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98

財務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總目106-雜項服務

分目284補償

請各委員--

  1. 批准向在一九九二年二月三日至四日石崗事
    件中死亡的越南船民的家屬和在同一事件中
    受傷的越南船民,發放一筆為數2,800萬元的
    庭外和解款項;以及

  2. 批准在總目106「雜項服務」分目284「補償」
    項下追加撥款2,800萬元,以支付上文(a)項所
    導致增加的開支。



問題

126名越南船民就一九九二年二月三日至四日發生的石崗
事件,向香港政府追討賠償。假如此事交由法庭審訊,我
們將要承擔龐大的費用,況且法律訴訟的結果現時也無法
得以預料。

建議

2.保安司根據律政司的意見,建議就118名越南船民的索償
要求,發放一筆為數2,800萬元的庭外和解款項,以代替訴
訟。

理由

3.一九九二年二月三日至四日,石崗羈留中心內一批越南
船民(南越船民)襲擊另一批安置在附近的越南船民(北越船
民),並放火焚燒後者的營房。在這事件中,有24名越南船
民(包括12名兒童)死亡;另有114人受傷,傷勢輕重不一,
但皆無生命危險。

4.法律援助署署長已向126名越南船民提供法律援助,使他
們可向香港政府追討賠償。索償人會論稱,香港政府既然
負上照顧和管理越南船民的責任,理應多加照顧,以確保
他們的安全。律政司認為,根據現有的判例,在某些情況
下,負責羈留的主管當局可能須負上責任,就某些被羈留
者對同舍被羈留者所造成的損傷、損失和損害作出賠償。
雖然民事訴訟的結果現時無法預知,但假如將此事交由法
庭審訊,政府有可能遭裁定須負上此等法律責任。

5.無論民事索償審訊的結果如何,由於索償人獲得法律援
助,納稅人將要承擔有關的法律費用。基於一些難以預料
但又相關的因素,例如原訴人代表律師在審訊時如何處理
案件和主審法官對原訴人代表律師處理方式的反應等,均
難以估計,故實無法預計進行民事審訊大約所需的費用和
時間。根據過往的經驗,假如我們在法律責任和賠償額兩
方面均有爭議,律政司粗略估計有關審訊可能需時五至六
個月才能完結。

6.我們曾參考石崗事件的刑事審訊,估計政府以訴訟方式
解決這宗民事索償而可能須要承擔的開支。高等法院的刑
事審訊,需時兩年才能完成,地方法院則需464個審訊日。
單單是聘用控方大律師的費用,便超過800萬元。由於被告
人數眾多,而每人在法律援助方面均個別獲得大律師和律
師代表,因此,辯方大律師和律師費用更為高昂。

7.就目前的索償個案而言,以雙方均由兩名大律師(一名御
用大律師和一名大律師)代表計算,有關的法律費用將包括
四筆聘用大律師的費用和大律師每日出庭的費用,以及在
整個審訊期內的律師費。除了所有大律師進行準備工作和
在首日出庭可能合共需費超過150萬元外,由第二天起,每
日所需的費用約為100,000元。此外,我們還須加上聘用醫
療和其他專家服務的費用。因此,根據粗略的估計,審訊
費用很有可能超過1,200萬元。

8.上文第7段所述的預算費,尚未計算審訊前準備工作的費
用。有關的準備工作包括向全部均獲法律援助的索償人錄
取更詳盡的指示,而大部分的索償人正身在越南,因此,
原訴人律師前往越南進行上述工作,實屬無可避免。此外
,很多索償人表示,他們受傷後精神嚴重失常,並有多種
心理上的後遺症。基於在越南無法隨時提供這類醫療設施
和專門知識,有關的醫學專家,如神經病學家、臨床心理
學家、精神病醫生和職業治療師,可能須前往越南檢查這
些索償人。這些費用將悉數由公眾承擔。在某些情況下,
法官和雙方的代表律師甚或須要前往越南錄取書面供詞。
因此,我們難以準確預計審訊前準備工作所需的款項。不
過,根據粗略的估計,準備工作很有可能需時多月,同時
須耗用納稅人至少數百萬元的金錢。

9.再者,以訴訟方式解決這事件,必定會限制了政府的資
源運用,因為政府高級人員須進行眾多會議,為政府抗辯
作準備;同時,當日曾參與平息騷亂的人員,就算不是全
部,也有大部分須要給予口供和出庭證供。這個程序耗費
極多時間和資源。

