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PWSC6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2/2


工務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錄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黃秉槐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馮檢基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婉嫻議員
    葉國謙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李家祥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鑑林議員
    張漢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莫應帆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林鄭月娥女士
副庫務司(三)
梁寶榮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司
鄺漢生先生
工務司
羅樂秉先生
環境保護署署長
許雅達先生
首席助理庫務司(工務)
梁國新先生
路政署署長
陳洪傑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5)
林錦平女士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1
黃華倫先生
路政署助理署長(港島區)
程錦昌先生
運輸署總工程師(交通工程/香港)
鍾國樑先生
渠務署副署長
李承仕先生
拓展署署長
李樹銘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技術服務及策劃)
黃慕玲女士
首席助理運輸司(3)
湯乃標先生
運輸署總工程師(區域交通控制部)
陳一新先生
建築署署長
莊誠先生
首席助理經濟司(B)
蘇麗淑女士
漁農處助理處長(行政及市場)
林蔭安先生
地政總署高級產業測量師/深水埗
張建強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工程計劃管理)
李慶輝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學位分配及支援)
嚴守強先生
房屋署總建築師1

列席秘書 :

李蔡若蓮女士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列席職員 :

甘伍麗文女士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小姐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非機場核心計劃
提升為甲級的工程計劃
總目706 -- 公路

PWSC(96-97)111 412TH 堅尼地城交通管理措施
第3階段

在察悉擬議工程在一九九七年九月才會完工,一位議員 詢問,西區海底隧道(下稱「西隧」)在一九九七年四月 左右通車後,當局有何臨時交通管理措施,以舒緩預計 在堅尼地城出現的繁忙交通流量。運輸署總工程師(交通 工程/香港)在回應時表示,在工程計劃以往的各階段進 行期間,當局已實施各項交通管理措施。堅尼地城的現 有道路通車容量,應足以應付西隧通車初期的交通需求。 路政署署長補充說,由於預計堅尼地城區內的交通會有 所舒緩,建議在堅尼地城進行的第3階段道路改善工程, 只能在七號幹線的卑路乍灣連接路竣工後才可展開。該 段連接道路現已完工,只要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有關 工程即可展開。由於工程計劃是由定期合約承造商進行 的簡單工程,他預計不會出現嚴重的延誤問題。

2. 由於為受影響的1 786個住宅單位實施的間接消減噪音 設施在一九九九年九月才會完成,一位議員表示關注。 他詢問,當局可否提前完工時間。路政署署長在回應時 表示,有關時間表是根據過往經驗而作出的估計,有關 時間表已考慮到受影響住戶為設置間接消減噪音措施而 提交申請所需的時間。若受影響住戶可在較早階段提交 其申請,所需的時間可能會縮短。關於設置噪音消減設 施的資格準則問題,路政署署長表示,當局已為此工程 計劃進行一項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根據現時的環境影響 評估準則,當局只會考慮為那些所受噪音水平達到70分 貝以上,而所增加的交通流量所產生的噪音水平超過一 分貝的住宅單位,實施間接噪音消減措施。環境影響評 估研究顯示,可能受當前工程計劃影響的住戶,他們所 受到的噪音水平,在二零一一年前不會超過可接受的限
度。

3. 關於在道路兩旁築起隔音屏障,以代替實施間接噪音 消減措施的問題,路政署署長表示,隔音屏障不能有效 地消減道路兩旁的高樓大廈所受的交通噪音。

4.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4 -- 渠務

PWSC(96-97)109 59CD 西九龍雨水排放系統改善
計劃

5. 議員雖普遍支持進行擬議的改善工程,部分議員問及 西九龍經常出現水浸問題的原因。部分議員認為,導致 區內出現水浸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填海工程,而非都市 化的工作。工務司在回應時表示,擬議的排放系統改善 工程,所涵蓋的範圍比填海區為大。雖然在若干程度上, 西九龍填海工程對排放系統的水流斜度有所影響,但這 個並非區內水浸問題的主要原因。渠務署副署長續稱, 若有關水渠並非堵塞,在三十多年前發展的現行排放系 統,可應付10至15年才出現一次的暴雨的雨水流量。不 過,目前的標準要求排放系統可足以應付50年才出現一 次的暴雨的雨水流量,而在現有排放系統中,有65公里 的排水渠的容量不符合此標準。此外,隨著都市化的範 圍不斷增加,有更高比率的地面不能滲透雨水,因而令 現時流入現有雨水排放系統的雨水比例增多。此外,水 渠淤塞亦引致一些內陸區域出現水浸。為解決此問題, 雨季開始前,當局會在雨水渠進行預防性的清理及維修
工程。

