解釋,由於事件發生在香港,有關申索將會由香港法
院處理,而不管申索人是何國籍,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至
於現行建議會否為日後的類似事件定下先例的問題,首席
助理保安司表示,當局將須考慮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

11. 至於倘財務委員會不批准補償建議,將會有何後果的
問題,首席助理保安司表示,在此情況下,將須進行訴訟
,而由香港政府支付的法律及有關費用,估計約為2,000萬
元或以上。若訴訟結果對申索人有利,政府在支付訴訟費
用之餘,還須支付賠償。

12.一位議員詢問,在何種情況及準則之下,當局會根據《
公共財政條例》第18A條作出賠償。庫務司在回應時請議
員參考他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的立法局會議席上所作
的答覆。

13.由於此事項已討論多時,主席把建議付諸表決。詹培忠
議員反對建議。莫應帆及廖成利議員投棄權票。大部分議
員贊成建議。

14.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6--FCR(96-97)100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電腦化計劃
庫務署
新分目「會計及財務資料系統的部門查詢系統」

15.議員詢問,擬設的會計及財務資料系統的分支系統會帶
來甚麼好處及節省多少開支。副庫務司(三)在回應時表示
,擬設系統旨在提高部門財務資料及查詢系統的效率及有
效程度。各部門毋須倚賴由庫務署提供的定期財務報告,
可轉而透過聯線設施作出更有效率的查詢,以確切知道部
門所管理的個別總目及分目的開支情況,財務分析的質素
和準確程度會因此而提高,對各部門的監察亦會有所改善

16.關於節省成本方面,副庫務司(三)澄清,每個部門理論
上平均節省的0.3個二級文員,但不可能在職位方面有實際
的刪減。然而,有關部門可利用騰空的人手,以進一步改
善其服務。此外,庫務署可節省約400萬頁紙張。她證實,
由於庫務署毋需為各部門定期印製財務查詢報告,庫務署
必定可減少耗用紙張。不過,裝置此等設施的部門,最終
或會因在部門印製資料而使用較多紙張。她表示,根據在
三個部門推行的試驗計劃的經驗,紙張的使用量增幅很小

17.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7--FCR(96-97)101

總目176 資助金:雜項
非經常帳新分目「向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提供補助金」

18.議員普遍歡迎設立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的建議。議員察
悉,該基金主要會用作資助香港藝術發展局(下稱「藝展局
」)和香港康體發展局(下稱「康體局」)的各項工作及活動
。一位議員詢問,在藝展局及康體局以外,其他小型機構
可否亦向基金要求撥款。副文康廣播司在回應時表示,成
立基金的目的,主要是協助藝展局及康體局履行其法定職
能,推廣和促進本港的文化和體育發展。由於不少小型機
構已透過藝展局及康體局,每年得到資助經常開支,政府
在考慮小型機構提出的撥款申請時,會諮詢該兩個局的意
見。有關的安排旨在預留彈性,使基金可資助一些值得進
行的計劃,而該等計劃並未列入藝展局及康體局的策略性
計劃。有關資助機制的詳情,當局將須與藝展局及康體局
作進一步商議。

19.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20.會議於下午四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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