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7-98)20

財務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各開支總目
分目001薪金

總目120-退休金
分目016按合約僱用人員的約滿酬金

請委員批准-

  1. 向在降級轉制安排下的降級人員發放他們如
    沒有降級所應支取的個人薪金、增薪和約滿
    酬金,直至我們可以安排他們出任一個屬其
    原來職級的適當職位或他們離職為止(日期以
    較早者為準);以及

  2. 開設屬於降級轉制人員原來職級的編外職位
    ,擬設職位將替代屬於他們降級後職級的常
    額職位,讓這些人員回任原來職級的職位;
    這些編外職位會一直保留,直至降級轉制人
    員晉升至比其原來職級高一級的職級,或離
    職為止(日期以較早者為準)。



問題

由於上訴法院裁定降職安排違法,故我們須採取補救方法
,處理在降職安排下,轉為按本地合約制受聘,並被降至
較低職級的前海外合約人員的問題。

建議

2.為處理降級轉制人員就薪金和增薪方面的實際損失而要
求補償的問題,公務員事務司建議給他們發放款項,款額
相等於他們如沒有降級所應支取原有職級的個人薪金和增
薪額;補薪期為這些人員出任降級後的職位、並支取該職
級的薪金的一段期間。我們也會給已離職的降級轉制人員
補發薪金。

3.對於仍在降級後的職位任職的降級轉制人員,公務員事
務司建議開設編外職位,由擬設的職位替代屬於他們降級
後職級的常額職位,讓他們能夠回任原來職級的職位。我
們會一直保留這些編外職位,直至出任這些職位的降級轉
制人員晉升至比其原來職級高一級的職級或離職為止(日期
以較早者為準)。

理由

4.根據新修訂的安排,屬永久居民的海外合約人員,如其
合約在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或之前屆滿,可轉為本地合約
制人員(即轉制人員)。在這項安排下,屬晉升職級職位的
轉制人員,如果可由一名合適的本地人員取代,則須出任
較原來職級低一級的職位。這類被降職的轉制人員(即降級
轉制人員),在受聘為本地合約制人員的首份合約期間擔任
低一級的職位,可按原來職位的薪點支取個人薪金。在其
後續訂的合約期內,這些人員則須按低一級職位的薪點支
薪。

5.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上訴法院裁定降職安排違法。政府
須遵照法院的裁決,執行裁決的事項。為此,我們須公平
地照顧不同類別人員的利益,同時也考慮在管理和資源方
面的影響。

6.根據降職安排,共有47名前海外合約人員在轉為本地合
約制人員後被降職,其中有23人目前仍出任降職後職級的
職位。至於其餘的人員,部分已晉升至原來職級職位,部
分則已離職。在上述23名降級轉制人員當中,由於有五人
將於不久將來離職,故基本上須處理的只有18人。為執行
上訴法院裁決的事項,我們建議採用上文第2和3段所述的
措施,處理降級轉制人員的申索要求。

7.為要彌補降級轉制人員在降級轉制安排下的財政損失,
我們應就他們在原來職級的薪金和增薪額方面的損失,向
他們補發應得的薪酬。對於那些仍出任降級後職級職位的
人員,我們建議開設編外職位,讓他們回任屬原先職級的
職位。這些降級轉制人員會與屬原來職級且合資格晉升的
人員一同競逐高一職級的空缺。他們會一直在編外職位上
留任,直至晉升至高一職級的職位或離職為止;即使原先
職級有空缺,我們也不會把他們重新納入常額編制,否則
本地人員會視降級轉制人員的復職和重新納入常額編制為
「自動晉升」,忽略了表現優良的較低職級人員對晉升的
期望。這是外籍和本地公務員之間的爭論點,除非取得恰
當的平衡,否則會嚴重影響公務員隊伍的穩定。我們相信
上述建議可平衡降級轉制人員回任原來職級職位的訴求與
表現優良的較低職級人員晉升的期望。

8.由於現時的建議是要在獨特和特殊的情況下執行法院的
判決,故我們認為開設編外職位不會立下先例。我們曾諮
詢那些有降級轉制人員的部門,所得結論是,由於涉及的
人數不多,開設編外職位,不會在這些部門構成嚴重的管
理問題。

9.上述建議已獲高級公務員評議會員方成員協會支持。

財政影響

10.關於補發個人薪金和增薪的建議,公務員事務司估計,
薪金和約滿酬金方面的額外非經常開支,按一九九六至九
七年度價格水平計算,為160萬元。現把額外的非經常開支
分列如下-


千元
薪金(包括增薪額)

1,280

約滿酬金

320

總數

1,600

11.至於我們提出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開設23個編外
職位,由擬設的職位替代屬降級後職級的常額職位的建議
,按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價格水平計算,公務員事務司估
計每年在薪金和約滿酬金方面的額外經常開支如下-


1997
至98
年度
千元
1998
至99
年度
千元
1999
至2000
年度
千元
2000-01
年度
及以後
千元
薪金2,000

3,700

3,600

3,600

約滿酬金20

120

1,100

1,500

總數2,020

3,820

4,700

5,100

12.實際的每年經常開支應會遞減,因為降級轉制人員會因
晉升至高一級職級,或自行離職,或不獲續約而不再出任
這些編外職位。屆時,我們便會撤銷這些編外職位。

13.如委員批准上述建議,我們會運用獲轉授的權力,在有
關開支總目分目001「薪金」和總目120「退休金」分目016
「按合約僱用人員的約滿酬金」項下,批撥一九九七至九
八年度所需的追加撥款;如有需要,也會在日後的預算預
留充足款項,作這項用途。

14.由於一些降級轉制人員會具資格享有等同於其原來職級
應有的福利或較高的津貼額,實施這些建議會令旅費和房
屋福利方面的開支增加。額外費用難以準確評估,不過,
在有關的開支總目下,所涉及的款額應佔很小比例。

背景資料

15.香港外籍公務員協會就政府多項決定向法院提出訴訟,
降級安排便是其中一項受質疑的決定。上訴法院於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宣布其判決,其中裁定這項降級安排
違法。政府已決定不再對上訴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為執
行上訴法院的判決,我們須向受降級轉制安排影響的降級
人員作出補償,以解決他們就實際損失提出的合理補償要
求。

16.在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和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委
員批准在降級轉制人員的首份按本地合約制訂定的合約期
內,向他們發放個人薪金,並把首份合約的期限延長,跨
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最長延至一般的兩年半合約期
。由於公務員事務司現建議以開設編外職位及補發個人薪
金和增薪,作為對降級轉制人員的補償,故我們須再請委
員批准這些建議。


公務員事務科
一九九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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