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委員會
1996/97 年度


會議議程

日期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時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項目 事項
I. 通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1652/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III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提交立法局會議席上省覽的 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一九九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七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LS148及LS154/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交進一步報告

1996年建築師、工程師、測量師及規劃師註冊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50/96-97號文件)

V. 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九至十日立法局會議上處理
的其他事項

  1. 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
    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黃偉賢議員動議

    隨文附上上述議案的措辭。

  2. 條例草案 首讀及二讀

    1. 1997年司法(雜項規定)(第2號)條例草案

    2. 1997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3. 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草案

    4. 醫療輔助隊條例草案

    5. 民眾安全服務隊條例草案

    6. 商船(撞船賠償及海難救助)條例草案

    7. 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由莫應帆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8. 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
      例草案
      (由李卓人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VI. 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立法局會議上處理的
事項

  1. 質詢
    (立法局CB(3)774/96-97號文件)

    按照慣常的做法,財政預算案第三次會議上
    只編定要求書面答覆的質詢。

  2. 議案

    1.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
      31(4)條提出的兩項決議案 ── 由
      工商司動項

      (立法局LS147/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2.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第
      4(5)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何俊仁議
      員動議

      隨文附上上述議案的措辭,並由法律
      顧問作口頭匯報。

    3. 修訂《立法局會議常規》的決議案
      ── 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隨文附上上述議案的措辭。

    4. 修訂立法局於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為《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
      章)第15條的施行而通過的決議的決議
      案 ── 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隨文附上上述議案的措辭。

    5.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
      34(2)條提出的決議案 下午二時三十分
      ──由葉國謙議員動議

      隨文附上上述議案的措辭。

  3. 條例草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
    階段及三讀

    1. 1997年撥款條例草案
      (當局作覆)

    2. 1997年尤德爵士紀念基金(修訂)
      條例草案

    3. 1997年醫生註冊(過渡條文)條例草案
      (由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VII. 預先就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立法局會議擧行
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1. 「英國政府提交國會1996年度香港事務年
    報」議案辯論

    上述議案將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2. 「巴士專營權」議案辯論

    上述議案將由黃偉賢議員動議。

VIII. 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報告

運貨貨櫃(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1176/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IX. 條例草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須於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前通過的條例草案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CB(2)1690及CB(2)1670/96-97號文件)
X. 其他事項

  1. 1996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出。

  2. 議員出席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的情況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出。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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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16 July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