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局PWSC3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2/2


工務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錄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黃秉槐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婉嫻議員
    張漢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李家祥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鑑林議員
    羅祥國議員
    莫應帆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林鄭月娥女士
副庫務司(三)
梁寶榮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司
鄺漢生先生
工務司
羅樂秉先生
環境保護署署長
許雅達先生
首席助理庫務司(工務)
李承仕先生
拓展署署長
許文韶先生
水務署署長
郭禮莊先生
渠務署署長
陳一新先生
建築署署長
李楊惠珍女士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六)
李慶輝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學位分配及支援)
林家泰先生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二)

列席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列席職員: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1
劉國昌先生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非機場核心計劃
提升工程計劃為甲級

總目702 - 港口及機場發展

PWSC(96-97)87

321CL

屯門第38區特殊工業區的填
海及敷設附屬設施工程

議員關注到屯門第38區的擬議發展會對交通和環境帶來影 響。他們詢問政府採取了甚麼措施以解決有關問題。在交 通安排方面,拓展署署長表示,當局已向立法局交通事務 委員會提交一份資料摘要,並在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進行 審議。基本上,為應付交通方面預計的增加,當局正進行 多項改善措施,包括擴闊屯門第38區內的龍門路一段,以 便整條龍門路可在一九九九年成為一條雙線雙程行車的道 路。此外,當局會在皇珠路及屯門公路的交匯處進行改善 工程,以及興建一條新的道路,連接屯門第45區及皇珠路。 擬議的改善工程將可應付由特殊工業區及內河貨運碼頭所 致的貨車車次增加,預料每日每個方向分別為5 000及3 000
架次。由於內河貨運碼頭發展商最近作出的預測顯示,車 輛交通流量比預期為低,擬議的發展應不會對區內及該區 對外交通網絡構成不良影響。為紓緩因交通流量增加而造 成的噪音,當局會在有關道路工程的詳細設計階段,採取
適當的噪音消減措施。

2. 關於因特殊工業區的運作而造成的環境影響,拓展署署 長表示,在一九九零年進行的屯門第38區擴大發展研究證 實,特殊工業區的發展,在規劃、工程及環境方面而言, 均是可行的。環境保護署署長補充說,在特殊工業區內營 業的人士,將須取得牌照,並受到《水污染管制條例》的 規管。由區內排放出的污水,亦會經過適當處理。

3. 鑑於填海用的填料大約三分一會來自公眾傾卸物料,而 其餘三分二會來自進口填料,一位議員詢問,當局採取甚 麼監管措施,以確保該等填料符合有關規定。拓展署署長 答覆說,由顧問公司聘用的駐地盤人員會是具所需資歷及 富經驗的人士,這些人員需要執行明確訂明在合約上的上
述規定。

4. 鑑於使用進口填料填海費用高昂,部分議員建議政府應 多使用建築廢料。拓展署署長回答時表示,由於建築廢料 的供應有限,這做法會使填海所需的時間受到不必要的延 誤。一位議員對保護海洋環境及漁類保育的事宜表示關注, 並促請政府當局避免使用填海物料來填海。拓展署署長表 示,當局使用的填海物料會來自採泥區,挖泥工作必須符 合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建議,在對海洋環境不會構成任何
不良影響的情況下進行。

5. 就公用碼頭的擬議用途,部分議員促請政府考慮更改有 關設計,令碼頭除了裝卸貨物外,還可以用作提供載客渡 輪服務。他們認為,除了陸上運輸外,當局應鼓勵多使用 水上運輸,以紓緩屯門的交通問題。政府當局對議員的建
議表示察悉。

6. 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一位議員的提問時表示,特殊工業 區的運作模式,會與目前的工業邨類似,而合資格行業所 提出的撥地申請,將集中由一個組織考慮。因此,將整個 特殊工業區的發展連同填海工程委託同一個發展商負責,
並不可行。

