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842/96-97號文件
檔號: 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二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李鵬飛議員
    李柱銘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炳良議員
    劉千石議員
    單仲偕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會議
的紀要

(立法局CB(2)790/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署理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a)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2.關於吳靄儀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的內務委員會
會議上表示關注上述條例草案的進展一事,內務委員會主
席表示當局已諮詢法律界人士,現正歸納所得意見。

(b)形式上的轉變--使用附表列載定義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已向署理布政司轉達議員的意見,
即在法例中採用一致的形式非常重要,對沒有法律背景的
閱讀者尤其重要。

III.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提交立法局
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
部報告(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
及二十七曰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LS74及LS75/96-97號文件)

立法局LS74/96-97號文件

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文件所載各項附屬法例中,
只有《1996年電車條例(修訂車費)(修訂)(第2號)公告》涉及
調高收費事宜。總督會同行政局已通過新的收費,並命令
新收費由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5.內務委員會主席請其他議員留意《1996年旅遊業賠償基
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修訂)(第2號)規則》。該等規則把
旅行代理商一旦倒閉旅客可獲特惠賠償的最高比率,由
相等於外遊費的80%提高至90%,新賠償率已由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他補充,李華明議員所提出的
1996年旅行代理商(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
規則)(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使特惠賠償額相等於十足的
外遊費用。議員先前已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草
案。

6.法律顧問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根據《釋義及通
則條例》(第1章)第34條,立法局可以在法定時限內修訂該
等規則。李華明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等規則,
使議員可以立即考慮其建議的十足賠償率,而無需等待條
例草案委員會展開工作。他並建議請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
委員會及消費者委員會就此事提出意見。

7.楊孝華議員表示不反對成立小組委員會,但該小組委員
會須在農曆新年即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之前,而非可
延展至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的審議限期之前完成研究工
作。李華明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其他議員亦支持成立
小組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李家祥議員(楊孝華議員
表示李議員會參加)、李華明議員及楊孝華議員。

8.議員對其餘各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立法局LS75/96-97號文件

9.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文件所載各項附屬法例在法律方面
並無問題。議員並無提出疑問。

IV.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CB(2)816/96-97號文件)

10.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1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兩個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於第VIII
項議程下作出報告,但只有一個空額可以使用,因為1996
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騰出其名額。根據內務委員會上次會議所通過
的重訂次序表,該空額應分配予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
委員會。

V.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立法局會
議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a)質詢
(立法局CB(2)410/96-97號文件)

1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上述立法局會議上只會
提出五項要求口答覆的質詢,原因是陳偉業議員已撤回其
質詢。他補充,葉國謙議員已更改其質詢,而陳榮燦議員
所騰空的名額已分配予顏錦全議員。

(b)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1997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 (由李卓人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1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七年一
月八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交由內務委
員會處理。

(c)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i)1996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ii)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

(iii)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iv)1996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v)1996年僱員再培訓(修訂)條例草案

(vi)1996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

1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上同意恢復上
述各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VI.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立法局
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CB(3)411/96-97號文件)

15.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
面答覆)。

(b)聲明

16.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17.未接獲擬動議議案的預告。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7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ii)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

1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兩條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七
年一月十五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交
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e)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i)1996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ii)1996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1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上同意恢復上
述兩條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議員如就上述草案提出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限期前作出
預告。

(f)「制訂公平交易法及成立公平交易委員會」議案辯論

20.議員審悉李華明議員所提議案的主題。

(g)「反吸煙」議案辯論

21.議員審悉梁智鴻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就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
須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VII.預先就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立
法局會議擧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租金援助」議案辯論

23.議員審悉涂謹申議員所提議案的主題。

(b)「連接馬鞍山及大圍的鐵路」議案辯論

24.議員審悉蔡根培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2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及一九九七
年一月十五日。

VIII.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
組委員會報告

(a)1996年電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578/96-97號文件)

26.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上述報告,並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
已詳細研究上述條例草案及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的擬本。
委員會建議,倘委員會與當局所同意對該規例作出的修訂
並無問題,以及經濟司書面確認其在二讀辯論答辭中將會
提出的各點,即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恢復該草案的二
讀辯論。

2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須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b)1996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報告
(立法局CB(2)814/96-97號文件)

