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333號文件
檔號:G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五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三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馮檢基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朱幼麟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李啟明議員
    羅叔清議員

列席秘書: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會議
的紀要

(立法局CB(2)252/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並無特別事項需向議員匯報。

(b)內務委員會代表團列席旁聽英國下議院有關
香港事務的辯論

(立法局CB(2)285/96-97號文件
有關文件的中文本於會議上提交(見附錄I))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代表團請議員同意,除內務委員
會在上次會議所通過的四項事宜外,亦應在立場書內加入
另外兩項事宜。

4.代表團團長劉慧卿議員表示,代表團成員已商定在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啟程前往倫敦。屆時議員將獲安排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十三兩日及十四日上午與各方人
士會晤。代表團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離港前會舉行
記者會,而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離開倫敦時亦會有
同樣安排。由於有新聞報道是次辯論會押後一星期舉行,
她請秘書處將事態的發展告知有關的議員。

(會後補註: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其後證實,是次辯
論將如期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舉行。)

5.議員通過該文件附錄所載的立場書擬稿。

(c)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報告--海外考察團

(立法局CB(1)215/96-97號文件)

6.劉健儀議員介紹事務委員會重訂的建議,該建議已顧及
議員在上次會議上所表達的意見。事務委員會請內務委
員會支持批撥20萬元,供其派團進行考察之用。

7.秘書長在回應議員時表示--

  1.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並未討論該建議;

  2. 在現行制度下,秘書處須在每年五月/六
    月間向當局申請資源,以作下一財政年度
    撥款之用;

  3.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已批准撥款40萬元
    ,供議員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作海外公
    務訪問之用,撥款的數額是以上一財政年
    度所進行訪問的模式為根據而釐定的。現
    時,尚未撥出的款項只餘4萬元;

  4. 作為管制人員,他有權批准擬議考察團的
    開支款項。不過,考慮到現時的財政狀況
    ,以及該建議從未納入預算開支內,亦沒
    有在會期開始時提出,如內務委員會支持
    該建議,他便需要識別出可節省的款項,
    以作該建議之用;及

  5. 「可節省的款項」通常來自銀行存款所積
    存的利息,以及秘書處懸空職位的薪金。

8.劉健儀議員回應了其他議員就下列事項提出的詢問:考
察團的時間安排、預算開支、目的,以及兩組考察團的成
員組合及行程。

9.陳偉業議員關注到部分議員在審查是次考察團的撥款申
請時,態度較以往派遣海外代表團的申請為嚴緊。周梁淑
怡議員表示亦有同感,並指出建議的考察團雖然是議員所
進行的第一次考察,但應予以鼓勵及支持。

10.劉慧卿議員擔心,鑑於代表團由對考察主題持不同意見
的議員組成,評估考察成果將會有困難。吳靄儀議員表示
,該建議有別於派遣代表團列席聯合國委員會所舉行的聽
證會,因此如能獲取更多資料,將有助她了解此事。

11.田北俊議員及楊森議員表示,該建議值得支持,立法局
應盡量撥款資助是次考察。

12.李永達議員及劉慧卿議員表示,按照原則,秘書處應就
已識別的可節省款項的用途諮詢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秘書長解釋,任何已識別的可節省款項只可作一次過的用
途,不得用作經常開支。

13.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支持事務委員會的建議。秘書長回
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他會在下次會議匯報是否有款
項資助擬議的考察團(包括陪同考察團的兩名職員的開支)

14.李永達議員及劉慧卿議員建議,請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
會研究就議員海外訪問申請撥款及分配撥款的機制。內務
委員會主席表示,一個可行的辦法是請有關的事務委員會
在秘書處進行資源分配工作時,提供其預期海外訪問所需
的費用,使秘書處能得出較實際的數字,向當局申請撥款

(d)研訊前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梁銘彥先生離職
事件專責委員會的成員人選

15.議員同意向立法局主席推薦黃宜弘議員,以待委任為專
責委員會的成員。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向立法局主席轉
達內務委員會的建議。

16.專責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表示,第一次會議定於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八日舉行。