7. 由於工業轉移至中國經營,在討論是否需要設有特殊工 業區時,部分議員認為,某些特殊工業例如紡織及漂染業 等對土地的需求,或已出現重大改變。部分議員認為,由 於目前的建議是以數年前完成的研究為基礎,而工業界已 出現很多變化,當局現不宜進行特殊工業區這個工程項目。 部分議員表示,他們雖同意需要鼓勵投資及為製造業提供 足夠土地,但鑑於沒有對特殊工業區現有需求的實質資料, 他們無法支持該建議。因應議員的意見,副庫務司建議撤 回有關文件,以便工業署提供對特殊工業區需求的最新評
估,供小組委員會作進一步考慮。

8. 政府當局撤回有關建議。

總目709 - 水務

PWSC(96-97)88 34WF 丹桂村食水配水庫第II階段及
元朗至屯門之間增設輸水幹管
設施

9. 一位議員詢問,當局有否備有另一套系統,在遇上緊急 事故時提供後備供水服務。水務署署長回答時表示,此工 程計劃的餘下部分會是在元朗及屯門之間提供額外的輸水 幹管設施,包括一個抽水站。

10. 就屯門區的食水需求在二零零一年預計將出現大幅增 加(70%)的情況,水務署署長解釋說,需求預測已計及區 內的人口增加和工商業的預測增長。他答應就預計需求提 供更詳細的資料。

11. 一位議員表示,當局既然剛委託顧問公司就屯門及元 朗的土地用途進行顧問研究,較適宜等候檢討結果,以便 工程計劃可顧及該區對食水供應的全面預計需求,藉以避 免日後可能出現銜接或系統更新的問題。規劃環境地政司 回應時表示,當局已根據最新的資料而得出目前建議中提 到的預計需求。根據長遠發展策略,屯門東及屯門元朗走 廊已被劃分為發展區;預早提供足夠的基建設施,會有助 加快區內的發展。由於現有配水庫的容量不久會達到飽和, 當局須提供額外設施,以應付該區在二零零零年有所增加
的需求。

12. 一位議員建議,政府在設計敷設水管工程時,應同時 配合有關的掘路工程;而為了避免日後出現銜接問題,水 管的敷設應盡可能配合西部走廊鐵路。水務署署長察悉這 項建議,但他表示,由於不同工程項目有不同的考慮因素
及時間表,或不可能同時進行所有該等項目。

13. 關於為工程計劃而作出的交通安排,水務署署長表示, 敷設水管的工程會經過小心策劃,部分工程可能需在受限 制時段以外的時間進行,以盡可能減少在交通方面造成的 影響。由於大部分工程均會在新建道路或在路邊進行,應 不會對現有的道路使用者有很大影響。

14.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修訂甲級工程項目的範圍/核准預算費
總目704 - 渠務

PWSC(96-97)86 100DS 港島南部污水收集系統改善
工程和污水處理及排放設施

15. 鑑於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在一九九二年已增加了 42%,議員質疑為何還要再增加費用。對於政府重蹈覆轍, 一再低估此類大型基本工程項目的複雜程度和難度,結果 導致工程延誤和費用增加,他們表示極度關注。他們詢問 政府採取了何種行動,以避免日後出現同類錯誤。

16. 渠務署署長在回應時解釋,造成費用增加的主要原因, 是自一九九二年以來的通脹導致價格波動。此項工程原定 於一九九四年六月完成,但由於當地居民在當局未能預計 的情況下,對石澳污水收集系統計劃提出反對。由於較舊 地區欠缺準確的紀錄,當局為個別物業污水渠的確實接駁 點進行策劃和設計工作,需要較長時間完成。結果,此項 工程計劃可能要到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始能完成。副庫務司 補充說,導致費用增加的另一個原因是泳季期間的施工時
間受到限制。