28.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匯報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並解釋上述條例草案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
成為法例,而該草案的其中一個目的是建議在香港設立一
套法律公證人的本地委任制度。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委員支
持當局的建議,但一致認為必須納入法定條文,規定法律
公證人必須為香港法律公證人協會(該協會)的會員,以監
察法律公證人的專業水平。當局反對加入該擬議條文,理
由載於該文件第7段,而其中一項理由是該條文會牴觸《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的自由
結社權利。

29.吳靄儀議員表示,該協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
會及條例草案委員會均不同意當局的觀點。該協會剛接獲
香港大學的Andrew Byrnes先生的意見書,後者認為強制
加入該協會不會牴觸上述公約。當局亦有Andrew Byrnes
先生意見書的複本,但重申如立法局通過有關會籍規定的
擬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即會終止該草案的有關程序

30.吳靄儀議員表示,該協會已獲知當局的立場,以及未必
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之前設立一套本地委任制度。該協會
回應時表示寧取正確的法例,也不要有缺陷的法規。

31.吳靄儀議員表示,她和廖成利議員將會分別動議兩套不
同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供議員選擇。兩套擬議修
正案內容基本相同,只是廖議員所動議的修正案並不載有
會藉的規定。她請其他議員就此建議發表意見。

32.何俊仁議員表示,對於當局再次在議員不認同其政策時
威脅撤回條例草案的做法,他感到憤怒。他促請其他議員
不要在威脅下屈服,並請內務委員會主席向布政司提出此
事。

33.法律顧問回應何議員時表示,根據《會議常規》第39(3
A)(b)條,如某條例草案在二讀後被撤回,則另一項條文實
質相同的條例草案可在同一會期內提交。至於某條例草案
是否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則須由立法局主席裁定。

34.劉慧卿議員對吳議員所提動議兩套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的建議有所保留。她認為既然條例草案委員會已一致支
持有關會籍的條文,便不應建議議員作出退讓。楊森議員
及葉國謙議員表示亦有同感。楊森議員進一步建議,如當
局撤回該草案,即須提出議員條例草案。

35.吳靄儀議員及廖成利議員考慮其他議員所提意見後,同
意只由吳議員動議條例草案委員會所通過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吳議員補充,當局亦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以釋除條例草案委員會對某些事項的關注。

36.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
論。

IX.其他事項


(a)女皇元旦授勳名單

37.根據女皇元旦授勳名單,黃秉槐議員獲頒授英帝國官佐
勳章。內務委員會主席代表各議員向黃議員道賀。

(b)慈善名人競技大賽

38.李華明議員表示收到東華三院的來函,邀請各立法局議
員參加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在沙田香港體育學院
舉行的「慈善名人競技大賽」,擔任各參賽隊伍的名譽領
隊。他促請其他議員踴躍參加。有關的函件將會送交各議
員參閱。

(c)派發《會議常規》事宜

3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梁耀忠議員希望提出上述事宜,但
他認為此事應交由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而非內務委員會
處理。不過,他答應讓梁耀忠議員發表其意見。

40.梁耀忠議員質疑立法局主席如報章的報導,向臨時立法
會的議員派發《立法局會議常規》此一做法。他要求立法
局主席澄清下述事項--

  1. 立法局主席是以其主席身分抑或是立法局議
    員的身分送出《立法局會議常規》。梁議員
    表示,此舉等於與臨時立法會作正式接觸,
    而立法局主席在進行此類接觸前,必須取得
    議員的同意。他又質疑一名議員有否權力未
    經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許可,擅用立法局
    的財物;及

  2. 秘書處曾作出解釋,指公眾人士亦可索取《
    立法局會議常規》,但他的職員曾嘗試向秘
    書處索取卻不果,原因何在。

41.劉慧卿議員表示亦有同感,並補充謂此事亦牽涉版權的
問題。

42.李柱銘議員認為,立法局主席的做法或會構成利益衝突
,因報章曾報導,立法局主席有意競選臨時立法會主席一
職。他表示在此情況下,此事應轉交議員利益監察委員會
研究。

43.廖成利議員表示支持主席的建議,將此事轉交立法局行
政管理委員會處理。他告知議員,公眾人士可在政府刊物
銷售處以每本$78元的售價購買《立法局會議常規》。

44.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將此事轉交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處理,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成。

45.會議於下午三時四十一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