(e)釣魚台事件

17.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兩份分別由香港政府駐東京
經濟貿易辦事處首席代表及日本駐香港總領使發出的函件
(見會議上提交的附錄II及III)。他表示會給予日本駐香港總
領使一個適當的答覆。田北俊議員提到該函件第2段,內務
委員會主席回應時表示,他會作覆如下:「對於闖進領事
館一事,本人與閣下一樣,同感遺憾。但本人須澄清,該
等報稱涉及此事的人,是以其個人身分行事的。本人必須
特別指出,立法局並無參與該次事件,無需為以個人身分
行事的人負責。」

18.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並不支
持使用公帑資助代表團前赴日本。秘書處將會擬備一份
文件,納入法律顧問對此事的意見,供議員在下次會議
上討論。

III.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提交立法局
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
告(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曰在憲
報刊登)

(立法局LS23/96-97號文件)

19.部分議員對下列附屬法例提出意見--

(a)《監管釋囚規例》

20.法律顧問表示,申訴部在過去兩個月已收到約200份囚
犯交來的意見書。該等意見書的內容是與政策事項有關
,而負責研究該草案的委員會經已審議該等事項。涂謹
申議員表示,他需要若干時間研究此項附屬法例。

(b)《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

21.夏佳理議員表示,由於當局大幅調高有關的收費,他希
望研究此項附屬法例。

(c)《1996年醫務化驗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
(修訂)(第2號)規例》

《1996年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
訂)(第2號)規例》

《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 規例》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和何敏嘉議員均希望詳細研究
上述三項附屬法例。

23.議員察悉,上述議員如認為有需要,將會動議一項議案
,將該等附屬法例的審議期延長。

24.議員對上述附屬法例再無提出其他問題。

IV.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CB(2)272/96-97號文件)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兩個小組委員會及15個條
例草案委員會在進行研究工作,一個條例草案委員會暫時
擱置工作,而在輪候名單上則有17個條例草案委員會。

V.法律顧問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
交進一步報告

199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1/96-97號文件)

26.議員同意恢復上述草案的二讀辯論。

VI.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
報告

(a)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0/96-97號文件)

2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述草案是必須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的41條草案之一。

28.法律顧問告知議員,他正要求當局澄清若干草擬方面的
問題,而交通事務委員會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會
議上同意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

29.黃偉賢議員表示,事務委員會上次舉行會議時,議員並
無時間詳細研究該草案。他指出,青馬管制區是一個綜合
快速公路系統,連接北大嶼山與九龍半島,預計管制區將
於一九九七年五月開始運作。由於現時輪候名單上已有大
量條例草案委員會,以及研究該草案的時間緊迫,他建議
押後兩星期才作出決定,使事務委員會可以討論該草案。

30.田北俊議員請議員參閱該文件第7段,並指出該草案涉
及多項複雜的問題。他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並將之
納入輪候名單內,輪候期間,事務委員會可對之加以討論

31.法律顧問回應夏佳理議員時表示,議員在上次會議已
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草
案,該草案授權愉景灣隧道有限公司建造隧道及道路,
連接愉景灣的現有發展地方及位於北大嶼山的小灣。
另一方面,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則就管制區的營運及管
理事宜作出規定,有關的合約將會批給私營機構,政府
會根據管理協議監察營運機構的表現。該兩條草案所涉
及的政策問題並不相同。不過,內務委員會可決定是否
由同一個條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兩條草案。

32.李永達議員表示,他對夏佳理議員的提議並無強烈意
見。不過,他指出部分議員可能只對其中一條草案感興
趣。

33.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
,同意由事務委員會討論該兩條草案所涉及的政策事宜,
並會盡快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34.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在等待事務委員會討論該兩條草
案期間,應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
。其他議員對此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
案委員會:劉健儀議員、李永達議員及黃偉賢議員。

(b)捕鯨業(規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2/96-97號文件)

35.法律顧問表示,上述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一俟接獲當局對若干技術問題的意見,即會向議員提交進
一步報告。

36.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該草案是必須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的41條草案之一。

VII.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立法
局會議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a)質詢

(立法局CB(3)135/96-97號文件)

