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487/96-97號文件
檔號: 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八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署任)
甘伍麗文女士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總主任(申訴)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高級主任(2)8
廖佩琼小姐



I. 通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會
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1317/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立法議程

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已於上次會議上通 過將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數目由15個增加至18個,以加快 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

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布政司原則上不反對內務委員 會的建議,即把提交條例草案的限期定為一九九七年四 月九至十日擧行的立法局會議。他又提醒各議員,該限 期亦適用於議員條例草案。

4. 關於當局就議員條例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 力」置評所需的時間,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現時 仍有九條議員條例草案等候當局的回覆。他會向布政司
提出此事。

5. 劉慧卿議員表示,政府已用白紙條例草案的形式,刊 登截取通訊條例草案,而該草案的諮詢期將於一九九七 年四月四日結束。她關注該草案會於何時提交立法局, 並認為若該草案提交立法局,應獲得優先審議。內務委 員會主席答應與布政司商討此事。

III.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及三月 五日提交立法局會議席上省覽的附 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 法例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及 二十八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LS120及LS127/96-97號文件)

6. 關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顧問請議員注意《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 (修訂)(第3號)規例》,交通事務委員會曾於一九九七 年一月二十四日就該規例進行討論。他表示,應否成立 小組委員會研究該規例,須由議員決定。他提醒各議員, 就該規例動議修訂的限期為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若 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7. 秘書長回應黃偉賢議員時表示,議員如擬於一九九七 年三月十九日的立法局會議上修訂該規例,須在一九九 七年三月十二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8. 議員對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及二十八日在憲報
刊登的附屬法例再無其他疑問。

IV. 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 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
事務部報告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的條例
草案

(a) 版權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29/96-97號文件)

9. 法律顧問向議員簡介上述須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 通過的條例草案。他表示,平行進口貨品的問題似乎最 惹人關注,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已接獲多個團體就此 方面提交的意見書。他補充,另有其他重要問題需詳加 研究,包括立法局的版權事宜在內。他建議成立條例草 案委員會詳細審議該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下 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周梁淑怡議員、陳 婉嫻議員、鄭家富議員及吳靄儀議員。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提交立法局的條例草案

(b) 1997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26/96-97號文件)

10.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須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 過的條例草案並不涉及新的政策事宜。他補充,現正等 候當局對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意見作出回應。

11. 鑑於人身保護令狀的申請程序極為重要,吳靄儀議 員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進行研究,其他議員對此建 議表示贊成。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李 柱銘議員、劉慧卿議員、涂謹申議員、陸恭蕙議員、葉 國謙議員、吳靄儀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

(c) 1997年公眾娛樂場所(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25/96-97號文件)

12. 法律顧問扼要解釋上述條例草案的目的,並講述文 康廣播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的會議上 商議該草案的過程。他表示,該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
面皆無問題。

13. 涂謹申議員關注抗議者表演街頭劇會否被視為經營 非法公眾娛樂場所。由於此事涉及發表自由,他需要更 多時間研究該草案。議員同意押後就該草案作出決定。

(d) 1997年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28/96-97號文件)

14. 法律事務部將會就上述條例草案所載一項一般保留 條文的若干技術問題,進一步提交報告。倘問題獲得澄 清,議員原則上同意支持該草案。

(e) 1997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23/96-97號文件)

15. 法律顧問表示,當局已諮詢撲滅罪行委員會及保安 事務委員會,兩個委員會均支持上述條例草案。該草案 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皆無問題。

16. 李柱銘議員表示,條例草案在提述16歲以下的女性 時所用字眼並不一致。因此,應要求當局檢討不一致的 措辭,並予以修正。法律顧問同意請當局注意此事。

17. 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V. 將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立
法局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局CB(3)693/96-97號文件)

1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暫時編排了14項質詢(六項要 求口頭答覆及八項要求書面答覆)。

19. 楊森議員提及其就臨時立法會議員辦事處所提出的質 詢時表示,質詢(c)項所載的「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應 改為「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

(b) 聲明

20.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 政府議案

(i)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7(1)條提出的 1997年臨時撥款決議案──由庫務司動議

(立法局LS130/96-97號文件)

21.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要求立法局批准授 權當局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撥款條例草案在立法局 正式通過當日的期間內,撥付各項政府服務所需的費用。 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皆無問題。

22. 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ii) 根據《輻射條例》(第303章)第13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衛生福利司動議