17. 議員雖然同意,此項工程計劃由於涉及的範圍廣泛及 需進行深入細緻的公眾諮詢工作,因而較為複雜,但他們 認為,政府其實可在工程計劃的策劃階段,預留充足時間 進行行政和諮詢工作,並利用風險分析,以取得更準確的 成本預算,這樣便可避免可能導致工程延誤的問題。

18. 工務司及副庫務司在回應時表示,當局已汲取經驗, 以及根據核數署署長和政府帳目委員會的意見,採用經改 良的程序,以確保更有效地管理此類工程計劃。此等程序 包括必須進行初步可行性研究,以鑑定有關技術、環境、 土地及公眾諮詢事宜的潛在問題,而這些問題必須在詳細 調查和設計階段解決。此外,亦須進行風險評估,以便為 工程計劃提供更準確的預算費。為免在遵從法定和行政規 定方面遇到困難而導致工程延誤,當局會在完成此等程序 後才進行招標。工務科轄下亦已設立一個工作小組,負責
監察此類工程計劃的進度和開支。

19. 部分議員認為,政府雖然最終須就有關工程管理負責, 但此項工程所聘請的顧問公司亦要為工程延誤承擔責任。 他們詢問,政府會否向顧問公司索償,以及會否向有關的 公司採取懲罰措施。渠務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當局已向 顧問公司提出申索,要求顧問公司償還政府的損失。索償 額達2,500萬元,其中約230萬元為聘請額外的駐地盤人員, 以監督挖掘工作。關於監察承辦商表現的問題,副庫務司 表示,各工務部門須就其監督的承辦商的表現,定期提交 報告,並會警告表現欠佳的承辦商。中央投標委員會亦獲 告知承辦商的不良表現報告。委員會在考慮批出進一步的 工程合約時,會同時考慮該等報告。副庫務司向議員保證, 當局現時是根據一個公平、公開和平等的制度批出合約,
提供公平的競爭機會。

20. 渠務署署長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承辦商尚未支付 的賠償額共達4,185萬元。由於大部分工程已完成,因此
預計無需進一步增加工程費。

21. 渠務署署長進一步表示,待整項工程於一九九八年十 二月完成後,當地排放的污水將得到妥善處理,並會連接 到擬議的污水系統,因而可改善南區的環境,包括該區海
灘的水質。

22. 議員對於此項工程計劃的管理方式表示重大保留,他 們並敦促政府確保此項工程在經修訂的預算內,按時完成。

23.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提升工程計劃為甲級
總目703 - 建築物

PWSC(96-97)89 59ET 將軍澳第13區的一所中度弱智
兒童特殊學校

24. 對於討論文件建議把現時位於秀茂坪的特殊學校遷往 一處偏遠地區(即將軍澳),多位議員提出質疑。他們擔心, 搬遷可能為弱智學校學生及其家長帶來交通方面的問題和
若干不便。

25. 教育署助理署長在回應時表示,由於秀茂坪的特殊學 校受房屋委員會在該區進行的整體重建計劃影響,將於二 零零一年拆卸。政府在考慮為中度弱智兒童而設的特殊學 校學位在全港的整體供求情況後,計劃在各區重新分配該 等學位。由於九龍區此等學校有約150個剩餘學位,而西 貢及將軍澳並無此類學位,因此擬議的搬遷將會令特殊學 校學位的分布更為平均,藉以滿足不同地區的需求。

26. 至於學生的交通安排問題,教育署助理署長表示,該 校有24名現有學生居於將軍澳。居於九龍的學生則可利用 公共交通服務來往住處與新學校,而部分學生可能會轉往 九龍的另一所特殊學校就讀。學校方面會為居於九龍的學
生提供校巴服務。

27. 一位議員指出,特殊教育的最終目的是使弱智兒童融 入主流學校,因此當局不應再興建新的特殊學校。他詢問 政府會否檢討此方面的政策。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表示, 政府事實上正致力達致此目標,並將在一九九七/九八學 年就此展開一項試驗計劃。與此同時,政府仍需為現有的 學生提供足夠學位。應一位議員的要求,教育署助理署長 答允提供各區中度弱智兒童學位供求情況的詳細分項數字,
供議員參考。