3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在預告質詢的限期前,
黃偉賢議員及李永達議員已更改其質詢。他提醒其他議員
,更改質詢應及早作出預告,使當局有合理時間準備答覆

(b)政府議案

關於《1996年狂犬病(修訂)規例》的決議案--由
經濟司動議 (立法局LS24/96-97號文件)

38.議員同意支持上述條訂規例。

VIII.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
法局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CB(3)134/96-97號文件)

3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
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

(b)聲明

40.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41.未接獲擬動議議案的預告。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6年建築師、工程師、測量師及規劃師註冊(雜
項修訂)條例草案

(ii)1996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iii)1996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4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三條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十三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
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e)「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政綱」
議案辯論

43.議員審悉李卓人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4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欲修正上述議案,須在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4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的立法
局會議只有一個議案辯論,因為劉慧卿議員已撤回其議案
的預告。不過,在預告限期屆滿後,單仲偕議員才表示有
意在該次會議就「加強對煤氣公司的監管」動議一項議案
(已於會議上提交的議案措辭見附錄IV)。如內務委員會給
予支持,立法局主席擬行使其酌情決定權,免卻12整天預
告期的規定。內務委員會主席請其他議員就此事發表意見

46.劉慧卿議員告知其他議員,由於她會率領代表團前赴倫
敦,故撤回其就原定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會
議所提議案作出的預告。她其後再申請下一個可供使用的
辯論時段,結果其議案獲安排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的立法局會議辯論,因為只有張炳良議員已申請在該次會
議上進行辯論。

47.助理秘書長3簡要地向議員說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
日立法局會議的辯論時段如何分配。他表示共有三名議員
,即李卓人議員、劉慧卿議員及張炳良議員申請了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的辯論時段。經抽籤決定後,該兩個時
段分配予李卓人議員及劉慧卿議員。張炳良議員其後獲分
配一個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立法局會議的時段,因
為秘書處並無收到其他申請,要求在該次會議的時段進行
辯論。劉慧卿議員撤回其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會議
所提議案作出的預告後,秘書處曾與張炳良議員接觸。張
議員屬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動議其議案,而非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48.劉慧卿議員、楊森議員及部分其他議員支持將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騰空的時段分配予單仲偕議員

49.陳鑑林議員請其他議員注意先前涉及馮檢基議員的個案
,議員曾商定辯論時段不可轉讓。他認為內務委員會先前
的協定應予遵從。由於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
會議所提議案作出預告的限期已屆滿,單議員應申請另一
次立法局會議的辯論時段。

50.議員注意到馮檢基議員的個案有所不同,因為馮議員要
求內務委員會准其與另一議員互換辯論時段。在是次的個
案中,單議員自行申請已騰空的時段。只有立法局主席有
權酌情決定是否免卻所需預告。

51.經討論後,此事遂付諸表決。結果有18名議員贊成將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的辯論時段分配予單議
員,反對者則有3名。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建議立法局主
席,免卻所需預告。

52.陳鑑林議員澄清其立場,他是就原則問題表決的,即如
何處理單議員的要求,而非反對議案本身。

53.議員隨後討論如有辯論時段騰空,秘書處應否知會議員
。黃偉賢議員表示,當他收到秘書處定期發出、有關一九
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議案辯論情況的通告時,發現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有一騰空時段。其他議員察
悉黃議員所言,並同意現行的安排應保持不變。

IX.預先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立
法局會議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議案辯論

54.議員審悉上述由劉慧卿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b)由張炳良議員動議的議案

55.議員察悉,張炳良議員所動議議案的主題及措辭仍未備
妥。

56.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及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X.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組
委員會報告

(a)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至九月十三日期間在憲
報刊登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57.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的匯報綜述如下--

  1. 小組委員會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的
    立法局會議上動議一項議案,修訂《1996年
    應課稅品(酒類)(修訂)規例》。擬議修訂旨
    在將容許(如獲豁免)十八歲以下人士受僱於
    獲發牌售賣酒類處所的指定時間延長,區域
    市政局及市政局對此意見不一。不過,小組
    委員會察悉,有關豁免的申請須經兩個市政
    局屬下酒牌局批准。