(立法局LS131/96-97號文件)

23. 法律顧問表示,《1997年輻射(管制光射儀器)(修訂) 規例》旨在調整主體條例下各類牌照的收費,而該規例 將由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上述決議案在法
律及草擬兩方面皆無問題。

24. 議員對上述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iii) 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第4條提出的
決議案 ── 由工務司動議

(立法局LS132/96-97號文件)

25.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法律事務部於會議上提交的報 告(見附錄)。上述決議案旨在將渠務署署長於一九九五 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接管的公共 污水渠系統及污水排放設施項目,撥歸污水處理服務營 運基金。據當局所稱,該決議案須於本財政年度通過, 即必須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本財政年度完結前所 擧行的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上通過。

26. 法律顧問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詢問時,答應要求工 務司澄清下列事項

  1. 根據該決議案將有關資產撥歸污水處理服務營
    運基金,會否影響污水處理服務的收費;及

  2. 該決議案如未能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通過,
    會有何後果。

(d) 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1. 太平紳士條例草案

  2.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

  3. 1997年尤德爵士紀念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4. 1997年陪審團(修訂)條例草案

  5. 1997年勞資關係(修訂)條例草案

  6. 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7. 199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8.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草案

27.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述八條條例草案將於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七年三 月二十一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e) 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
議階段及三讀

1997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2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 十一日擧行的上次會議上,同意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
讀辯論。

(f) 「中電發電量過剩及管制計劃協議」議案
辯論

29.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何敏嘉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g) 「長遠房屋策略評議諮詢文件」議案辯論

30.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李永達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3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 正案,須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的限期前作出預告。

VI. 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報告

(a) 逃犯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2)1410/96-97號文件)

32.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匯報條例草案委員 會的商議工作。他表示,當局在草擬上述草案時是依循 國際慣例,不在主體法例中訂明關於死刑的例外條款。 當局應條例草案委員會所請,同意加入一項條文,以反 映關於死刑的例外情況。當局亦會對該草案動議若干其
他修正案。

33.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恢復該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

(b) 1996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2)1401/96-97號文件)

34.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鄭家富議員請與會者參閱上述 報告時表示,香港如能於一九九七年七月推出自選影像 節目服務,將會是最先提供此類服務的地方,而當局將 於一九九八年進行全面檢討,研究應否放寬發牌數目。 他補充,條例草案委員會支持當局擬動議的各項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

35.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恢復上述條例草
案的二讀辯論。

(c) 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CB(1)989/96-97號文件)

36.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黃偉賢議員表示,條例草案委 員會已完成上述條例草案的商議工作,該條例草案旨在 修訂主體條例,規定日後票價調整須以附屬法例形式提 交立法局省覽,如無議員提出修訂,該附屬法例才繼續 生效。負責該草案的劉千石議員將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對草案作出若干技術性修正,而羅祥國議員 亦將會動議修正案,將票價調整與通脹率掛鈎。

37. 議員察悉劉議員仍未決定何時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
論。

(d) 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2)1436/96-97號文件)

38.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何敏嘉議員表示,雖然當局對 香港社會福利專業人員註冊局的組成(草案第3(3)條)及 使用「社會工作者」或「社工」的名銜(草案第33條)的 擬議修正案不表反對,但仍在考慮會否提出修正案。他 答應要求當局澄清此事,並在下次會議上匯報。何議員 補充,由於法律事務部及法律草擬專員仍未就各項修正 案的中文文本達成一致意見,該條例草案不大可能按原 定計劃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恢復二讀辯論。

VII. 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CB(2)1384/96-97號文件及行政署長分別於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三月四日發出的兩封函件)

39.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三個可供使用的空額將 會編配予研究下列三條草案的條例草案委員會 ──

    版權條例草案;

    1997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6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40.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行政署長於一九九七年 三月四日發出的函件,特別是函件的附件1,該附件臚 列各條須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的條例草案。內 務委員會主席補充,所涉及的草案合共46條,而非如當 局先前所稱的41條。

41. 李永達議員就同一函件的附件2提出意見時表示, 民主黨的議員認為,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不 應押後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才通過;該草案旨在 訂定永久性條文,向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徵收印花稅。 他要求內務委員會主席向布政司提出此事。夏佳理議員 指出,即使該草案未能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獲得 處理,現有條文亦只會到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始 失效。儘管如此,他不反對李議員所提出的建議。李議 員補充,他擔心該草案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不會
獲得優先處理。

