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70/96-97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一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馮檢基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李啟明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謝永齡議員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4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會議伊始,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

  1. 他接獲前任法律顧問杜俊能先生的函件,杜
    俊能先生在函中向全體議員問好。

  2. 他代表內務委員會,預祝曾健成議員及前往
    釣魚台隊伍的其他成員一路平安及此行成功。

I.通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會議
的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25號文件)

2.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a)交接儀式

3.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布政司表示按照國際慣例,
主辦地區須負擔所涉及的開支。她為此引舉國際貨幣基金
理事會周年會議為例子。內務委員會主席已轉告布政司,
議員要求先由民政事務委員會討論有關撥款的申請,然後
再將申請提交財務委員會。

(b)政策簡報會的時間

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告知布政司,議員關注到當
局未有就舉行簡報會的事宜給予充分的預告。

(c)提交條例草案的限期

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布政司表示,當局會按計劃
向立法局提交條例草案,直至一九九七年四月底為止。考
慮到四月底至六月底相隔只有約七個星期,而條例草案委
員會則需在恢復二讀辯論某草案的擬議日期之前兩星期向
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他憂慮屆時實際只餘下約五星期可
審議草案。

6.關於總督在施政報告中所宣布的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立
法議程,李永達議員認為當局應盡早向有關的事務委員會
簡報各項立法建議的詳情,此舉或可避免在草案提交立法
局後需要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陳鑑林議員關注到當局會
在接近四月底之時向立法局提交大量條例草案,故要求當
局提供一份時間表,列明有關的條例草案將於何時提交立
法局。內務委員會主席答應向布政司轉達議員所提的意見

7.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其他議員及早知會內務委員會其擬
提交立法局的條例草案。

III.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提交立法局會議
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已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曰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LS1/96-97號文件)

8.法律顧問簡介上述文件,並表示會就《1996年狂犬病(修
訂)規例》向議員提交進一步報告。

9.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報告所載餘下各項附屬法例。

IV.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CB(2)3/96-97號文件及梁耀宗議員於一九九六年九
月二十五日發出的函件)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有一個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完
成工作,騰出的空額可分配予在輪候名單上的下一個委員
會,即1996年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11.梁耀忠議員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概括說明其提交的函
件。他表示無需設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1996年僱傭(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因為勞工顧問委員會已表示支持該條例
草案。此外,為僱員的利益計,草案中有關年終酬金的條
文最好能在年底前實施。據他所理解,內務委員會決定成
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主要原因是其關注到1996年僱傭(修訂)
條例草案所訂有關生育保障的擬議條文。

1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已決定成立條
例草案委員會研究第1號及第2號條例草案,而迄今
已有三個團體就該兩條草案提交意見書。梁議員表
示並不知道已接獲有關第2號條例草案的意見書,並
詢問意見書內所提事項是否屬技術性質,以及法律
事務部能否協助解決所提的事項而無需交由條例草
案委員會處理。法律顧問指出,關於修改按比例獲
取年終酬金的合資格服務時間的建議,香港律師會
已提出一些意見,而此建議屬政策事宜,有待條例
草案委員會考慮。

13.議員進行了一番討論。由於內務委員會已於一九九六年
五月三十一日決定設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第2號條例草案
,而公眾人士亦就該條例草案提交意見書,議員咸認為在
此階段將該草案從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中刪除並不
恰當。無論如何,該條例草案委員會現時在輪候名單上排
行第五,應可及時展開工作,使該草案在年底之前通過成
為法例。

V.法律顧問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
交進一步報告

1996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96-97號文件)

14.法律顧問表示,議員先前已同意支持恢復二讀辯論上述
條例草案。由於汽車業提出意見,當局現建議對該草案作
出若干修正。就法律觀點而言,該等擬議修正並無問題。
議員對擬議修正案並無異議。

VI.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立法局會
議處理的其他事項

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199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 1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六年十
月九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交由內務
委員會處理。