  2. 小組委員會同意不廢除《1995年專業會計師
    (修訂)條例(1995年第85號)1996年(生效日期)
    公告》。至於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就會計
    師註冊為執業法團事宜訂立的規則,當局及
    該會將會進一步提供有關實施該等規則的資
    料。

58.莫應帆議員解釋,市政局對於小組委員會的擬議修訂有
所保留,因為若放寬指定時間的限定,便會與保護未成年
人此一原則相違背。

(會後補註:小組委員會的報告(立法局CB(2)334/96-97號
文件)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發出。)

(b)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就英國根據《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至16條提交有
關香港的第三次定期報告所提出的意見

(立法局CB(2)244/96-97號文件)

59.劉慧卿議員代表當時不在席的民政事務委員會主席何俊
仁議員作匯報。

60.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的內
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原則上同意撥款8萬元供該代表團之
用。該筆撥款足可資助兩名議員乘搭商務客位。倘有多於
兩名議員表示有意參加該代表團,則超逾該筆核准預算開
支的款項,須由代表團成員攤分。他請議員就上述文件第
7段提出意見。

61.顏錦全議員表示,民主建港聯盟(以下簡稱「民建聯」)
的議員對於意見書擬稿第4、6及7段有所保留。他所提出
的意見綜述如下--

  1. 有關香港人權情況的報告應由《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向聯合
    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以下簡稱
    「聯合國委員會」)提交,而非如意見書擬
    稿第4段所建議,由非政府組織提交。該項
    建議未必合乎法理。民建聯認為應要求中
    國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並在一九九七年
    後繼續向聯合國提交有關香港的定期報告

  2. 意見書第6段所提及成立人權委員會的建議
    ,未必是保障本港人權的最佳方法,法治
    及獨立的司法制度會較為有效;及

  3. 民建聯贊同當局的意見,認為應顧及反歧
    視法例對本港社會、經濟及法律制度造成
    的影響,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立法。

62.涂謹申議員及部分議員對於顏議員提出的意見表示詫異
,因為事務委員會已就該份意見書擬稿進行了數個月的討
論。他表示,此類意見應預先提出供議員考慮,而討論此
等事宜較適當的地方應為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而非內務委
員會。

63.秘書長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該份意見書擬稿已
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獲得通過
,討論時在席的議員並無反對該份意見書擬稿。

64.在事務委員會之下成立、專責討論意見書擬稿的工作小
組主席黃錢其濂議員表示,工作小組在擬備該份意見書時
非常審慎,以確保其能準確反映議員的意見。意見書第4
段的措辭在先前提交聯合國委員會的報告中亦曾使用,但
過往亦不曾有議員提出反對。

65.劉慧卿議員告知議員,事務委員會最近曾會晤兩名聯合
國人權事宜委員會的成員,他們表示該委員會將會考慮可
否接納由非政府組織提交的報告。

66.葉國謙議員回應時表示,民建聯不但關注此事的法律問
題,亦關注處理此事的正確方法。民建聯強烈認為有關人
權的報告只應由締約國提交。他就未能及早表達民建聯的
意見致歉,但卻認為內務委員會是就此事表達意見的適當
場所。

67.楊森議員建議修改該份報告,以納入大多數及少數的意
見。議員同意顏錦全議員應向工作小組提出民建聯的意見
,供其研究。事務委員會將會擬備意見書修訂本,供內務
委員會下次會議研究。

68.在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下列議員表示有意加入該代
表團:劉慧卿議員、涂謹申議員、陸恭蕙議員、何俊仁議
員、廖成利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

(c)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護
照持有人的免簽證安排

(立法局CB(2)287/96-97號文件)

69.議員通過上述文件。內務委員會主席將會致函英國、中
國及香港政府,促請她們各自成立一個專責小組,負責向
外國推廣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的免簽證安排。

XI.其他事項

內務委員會代表團列席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
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舉行的聽證會後所
作的報告

(立法局CB(2)273/96-97號文件。該文件附錄的中文本將會
另行發給議員)

70.議員審悉上述報告,並察悉劉慧卿議員所言,該委員會
的審議結論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備妥。

71.會議於下午五時四十三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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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