6. 議員擔憂有關工程在施工期間會對交通造成影響。渠 務署副署長在回應此問題時表示,當局會在交通繁忙的 地區採用無須掘坑的施工方法,以盡量減少對交通造成 的滋擾。不過,若採用上述方法,需用較長的時間在這 些地區進行地盤勘測的工作。

7. 關於把污水渠非法接駁雨水渠的相關事宜,渠務署署 長表示,當局發現區內約有20%的雨水渠有非法接駁的問 題,並正致力矯正此情況。

8.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7-97)110 204DS 灣仔東部及北角污水收集
系統

9. 一位議員詢問,此污水收集系統的設計容量能否應付 該區預測人口的預期需求。渠務署副署長在答覆時表示, 當局在設計污水收集系統的容量時,已顧及最新的人口 預測(預計到二零一一年,灣仔東部和北角區的人口約為
371 000人),以及區內已規劃的填海工程的需要。

10.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7 -- 新市鎮及市區發展

PWSC(96-97)108 175CL青衣發展計劃 餘下工程

11. 一位議員認為,擬建行人天橋的建築成本較其他類 似工程計劃的建築成本合理。拓展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 由於有關的行人天橋規模較小,預算成本因而較低。不 過,天橋的單位成本價為每平方米23,000元,與其他行 人天橋的單位成本價(一般為每平方米20,000元)相若。

12. 關於為殘疾人士提供通往行人天橋的設施的政策, 拓展署署長指出,根據法律意見,行人天橋及行人過路 處的設計的設計不應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的條文。拓 展署署表在答覆一位議員的問題時澄清,由於擬建的行 人天橋B並無建造斜路通道,殘疾人士可利用其他通道, 如東面海悦花園的現有高架有蓋行人路,以及西面區域 市政局綜合大樓的通道。後者會在行人天橋B啟用前落成。 關於是否可能在擬建的行人天橋提供電梯的問題,拓展 署署長表示,此等行人天橋的預計使用率並不符合設置 該等設施的最低要求。在回應一位議員的問題時,拓展 署署長答允提供進一步資料,說明當局在為殘疾人士提 供使用天橋設施方面的現行政策,以及就一項分階段進 行的工程計劃而言,提供該類設施的時間。

13.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6-97)105 10TC 沙田新市鎮閉路電視系統和
交通擠塞及路線資訊系統

14. 議員察悉,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曾討論擬在沙田 設置的閉路電視系統,並對此項建議不表反對。一位議 員詢問,該系統可如何改善交通流量。運輸署助理署長 在答覆時表示,區域交通控制中心可利用閉路電視系統 即時監察交通情況,並調校電腦控制的交通燈號時間, 因應不同時間的不同交通情況,以充分利用道路容車量。 採用新系統後,當局將無須派人執行日常的實地巡邏工 作,亦無須以人手調校交通燈的燈號時間。倘有不尋常 的交通情況,該系統亦能及早發出警告,以確保交通保 持暢順。運輸署總工程師(區域交通控制部)在闡釋系統的 操作時補充,電腦控制的交通燈號可應道路的情況,自 動調校「綠色」燈號的時間,以減少車輛在主要道路因 交通燈號而需停車的次數。

