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702/96-97號文件
檔號: 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二時五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張炳良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詹培忠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羅叔清議員

列席秘書 :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署任)
甘伍麗文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總主任(申訴)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會議由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夏佳理議員主持。

I 通過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會議的
紀要

(立法局CB(2)2621/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a)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提交立法局會議席上省覽
的附屬法例

2.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告知與會者,布政司表示即將提交 的各項附屬法例不具爭議性。法律顧問表示,他會研究 該等附屬法例,並向議員作出報告。

(b) 根據《專利條例》(1997年第52號)第158
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工商司動議

(立法局LS237/96-97號文件)

3.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上述決議案的文件,並表示 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當局已作出預告, 表明會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動議該
決議案。

4. 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疑問。

III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提交立法 局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 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一九九七年六 月六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LS234/96-97號文件)

5.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報告所載的附屬法例共有七項, 其中三項必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而其餘四 項則為生效日期公告。

6.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告知與會者,他已作出預告,表示 會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對《地租 (評估及徵收)規例》動議修訂。

7. 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並無疑問。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
案進一步提交報告

199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16/96-97號文件)

8. 法律顧問表示,衛生事務委員會已審議上述條例草案 所涉及的政策事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會在一九九 七年六月十七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並會動 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該草案與有關的修正案在法 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他補充,梁智鴻議員亦已作出 預告,表示會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將日後 護士管理局業外成員的人數增至三名。

9. 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V 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立法
局會議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a) 質詢

(立法局CB(3)1166/96-97號文件)

10. 議員審悉在六項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當中,有兩項
已改為要求書面答覆。

(b) 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
階段及三讀

11.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恢復二讀辯論的條例草案共有15條。

12. 秘書長告知與會者,秘書處已發出立法局CB(3)1128
/96-97號文件,知會各議員有關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及 十八日立法局會議的細節安排。該次立法局會議將於擧 行會議每天的上午九時正開始,其間有一小時午膳。一 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的會議將會在晚上八時左右暫停, 並會在翌日恢復會議,直至所有事項獲得處理。

13. 秘書長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解釋,就程序而言,六月 十七及十八日的立法局會議不可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 日暫停並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下午於質詢總督時間 後恢復會議,因為根據《會議常規》,質詢總督時間亦 為一次立法局會議。已編定在六月十七及十八日立法局 會議上處理的事務必須在該兩天內完成。

1997年公眾娛樂場所(修訂)條例草案

14.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當局已同意最遲在一九九七年 八月一日實施臨時發牌制度。她建議恢復上述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議員對此表示贊成。

VI 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立
法局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局CB(3)1167/96-97號文件)

15.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
書面答覆)。

(b) 聲明

16.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 政府議案

(i)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8E(4)條提出
的決議案 ── 由運輸司動議

(立法局LS236/96-97號文件)

17.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請立法局批准,把 若干與各條隧道及青馬管制區有關的罪行列為被告人可 以書函認罪的罪行。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
題。

18. 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疑問。

(ii)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33條提出的
決議案 ── 由布政司動議

(立法局LS235/96-97號文件)

19. 法律顧問表示,《1997年裁判官(表格)(修訂)規則》 旨在刪去或更新各類法庭表格內過時而帶有殖民地色彩 的詞句,使其用語切合現況。當局已獲告知表格70亦應
廢除。

20. 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疑問。

(會後補註:當局已提交一份經修正的決議案,法律事
務部證實其並無問題。)

21.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 修正案,須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d) 條例草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
審議階段及三讀

(1) 1996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2) 1997年最高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3)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

(4) 版權條例草案

(5) 獸醫註冊條例草案

(6) 1997年入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7) 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8)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草案

(9) 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10)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草案

(11)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

(12) 1996年貓狗(修訂)條例草案

(13) 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14) 大規模武器毀滅(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草案

(15) 保護海港條例草案 ── 由陸恭蕙議員提出
的議員條例草案

(16)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
── 由劉千石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17) 1996年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 ── 由黃錢其
濂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18) 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 由梁耀
忠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19) 1997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 ── 由李卓人議
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0) 199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 由李卓人議員
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1) 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 ──
由梁智鴻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2) 截取通訊條例草案 ── 由涂謹申議員提出的議
員條例草案

(23) 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草案
── 由李卓人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4) 1997年保安及護衞服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由陳榮燦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5)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 由葉國謙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6) 1997年東區海底隧道(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規
例)(修訂)條例草案 ── 由葉國謙議員提出的議員
條例草案

