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94

財務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1-土地徵用

總目91-地政總署

分目221官地清拆工作-特惠津貼
就清拆引致的農作物損失發放的特惠津貼

請委員批准修改根據官地租用牌照使用政府土地的農民就
清拆引致的農作物損失而獲發放的特惠津貼準則。



問題

我們需要改善受政府土地清拆影響的農民就農作物損失獲
發放特惠津貼的現行安排。

建議

2.我們建議,如下文第5段所述,修訂根據官地租用牌照使
用政府土地的農民就清拆引致的農作物損失而獲發放的特
惠津貼的準則。有關的修訂將適用於仍未進行的清拆行動

理由

3.政府對有關清拆的補償及特惠津貼的一般政策,是把我
們須負的承諾或責任限於指定的清拆範圍內。我們把此政
策施行於發展性及非發展性的清拆。在發展性清拆中(即需
要清拆以進行公務工程計劃),清拆範圍包括完成工程所需
的全部工作用地。在非發展性清拆中(大多是清拆有受山泥
傾瀉影響的潛在危險的建築物),嚴格來說,清拆範圍限於
確定有受山泥傾瀉影響的潛在危險的建築物周邊。實際上
,我們通常把範圍定於清拆建築物每邊以外的10米。我們
採用此方法,是因為我們發覺如將要清拆的土地是耕地,
則此清拆範圍內的農作物可能容易受清拆工作或其後所需
的修補斜坡工程破壞。

4.在近年的多項非發展性清拆行動中,我們收到一些受清
拆影響的農民的意見,他們認為無論農作物是否在清拆範
圍內,政府均應就所有的農作物損失向他們發放特惠津貼
。但很明顯地,對於這項大大遠離現行政策的建議,我們
無法贊同。

5.然而,在與立法局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委員進行
商討以後,我們同意,根據有效的官地租用牌照使用政府
土地的農民就清拆引致的農作物損失獲發放的特惠津貼的
現行準則,確有一些可以改善的地方,以便顧及農民可能
要面對的實際情況,例如,農民所使用的部分土地被清拆
,有可能使他們實際上難以在餘下的毗鄰土地上繼續耕作
。為了顧及這些情況,我們得出的結論是,我們有理由例
外地修訂這些農民就清拆引致的農作物損失獲發放特惠津
貼的現行準則。根據我們建議的安排,他們在以下範圍內
的農作物損失,可獲發放特惠津貼--

  1. 耕地在清拆範圍內;

  2. 在清拆範圍外,但在官地租用牌照範圍內的
    耕地,但條件是該耕地的官地租用牌照亦會
    被取消;以及

  3. 在清拆範圍外,但在由受影響農民的直系親
    屬(即配偶、子女、孫、父母、兄弟姊妹)所
    持有的有效官地租用牌照範圍內的耕地,但
    條件是該名直系親屬是與受影響農民同住,
    而有關耕地位於受影響農民的官地租用牌照
    耕地的毗鄰,而該名直系親屬所持有的官地
    租用牌照亦會被取消。

我們建議此等修訂亦適用於根據現行政策可獲發放特惠津
貼的各種永久改良項目,例如圍欄、水井、灌溉管道。

6.如果官地租用牌照持有人逝世,有關土地由一名直系親
屬使用及進行耕作,該名直系親屬可獲發放特惠津貼,但
條件是-

  1. 收款人能提供證明,或在沒有此類證明的情
    況下,提供法定聲明,顯示他與逝世農民的
    關係;以及

  2. 假若收款人在原有牌照持有人逝世時提出轉
    讓官地租用牌照申請,根據現行的政策,收
    款人可成為牌照持有人。

這與現時的做法一致。

財政影響

7.我們實不可能將建議的更改所帶來的額外開支準確計算
出來,因為現時無法預計日後非發展性清拆的確實範圍。
不過,為顯示財政可能受影響的程度,我們選用最近在沙
田進行的一次非發展性清拆為例,並以現時建議的修訂特
惠津貼計算。在該個案中,根據現行安排,我們就農作物
損失付了的特惠津貼總數為580,000元。假設採取建議的修
訂津貼,我們要付的特惠津貼總數為930,000元,即會較根
據現行安排所支付的多出約60%。

背景資料

8.我們已就此事項與立法局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進
行討論。我們亦已多次與一些受影響的農民會晤。在考慮
過他們的意見後,我們制訂了上述建議。


規劃環境地政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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