15.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3 -- 建築物

PWSC(96-97)112 37FS 長沙灣批發市場綜合大樓
第2期

16. 鑑於核數署署長就政府提供食品批發市場最近所提 出的意見,對於擬建的長沙灣批發市場綜合大樓第2期 的設計,多位議員提出了各項問題。部分議員亦關注到, 有關設計應有足夠彈性,以應付日後在需求上的改變。 首席助理經濟司在回應時表示,擬議的設計已顧及核數 署署長在其最近報告(第27號)內所提出的意見,而規劃 環境地政司亦證實,該地盤已物盡其用。關於攤檔經營 者是否可能因應市場需求而改變所經營的行業的問題, 建築署署長表示,部分攤檔,如水果及鮮魚檔等,需要 有特別的支援設施,如供貨櫃車使用的通道及運送魚類 的碼頭。因此,若需增加該等需要特別設施的攤檔的數 目,在用地上會有限制。不過,倘有關行業所需的設施 類似,把攤檔用作經營類似的行業,應不會有特別的問
題。

17. 關於輔助交通設施是否足夠的問題,建築署署長證 實,在工程計劃第1期施工期間,當局已為第1及第2期工 程進行一項交通影響研究,預計不會有特別的交通問題。 關於選擇海旁用地以建造批發市場的理由,建築署署長 表示,有碼頭設施的海旁用地,會方便魚類和禽畜的運 送,並會減少區內對陸上交通的需求。為盡量善用該海 旁地盤,工程計劃會包括在綜合大樓的底層設置中流貨
櫃處理設施。

18. 就一位議員有關投標安排的問題,副庫務司在答覆 時指出,討論文件第9段概述一項新投標方法的原則, 該項安排原則已獲中央投標委員會通過。當局會規定現 有工程計劃的投標者為向政府支付的土地補價及第2期批 發市場的建造費用,另行報價。當局是考慮到議員對以 往工程計劃的委託安排的意見,而訂定有關的安排。至 於標書評估準則,副庫務司表示,當局的原意,是適當 衡量收費建議及質素兩個方面,但當局仍未就後者制訂 詳細的準則。關於前者,她在回應一位議員的質詢時答 覆,在評審標書時,當局只會考慮政府的淨收益,即土 地補價扣除建造費用的餘額。她澄清,文件中所指由建 築署署長審核建造費用是否合理,只是指對標書的正常 專業審核,例如有關資料是否完整、工料清單及工程計
劃的建造費用等方面。

19. 部分議員指出,預計的建設費用及通脹準備金似乎 偏高。建築署署長表示,有關的建造費用與類似的工程 計劃(如西區批發市場)所需的建造費用相若,而通脹準 備金是按照既定的公式計算。

20. 關於竣工的時間表,部分議員詢問,工程計劃可否 提前進行,或把市場分階段啟用,以便油蔴地鮮果市場 及長沙灣家禽批發市場可盡早遷移。建築署署長在回應 時解釋,鑑於評審標書及進行詳細設計所需的準備時間, 建造工程不可能提早展開。根據建造第1期市場的經驗, 估計第2期工程需時25個月亦屬合理。在答覆一位議員時, 政府當局答允提供推行計劃表,顯示工程計劃不同階段
的進行時間。

21. 在察悉政府當局已諮詢批發市場使用者及有關區議會 後,部分議員詢問有關諮詢的結果。漁農處助理處長在 回應時表示,對於工程計劃的設計和擬議的更改工程, 行商及有關的區議會均無提出反對。由於部分行商擔憂 把街市設於上層的設計或會令經營成本提高,當局會為 第1及第2期街市提供直接通路,此問題已大致上解決。 此外,漁農處會在施工階段與承辦商保持密切聯繫,以 盡量減少建造工程所引起的混亂。應一位議員要求,政 府當局答允提供與此工程計劃的有關的公眾諮詢的詳情。

22. 部分議員關注黑社會及非法活動在部分現有批發市 場盛行的問題,並詢問新街市的保安安排。建築署署長 在回應時表示,當局迄今仍未就此諮詢警方,但政府當 局可在第2期工程的詳細設計階段徵詢警方及廉政公署的 意見。漁農處助理處長補充說,漁農處職員會定期巡查 該處管理的街市,並會在察覺有非法活動時尋求警方的
協助。