(27)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規例)(修訂)條例
草案 ── 由葉國謙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8) 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草案 ── 由劉
千石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9) 1997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 由劉千
石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30) 不公平解僱條例草案 ── 由梁耀忠議員提出的
議員條例草案

(31)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
由梁耀忠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2.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告知與會者,在一九九七年六月 二十三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將有31條草案恢復二讀辯論, 其中14條為政府條例草案,17條為議員條例草案。議 員如擬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一九九七年六 月十三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23. 助理秘書長2回應議員時表示,現時尚未接獲恢復 二讀辯論1997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及1997年 房屋(修訂)條例草案的預告,該兩條草案均有成立條例 草案委員會進行研究工作。審議前述草案的委員會已於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後一草 案是由廖成利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負責審議該草 案的委員會將會在議程第VII(c)項下作出報告。

24. 秘書長回應內務委員會副主席時表示,最後一次立 法局會議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開始擧行,很可 能為期數天之久。據他估計,假設該31條草案每條約 需兩小時始能完成餘下各階段,處理草案的程序可長達 60小時或更長時間。他關注如按照先前內務委員會會議 所通過的安排,該次立法局會議每天由上午九時至晚上 八時擧行,便可能不夠時間完成所有須處理的事項。他 請議員就此事提出意見。

25.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表示,在14條政府條例草案中, 大部分均具爭議性,且會有大量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提出,因此預料屆時將有冗長的辯論。在此等情況下, 議員條例草案被安排在兩項議員議案之後處理,將會最 受影響,因為議員可能並無充分時間辯論該等草案。

26. 單仲偕議員及李啟明議員建議會議期間每天應在晚 上十時而非晚上八時結束會議。

27. 馮檢基議員建議秘書處概略分配每日須處理的事項, 而除非所有已編定在當天處理的事項獲得處理,該日的 立法局會議不應暫停。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回應時表示, 馮議員的建議實難以實行,因為辯論時間的長短並非立 法局主席及秘書處所能控制。

28. 葉國謙議員關注立法局會議如連續五天均延長時間, 議員是否有能力應付沉重的工作量。楊森議員建議,該 次立法局會議首兩天應按已商定的時間表擧行。視乎屆 時工作的進展情況,如有需要,該次立法局會議其後每 天的開會時間可延至超過晚上八時。

29. 陳婉嫻議員對此有不同意見,並建議把會議首數天 的開會時間延至超過晚上八時,以確保所有事項均獲得 處理。鄭家富議員贊同她的意見。

30. 朱幼麟議員認為,如每個政黨或政團指明由一至兩 名議員就某特定事項發言,便可縮短辯論的時間。李家 祥議員及李啟明議員贊同他的看法。

31. 涂謹申議員認為,把該次立法局會議延長至一九九 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是解決此問題的簡單方法。助理秘書 長3回應表示,此擧會令當局只有很少的時間,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完成餘下的立法程序,即取得總督對 已通過的草案的批准,以及把有關草案刊登憲報。

32. 李家祥議員表示,理想的做法是把須處理的事項平 均分配在該次立法局會議擧行的五天。他建議,如可能 的話,秘書處應在首天會議後訂定其餘每天會議的時間
表。

33. 經討論後,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建議,最後一次立法 局會議在首兩天不應在晚上八時之前暫停。立法局主席 會顧及有關程序的進展,決定何時暫停會議。

(e) 「改善地下水源水質及鄉村的供水問
題」議案辯論

34. 議員審悉上述由劉漢銓議員所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f) 「修改基本法」議案辯論

35. 議員審悉上述由曾健成議員所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36.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告知與會者,議員如擬對上述議 案提出修正案,須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限期前作出
預告。

(g) 告別議案

37. 議員察悉上述由梁智鴻議員所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VII 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報告

(a) 1997年婦女及青年(工業)(修訂)規例小組
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1820/96-97號文件)

38. 小組委員會主席劉千石議員表示,他對上述報告再
無任何補充。

(b) 四條1997年建築物(修訂)規例小組委
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1827/96-97號文件)

39. 小組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表示,如當局動議有關 的修正案,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四條規例。

(c) 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及1997年 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40.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李永達議員匯報1996年房屋(修 訂)(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該草案由梁耀 忠議員提出。李議員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未能就該草 案達成共識,三名議員將會各自對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立法局主席仍未就該等修正案是否具有由
公帑負擔的效力作出裁決。

41.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復該草案的
二讀辯論。

42. 議員察悉廖成利議員並未作出恢復1997年房屋(修訂)
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預告。