28. 建築署署長在回應一位議員時澄清,由於工程設計及 其他專業工作會由建築署內部人員負責,因此顧問費只用 於工料測量服務。

29.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6-97)90 65ET 遷建保良局羅氏信託學校

30. 教育署助理署長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全港嚴重弱 智兒童對特殊學校學位的整體需求約為776個。目前,全港 共有10所為嚴重弱智兒童而設的特殊學校。由於葵青及荃 灣區有若干剩餘學位,政府計劃把現時在荃灣梨木樹邨的 保良局羅氏信託學校,遷往特殊學校學位不足的元朗。應 議員的要求,教育署助理署長答允就嚴重弱智兒童的特殊 學校學位在各區的供求情況,提供詳細分項數字。

31. 就計算顧問費的問題,一位議員詢問,為何此項工程 的專業及技術人員比率,有別於其他工程項目。建築署署 長在答覆時解釋,當局是根據類似工程過往的招標結果而 作出粗略估計,在選出顧問,得悉實際所需的人工作月數 和費用後,該項預算將須作出調整。

32. 一位議員察悉,在落實此項遷建計劃後,元朗及屯門 區仍缺少約40個特殊學校學位,該位議員詢問,政府將採 取何種措施滿足該區的需求。教育署助理署長在答覆時澄 清,當局是根據該區的人口數目預測其對特殊學校學位的 需求,此方面的實際需求可能較預期為低。由於其他學校 有若干剩餘學位,他預期要滿足此方面的需求並不存在重
大困難。

33. 關於搬遷計劃對現有學生的影響問題,教育署助理署 長表示,當局會在有關計劃接近完成時作出適當安排。受 影響的學生會轉往附近的另一所同類型學校就讀,或遷往 新學校,當局將為此等學生提供足夠的寄宿學位,以免卻 他們舟車勞頓之苦。當局亦會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津貼校 巴服務。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證實,該 遷建學校會提供足夠的空地和康樂設施,以照顧寄宿學生
的需要。

34. 議員雖然支持當局在元朗提供特殊學校學位,但部分 議員關注到,當局並無就拆卸現有學校一事諮詢荃灣區議 會,而此項計劃會直接影響目前居於荃灣/葵青區的30名 學生。鑑於議員的意見,當局同意在適當時候,就拆卸建 議諮詢荃灣區議會。為刪除討論文件內提及現有學校安排 的部分,副庫務司提議把建議修訂為「把65ET號工程計 劃提升為甲級,以便在元朗第6區興建一所新的嚴重弱智 兒童特殊學校;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估計費用為7,450
萬元」。

35. 經修訂的建議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6-97)85 81ET 學校改善計劃 -
第3期(官立學校)

36. 一位議員詢問,當局因何在現行建議採用倍數3而非倍 數2.1來計算員工開支總額。建築署署長在答覆時解釋,當 局是考慮到擬議工程的複雜程度而採用倍數3。由於學校改 善計劃第3期所涵蓋的大部分學校均在二十多年前興建,在 設計和監督方面的工作會較以往兩期工程複雜得多。考慮 到要為傷殘人士提供電梯和設施的額外規定,有關的顧問 費預算實屬合理。然而,實際費用將視乎為遴選顧問而進
行的公開招標結果而定。

37. 當局亦察悉一位議員的建議,在提出撥款申請時,應 採用一致的標準公式計算顧問費,若當局未有採用慣用的 公式或倍數,應在討論文件內列明原因。

[會後補註: 建築署署長在會後已作出進一步澄清, 地盤監督估計所需的大量顧問費,與 提供駐地盤人員無關。因此,採用倍 數3而非倍數2.1,與既定的公式一致。]

38.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39. 會議於下午一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