10.由於解決越南船民問題的首要目標,是要盡快遣返所有
滯港越南船民,以及關閉所有越南船民營,因此政府優先
要做的,是調配一切可供運用的資源,以達到這個目標。
耗用大量時間和資源處理一宗涉及差不多五年前的事件的
審訊,會妨礙我們在遣返滯港越南船民方面努力進行的工
作。此外,如要安排已遣返的越南船民返回香港出任證人
,亦會傳達一個非常錯誤的信息。因此,盡快和盡量有效
地解決因這次事件而引致的民事申索會更為妥善。

11.在126名索償人當中,118人已提出其索償金額為3,660萬
元。政府已透過談判,達成一項無損權益的協議,就這118
名越南船民的申索作出和解,發放款項2,800萬元,但這項
協議須先得到委員的批准。政府考慮到冗長的審訊可能帶
來龐大的費用,訴訟結果現時又無法預知,因此認為向這
118名越南船民發放擬付的金額,是一個可取的方案。

12.其餘八名越南船民的索償進展緩慢,主要原因有二。首
先,他們在提出索償金額之前,不是已經返回越南,便是
已經移居他處。第二,索償人在離港之後,未有積極跟進
索償事宜。不過,單是基於我們不知道這八宗索償會否和
會在何時積極進行,而無限期地擱置其他118宗申索,我們
並不認為這是審慎的做法。再者,這118名索償人已經等得
不耐煩,並且揚言假如談判繼續拖延,便會提出訴訟。因
此,現把這份文件提交各委員審議。

13.用以說明付予不同類別索償人的擬付金額一覽表載於
件1

財政影響

14.委員如批准建議的庭外和解處理方法,有關款項會在總
目106「雜項服務」分目284「補償」項下支付。由於扣除
附件2所顯示的已付開支後,該分目項下的批准撥款並不
足以支付建議所需的費用,因此,我們需要追加撥款2,800
萬元,以支付擬議和解的費用。如獲委員批准,我們會在
總目106「雜項服務」分目251「額外承擔」項下刪除一筆
數目相等的款項,以提供這項追加撥款。

背景資料

石崗事件

15.一九九一年,即石崗事件的前一年,有超過20 000名越
南船民湧進本港。發生石崗事件時,越南船民總數達58 700
人。政府已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以應付突然湧入的船民所
帶來的種種急切需要和處理這個極度困難的局面。

16.石崗羈留中心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啟用,以收容南北越的
船民。羈留中心是以鐵絲網和閘門分為多個營區。南越船
民住在A、D和E營區;北越船民住在B營區;而自願遣返
的南北越船民均住在C營區。此外,羈留中心亦有一個行
政區和安置自願回國者的「C營專區」。警方在一九九二
年期間負責管理羈留中心,當時中心內的越南船民數目約
為7 000人。

17.一九九二年二月三日下午,C5/C6營房的北越船民與C1
/C2營房的南越船民打鬥。當晚,南越船民搗毀把他們與
北越船民分隔的閘門,走進北越船民居住的C6營房內放火
。在24名越南船民死者中,有六名男子、六名女子及12名
孩童(年齡均在16歲以下)。另有七十三名男子、16名女子及
25名孩童燒傷或受到其他損傷,部分傷者需要接受不同程
度的神經外科治療。

總目106分目284的範圍

18.總目106「雜項服務」分目284「補償」項下的撥款,是
用以支付向政府索償個案中的補償金(與土地、工務工程和
郵政有關的賠償,以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給予公務員的補
償除外)和支付某些情況下所發放的特惠津貼。在這項撥款
項下支出的費用,亦包括庭外和解的費用。在一九八二年
九月,委員審議有關補償和庭外和解的擬議轉授權力安排
時,同意把權力轉授律政司和獲授權代表律政司的任何人
士,使其有權商定庭外和解費用,最高限額為500,000元。


保安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


FCR(96-97)98附件1

石崗事件--建議和解安排

傷亡情況申索數目建議和解安排
費用總額
(港元)
死亡242,985,520
嚴重傷殘(包括容貌傷殘)
--燒傷、失去一對上肢、
失去視力和心理影響等

34,458,754
極嚴重受傷(包括容貌傷
殘)--膝、前臂和手達二
級燒傷程度和心理影響

1700,000
嚴重受傷--燒傷、多處受
傷和心理影響等

199,375,352
輕微受傷--吸入濃煙、四
肢或身體其他部分受傷等

7110,453,043
總計

118

27,972,669


FCR(96-97)98附件2

總目106--雜項服務
分目284補償的財政狀況

千元
(a)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核准撥款

17,613

(b)

根據獲轉授權力批准的追加撥款

10,000

(c)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實際開

17,937

(d)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餘
額[(a)+(b)-(c)]

9,676

(e)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餘下月份
透過法庭命令就有關申索達成和
解而很有可能引致的開支

8,700

(f)

計及(e)項很有可能引致的開支後
所得出的結餘[(d)-(e)]

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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