VII.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至十七日立
法局會議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CB(3)25/96-97號文件)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根據常例,在舉行「施政報告」
辯論的立法局會議上將會安排提出20項要求書面答覆的質
詢,但不會安排提出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

(b)議案

根據《1996年精神健康(修訂)規例》第34(2)條提出的決
議案--將由涂謹申議員動議

17.涂謹申議員概括介紹其決議案的目的,是進一步限制精
神病院院長檢查病人擬寄給某些人士的郵遞品或其他物品
的權力。雖然有關的小組委員會將會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五
日才開會討論此項規例,但當局已表示贊同上述決議案。

(c)致謝議案辯論

1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按照過往的做法,動議是項
議案。每位議員的發言時間上限為15分鐘。議員如欲發言
,可於辯論進行期間舉手示意,等待立法局主席叫喚其發
言。議員如打算在某一日發言,請預早知會秘書處。

VIII.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a)籌備成立研訊前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梁銘彥先
生退休事件及有關事宜專責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
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26號文件)

19.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結果

20.吳靄儀議員表示,由於《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
382章)授予專責委員會進行研訊的權力,有關議案的措辭
應較為明確。她認為「有關事宜」一詞涵蓋範圍太廣,以
致專責委員會可能獲授予過於廣泛的權力。

21.葉議員表示,擬議議案的用詞與過往立法局進行類似研
訊時所採用的議案措辭相若。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一致支持
該項議案的措辭。

22.該等認為擬議議案措辭可以接受的議員表示,在議案中
採用較廣義的用語有其好處,有助專責委員會就梁銘彥先
生離職一事的來龍去脈進行詳細的研訊,而儘管在議案中
用上了「有關事宜」一詞,但資料會否被視為有關,取決
於研訊的主題,即梁銘彥先生離職一事。

23.經過一輪討論後,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立法局可對該
項議案作出修正及進行辯論。議員可隨意就該議案動議修
正案,該議案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的立法局會議
上動議。

24.議員通過小組委員會在上述文件第4至7段所載的建議。
他們察悉邀請議員表明是否有意接受提名加入專責委員會
的通告即將發出。

25.法律顧問及副秘書長回應李柱銘議員時表示,專責委
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但不包括主
席在內,而主席是不可以參與表決的,儘管在票數相同的
情況下,主席有決定性表決權。

(b)1996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11/96-97號文件)

26.劉健儀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代表無法出席
會議的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匯報條例草案委
員會的商議結果。她在回應李柱銘議員及吳靄儀議員時解
釋,擴大條例第28條的涵蓋範圍,是要進一步規定任何人
若傳遞「相信」是虛假的信息亦屬違法。

27.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恢
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倘
擬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二
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預告。

(c)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報告--遣返越南船民及
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

(立法局CB(2)14/96-97號文件)

28.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匯報事務委員會商議上
述文件所載兩項問題的結果,以及其所提出的建議。

29.關於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問題,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
當局較早時表示,本港約有6 000名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
雖然他最近曾就此問題與兩名英國上議院議員進行討論,
但亦徒勞無功。

30.劉慧卿議員表示,當局所提供的數據並無科學根據。因
此,當局必須為在港的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進行登記,以
確定其人數。她建議將致當局的函件副本送交行政局議員
參閱。

31.議員通過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內務委員會將會進一步跟
進該兩項問題,分別致函英國政府及香港當局。

IX.其他事項

當局提交文件的事宜

3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根據上個會期所得的經驗,當局
經常忽視立法局事務委員會的要求,並無盡早在會議舉行
前提交所需的參考文件。他建議當局在各次會議舉行前一
星期,將所需文件的中、英文本一併提交予事務委員會,
其他議員表示贊同。

33.夏佳理議員表示,除參考文件外,當局亦應盡快就委員
會的會議紀要擬稿置評。其他議員表示亦有同感。單仲偕
議員建議,倘當局在指定的限期前仍未作覆,有關的會議
紀要擬稿可視作獲確認通過。

34.內務委員會主席同意向布政司轉達議員的意見。

35.會議於下午三時五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