42. 吳靄儀議員表示,律政司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的 立法局會議上動議二讀1997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 案時表示,當局現正進行工作,從《英國法律應用條例》 的附表中找出該等仍屬重要的法令,並以切合現況的形 式將其重新制定為法例。鑑於當局仍未完成該項檢討工 作,她關注該等條例草案如需制定,何時始會提交立法
局。

43. 吳靄儀議員又詢問何時恢復1996年法律執業者(修 訂)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44. 內務委員會主席答應將李永達議員及吳靄儀議員關 注的事項轉告布政司。

45. 秘書長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上次會議上有議員 建議,議員應利用午膳時間擧行會議,但當時並未就此 項建議作出決定。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應在午膳時間增 設一個會議時段,即以後將會有下列五個會議時段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三十分
    上午十時三十分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
    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二時三十分
    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下午四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

議員察悉,倘有兩個不同的委員會預訂了同一會議地點, 兩者一先一後擧行會議,則先擧行會議者須提早五至十 分鐘結束會議,讓管事可到會場為下一個會議作準備。

46. 為加快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李永達議員建議各條 例草案委員會應盡量在會議後兩星期內擧行下次會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亦應要求當局最遲須於兩星期內, 就條例草案委員會索取資料的要求及提出的疑問作覆。

VIII. 其他事項

(a) 當值議員接獲有關低收入公屋住戶貧窮問
題的申訴

(立法局CP123/96-97號文件)

47. 當值議員之一的何承天議員向與會者簡介上述文件, 該文件旨在尋求內務委員會支持一項建議,由教育事務 委員會、衛生事務委員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及福利事務 委員會擧行聯席會議,討論一項有關低收入公屋住戶貧 窮問題的申訴。他表示,考慮到該四個事務委員會的成 員人數,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12名議員,包括會議主席
在內。

48. 福利事務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表示,他與其他三 個事務委員會的主席商討後,一致決定由福利事務委員 會召開會議商討該項申訴,而其他三個事務委員會的委 員及各有關決策科,將獲邀出席會議。議員對於此項安
排並無異議。

(b) 內務委員會代表團列席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 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三至四日在日內瓦擧行 的聽證會後所作口頭匯報

49. 涂謹申議員表示,他在是次會議上代表上述代表團 作口頭匯報。有關的書面報告一俟備妥,即會送交各議
員參閱。

50. 涂議員所作匯報的主要內容載述如下

  1. 在聽證會擧行之前及進行期間,出現了一些未有 料到的阻滯:英國政府的定期報告很遲才送交委 員會的委員;非政府組織與委員會委員在聽證會 前的非正式會晤須押後擧行,而時間亦由原定的 45分鐘縮短至20分鐘;此外,其中一名委員會委 員在聽證會擧行期間突然染病,對聽證會的程序 造成一些干擾;

  2. 代表團成員已將意見書所載內務委員會對各項問
    題的意見告知該委員會;

  3. 根據英國代表團所提出的意見,《基本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任何人如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 取得英國公民身分,將不符合申領特別行政區護 照及獲得本港居留權的資格。因此,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後才給予少數族裔人士英國公民身分, 對他們會更有利。有見及此,代表團的成員不再 堅持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所涉及的登記 程序。他們轉而要求英國政府在該日前完成各項 所需的行政及宣傳安排,以便落實該項計劃;及

  4. 中國駐日內瓦外交使館亦派出一名代表,以觀察 員的身分列席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的聽證會。

51. 議員得悉,經政府修正的英國國籍(香港)法案已於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在英國下議院獲得通過,並將 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由上議院審議。

52. 涂謹申議員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他從英國代表 團得知,該法案一旦獲得通過,宣傳工作即會在香港展
開。

53. 何承天議員表示,他所理解的《基本法》規定是, 任何非中國籍人士如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並以香港 為永久居住地,便符合資格獲得本港居留權。鑑於英國 代表團所提出的意見有所不同,他建議要求當局作出澄
清。

54. 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應由保安事務委員會加以跟進,
致函當局查詢下列事項

  1. 倘少數族裔人士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登記成 為英國公民,會否對他們取得特別行政區護照及 居留權的資格造成影響;及

  2. 該法案獲得上議院通過後,當局將會採取何種措 施落實該項新計劃。

55. 議員又同意事務委員會應徵詢少數族裔人士對此事
的意見。

56. 會議於下午三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