23. 部分議員表示,由於黑社會在這些批發市場有重大 影響力,對於漁農處能否有效管理批發市場,他們有嚴 重的保留。他們促請政府當局認真考慮可否把批發市場 的管理交由外界承辦,以消滅區內的黑社會活動。首席 助理經濟司及漁農處助理處長理解議員對批發市場管理 問題的關注,他們認為,與私人經營的批發市場,如油 麻地鮮果市場比較,政府管理的批發市場在這方面通常 產生較少問題。政府當局相信,漁農處可根據商業原則, 繼續有效管理擬設的新街市。至於將批發市場管理私有 化的建議,由於會牽涉政策的改變,政府當局在考慮此 事前,將須審慎研究有關的影響。在此期間,當局已根 據新街市由漁農處管理的做法,展開籌備工作。

24. 在此方面,部分議員仍認為,政府當局應在工程計 劃的初步階段解決批發市場的管理問題。對於當局在籌 劃新街市時,未有採取積極態度去對付黑社會滲透的潛 在問題,他們表示失望。因此,他們促請政府當局檢討 街市管理的政策,並在進一步研究此建議前,向小組委 員會匯報。政府當局在回應時表示,當局急切需要展開 第2期市場的建造工程,以便盡快解決油蔴地鮮果市場的 長期環境問題。政府當局可另行檢討街市管理及保安安 排的問題,以便由立法局的財經事務委員會作進一步商 討。由於把批發市場私有化的問題會影響漁農處的人手 水平,政府當局亦需諮詢受影響的人員。

25. 由於此項目已討論多時,主席認為應把建議付諸表 決,而與批發市場保安及管理有關的政策問題,應由立 法局財經事務委員會跟進。他隨即把建議付諸表決,結 果有四位議員贊成建議,四位反對,以及兩位議員投棄
權票。

贊成建議的議員為:
何承天議員 馮檢基議員
葉國謙議員 顏錦全議員
(共四位議員)
反對建議的議員為:
陳偉業議員 李永達議員
黃偉賢議員 曾健成議員
(共四位議員)
棄權的議員為:
夏佳理議員 劉慧卿議員
(共兩位議員)

26. 由於贊成及反對建議的議員數目相同,主席根據工 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第36段行使其權力,投下決定的 一票。按照慣例,主席會投反對票,使有關事宜有繼續
討論的餘地。

27. 此項目被否決。

總目711 -- 房屋

PWSC(96-97)106 197EP 天水圍第102區的第一所小學
198EP 天水圍第102區的第二所小學
199EP 天水圍第102區的第三所小學
PWSC(96-97)107 167ES 天水圍第102區的第一所中學
168ES天水圍第102區的第二所中學

28. 由於PWSC(96-97)106及PWSC(96-97)107號文件均載 有有關天水圍第102區新建學校的建議,主席指示,此 兩份文件應在會議上一併考慮。

29. 就PWSC(96-97)106號文件所建議的以下小學的設計, 政府當局察悉一位議員的建議:

  1. B199EP的兩個籃球場可由南至北排成一行,
    而非建議的東西設計;

  2. B198EP的迴旋處可遷移至毗鄰屋邨的第13及
    14座,為學校的操場提供更多空位。

30. 在察悉擬建的學校在二零零零年十至十二月才會落 成,部分議員詢問,當局是否可能提早學校竣工的日期, 使有關學校可在九月新學年開始時啟用。此項安排可免 除當局需在一段短時間內,物色一個臨時地點,以安置 學校的員工和學生。房屋署總工程師在回應時解釋,當 局安排該等學校在有關日期完工,是為配合天水圍第102 區的整體公共房屋計劃。鑑於議員所表達的關注,在把 此項建議提交財務委員會審批前,政府當局答允就提早 啟用此等學校的可行性,向小組委員會匯報。

31. 關於是否有公共交通工具直達該等學校的問題,教育 署助理署長表示,由於大部分的學生會來自第102區的公 共屋邨,若沒有輕便鐵路亦有巴士行走,他預計這方面 不會有大問題。一位議員指出,根據現行的學校分區制 度,擬建學校亦會為102區以外的屋邨提供學位,而輕便 鐵路是該等地區內唯一的公共交通工具。因此,他促請 政府當局檢討為此等學校提供的交通安排。應該位議員 的要求,在把此等建議提交財務委員會考慮前,政府當 局會就為新建學校作出的公共交通安排,向小組委員會
提供進一步資料。

32.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33. 會議於下午一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