(d) 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第2號)條例草
案委員會報告

43.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陸恭蕙議員表示,委員會集中 討論由政府提出的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負責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的 梁智鴻議員將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把其提出 的部分建議納入政府條例草案內。其他議員亦會動議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修正該草案。

44.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復該等草案的
二讀辯論。

(e) 1997年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特別規
定)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45. 夏佳理議員代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李柱銘議員作口 頭匯報。他請議員參閱將由當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於會議上提交),該等修正案獲得條例草案委員
會的支持。

46.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恢復該草案的二
讀辯論。

(f)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報告

47.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黃偉賢議員扼要講述條例草案 委員會的商議工作,商議的事項關乎投訴警方獨立監察 委員會的調查權力及成員組合、委員會秘書處的地位及 會見證人等。他表示,當局、條例草案委員會及涂謹申 議員將會分別對該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48.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復該草案的二
讀辯論。

(g) 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
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2)2616/96-97號文件)

49.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表示,當局、條例 草案委員會及民主黨的議員將會分別對該草案動議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50.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復該草案的
二讀辯論。

51. 吳靄儀議員表示,在上次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之後, 當局就委任名譽Senior Counsel的事宜提出若干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香港大律師公會對此事有強烈的意見, 而此事既無納入諮詢工作中,亦未經行政局批准。條例 草案委員會也沒有機會商議該等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由於她仍未收到有關的修正案,為了趕及在限 期前就提出修正案作出預告,她將於當日就同一主題的 修正案作出預告。如她其後認為當局所提出的修正案可 以接受,便會撤回其修正案。她指出,獲條例草案委員 會支持而動議的修正案會比個別議員動議的修正案較具 重要性。對於當局處理此事所採取的不負責任手法,她 表示反感,並希望將之紀錄在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在此際接手主持會議。)

(h) 1997年入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報告

(立法局CB(2)2647/96-97號文件)

52. 條例草案委員主席涂謹申議員表示,上述報告第24 段所載"reserved their position"等字的中譯,應為「尚未表 明立場」而非「持保留意見」。

53. 涂議員表示,他對上次會議上所作的口頭匯報再無 補充。不過,他希望向議員扼要解釋兩項新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該等關乎草案生效日期的修正案,並未 經由條例草案委員會討論。他解釋,草案訂明的生效日 期是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當局原本建議以草案獲得立 法局通過後在憲報刊登的日期,取代一九九七年四月一 日,即該草案如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獲得通過, 最早的生效日期便是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當局提 出的新修正案會將生效日期修正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

54. 涂議員表示,民主黨支持條例草案所載有關撤銷英 國公民入境權的建議。然而,他卻關注該等在草案制定 後失去入境權的英國公民於有關法例實施前,將無法取 得居留權。因此,在失去入境權及取得居留權之間便有 一段真空期。他將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將草 案的生效日期改為「由立法局藉通過決議指定的日期」。 他建議的修正案將會授權立法局決定草案的生效日期, 以配合有關居留權的法例的生效日期。

55. 涂議員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該兩項新的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旨在提出不同的建議供議員考慮。 視乎居留權問題的進展如何,他屆時或無需動議其修正
案。

56. 法律顧問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時表示,根據《釋義及 通則條例》,任何條例均須在憲報刊登,並由其刊登當 日或在憲報所公告的日期起實施。他補充,從未有任何 現行法例按涂議員所建議的程序實施。雖然以往亦曾就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的生效 日期提出類似的修正案,但都不獲通過。

57. 涂議員補充,如某條例的建議生效日期是藉憲報公 告的日期,則有關條例的生效日期公告必須以附屬法例 形式提交立法局會議席上省覽,如立法局不否決或不提 出修訂,有關的附屬法例即繼續有效。他所建議的修正 案只是將有關程序改為須由立法局議決通過,附屬法例
才屬有效。

58.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復該草案的二
讀辯論。

(i)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
例草案、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1996
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及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2)2626/96-97號文件;該報告的中文本在會 議上提交,並隨立法局CB(2)2684/96-97號文件送交各
議員)

59. 內務委員會主席以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分作出 匯報。他表示,由於陸恭蕙議員提出的1996年性別及殘 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已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獲得通過,上述報告只涵蓋其餘三條分別由劉千石議 員、黃錢其濂議員及當局提出的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 條例草案委員會對該等草案意見分歧。劉議員及黃錢其 濂議員將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此外,由於劉 議員所提草案的第II部關乎家庭責任或家庭崗位,其涵蓋 的主題與政府條例草案相近,他已決定將草案內該部分
刪除。

60.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復該草案的
二讀辯論。

(j) 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1842/96-97號文件;該報告的中文本在會 議上提交,並隨立法局CB(2)2684/96-97號文件送交各議
員)

61.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表示,當局因應 委員會的意見,將會動議多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法律顧問補充,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各項修正案的中文 本,並等待當局回應該部就草案若干草擬問題所提出的
意見。

62.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復該草案的
二讀辯論。

(k)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條例草案委
員會報告

(立法局CB(2)2659/96-97號文件)

63.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當局將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以解決條例草案委員會所提出的關注事項。

64.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復該草案的
二讀辯論。

(l) 保護海港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1825/96-97號文件)

65.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陳偉業議員就上述報告作出補 充時表示,民主黨將會動議有關「海港」一詞定義的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66.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復該草案的
二讀辯論。

(m)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草案委員
會報告

(立法局CB(2)2660/96-97號文件)

67.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扼要講述委員會的 商議工作。他表示,當局因應委員會的意見,已答應動 議多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68.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復該草案的
二讀辯論。

(n) 1997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報告

(立法局CB(1)1823/96-97號文件)

69.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何敏嘉議員表示,委員會未能 就李卓人議員所提出的草案內部分建議達成共識。他補 充,李議員將會動議若干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70.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復該草案的
二讀辯論。

(o) 1996年貓狗(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1840/96-97號文件)

71.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何敏嘉議員在講述上述報告時 表示,委員會將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使根據 主體條例訂立的各項規例須按立法局議決程序通過。由 於議員可能對部分將會提交的附屬法例意見分歧,採用 須由立法局議決通過的程序,可讓議員有更多時間審議 該等法例。當局亦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解 決委員會所提出的關注事項。

72.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復該草案的二
讀辯論。

(p) 獸醫註冊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1839/96-97號文件)

73.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羅致光議員請議員參閱上述報 告,並表示當局將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解 決議員關注的事項。

74.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復該草案的
二讀辯論。

(q) 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報告

75.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何俊仁議員請議員參閱上述在 會議上提交的報告(已隨立法局CB(2)2684/96-97號文件送 交各議員)。他提出下列各點 ──

  1. 自由黨及民主建港聯盟的議員一開始已表明不 會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

  2. 條例草案委員會各成員對該草案表示關注的事 項及所持的意見均各不相同,故提出多項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及

  3. 雖然條例草案委員會一致反對條例草案增訂顛 覆及分裂國家的罪行的建議,但重申其支持當
    局提出該草案。

76.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復該草案的
二讀辯論。

(r) 199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1844/96-97號文件;該報告的中文本在會議 上提交,並隨立法局CB(2)2684/96-97號文件送交各議員)

77.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陳婉嫻議員匯報委員會的商議 工作。她表示,雖然負責該草案的李卓人議員同意動議 多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解決議員關注的事項, 但條例草案委員會對該草案仍然意見分歧。

78.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復該草案的
二讀辯論。

VIII 條例草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
必須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的
條例草案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CB(2)2624及CB(2)2623/96-97號文件)

79.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IX 其他事項

(a) 截取通訊條例草案

80. 負責上述條例草案的涂謹申議員表示,因應所收到 有關該草案的意見,他與何俊仁議員將會分別就多項條 文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該兩套修正案將會提供
不同的建議,供議員考慮。

(b)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擧行的質詢總督
時間

8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總督已表示議員可隨意就任 何題目提出質詢。涂謹申議員建議的題目是「聯合聲明 的實施」。

(c) 為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作出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預告的限期

8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已諮詢立法局主席。立法局主 席同意,任何免除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預告的要求, 均會按個別情況予以考慮。立法局主席在作出決定時, 將會顧及當局和議員有否充分時間考慮進一步建議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d) 最後兩次立法局會議的安排

83. 經討論後,議員同意在擧行最後兩次立法局會議時, 會議前廳應只限議員、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及司級 官員進出。此外,會另外預留地方供其他政府官員使用。 議員亦同意會按要求提供食物和飲品。

84. 公共資訊總主任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該次會議 將會讓最多340名記者進入立法局大樓,屆時將發出特 別的記者證。香港電台則會為整個會議過程提供電視轉 播服務,而個別新聞機構亦可要求作出轉播安排,以便 進行現場報道。她補充,屆時亦會採用聯合採訪的拍攝 安排,而有關立法局會議的照片,亦可向政府新聞處索
取。

(e) 惜別會

85. 議員獲悉歡送總督的午宴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擧行。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何敏嘉議員時表示,過往並 無為其他政府官員擧行歡送會的先例。

86.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議員時表示,在下次會議上將會 向議員簡述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擧行惜別晚宴的
詳情。

87. 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三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